发明创造名称:富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80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15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0162.1
申请日:2015-09-13
复审请求人:浙江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世新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肖薇
国际分类号:G01N21/29,G01N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0162.1,名称为“富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稻米重要矿质元素的分布及铁锌快速测定方法的研究”,王克敏,《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农业科技辑)》,2011年第07期,D047-17,公开日为2011年7月15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两篇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钢铁原材料化学分析》,首钢钢铁研究所、北京大学化学系,第73页,1976年;
证据2:《铜、铅、锌冶金分析》,株洲冶炼厂《冶金读本》编写小组,第464-46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74年。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富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对待测水稻糙米和标准品水稻糙米分别进行如下步骤1)~4);
1)糙米糊化:
取用水稻糙米4粒,加入质量浓度为4%NaOH溶液1mL,在恒温培养箱中于35℃糊化6h,取出后于振荡器上振荡2min,振荡频率为300~350r/min;
2)在步骤1)的所得物中加入0.5mL浓度为2M的盐酸进行中和;
3)在步骤2)的所得物中加入质量浓度为20%的三乙醇胺溶液0.5mL、质量浓度为0.1%的聚乙烯醇溶液0.5mL、质量浓度为5%的盐酸羟胺溶液0.5mL、质量浓度为0.05%的达旦黄染色液0.5mL;
4)在步骤3)的所得物中加入1mL的4M的氢氧化钠溶液,定容到10mL,振荡摇匀后静止8~12min;取上层清液,从而分别得到待测水稻的糙米反应物和标准品水稻的糙米反应物;
5)将步骤4)所得待测水稻的糙米反应物和标准品水稻的糙米反应物进行颜色比较;
当待测水稻糙米反应物的颜色深于标准品水稻的糙米反应物颜色时,则说明待测水稻糙米含镁量高于标准品水稻,颜色越深则镁含量越高;
当待测水稻糙米反应物的颜色浅于标准品水稻的糙米反应物颜色时,则说明待测水稻糙米含镁量低于标准品水稻,颜色越浅则镁含量越低。”
驳回决定具体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对富镁水稻快速筛选,而对比文件1是对富铁水稻快速筛选;(2)步骤3中加入质量浓度为20%的三乙醇胺溶液0.5mL和质量浓度为5%的盐酸羟胺溶液0.5mL作为掩蔽剂、质量浓度为0.05%的达旦黄染色液0.5mL、质量浓度为0.1%的聚乙烯醇溶液0.5mL,并在步骤4中加入1mL的4M的氢氧化钠溶液定容到10mL,振荡摇匀后静止8~12min,取上层清夜,从而分别得到待测水稻的糙米反应物和标准品水稻的糙米反应物。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对富镁水稻进行筛选,对比文件1是对富铁水稻进行筛选,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由于铁、镁元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矿质元素,在稻米中的含量、分布以及测定时的显色条件等都有明显不同,其测定方法和过程中所需要的显色条件也完全不同。因此,能用于水稻中“铁”元素检测的方法并不必然能用于“镁”元素的检测。经复审请求人研究发现,目前现有的显色体系,无法在镁含量测定时对糙米粒进行有效显色,因此对比文件1中测定铁含量的方法和技术无法应用于本申请。也就说根据对比文件1的铁含量测定方法是测不出稻米含镁量的,当然也就不能用于富镁水稻单株或种质资源的快速筛选。(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明显的试剂选用的不同,首先,证据1为针对工业冶金中的水样,与本申请中对水稻糙米进行快速测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试验体系,因为底物不同会导致试验结果有很大区别,目前现有的镁元素显色系统,有的在化学提取后的上清液中显色效果明显,但无法对糙米粒进行有效显色;因此证据1不能提供给申请以技术启示。