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含烟草花的烟草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18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6559
优先权日:2012-08-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49821.8
申请日:2013-08-27
复审请求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陆帅
合议组组长:郭震宇
参审员:范肖凌
国际分类号:A24B15/30(2006.01),A24B15/12(2006.01),A24B15/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9821.8,名称为“包含烟草花的烟草组合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IB2013/058026,申请人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3月25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802451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草混合物,包含:烟丝;和包含烟草和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的薄片材料,所述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以所述薄片材料的总重量计,其中将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布置在所述薄片材料的外表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烟草混合物,其中所述烟草属植物的花为颗粒形式或粉末形式。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烟草混合物,其中所述烟草薄片包括经再造的烟草薄片。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烟草混合物,其中所述烟草属植物包括选自Red Russian烟草、K326烟草、lakson N.rustica烟草、Kasturi烟草、Kasturi Asep烟草、 Tombak烟草、 Basma Zihna烟草、Basma Drama烟草或TI1112烟草的烟草种类。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烟草混合物,其中所述烟草薄片包含约10-4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以所述烟草薄片的总重量计。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烟草混合物,其中将所述薄片材料切割。
7. 包含干燥、切割的根据权利要求6的烟草混合物的吸烟制品。
8. 一种方法,包括:形成包含烟草的薄片材料,所述薄片材料具有外表面;将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布置在所述薄片材料的外表面上和所述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以所述烟草薄片的总重量计。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薄片材料与烟丝组合以形成烟草混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的方法,其中所述薄片材料通过挤出或流延颗粒状烟草而成形。
11. 根据权利要求8-10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布置步骤包括将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布置在所述烟草薄片上,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的颗粒尺寸为约25-200微米。
12. 根据权利要求8-11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成形步骤包括混合颗粒状的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与颗粒状烟草以形成颗粒状混合物和使薄片材料成形。
13. 根据权利要求8-12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布置步骤之前使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干燥或冷冻干燥。
14. 根据权利要求9-13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烟草薄片包含至少约1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以所述烟草混合物的总重量计。
15. 根据权利要求8-14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形步骤包括混合:50-65wt%的颗粒状烟草;7-2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5-20wt%的水;和15-25wt%的丙三醇;所有重量以所述烟草组合物的总重量计。
16. 根据权利要求8-14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成形步骤包括混合:25-40wt%的颗粒状烟草;25-4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5-20wt%的水;和15-25wt%的丙三醇;所有重量以所述烟草组合物的总重量计。”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保护一种烟草混合物,除了包含烟草和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的薄片材料,还包含烟丝。所述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以所述薄片材料的总重量计。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部分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是包含干燥、切割的根据权利要求6的烟草混合物的吸烟制品,干燥和切割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47段中公开了烟草片其是通过挤出或成型产生的,而本申请中薄片材料也包括挤出或流延颗粒状烟草而成型,且两者同为烟草材料,且为片状,因此烟草片可以公开薄片材料。对比文件1中14-19段中就提到花的添加剂的制备是先采收花或其一部分,然后可以细分形成颗粒花材料,或者经溶剂提取处理分离出花的分离物。