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运动引导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24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44292
优先权日:2012-05-11
申请(专利)号:201380024520.X
申请日:2013-05-10
复审请求人:THK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喜俊
合议组组长:刘柳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F16C2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4520.X,名称为“运动引导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THK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0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1月10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11(即第1-1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5-42767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US2005/0018933A1,公开日为2005年01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运动引导装置,其具备:
轨道部件,其形成有滚动体滚道面;
移动部件,其形成有与所述滚动体滚道面对置的负载滚动体滚道面,并且具有以与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大致平行的方式延伸的滚动体返回通路;
一对盖部件,所述一对盖部件设置于所述移动部件的移动方向上的前后两端,并具有将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与所述滚动体返回通路连接起来的方向转换路;
多个滚动体,所述多个滚动体以滚动行走自如的方式排列在由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所述滚动体返回通路以及所述方向转换路构成的滚动体循环路径内;
多个滚动体引导部件,所述多个滚动体引导部件以对所述多个滚动体的非负载面侧进行引导的方式沿着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的全长设置,所述多个滚动体在所述滚动体滚道面与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之间以承受负载的状态进行滚动运动,
所述运动引导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具有:
梁部件,其成为结构主要母材;
外廓部件,其包括对所述滚动体的非负载面侧进行引导的滚动体引导面,
所述梁部件与所述外廓部件镶嵌成形,
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所述外廓部件至少在能够形成所述滚动体引导面的范围内镶嵌成形于所述梁部件的外周侧,
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所述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所述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
并且,所述梁部件形成为圆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梁部件上形成有结合机构,通过使用该结合机构使所述滚动体 引导部件与所述移动部件结合自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动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部具备用于与所述移动部件结合自如的所述结合机构以外的其他结合机构,
进而能够任意选择所述结合机构与所述其他结合机构、或能够同时实施两个结合机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运动引导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圆棒的至少一部分上形成有去除加工部,
以所述外廓部件进入所述去除加工部的形成部位的方式进行镶嵌成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所述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所述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梁部件形成为圆棒;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滚动体引导部件结构的基础上,将其中用于增强的梁部件设计为圆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使平板状的增强部件变形来形成保持器而提高刚性的结构。平板状的增强部件由中央板部27、下侧板部28和下侧板部29构成,其中,中央板部27位于滑块12的上侧轨道面15a与下侧轨道面15b之间,上侧板部28和下侧板部29相对于该中央板部以规定角度折弯。上侧板部28和下侧板部29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作用而特意设置的结构,而且上侧板部和下侧板部以规定角度折弯是为了提高保持器的刚性所必须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不可能考虑删除上侧板部和下侧板部;(2)本申请中,在“外廓部件”中的承受载荷最大的部分配置“形成为圆棒的梁部件”,因此,能够在截面惯性矩变大,刚性增大的同时,实现轻量化;对比文件1记载的增强部件为板材,与本申请不同,不是形成为剖面形状为圆形状的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滚动体引导部件,给出了通过设置增强部件以加强刚性的发明构思,对于对滚子进行引导的上下侧板部能够提高保持器的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其作用和相应带来的成本增加,以及制造装配的难度增加,从而在设计运动引导装置时,能够综合考虑加工成本、制造装配难易度以及所需的引导效果,对该结构进行合理设计和调整;(2)在机械领域中,采用圆棒结构作为加强梁、加强筋等增强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梁部件形成为圆棒;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在圆柱滚子16引导部件内镶嵌设置增强部件以加强刚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滚动体引导部件的结构形状进行合理调整,将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外廓部件的外周内侧,同时,采用圆棒作为加强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机械领域通过在树脂材质的部件中增加金属材质刚性加强梁,进而提高整体刚性的方式普遍存在,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通过设置加强梁以加强滚动体引导部件刚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部件功能、成本以及制造装配的难度等,对相关结构进行合理设计和调整,但无论选择圆棒形加强梁、还是长条形的加强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申请人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46]段中记载:“对于本发明所涉及的梁部件能够采用的金属材料的形状而言,并不限定于图示的形状。例如,只要为长条的棒材、管材、板材、 线材、条材、方材、或型材等能够发挥结构材料的强度并且能够在其周围 镶嵌成形由树脂材料构成的外廓部件12b的形状,则可以采用任意形状”,由此可见,发明人也认为加强梁形状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任意选择的;
