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月球浅层钻探取样回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月球浅层钻探取样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50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64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5816.0
申请日:2014-08-18
复审请求人:郝成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全晓
合议组组长:程晓盛
参审员:霍光
国际分类号:E21C5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理解申请文件,全面考虑修改前后的技术方案;若修改成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则被认为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5816.0,名称为“一种月球浅层钻探取样回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郝成武,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0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即第1-5段);申请日2014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页(即图1-10)。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月球浅层钻探取样回收装置,特征在于机构环节少,结构和工作原理简单,钻探取样层面清析准确,结构由安装在着陆器上的钻探取样钻机A和安装在返回器上的土样回收装置B组成,钻探取样钻机A结构由驱动箱体(A-1)、装有减速器驱动钻杆迴转直流电动机(A-2)、由两个轴承支承的蜗杆(A-3)、两端由钢珠支承带有蜗轮钻杆驱动轴(A-4)、与驱动轴(A-4)螺钉连接的导向套(A-5)、钻杆滑动座(A-6)、钻杆导向座(A-7)、与钻杆滑动座(A-6)螺钉连接的钻杆(A-8)、土样储存袋(A-9)、土样储存袋弹力封闭护套(A-10)、储存袋提升绳(A-11)、装有减速器驱动钻杆进给丝杠直流电动机(A-12)、由两个轴承支承的蜗杆(A-13)、蜗轮和齿轮一体的双联轮(A-14)、装有齿轮钻杆进给丝杠(A-15)组成,钻杆(A-8)外径螺旋导槽开有给定的取样深度H1值与内腔贯通的土样导入口,含在钻杆(A-8)的土样储存袋(A-9)的圆周壁上对应也开有H2值与内腔贯通的土样导入口,H1和H2分别略大于给定的取样深度H值确保实现H值的取样数量,土样储存袋(A-9)上端开有储存袋提升绳(A-11)导入小孔,下端封闭,储存袋提升绳(A-11)在土样储存袋(A-9)内腔内给定位置处系一个直径大于导入土样储存袋(A-9)小孔的结构件,当钻探取样结束后可将土样储存袋(A-9)从钻杆(A-8)内腔拉出,导向套(A-5)下端固定的钻杆导向座(A-7)是钻杆(A-8)导向和丝杠(A-15)支承部件,土样回收装置B结构由驱动土样储存盒托架直流电动机(B-1)、土样储存盒托架(B-2)、土样储存盒(B-3)、储存盒小盖(B-4)、装有减速器和齿轮驱动土样储存盒(B-3)内转轮的直流电动机(B-5)、土样储存盒(B-3)内的转轮(B-6)、装在转轮(B-6)上的齿圈(B-7)组成,土样储存盒托架(B-2)支撑座用螺钉固定在返回器开的窗口下边给定位置处,并且垂吊的储存袋提升绳(A-11)与土样储存盒(B-3)内的转轮(B-6)外径相切,工作原理是:当钻机钻杆(A-8)的硬质刀片端面接触月球地表面时,装在箱体(A-1)上的直流电动机(A-2)通过蜗杆(A-3)和钻杆驱动轴(A-4)蜗轮啮合驱动导向套(A-5)旋转,直流电动机(A-12)正反转通过蜗杆(A-13)和双联轮(A-14)中的蜗轮啮合,双联轮(A-14)中的齿轮再和丝杠(A-15)上的齿轮啮合驱动丝杠(A-15)围绕钻杆驱动轴(A-4)做行星转动的同时也旋转,丝杠(A-15)在导向套(A-5)旋转的同时外螺纹通过钻杆滑动座(A-6)内螺纹驱动钻杆(A-8)同钻杆滑动座(A-6)在导向套(A-5)内可上可下滑动,钻杆(A-8)给定的旋向同钻杆滑动座(A-6)在导向套(A-5)内由上向下滑动钻探进给即可实施钻探取样,当钻杆(A-8)钻入深度至钻杆(A-8)的硬质刀片端面至钻杆下端导入口F值时被取土样可通过钻杆(A-8)螺旋导槽开有的土样导入口及土样储存袋(A-9)开有的相对应的导入口排入土样储存袋(A-9)内腔内,由钻杆(A-8)钻探深度F值开始至钻探深度M值时止完成了取样深度H值钻探取样,钻杆(A-8)在钻探取样中可随时分别通过电动机(A-2)和(A-12)的转速调整旋转和进给速度满足不同层面地况钻探取样 要求,当钻探取样钻机A钻探取样完成后按照给定程序驱动土样储存盒(B-3)内转轮的直流电动机(B-5),装在驱动直流电动机(B-5)齿轮和齿圈(B-7)啮合使转轮(B-6)旋转,通过系在转轮(B-6)储存袋提升绳(A-11)拉动土样储存袋(A-9)提升,土样储存袋(A-9)在脱离钻杆(A-8)的同时弹力封闭护套(A-10)将土样储存袋(A-9)开有H2值贯通的土样导入口封闭,当土样储存袋(A-9)全部转入储存盒(B-3)转轮(B-6)中后启动直流电动机(B-1),直流电动机(B-1)的驱动使土样储存盒托架(B-2)旋转,当土样储存盒托架(B-2)旋转至土样储存盒(B-3)上的储存盒小盖(B-4)接近返回器开的窗口位置时,返回器开的窗口上边缘的阻碍至储存盒小盖(B-4)脱离弹簧片T1,在弹簧T2拉动下小盖(B-4)扣在土样储存盒(B-3)上将土样储存盒(B-3)封闭,当土样储存盒托架(B-2)继续旋转至返回器内给定位置时终止,土样储存袋(A-9)末端是土样初使层面,前端是土样最深层面,直流电动机(B-1)驱动土样储存盒托架(B-2)将土样储存盒(B-3)退出返回器,在宇宙空间通过另外星上的机械臂三个机械手抓住土样储存盒(B-3)脱开土样储存盒托架(B-2)上的三个圆周分布的弹簧T3实施星星之间的转移。”