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缩机隔音罩及压缩机装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17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77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3925.4
申请日:2016-04-2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卿
合议组组长:于辉
参审员:庄丽丽
国际分类号:F04B39/00(2006.01),B23P1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也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3925.4,名称为“一种压缩机隔音罩及压缩机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91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5页)和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平1-159476A,公开日:1989年06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A.将压缩机固定安装到压缩机底盘;
B.安装压缩机隔音罩,所述压缩机隔音罩,其具有侧壁和顶壁,所述侧壁被构造成沿四周包围压缩机,所述压缩机隔音罩包括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拼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所述侧壁和顶壁,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之间在一对侧壁拼合面处设置有铰链结构,在另一对侧壁拼合面处和/或顶壁拼合面处设置有紧固装置,以用于在完成拼合后将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相对于彼此进行紧固; 所述压缩机隔音罩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进行制造后即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 安装过程中的夹持、合拢和移动所述压缩机隔音罩的操作均通过机械手完成;
C.烧焊管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铰链结构由与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中的至少一者一体的材料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包括魔术贴。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顶壁上设有开口,以允许压缩机接线端子和/或压缩机端盖通过。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罩体和/或所述第二罩体的侧壁底部包括向外凸起的凸起部,以容纳所述压缩机的固定安装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除了所述凸 起部以外,所述第一罩体和/或所述第二罩体的外侧壁面包括平滑连接的平面部分和圆柱面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压缩机隔音罩的顶壁上设有开口的情况下,步骤C后面还包括步骤:
D.装接线端子,装压缩机端盖。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具体包括:
B1.夹持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
B2.将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以展开状态移动到压缩机的外侧,并且将其移动到最终的高度处;
B3.将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合拢,以将压缩机整体罩住;
B4.利用所述紧固装置将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相对于彼此进行紧固。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具体包括:
B1.夹持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
B2.将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合拢;
B3.利用所述紧固装置将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相对于彼此进行紧固;
B4.将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以合拢状态移动到压缩机的顶部,并将其向下移动到最终的高度处,以将压缩机整体罩住。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手包括第一吸盘式机械手和第二吸盘式机械手,其分别吸附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的侧壁上的光面部分。”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一种压缩机的装配方法,具体为:先将压缩机固定安装到压缩机底盘,再安装压缩机隔音罩,最后烧焊管路;其中压缩机隔音罩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方式进行制造后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安装过程中的夹持、合拢和移动压缩机隔音罩的操作均通过机械手完成,且还和/或在压缩机隔音罩顶壁拼合面处设置紧固装置。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压缩机隔音罩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进行制造后即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机械领域或在压缩机组装领域中,为了提高组装效率,夹持、合拢和移动的操作通过机械手完成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同时,现有的隔音罩是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立体形状的。因此,采用机械手完成安装过程中的夹持、合拢和移动压缩机隔音罩的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涉及压缩机的装配方法,如果先安装隔音装置再烧焊管路,由于隔音装置的材料有纤维和毡材料,是易燃品,就会带来安全隐患。