花可以被切丝、切碎、破碎、粉碎、烟末或磨碎成可表征为填料类型的片、丸粒、颗粒、或细粉的片或部分,这样的花的部分或片可用作烟草产品组分,然后将添加剂花的颗粒材料或者花的分离物施用到烟草片的保护制剂或表面处理制剂的形式,所以其已经公开了花或花的颗粒材料添加到烟草片表面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中还在其它说明部分说明权利要求8-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主要是在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将特征“包含烟草和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的薄片材料”修改为“包含颗粒烟草和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的再造的薄片材料”,在权利要求8中将“形成包含烟草的薄片材料”修改为“形成包含颗粒烟草的再造的薄片材料”,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将原权利要求4中的“1akson”修改为“Lakson”,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序号和相应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烟草片(tobacco strip)以及可以将花添加剂作为保护制剂或表面处理制剂(casing or top dressing)添加,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对比文件1的中文翻译错误;前者准确的翻译应该是烟草条,后者准确的翻译应该分别用于指在烟草制造过程的工艺的早期阶段添加的水基增香剂以及在烟草制造过程的后期添加的醇基增香剂;第二,关于审查员所提及的保护制剂或表面处理制剂,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段的表述:在一个方面中,花或其组分可以用于施用至烟草条的保护制剂中(例如,方式和方法的类型使用记载在Shelar的美国专利4819668号中,通过引用并入本文)或用在表面处理制剂中。而在该美国专利中例举的方法中均涉及溶液。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casing制剂和top dressing 制剂添加的是提取物而不是烟草植物的花;因此,由于上述翻译的错误,因此,对比文件l中没有教导或建议可以通过将花布置在烟草片材料的表面上而增强花的香味特性和可获得的芳香。对比文件l教导的是不同的花组分可以用溶剂提取并且混入烟草中以增强香味。在对比文件l的烟草材料表面上的任何花或花颗粒看起来都是偶然发生的,并且没有教导有意识地将烟草花置于表面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烟草片的制备工艺去判定对比文件1中烟草片的构成,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47段中提及烟草属的花、精加工的花和花分离物可以引入无烟烟草产品,如:挤出或成型的烟草条、片、棒、柱或杆,而本申请中薄片材料也包括挤出或流延颗粒状烟草而成型,且两者同为烟草材料,都为片状,因此对比文件1烟草片可以公开薄片材;对比文件1中14-19段中就提到花的添加剂施用在烟草片的保护制剂或表面处理剂,而花的添加剂的制备方法是先采收花或其一部分,然后可以细分形成颗粒花材料,或者经溶剂提取处理分离出花的分离物。即使如申请人所说:对比文件1的“casing和top dressing”的表面处理,添加的是一般是水基或醇基的加香剂,在对比文件1中特别指烟草花的提取物,那么至少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烟草花分离物形式的添加剂添加到烟草片表面,而在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花的添加剂包括花离物形式和花颗粒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将烟草花颗粒形式的添加剂添加到烟草薄片材料的表面也是容易想到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将粉末状的香料添加在再造烟草薄片表面是一种比较常规的手段。因此,审查员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烟草是颗粒烟草,所述薄片材料是再造的薄片材料,且具有至少7wt%的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以所述薄片材料的总重量计。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部分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是包含干燥、切割的根据权利要求5的烟草混合物的吸烟制品,干燥和切割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烟草是颗粒烟草,所述薄片材料是再造的薄片材料,所述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以所述烟草薄片的总重量计。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采用了“烟草片”的记载;其次,strip是指条带,通常指宽度较窄的扁平状的物体,因而翻译成烟草片并非明显译文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烟草片的制备工艺去判定对比文件1中烟草片的构成,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47段中提及烟草属的花、精加工的花和花分离物可以引入无烟烟草产品,如:挤出或成型的烟草条、片、棒、柱或杆,也就是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的烟草片可以是通过挤出或成型产生的,而本申请中薄片材料也包括挤出或流延颗粒状烟草而成型,且两者同为烟草材料,都为片状,因此,对比文件1烟草片已经公开薄片材;再次,casing和top dressing是烟草工业中常用的两种工艺,其常用于烟草制造的各个阶段中,casing偏向于全表面的包覆,top dressing偏向于单表面的处理;在这两种工艺过程中,有采用液体,也有采用粉末来作为制剂的。在对比文件1中的说明书第45段中,只是在保护剂的制备上参见US4819668中的内容,其液体制剂只是保护剂的一种示例而不是一种限制,并没有限制只能采用该液体才可以用于casing或top dressing的含义;这一点在US4819668中限定添加剂参见GB910451的部分也可以得到证实,GB910451说明书第1页的45-70段中提到了“添加剂,例如然后将糖,树胶,香豆素,麝香等粉碎并溶解在合适的溶剂中,例如溶剂,水或酒精,当溶液在容器或容器中搅拌时,将溶液喷洒在烟草上,或喷洒在铺设在地板或平台上的烟草上。在另一种已知方法中,将添加剂,尤其是不溶性产品如可可,巧克力和香料,肉桂,鸽子等研磨成相对粗糙的粉末并撒在待处理的烟草上,其可以是叶子或叶片”,显然添加剂可以是粉末。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在说明书第11段明确公开了添加剂可以是花或花的一部分,然后又在说明书第14段中提到了可以将添加剂为施用于烟草片的表面处理制剂的形式,也就是公开了可以采用花或花的一部分可以适用于烟草片表面。