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新增加的特征均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因此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H1和H2在附图中有标注,电动机(A-12)在附图中有所示,正反转是电动机具有的功能,电动机正反转的描述不超范围,“行星转动”在附图中也有所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具体列出了哪些内容与原始申请文件对比是超范围修改内容,进行了详细说理;针对上述意见陈述,进一步说明如下:附图有标注H1和H2,但并没有记载该H1和H2要略大于H值,附图也不能确认;附图和文字记载了电动机,但是本申请是否应用电动机正反转来进行正反动作与否,不能确定;最后,报纸以及中央电视台的相关报导内容并不能说明本申请修改不超范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新增加的特征均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因此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先后于2019年04月25日、2019年07月19日、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其中,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其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并且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修改后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克服了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2019年08月28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图1是本发明结构图,结构由安装在着陆器上的钻探取样钻机A和安装在返回器上的土样回收装置B组成,图2是钻探取样钻机A结构图,由驱动箱体A-1、装有减速器驱动钻杆迴转直流电动机A-2、由两个轴承支承的蜗杆A-3、两端由钢珠支承带有蜗轮钻杆驱动轴A-4、与驱动轴A-4螺钉连接的导向套A-5、钻杆滑动座A-6、钻杆导向座A-7、与钻杆滑动座A-6螺钉连接的钻杆A-8、土样储存袋A-9、土样储存袋弹力封闭护套A-10、储存袋提升绳A-11、装有减速器驱动钻杆进给丝杠直流电动机A-12、由两个轴承支承的蜗杆A-13、蜗轮和齿轮一体的双联轮A-14、装有齿轮钻杆进给丝杠A-15组成,图3是图2的A-A、B-B、C-C、D-D剖面图,图4是钻杆A-8和土样储存袋A-9结构图,钻杆A-8螺旋导槽开有给定的取样深度H值贯通的土样导入口,土样储存袋A-9的圆周壁上也开有H值贯通的土样导入口,图5是土样回收装置B结构图,由驱动土样储存盒托架直流电动机B-1、土样储存盒托架B-2、土样储存盒B-3、储存盒小盖B-4、装有减速器和齿轮驱动土样储存盒内转轮的直流电动机B-5、土样储存盒内的转轮B-6、装在转轮上的齿圈B-7组成,图6是转轮B-6上的土样储存袋A-9储存在土样储存盒B-3内的状态图,图7是钻探取样钻机A钻探取样结束状态图,图中M值减去F值就是给定的取样深度H值,图8是直流电动机B-1驱动土样储存盒托架B-2位置状态图,图9是直流电动机B-1驱动土样储存盒托架B-2终止状态图,图10是土样储存盒B-3在宇宙空间星星之间转移时星上的机械臂机械手抓住后脱开土样储存盒托架B-2弹簧T3状态图,本发明特征在于机构环节少,结构和工作原理简单,容易实现、可靠性高,钻探取样层面清析准确,适宜登月或其他星球钻探取样应用,当钻机钻头端面接触地表面或接近地表面时,起动直流电动机A-2使钻杆A-8旋转,起动直流电动机A-12使钻杆进给丝杠A-15围绕钻杆驱动轴A-4做行星转动的同时也旋转,通过钻杆滑动座A-6内螺纹使钻杆A-8进给即开始钻探取样,当钻入深度至图7所示F值时被取土样可通过钻杆A-8螺旋导槽开有的土样导入口及土样储存袋A-9开有的导入口排入土样储存袋A-9内,由钻探深度F值开始至钻探深度M值时即钻探取样结束,钻探取样结束后可按照给定程序起动直流电动机B-5,通过直流电动机B-5上的齿轮和齿圈B-7驱动土样储存盒内的转轮B-6旋转,将系在转轮B-6上的储存袋提升绳A-11拉动土样储存袋A-9将卷入转轮B-6上,同时储存袋弹力封闭护套A-10脱离钻杆A-8拉出将土样储存袋A-9外圆周封闭,接着起动直流电动机B-1,当土样储存盒托架B-2旋转至图8位置状态时,返回器开的窗口上边缘阻碍至储存盒小盖B-4脱离弹簧片T1,在弹簧T2拉动下小盖B-4扣在土样储存盒B-3上将土样储存盒B-3封闭,旋转至图9位置状态时终止,土样储存袋A-9末端是土样初使层面,前端是土样最深层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申请文件,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即第1-5段)和说明书附图第1-9页(即图1-10),以及申请日2014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均指出,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均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对此合议组认为:该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关于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认定的文件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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