本申请的安装步骤不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将隔音罩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进行制造以便使隔音罩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隔音装置像棉服一样,不会被本领域技术人员认定为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对比文件1没有将隔音装置制成具有较高挺度的立体形状的动机。机械手在这些工序并不是常规手段。机械手安装对比文件1的柔软且具有复杂面的隔音罩无法有效施与夹持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压缩机装配在本领域中是常见的,若先烧焊管路再安装隔音罩,则会由于管路的干涉和空间的限制,导致操作不方便装配效率低。因此为了避免烧焊管路的干涉,先安装隔音罩再烧焊管路,从而提高装配效率,同时采取一定措施以避免烧焊管路对隔音罩的影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模压成型是隔音罩的常规成型技术,且模压成型也必然能使隔音罩具有一定的立体形状;机械手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包括柔软或薄的工件。因此,为了提高装配效率和实现自动化装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机械手完成安装过程中的夹持、合拢和移动压缩机隔音罩的操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该装配方法中将压缩机固定安装到压缩机底盘和安装压缩机隔音罩之后烧焊管路;压缩机隔音罩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是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方式进行制造,安装过程中的夹持、合拢和移动压缩机隔音罩的操作均通过机械手完成,在隔音罩另一对侧壁拼合面处和/或顶壁拼合面处设置紧固装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缩机的隔音装置和装配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如果先焊接管路再安装隔音罩则焊接管路步骤无需考虑隔音罩的影响,便于焊接;反之如果先安装隔音罩后烧焊管路,则安装隔音罩时可避免管道干涉便于安装隔音罩,焊接时,技术人员会遵循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因此,考虑到便于安装隔离罩避免管道干涉,将烧焊管路步骤设置在将压缩机安装在底盘上和安装压缩机隔音罩步骤之后是常用的技术手段。隔音罩采用消音材料制成,消音材料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进行制造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隔音罩采用橡胶层、毡层等进行多层复合,具有立体形状(见图5),在此基础上,为了使隔音罩更好保持整体立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制造隔音罩是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提高装配效率和实现自动化装配,采用机械手完成压缩机隔音罩安装过程中的夹持、合拢和移动的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隔音罩的形状硬度等设置夹子或吸盘等机械手部件以便于施力夹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隔音装置由三层材料热压而成,其中包括低密度泡沫橡胶层、纤维和毡材料,如果先安装隔音装置再烧焊管路,由于隔音装置的材料具有纤维和毡材料,是易燃品,会带来安全隐患。本领域并没有在与毛毡如此近距离情况下烧焊管路能有效避免失火的操作规程。技术人员需要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会带来成本和效率问题。对比文件1图5所示的是隔音装置被压缩机撑起,不能说明其隔音装置本身就具有整体上立体的形状;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却明确记载了其隔音装置是柔性绵软的罩体(参见说明书第536页右下栏)。隔音装置像棉服一样,不会被本领域技术人员认定为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采用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制造隔音装置,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压缩机装配中很多工序不能使用机械手,如对比文件1那样的柔性隔音装置,机械手无法对其有效施与夹持力以便安装到压缩机组件上,机械手在这些工序中并不是常规手段。权利要求1是一个整体技术方案,不应将区别技术特征分割来评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装配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压缩机隔音罩和该隔音罩的安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36页左下栏第11行至538页左下栏第8行,附图1-6):将压缩机固定安装到压缩机底盘34;安装压缩机隔音罩35,压缩机隔音罩35具有侧壁13b,14b和顶壁13a,14a,所述侧壁13b,14b被构造成沿四周包围压缩机1,所述压缩机隔音罩35包括第一罩体13和第二罩体14,所述第一罩体13和第二罩体14拼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所述侧壁13b,14b和顶壁13a,14a,所述第一罩体13和第二罩体14之间在一对侧壁拼合面处设置有铰链结构24,在另一对侧壁拼合面29处连接,以用于在完成拼合后将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相对于彼此进行紧固,压缩机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从压缩机上方安装在压缩机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该装配方法中将压缩机固定安装到压缩机底盘和安装压缩机隔音罩之后烧焊管路;压缩机隔音罩整体上保持立体形状是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方式进行制造,安装过程中的夹持、合拢和移动压缩机隔音罩的操作均通过机械手完成,在隔音罩另一对侧壁拼合面处和/或顶壁拼合面处设置紧固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装配压缩机外部相关部件以及提高装配效率、隔音罩的紧固。