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且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复审请求人坚持上次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烟草片(tobacco strip)以及可以将花添加剂作为保护制剂或表面处理制剂(casing or top dressing)添加,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对比文件1的中文翻译错误;前者准确的翻译应该是烟草条,后者准确的翻译应该分别用于指在烟草制造过程的工艺的早期阶段添加的水基增香剂以及在烟草制造过程的后期添加的醇基增香剂;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段的表述:在一个方面中,花或其组分可以用于施用至烟草条的保护制剂中(例如,方式和方法的类型使用记载在Shelar的美国专利4819668号中,通过引用并入本文)或用在表面处理制剂中。而在该美国专利中例举的方法中均涉及溶液。合议组将D1中的tobacco strip可以被解释为挤出或成型的烟草片不合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tobacco strip和术语extruded or formed tobacco strips并不等同;且单从汉语字面理解“烟草片”与“挤出或成型的烟草片”在含义上也不能等同。第二,合议组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关于casing和top dressing定义的解释。在此,申请人只能参考公知常识或者在Dl中所公开的方式或方法来解释。同时,当Dl提及“保护制剂(casing formulation)” 时,其参考了US4819668,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US4,819,668仅可以获悉这两种过程都只涉及液体。且进一步认为合议组对D1和US4819668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大解释,US4819668中只公开了液体制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从US4819668中得到采用液体制剂的信息,同样根据GB910451,添加剂当然可以是粉末,然而,GB910451和US4819668都没有公开粉末可以用作加料或加表料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US4819668所公开的内容仅可以获悉GB910451所公开的糖的醇溶液可以用作加料剂而芳族化合物和香料的醇溶液可以被用作加表料剂。因此,由于对比文件中没有限定其它形式的例如固体可以被用于加料或加表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出发仅可以获悉在对比文件中所涉及的加料或加表料都涉及的是液体;第三,进一步强调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含有颗粒烟草的再造薄片材料来制备烟草混合物以更容易获得由烟草属植物的花赋予的芳香和香味。将烟草属植物的花布置在烟草薄片的表面上改善了芳香同时使得提供该芳香所需要的花最少。而不是审查意见中的如何制备满足一定口味需求的烟草混合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草混合物,包含:烟丝;和包含颗粒烟草和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的再造的薄片材料,所述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以所述薄片材料的总重量计,其中将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布置并结合在所述薄片材料的外表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烟草混合物,其中所述烟草属植物的花为颗粒形式或粉末形式。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烟草混合物,其中所述烟草属植物包括选自Red Russian烟草、K326烟草、Lakson N.rustica烟草、Kasturi烟草、Kasturi Asep烟草、Tombak烟草、Basma Zihna烟草、Basma Drama烟草或TI1112烟草的烟草种类。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烟草混合物,其中所述烟草薄片包含约10-4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以所述烟草薄片的总重量计。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烟草混合物,其中将所述薄片材料切割。
6. 包含干燥、切割的根据权利要求5的烟草混合物的吸烟制品。
7. 一种方法,包括:形成包含颗粒烟草的再造的薄片材料,所述薄片材料具有外表面;将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布置并结合在所述薄片材料的外表面上和所述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以所 述烟草薄片的总重量计。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薄片材料与烟丝组合以形成烟草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的方法,其中所述薄片材料通过挤出或流延颗粒状烟草而成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7-9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布置步骤包括将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布置在所述烟草薄片上,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的颗粒尺寸为约25-200微米。
11. 根据权利要求7-10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成形步骤包括混合颗粒状的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与颗粒状烟草以形成颗粒状混合物和使薄片材料成形。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布置步骤之前使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干燥或冷冻干燥。
13. 根据权利要求8-12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烟草薄片包含至少约1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以所述烟草混合物的总重量计。
14. 根据权利要求7-13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形步骤包括混合:50-65wt%的颗粒状烟草;7-2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5-20wt%的水;和15-25wt%的丙三醇;所有重量以所述烟草组合物的总重量计。