其次,本申请“最终确定的掩蔽剂组合为:0.5 mL 20%的三乙醇胺溶液、0.5 mL质量浓度为0.1%的聚乙烯醇溶液、0.5 mL质量浓度为5%的盐酸羟胺溶液,且设定了这三者的最佳用量配比;现有技术中没有告知“三乙醇胺溶液、聚乙烯醇溶液、盐酸羟胺溶液”的配合使用能有效掩蔽水稻中除了“镁”以外的其他金属元素;而如何进行合理的掩蔽剂和显色剂的组合,包括成分的选择和浓度的选择,这是要在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本申请所需的具有新意的研究结果,即仅仅依靠对待测水稻糙米反应物的颜色进行比对,就能获知稻米含镁量的相对高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对富镁水稻快速筛选,而对比文件1是对富铁水稻快速筛选;(2)步骤3中加入质量浓度为20%的三乙醇胺溶液0.5mL、质量浓度为0.1%的聚乙烯醇溶液0.5mL和质量浓度为5%的盐酸羟胺溶液0.5mL、还加入质量浓度为0.05%的达旦黄染色液0.5mL,并在步骤4中加入1mL的4M的氢氧化钠溶液定容到10mL,振荡摇匀后静止8~12min,取上层清夜,从而分别得到待测水稻的糙米反应物和标准品水稻的糙米反应物。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水稻稻米中含量更为丰富的氮、钠、钾,以及数量极少的微量元素硒、铬、铅等都在快速测定的方法建立过程中均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至今尚无完成快速测定的报道,其最大的困难和关键是如何确定采用何种药品和用量、用何种浓度和时间、在何种温度等条件下进行测定和分析。这些方面一般都需要通过大量的实验分析和知识积累,才能根据镁元素的特性、稻米中的镁元素含量和分布等方面的分析结果,以及对稻米中与镁元素同价态或有类似化学反应的元素进行含量、特性等分析后,对常用的多种掩蔽剂与显色剂进行有效筛选并进行合理的组合,最终才能选择出符合稻米中镁元素快速测定的处理方式及反应体系。因此,本申请的“富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就是在克服了大量的困难之后才得以成功。(2)证据1与证据2均为工业冶金方面的技术而非农业领域,其他行业也有一些测定镁含量的方法,都属于各自行业的公知公用的手段,但将这些公知公用的手段用到其他行业大部分是行不通的,本申请是根据稻米测定的特点,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及对其他领域方法后,在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验证与尝试,才能得出适合稻米镁元素含量快速测定的最优反应体系,这明显就不是利用《钢铁原材料化学分析》中提到的方法和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另外,冶金行业这一公知公用的镁含量测定手段是针对的水样,与本申请的对糊化后的水稻糙米进行快速测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实验体系,常识性知识是底物不同,会导致实验结果有很大的区别;目前现有的其他行业的一些镁元素显色体系,在化学提取后的上清液中显色效果明显,但无法对糙米粒糊化液体进行有效显色,无法应用于本申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富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铁突变体水稻的快速筛选方法,即一种富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步骤(见第16-17页):水稻材料经脱壳处理后,取4粒大小基本一致的成熟籽粒(糙米),加入到10mL玻璃试管中,按照以下步骤对高铁水稻突变体进行初步快速筛选:(1)糙米糊化:加4%NaOH溶液1ml,在恒温培养箱中35℃下糊化6h,取出后,在振荡器上震荡2min,震荡频率为300~350r/min;(2)加0.5mL 2M盐酸中和(摇匀);(3)加混合试剂(震荡摇匀):加10%氯化羟胺0.25mL(即盐酸羟胺),乙酸-乙酸钠缓冲液:0.75mL,20%的乳化剂OP溶液:1mL,BPT染色液0.25mL,振荡摇匀后静止10min;(4)观察颜色,挑选出与对照相比染色较深的材料,完成高铁突变体的初步筛选(即对照水稻和待测水稻均是采用上述步骤,且通过将待测水稻籽粒的反应物颜色与标准品水稻籽粒反应物颜色的比较,如果颜色较深,则说明待测水稻籽粒的含铁量高于标准品水稻,否则,其含量低于标准品水稻)。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对富镁水稻快速筛选,而对比文件1是对富铁水稻快速筛选;(2)步骤3中加入质量浓度为20%的三乙醇胺溶液0.5mL、质量浓度为0.1%的聚乙烯醇溶液0.5mL和质量浓度为5%的盐酸羟胺溶液0.5mL、还加入质量浓度为0.05%的达旦黄染色液0.5mL,并在步骤4中加入1mL的4M的氢氧化钠溶液定容到10mL,振荡摇匀后静止8~12min,取上层清夜,从而分别得到待测水稻的糙米反应物和标准品水稻的糙米反应物。