(2)圆棒的梁部件能够使得截面惯性矩变大,这是圆棒结构的基本属性,这样的属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明了的,因此,为了提高强度、降低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结构简单的圆棒形式自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所述梁部件未延伸到所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所述梁部件不与所述盖部件接触”。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 “梁部件未延伸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梁部件不与盖部件接触”,且承受负载的部分“形成为圆棒的梁部件”,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没有浪费;
(2) 对比文件1的上侧板和下侧板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作用而特意设置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本申请的机构。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梁部件形成为圆棒,梁部件未延伸到所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所述梁部件不与所述盖部件接触;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在圆柱滚子16引导部件内镶嵌设置增强部件以加强刚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滚动体引导部件的结构形状进行合理调整,将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外廓部件的外周内侧,且当梁部件被包覆在外轮廓部件内部时,梁部件自然不会延伸到所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梁部件也不会与所述盖部件直接接触,同时,采用圆棒作为加强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梁部件未延伸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梁部件不与盖部件接触”,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圆柱滚子的引导部件内镶嵌设置增强部件以加强刚性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滚动体引导部件的结构形状进行合理调整,将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外廓部件的外周内侧,当梁部件被包覆在外轮廓部件内部时,因为梁部件被外层包裹,梁部件自然不需要延伸到所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梁部件也不会与所述盖部件直接接触;此外,在机械领域中,圆棒的梁部件能够使得截面惯性矩变大,这样的属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明了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结构简单的圆棒形式自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2)在机械领域通过在树脂材质的部件中增加金属材质的加强梁,进而提高整体刚性的方式普遍存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加强部件功能、成本以及制造装配的难度等,对相关结构进行合理设计和调整,但无论选择圆棒形加强梁、还是长条形的加强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对于在下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下侧、在上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上侧而言,通过与形成于所述移动部件上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连续而突出的壁面形状而被引导”。
复审请求人认为:
(1)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所述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所述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对比文件1中的“增强部件26”未收容于“滚动体保持部件5”,且对比文件1中增强部件的结构是为了实现其目的专门设计的,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不会想到本申请的相关结构;
(2)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梁部件形成为圆棒,并且在所述圆棒的至少一部分上形成有去除 加工部, 以所述外廓部件进入所述去除加工部的形成部位的方式进行镶嵌成形”。梁部件与外廓部件以止转的状态一体化,能够可靠防止外廓不见相对于梁部件发生扭转,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采取上述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1采用的上侧板部和下侧板部相对于中间板部以规定角度弯折的方式与本申请完全不同;
(3)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梁部件上形成有结合机构,……,进而能够任意选择所述结合机构与所述其他结合机构、或能够同时实施两个结合机构”,使得本申请即使在向滚动体引导部件施加外力较大的情况下,也能够维持稳定的安装状态。
(4)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对于在下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下侧、在上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上侧而言,通过与形成于所述移动部件上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连续而突出的壁面形状而被引导”,对比文件1的上侧板部28和下侧板部29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作用而特意设置的结构。并且,通过在上侧板部28和下侧板部29设置的引导窗上形成凸缘部,从而,能够实现低成本的研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容易想到删除对比文件1的上侧板部28和下侧板部29进而利用圆棒形成增强部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运动引导装置,其具备:
轨道部件,其形成有滚动体滚道面;
移动部件,其形成有与所述滚动体滚道面对置的负载滚动体滚道面,并且具有以与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大致平行的方式延伸的滚动体返回通路;
一对盖部件,所述一对盖部件设置于所述移动部件的移动方向上的前后两端,并具有将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与所述滚动体返回通路连接起来的方向转换路;
多个滚动体,所述多个滚动体以滚动行走自如的方式排列在由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所述滚动体返回通路以及所述方向转换路构成的滚动体循环路径内;
多个滚动体引导部件,所述多个滚动体引导部件以对所述多个滚动体的非负载面侧进行引导的方式沿着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的全长设置,所述多个滚动体在所述滚动体滚道面与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之间以承受负载的状态进行滚动运动,
所述运动引导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具有:
梁部件,其成为结构主要母材;
外廓部件,其包括对所述滚动体的非负载面侧进行引导的滚动体引导面,
