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32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15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2608.2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周兆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谭凯
参审员:高丽莉
国际分类号:B65G2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2608.2,名称为“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周兆弟,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428660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包括安装在输送机(1)下方的且位于输送机(1)两端的两个顶升机构(2),所述的顶升机构(2)固定在机座(3)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送机(1)上固定有一个与输送机(1)转动连接的并呈水平设置的同步轴机构(4),所述的同步轴机构(4)两端与机座(3)啮合从而当其中一个顶升机构(2)升降速度大于另一个顶升机构(2)的升降速度时能带动另一个顶升机构(2)升降从而使两个顶升机构(2)的升降速度同步,
所述的同步轴机构(4)包括呈水平设置并与输送机(1)转动连接的同步轴(5),所述的机座(3)上固定有导向柱(6),所述的同步轴(5)两端与导向柱(6)啮合,
所述的同步轴(5)有两根且沿输送机(1)轴心线对称分布,每个顶升机构(2)两侧分别设有一根导向柱(6)且两根导向柱(6)沿顶升机构(2)轴心线对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柱(6)外壁设有齿纹,所述的同步轴(5)两端固定有齿轮(7),所述的齿轮(7)与导向柱(6)一一对应且齿轮(7)与导向柱(6)的外壁啮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同步轴(5)机构还包括固定在输送机(1)下方的顶升座(8),所述的同步轴(5)固定在顶升座(8)两侧并与顶升座(8)转动连接,所述的顶升座(8)上设有套设在导向柱(6)上并与导向柱(6)活动连接的导向套(9)。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升座(8)上设有若干轴承座(10),同步轴(5)插入到轴承座(10)内与轴承座(10)转动连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顶升机构固定在机座上,导向柱固定在机座上,同步轴有两根且沿输送机轴心线对称分布,每个顶升机构两侧分别设有一根导向柱且两根导向柱沿顶升机构轴心线对称。但为了使整个机构支撑稳定,将顶升机构和导向柱固定在机座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从输送机两端传动,同步轴设有两根且沿输送机轴心线对称分布,每个顶升机构两侧分别设有一根导向柱且两根导向柱沿顶升机构轴心线对称,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同步轴(5)机构还包括固定在输送机(1)下方的顶升座(8),所述的顶升座(8)上设有套设在导向柱(6)上并与导向柱(6)活动连接的导向套(9)”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滑橇6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输送机,在汽车生产线中,滑橇是用于安置车体的构件,滑橇的上部可按照车体或其他物品的特点设置,下部置于输送机上,输送机带动滑橇移动,即滑橇本身是一个支架,仅起到支撑车身的作用,并不具有输送的功能;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安装板的位置,没有对安装板与滑橇、机座、输送机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由此,并不能够毫无疑义的确定汽缸带动安装板的升降后必然会带动机座、输送机也同时升降,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 “两个顶升机构(2)位于输送机(1)下方且位于输送机(1)两端”;(2),对比文件1中,同步器3仅导杆9、11顶端与安装板7、5螺纹固定连接,并没有其他部分与滑橇或机座连接,同时汽缸2、4也是竖直地连接于安装板7、5上,由附图1可知,汽缸2、4与同步器3的齿条导杆9、11是平行设置的,由此,可以毫无疑义确定同步器3与汽缸2、4(即顶升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间隔,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接触,其安装方式和安装结构均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中,机座、顶升座及导向柱的设置在输送机的两侧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结构,使得在顶升过程中不会向两侧歪斜,同时,四根导向柱活动连接于顶升座上的导向套中,在顶升机构对输送机进行顶升过程中,导向柱对输送机也起到了支撑的作用。