15. 根据权利要求7-13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成形步骤包括混合:25-40wt%的颗粒状烟草;25-4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5-20wt%的水;和15-25wt%的丙三醇;所有重量以所述烟草组合物的总重量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烟草混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草衍生组分与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1-16、26-27、45-48段):提供一种用于烟制品的烟草组合物,而烟制品还包括烟丝(参见说明书第2段),因此,烟制品实质上相当于本申请的烟草混合物,所述烟草组合物包括衍生自烟草属品种(例如,弗吉尼亚烟、白肋烟或花烟草) 的花的添加剂,该添加剂可以是烟草属品种的花或其一部分(根据说明书27段的内容可以确定,用于所述添加剂的花是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提供一种烟草组合物,包括添加剂,其中添加剂为施用于烟草片(即薄片材料,包含烟草)的表面处理制剂的形式(即公开了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或多种花布置并结合在薄片材料的外表面上)。引入本申请的花添加剂的烟制品或无烟烟草组合物通常包含约5ppm 至约5wt%的花添加剂,基于烟制品或无烟烟草组合物中烟草材料的总干重。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烟草是颗粒烟草,所述薄片材料是再造的薄片材料,且具有至少7wt%的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以所述薄片材料的总重量计。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满足一定口味需求的烟草混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烟草为颗粒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制品的需要来选择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再造的烟草薄片属于烟草薄片的常规制备方式,将烟草片选择为再造的烟草薄片属于常规技术选择;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草制品的口感香味要求,通过有限试验选择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在烟草混合物总重量的比例,具体选择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上述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9-36段):添加剂可以是烟草属品种的花或其一部分,特别是从烟草属品种的花衍生的颗粒形式或花分离物的形式,花可以被切丝、切碎、破碎、粉碎、烟末或磨碎成可表征为填料类型的片、丸粒、颗粒、或细粉的片或部分,这样的花的部分或片可用作烟草产品组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9-16段):烟草植物品种中的植物选择可以改变,特别是烟草的类型可以不同,可使用的烟草包括烤烟或弗吉尼亚烟(例如,K326),Red Russian烟等,可以利用遗传改性或杂交技术获得烟草属品种(即公开了烟草属植物可选择Red Russian烟草或K326烟草)。而其余的烟草属于常规的烟草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作为烟草属植物,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草制品的口感香味要求,通过有限试验选择烟草属植物的花在烟草薄片总重量的比例,具体选择烟草薄片包含约10-4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以烟草薄片的总重量计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将所述薄片材料切割是为了与烟丝充分混合获得烟草混合物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包含干燥、切割的根据权利要求5的烟草混合物的吸烟制品,在常规吸烟制品即卷烟制备的过程中将烟草混合物干燥,切割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已经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草衍生组分与材料,也涉及一种烟草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1-16、26-27、45-48段):提供一种用于烟制品或无烟烟草组合物的烟草组合物,包括衍生自烟草属品种(例如,弗吉尼亚烟、白肋烟或花烟草) 的花的添加剂。该添加剂可以是烟草属品种的花或其一部分(根据说明书27段的内容可以确定,用于所述添加剂的花是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特别是从烟草属品种的花衍生的颗粒形式或花分离物的形式, 例如,本发明可以提供一种烟草组合物,包括添加剂,其中添加剂为施用于烟草片(即公开了形成包含烟草的薄片材料,烟草薄片必然具备有外表面)的表面处理制剂的形式(即公开了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布置和结合在薄片材料的外表面上)。引入本发明的花添加剂的烟制品或无烟烟草组合物通常包含约5ppm 至约5wt%的花添加剂,基于烟制品或无烟烟草组合物中烟草材料的总干重。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烟草是颗粒烟草,所述薄片材料是再造的薄片材料,所述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以所述烟草薄片的总重量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满足一定口味需求的烟草混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烟草为颗粒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制品的需要来选择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再造的烟草薄片属于烟草薄片的常规制备方式,将烟草片选择为再造的烟草薄片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草制品的口感香味要求,通过有限试验选择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在烟草薄片总重量的比例,具体选择薄片材料具有至少7wt%的所述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以所述烟草薄片的总重量计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烟草和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的薄片材料,而将薄片材料与传统烟丝混合制备烟草混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烟草制品口味均匀协调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47段):挤出或成型的烟草条、片、棒、柱或杆。