所述梁部件与所述外廓部件镶嵌成形,
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所述外廓部件至少在能够形成所述滚动体引导面的范围内镶嵌成形于所述梁部件的外周侧,
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所述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所述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
所述梁部件未延伸到所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
所述梁部件不与所述盖部件接触,
所述梁部件形成为圆棒,并且在所述圆棒的至少一部分上形成有去除 加工部,
以所述外廓部件进入所述去除加工部的形成部位的方式进行镶嵌成形,
在所述梁部件上形成有结合机构,通过使用该结合机构使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与所述移动部件结合自如,
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部具备用于与所述移动部件结合自如的所述结合机构以外的其他结合机构,
进而能够任意选择所述结合机构与所述其他结合机构、或能够同时实施两个结合机构,
对于在下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下侧、在上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上侧而言,通过与形成于所述移动部件上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连续而突出的壁面形状而被引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多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最后一次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即第1-73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即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运动引导装置。对比文件1(JP特开2005-42767A,公开日2005年02月17日)公开了一种直线引导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16段、图1-6):包括轨道部件11,其具有上滚道表面14a和下滚道表面14b, 上滚道表面14a和下滚道表面14b形成为倾斜于轨道部件11的侧表面;滑块12(相当于移动部件),其形成有与上滚道表面14a和下滚道表面14b对置的圆柱滚子16(相当于负载滚动体)上滚道面15a和下滚道面15b,并且具有与圆柱滚子16上滚道面15a和下滚道面15b大致平行的方式延伸的循环圆柱滚子16的通孔21a和21b(相当于滚动体返回通路);一对盖部件13a,13b,所述一对盖部件13a,13b设置于滑块12(相当于移动部件)的移动方向上的前后两端,并具有将圆柱滚子16上滚道面15a和下滚道面15b与循环圆柱滚子16的通孔21a和21b(相当于滚动体返回通路)连接起来的方向转换路22;多个圆柱滚子16,圆柱滚子16以滚动行走自如的方式排列在由圆柱滚子16上滚道面15a和下滚道面15b、通孔21a和21b(相当于滚动体返回通路)以及方向转换路22构成的循环圆柱滚子16循环路径内;两个保持器19(相当于滚动体引导部件),所述两个保持器19以对所述多个圆柱滚子16的非负载面侧进行引导的方式沿着圆柱滚子16滚道面15a,15b的全长设置,多个圆柱滚子16在循环圆柱滚子16上滚道表面14a和下滚道表面14b与圆柱滚子16上滚道面15a和下滚道面15b之间以承受负载的状态进行滚动运动,保持器19具有增强部件26(相当于梁部件),其成为结构主要母材;增强部件26外侧的外廓部件,其包括对圆柱滚子16的非负载面侧进行引导的圆柱滚子16引导面(参见图6),增强部件26与外廓部件镶嵌成形;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保持器19时,外廓部件至少在能够形成圆柱滚子16引导面的范围内镶嵌成形于增强部件26的外周侧,在通过剖面观察保持器19时,增强部件26外周的中间部分收容于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参见图6)。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梁部件未延伸到所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所述梁部件不与所述盖部件接触: 梁部件形成为圆棒,并且在所述圆棒的至少一部分上形成有去除加工部,以所述外廓部件进入所述去除加工部的形成部位的方式进行镶嵌成形;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部具备用于与所述移动部件结合自如的所述结合机构以外的其他结合机构,进而能够任意选择所述结合机构与所述其他结合机构、或能够同时实施两个结合机构;对于在下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下侧、在上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上侧而言,通过与形成于所述移动部件上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连续而突出的壁面形状而被引导;
(2)在所述梁部件上形成有结合机构,通过使用该结合机构使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与所述移动部件结合自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形式的增强部件来增强滚动体引导部件的刚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线性运动导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65段、图1-5):具备保持器7(相当于滚动体引导部件),保持器7具有支撑板9(相当于梁部件),在支撑板9上形成有螺纹孔55(相当于结合机构),通过使用该螺纹孔55使保持器7与滑块2(相当于移动部件)结合自如;保持器7在长度方向上还具备用于与滑块2结合自如的楔形结构41(相当于所述结合机构以外的其他结合机构),能够同时实施上述两个结合机构。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通过剖面观察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时,梁部件的外周收容于外廓部件的外周的内侧,梁部件未延伸到所述外廓部件的长度方向上的端部, 所述梁部件不与所述盖部件接触: 梁部件形成为圆棒,并且在所述圆棒的至少一部分上形成有去除 加工部, 以所述外廓部件进入所述去除加工部的形成部位的方式进行镶嵌成形;所述滚动体引导部件在长度方向上的两端部具备用于与所述移动部件结合自如的所述结合机构以外的其他结合机构, 进而能够任意选择所述结合机构与所述其他结合机构、或能够同时实施两个结合机构;对于在下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下侧、在上侧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上移动的滚动体保持器的上侧而言,通过与形成于所述移动部件上的所述负载滚动体滚道面连续而突出的壁面形状而被引”,而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整体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在使用作为这种运动引导装置的线性引导构件时,需要使在辊循环路中循环的辊进行良好的滚动运动;否则当辊产生偏斜动作时,会阻碍高精度的引导运动、或使得寿命缩短。因此,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通过在滚动体引导部件12中采用了用于能够不产生挠曲等而进行可靠的固定设置以及辊3的引导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效果:该滚动体引导部件能够廉价地制作出复杂形状并且能够不产生挠曲等而进行可靠地固定设置以及滚动体的引导,另外,能够根据用途、样式而任意地选择结合手段从而能够应用于各种类型。因此,通过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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