本申请上述结构的设置使得本申请的顶升机构对输送机进行顶升时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2018年09月26日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包括安装在输送机(1)下方的且位于输送机(1)两端的两个顶升机构(2),所述的顶升机构(2)固定在机座(3)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送机(1)上固定有一个与输送机(1)转动连接的并呈水平设置的同步轴机构(4),所述的同步轴机构(4)两端与机座(3)啮合从而当其中一个顶升机构(2)升降速度大于另一个顶升机构(2)的升降速度时能带动另一个顶升机构(2)升降从而使两个顶升机构(2)的升降速度同步,
所述的同步轴机构(4)包括呈水平设置并与输送机(1)转动连接的同步轴(5),所述的机座(3)上固定有导向柱(6),所述的同步轴(5)两端与导向柱(6)啮合,
所述的同步轴(5)有两根且沿输送机(1)轴心线对称分布,每个顶升机构(2)两侧分别设有一根导向柱(6)且两根导向柱(6)沿顶升机构(2)轴心线对称;
所述的同步轴(5)机构还包括固定在输送机(1)下方的顶升座(8),所述的顶升座(8)上设有套设在导向柱(6)上并与导向柱(6)活动连接的导向套(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柱(6)外壁设有齿纹,所述的同步轴(5)两端固定有齿轮(7),所述的齿轮(7)与导向柱(6)一一对应且齿轮(7)与导向柱(6)的外壁啮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同步轴(5)固定在顶升座(8)两侧并与顶升座(8)转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升座(8)上设有若干轴承座(10),同步轴(5)插入到轴承座(10)内与轴承座(10)转动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披露了在车身的生产过程中,分站升降机构将钣金件顶升,然后水平输送装置将钣金件输送到下一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分站升降机构与水平输送装置具有协同工作的关系,顶升的过程包含在钣金件加工及输送过程中,并且采用同步器将两个顶升机构连接,在顶升过程中保持两端同步顶升,起到了将钣金件平稳顶升的作用。对比文件1的同步升降装置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输送机中,以提高输送平稳性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保持第一气缸、第二气缸顶升速度一致的同步器”,说明书中记载了“同步器3(即同步轴机构)包括呈水平设置的连杆10(同步轴),设有第一齿条导杆9和第二齿条导杆11(即导向柱),连杆10(同步轴)两端与第一齿条导杆9和第二齿条导杆11(即导向柱)啮合”,由此可以确定同步器与顶升机构具有连接关系;(3)采用对称结构设置多个同步轴及导向柱,从而加强顶升强度是机械领域技术人员广泛采用的机械设计手段,在导向柱上加装导向套增强机构强度是常规的改进,并不是实质性的改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顶升机构固定在机座上,同步轴机构两端与机座啮合,导向柱固定在机座上,顶升座上设有套设在导向柱上并与导向柱活动连接的导向套;同步轴有两根且沿输送机轴心线对称分布,每个顶升机构两侧分别设有一根导向柱且两根导向柱沿顶升机构轴心线对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基于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对滑撬往返输送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的描述可以知道,一条汽车车身总成生产线往往由多个分站组成,这使得整个生产线中的水平直线输送装置也相应地包括多个分段,并且每个分段可由相应的分站升降机构整体升降。由于分站升降机构用于实现相应分站内水平直线输送装置的整体升降、同步器3用于确保顶升机构之间的同步,因而,该分站升降机构内的顶升机构及连接两顶升机构的同步器3必然要与上述水平直线输送装置形成连接关系,即,第一安装板7和第二安装板5必然分别从下方与输送装置相连,并可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在输送机下方的顶升座”,因而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两个顶升机构安装在输送机下方且位于输送机两端”。本申请的同步轴机构的具体结构及安装方式确实与对比文件1中的同步器3存在差异,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待顶升的输送机的规格、重量,对顶升机构及其同步机构的设置进行调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 “两个顶升机构(2)位于输送机(1)下方且位于输送机(1)两端”。原因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滑橇往返输送系统中,每个分站升降机构将放在焊装夹具上的钣金件竖直顶升脱离夹具为后面水平直线输送提供空间基准,水平直线输送装置是将脱离夹具后的钣金件水平输送到下一站,实现流水作业,因而该输送系统不仅包括多个分站升降机构,还包括其他的输送装置。