而通过挤出或流延颗粒状烟草材料制备薄片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0009-0016段):添加剂是从烟草属品种的花衍生的颗粒形式或花分离物的形式, 例如,本发明可以提供一种烟草组合物,包括添加剂,其中添加剂为施用于烟草片(即薄片材料,包含烟草)的保护制剂或表面处理制剂的形式(即公开了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布置在烟草薄片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添加需要选择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或多种花的颗粒尺寸,具体选择为约25-200微米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9-16段):添加剂是从烟草属品种的花衍生的颗粒形式或花分离物的形式, 例如,本发明可以提供一种烟草组合物,包括添加剂,其中所述添加剂被添加到再造烟草材料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颗粒状的烟草属植物的花可以加入到再造烟草材料中形成再造烟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烟草片形成过程中也混合颗粒状的烟草属植物的花与烟草,形成薄片材料,而为了混合均匀,将烟草选择为颗粒状,两者混合形成颗粒状混合物,使薄片材料成型是容易想到的,具体选择颗粒状的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薄片口感风味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9-16段): 作为替代方案,例如,生坯形式的花(即烟草属植物的一种或多种花)可以被冷藏或冷冻以供以后使用、冻干(冷冻干燥)、接受照射、变黄、干燥、熟化(例如,利用空气干燥技术或采取施加热的技术)、加热或烹制或以其它方式贮存或处理以供以后使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草制品的口感香味要求,通过有限试验选择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在烟草混合物总重量的比例,具体选择烟草薄片包含约10wt%的烟草属植物的花,以烟草混合物的总重量计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1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9-16段):添加剂是从烟草属品种的花衍生的颗粒形式或花分离物的形式, 例如,本发明可以提供一种烟草组合物,包括添加剂,其中所述添加剂被添加到再造烟草材料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颗粒状的烟草属植物的花可以加入到再造烟草材料中形成再造烟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烟草片形成过程中也混合颗粒状的烟草属植物的花与烟草,形成薄片材料,而为了混合均匀,将烟草选择为颗粒状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了使烟草薄片保持一定水分和可加工性,在烟草薄片制备成型过程中添加水和丙三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草制品的口感香味,和成型要求,通过有限试验选择烟草薄片各种成分重量占烟草组合物的总重量的比例,这些具体成分比例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虽然进一步限定了结合到薄片材料的外表面,但结合是一个比较上位的表述(结合在辞海中的意思是人或事物之间的紧密联系),特别是在烟草领域中,当将处理过的花布置在薄片表面上时(而不是一般的理解,即简单的将一个东西布置在另一个东西的表面)其保护范围实质上很难将其和处理过的花结合在薄片表面上的保护范围区别开,并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将花施用在烟草片的表面上,因此,公开了将处理过的花布置并结合在薄片表面;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烟草片的制备工艺去判定对比文件1中烟草片的构成,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47段中提及烟草属的花、精加工的花和花分离物可以引入无烟烟草产品,如:挤出或成型的烟草条、片、棒、柱或杆,也就是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的烟草片可以是通过挤出或成型产生的,而本申请中薄片材料也包括挤出或流延颗粒状烟草而成型,且两者同为烟草材料,都为片状,因此对比文件1烟草片可以公开薄片材,至于申请人进一步限定薄片材料为再造薄片材料,再造烟草薄片只是烟草薄片材料的一种常规的成型方式,既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烟草属的花、精加工的花和花分离物可以引入无烟烟草产品烟草片,那么引入再造烟草薄片也是容易想到的;如果从汉语字面理解,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挤出或成型的烟草片”,从而将tobacco strip翻译成烟草片显然是合理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再次,关于casing和top dressing定义的解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对此在通知书中进行了详细说理,合议组引入GB910451是想说明US4819668中对于添加剂的解释并不仅仅限于其实施例中的液体添加剂,GB910451中说明书第1页的45-70段中提到了“添加剂,然后将糖,树胶,香豆素,麝香等粉碎并溶解在合适的溶剂中,例如溶剂,水或酒精,当溶液在容器或容器中搅拌时,将溶液喷洒在烟草上,或喷洒在铺设在地板或平台上的烟草上。在另一种已知方法中,将添加剂,尤其是不溶性产品如可可,巧克力和香料,肉桂,鸽子等研磨成相对粗糙的粉末并撒在待处理的烟草上,其可以是叶子或叶片”,显然添加剂可以是粉末,而不仅仅只能是液体添加剂,且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里的添加剂包括(casing和top dressing);
最后,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和对比文件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定的,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烟草属植物的一种花或多种花布置/结合在薄片材料的外表面上,因此,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满足一定口味需求的烟草混合物,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技术问题,且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必然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时陈述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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