在包括隔音罩的压缩机的外部部件的装配过程中,除了将压缩机固定到底盘,安装压缩机隔离罩之外通常都有将压缩机的外围相关管路或端子等部件连接固定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压缩机结构尺寸和生产场合的需要安排装配步骤和顺序。而先将压缩机固定安装到压缩机底盘、再安装压缩机隔音罩,之后进行烧焊管路的步骤,以避免管道干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装配压缩机的外部相关部件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隔音罩具有立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在压缩机上套设隔音罩,采用将隔音罩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进行制造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压缩机组装领域中,尤其是在实际的压缩机的生产线上,为了提高组装效率,隔音罩的夹持、合拢和移动的操作均通过机械手完成,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了提高隔音罩的紧固性能,增强消音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在罩体的另一对侧壁拼合面处和/或顶壁拼合面处设置紧固装置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简化罩体的制作,将所述铰链结构的材料由与所述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中的至少一者一体的材料构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而在压缩机隔音罩的紧固装置包括魔术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36页左下栏第11行至537页左上栏第3行,附图1-6):所述顶壁13a、14a 上设有开口,以允许压缩机接线端子和/或压缩机端盖通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更好包覆压缩机提高压缩机消音效果,将罩体对压缩机整体覆盖,具体来说将第一罩体和/或第二罩体的侧壁底部包括向外凸起的凸起部,以容纳所述压缩机的固定安装结构,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具体的安装环境和压缩机结构布置容易想到的措施,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考虑到具体的压缩机和气液分离器的外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为了获得适应其外形的罩体的形状,将第一罩体和/或第二罩体的外侧壁面包括平滑连接的平面部分和圆柱面部分,以使得罩体紧贴压缩机缸体外壁增强消音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避免接线或管路对隔音罩装配的干涉,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在压缩机隔音罩的顶壁上设有开口的情况下,在焊接管路后装接线端子,装压缩机端盖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9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36页左下栏第11行至537页左上栏第3行,附图1、2、5):安装隔音罩的步骤具体包括:将所述第一罩体13和第二罩体14合拢;将所述第一罩体13和第二罩体14相对于彼此进行紧固;将所述第一罩体13和第二罩体14以合拢状态移动到压缩机的顶部,并将其向下移动到最终的高度处,以将压缩机整体罩住。为了便于装配和提高安装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也容易想到采用将第一、二罩体以展开状态移动到压缩机的外侧,将其移动到最终的高度处,将第一、二罩体合拢,将压缩机整体罩住的安装步骤。为了提高安装效率,先对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进行夹持,再将罩体合拢或移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利用紧固装置将第一、二罩体进行紧固,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提高自动化装配的效率,采用第一吸盘式机械手和第二吸盘式机械手,分别吸附第一罩体和第二罩体的侧壁上的光面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安装隔音罩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关于压缩机隔音罩的安装顺序,先焊接管路再安装隔音罩还是先安装隔音罩再焊接管路的优劣性是本领域已知的。如果先焊接管路再安装隔音罩则焊接管路步骤无需考虑隔音罩的影响,便于焊接;反之如果先安装隔音罩后烧焊管路,则安装隔音罩时可避免管道干涉便于安装隔音罩,焊接时,技术人员会根据焊接环境遵循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压缩机结构尺寸和生产场合的需要来安排装配步骤和顺序,考虑到便于安装隔离罩避免管道干涉,将烧焊管路步骤设置在将压缩机安装在底盘上和安装压缩机隔音罩步骤之后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隔音罩采用消音材料制成,常用的有泡沫塑料、聚苯乙烯等,这些消音材料通过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进行制造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隔音罩采用橡胶层、毡层等进行多层复合,具有立体形状(见图5),安装该隔音罩的方法是从压缩机上方套在压缩机上。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36页右下栏没有文字记载隔音装置是“柔性绵软的罩体”,在第536页右上栏出现了“可撓性防音カバー”,即可挠性隔音罩的意思。这里的“可撓性”是指受力可弯曲变形,但不能认为是“柔性绵软”像棉服一样。由于对比文件1中隔音罩采用橡胶层虽然可弯曲变形,但是其具有一定强度,结合图1-5其具有立体形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使隔音罩更好保持整体立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模压或注射成型的方式制造隔音罩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在压缩机组装领域中,为了提高组装效率,通过机械手完成安装,这已经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提高装配效率和实现自动化装配,采用机械手完成压缩机隔音罩安装过程中的夹持、合拢和移动的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机械手的夹子或吸盘部件是根据夹持对象的形状及硬度等特性进行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隔音罩的形状硬度等设置夹子或吸盘等机械手部件以便于施力夹持。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便于装配提高装配效率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的常用技术手段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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