因此,“分站升降机构的工作原理......,从而实现输送系统的上下升降运动”,实质上是指分站升降机构在整个输送系统的某一输送工位上实现对钣金件的升降运动,而并不是合议组认为的公开了分站升降机构实现了相应分站内的水平直线输送装置的整体升降,同时,先升降后水平移动的运动过程的实现,也可能是将部件顶升之后到达另外的水平输送机构进而进行水平输送或者顶升机构本身置于可以水平移动的机构上,而不是仅有将输送装置整体顶升后,输送装置再水平输送;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安装板的位置,没有对安装板与滑橇、机座、输送机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由此,并不能够毫无疑义的确定汽缸带动安装板的升降后必然会带动机座、输送机也同时升降;(2),对比文件1中,同步器3仅导杆9、11顶端与安装板7、5螺纹固定连接,并没有其他部分与滑橇或机座连接,同时汽缸2、4也是竖直地连接于安装板7、5上,由附图1可知,汽缸2、4与同步器3的齿条导杆9、11是平行设置的,由此,可以毫无疑义确定同步器3与汽缸2、4(即顶升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间隔,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接触,其安装方式和安装结构均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中,机座、顶升座及导向柱的设置在输送机的两侧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结构,使得在顶升过程中不会向两侧歪斜,同时,四根导向柱活动连接于顶升座上的导向套中,在顶升机构对输送机进行顶升过程中,导向柱对输送机也起到了支撑的作用。本申请上述结构的设置使得本申请的顶升机构对输送机进行顶升时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9月2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申请日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送机的顶升机构,其通过在输送机两端设置两个可同步升降的顶升机构实现输送机的升降。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轿车白车身总成生产线滑橇往返输送系统分站升降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3页第1段及说明书附图1-2):该对比文件1首先在其背景技术部分概述了滑橇往返输送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并记载了如下特征:“汽车车身总成生产线滑橇往返输送系统具有升降装置和水平直线输送装置”(相当于输送机),“一种轿车白车身总成生产线滑橇往返输送系统具有多个相同结构的分站升降机构,每个分站升降机构将放在焊装夹具上的钣金件竖直顶升脱离夹具……水平直线输送装置是将脱离夹具后的钣金件水平输送到下一站,实现流水作业”,“分站升降机构……将马达的旋转运动切换为上下方向的直线运动,从而实现输送系统的上下升降运动”(即,分站升降机构用于实现相应分站内的水平直线输送装置的整体升降),“由于一条汽车车身总成生产线往往有几十米长甚至几百米长,汽车车身总成生产线要由多个分站组成”(意即,整个生产线中的水平直线输送装置也相应地包括多个分段)。图1示出了安装在一段水平直线输送装置下方的一个分站升降机构,该分站升降机构包括第一安装板 7下方的竖直的第一汽缸2、第二安装板5下方的竖直的第二气缸4以及保持第一汽缸2、第二气缸4(相当于顶升机构)顶升速度一致的同步器3(相当于同步轴机构),其中,第一安装板7和第二安装板5位于该段水平直线输送装置两端,第一汽缸2竖直地连接于第一安装板7下方,第二汽缸4竖直地连接于第二安装板5下方,同步器3沿水平方向设置,并包括第一齿条导杆9、连杆10、第二齿条导杆11、连杆10两端的小齿轮13和连杆座8、12,第一齿条导杆9、第二齿条导杆11的顶端分别与第一安装板7和第二安装板5螺纹连接,第一齿条导杆9和第二齿条导杆11(相当于导向柱)分别与呈水平设置的连杆10(相当于同步轴)两端的小齿轮13啮合,连杆 10两端的小齿轮13分别布置于连杆座8、12的空腔内。如上所述地,由于分站升降机构用于实现相应分站内水平直线输送装置的整体升降、同步器3用于确保顶升机构之间的同步,因而,该分站升降机构内的顶升机构及连接两顶升机构的同步器3必然要与上述水平直线输送装置形成连接关系,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上述功能,则第一安装板7和第二安装板5必然分别从下方与输送装置相连,并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在输送机下方的顶升座”,因而以上相当于公开了“两个顶升机构安装在输送机下方且位于输送机两端”,“输送机上固定有一个与输送机转动连接的并呈水平设置的同步轴机构”,“当其中一个顶升机构升降速度大于另一个顶升机构的升降速度时所述的同步轴机构能带动另一个顶升机构升降从而使两个顶升机构的升降速度同步”,“所述的同步轴机构包括呈水平设置并与输送机转动连接的同步轴,所述的同步轴两端与导向柱啮合”。