基于这样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对富镁水稻进行快速筛选。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摘要部分指出:研究了Fe、Zn、Se、Mg、Ca、Mn六种有益矿质元素分布在水稻籽粒内部的情况,且论文第4章分析了Fe、Mg、Ca、Mn等在水稻籽粒中具体含量的分布情况,即镁、铁均属于水稻中常见的微量矿质元素。并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富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与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富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基本相同,两者均属于对含有微量矿质元素的水稻的筛选,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对富镁水稻快速筛选时,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筛选方法,并且,将对比文件1中的筛选富铁水稻的方法运用于富镁水稻的筛选,是容易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分析水稻中微量矿质元素时,采用掩蔽剂用以掩蔽其他离子的干扰,并采用氢氧化钠溶液调整溶液的pH值,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证据1(《钢铁原材料化学分析》,首钢钢铁研究所、北京大学化学系,第73页,1976年)指出达旦黄分光光度法测定是根据达旦黄在pH>12的氢氧化钠溶液被氢氧化镁胶体吸附而呈红色,借以进行比色测定,在测定时采用三乙醇胺、盐酸羟胺等作为掩蔽剂,并加入聚乙烯醇溶液、达旦黄溶液,氢氧化钠溶液,以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再如证据2(《铜、铅、锌冶金分析》,株洲冶炼厂《冶金读本》编写小组,第464-46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74年)指出在镁测定时,加入聚乙烯醇提高达旦黄溶液的稳定性,并加入三乙醇胺、盐酸羟胺作为掩蔽剂,并加入氢氧化钠溶液调整pH值;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公用的手段,而对于各溶液的质量浓度和体积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测量的对象以及显色效果进行的常规实验调整,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在实际的染色和溶液配制过程中会出现沉淀,取上清液来得到待测水稻籽粒的反应物和标准品水稻籽粒的反应物进行颜色比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富铁水稻快速筛选方法,本申请所提出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筛选出富含不同微量元素的水稻;然而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是相同的反应体系,由于稻米中镁微量元素的特性,包括稻米中与镁元素同价态或有类似化学反应的元素的含量、特性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已知的;因此,针对这种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富镁水稻的快速筛选,所采用的手段就是对于镁元素选择不同的掩蔽剂和显色剂;而针对镁元素选择合适的掩蔽剂和显色剂,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见证据1、证据2。(2)证据1和证据2 虽然表明了其是应用在冶金领域,但是无论是证据1、证据2还是本申请中所采用的手段,其本质都是对化学元素的含量进行分析,因此它们实际上都属于化学分析领域。因此,针对稻米中镁元素的含量的确定,为选择合适的掩蔽剂和显色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化学分析领域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另外,虽然证据1所针对的样本与申请的水稻糙米样本不同由此造成底物不同,但是它们的掩蔽和显色原理完全相同,并且底物中的其他物质并不必然会导致不同的试验结果,至少在证据1和证据2中底物中的其他物质并没有影响到试样中镁的测定。因此,现有的镁元素显色体系虽然没有明确记载用于农作物成分的分析,但是基于上述的显色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将其应用在稻米的镁含量的测定中,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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