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顶升机构固定在机座上,同步轴机构两端与机座啮合,导向柱固定在机座上,顶升座上设有套设在导向柱上并与导向柱活动连接的导向套;同步轴有两根且沿输送机轴心线对称分布,每个顶升机构两侧分别设有一根导向柱且两根导向柱沿顶升机构轴心线对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同步轴机构的工作稳定性和可靠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使顶升机构能够稳定可靠地支撑在工作面上并能够按照预定的方向同步平稳升降,将顶升机构和导向柱固定在机座上并使同步轴机构两端与机座啮合,在顶升座与导向柱之间设置导向套,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中,仅在顶升机构的一侧设置了连杆10形式的同步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在顶升机构两侧对称地设置两套同步轴机构,能够进一步提高同步轴机构的工作稳定性和可靠性,由此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沿输送机轴心线对称设置两根同步轴,并在每个顶升机构的两侧分别设置一根沿顶升机构轴心线对称的导向柱,这是最为简单方便的实现形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3页第1段及说明书附图1-2):第一齿条导杆9和第二齿条导杆11(即导向柱)外壁上设有齿纹,连杆10(相当于同步轴)两端固定有小齿轮13,小齿轮13与第一齿条导杆9和第二齿条导杆11(即导向柱)一一对应且小齿轮13与两根导杆的外壁啮合。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顶升机构两侧对称地设置两套同步轴机构,能够进一步提高同步轴机构的工作稳定性和可靠性,这样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在采用这种结构的情况下,将沿输送机轴心线对称设置的两根同步轴分别固定在顶升座两侧并与顶升座转动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3页第1段及说明书附图1-2):连杆10(同步轴)插入到连杆座8和12(相当于轴承座)内与连杆座转动连接。在对比文件1公开结构的基础上,将轴承座设置在顶升座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 “两个顶升机构(2)位于输送机(1)下方且位于输送机(1)两端”。原因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滑橇往返输送系统中,每个分站升降机构将放在焊装夹具上的钣金件竖直顶升脱离夹具为后面水平直线输送提供空间基准,水平直线输送装置是将脱离夹具后的钣金件水平输送到下一站,实现流水作业,因而该输送系统不仅包括多个分站升降机构,还包括其他的输送装置。因此,“分站升降机构的工作原理......,从而实现输送系统的上下升降运动”,实质上是指分站升降机构在整个输送系统的某一输送工位上实现对钣金件的升降运动,而并不是合议组认为的公开了分站升降机构实现了相应分站内的水平直线输送装置的整体升降,同时,先升降后水平移动的运动过程的实现,也可能是将部件顶升之后到达另外的水平输送机构进而进行水平输送或者顶升机构本身置于可以水平移动的机构上,而不是仅有将输送装置整体顶升后,输送装置再水平输送;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安装板的位置,没有对安装板与滑橇、机座、输送机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由此,并不能够毫无疑义的确定汽缸带动安装板的升降后必然会带动机座、输送机也同时升降;
(2)对比文件1中,同步器3仅导杆9、11顶端与安装板7、5螺纹固定连接,并没有其他部分与滑橇或机座连接,同时汽缸2、4也是竖直地连接于安装板7、5上,由附图1可知,汽缸2、4与同步器3的齿条导杆9、11是平行设置的,由此,可以毫无疑义确定同步器3与汽缸2、4(即顶升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间隔,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接触,其安装方式和安装结构均与本申请不同;
(3)本申请中,机座、顶升座及导向柱的设置在输送机的两侧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结构,使得在顶升过程中不会向两侧歪斜,同时,四根导向柱活动连接于顶升座上的导向套中,在顶升机构对输送机进行顶升过程中,导向柱对输送机也起到了支撑的作用。本申请上述结构的设置使得本申请的顶升机构对输送机进行顶升时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的理解不能脱离对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虽然先升降后水平移动的运动过程的实现有多种方式,但根据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在描述滑橇往返输送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时记载的特征“汽车车身总成生产线滑橇往返输送系统具有升降装置和水平直线输送装置”,“一种轿车白车身总成生产线滑橇往返输送系统具有多个相同结构的分站升降机构,每个分站升降机构将放在焊装夹具上的钣金件竖直顶升脱离夹具……水平直线输送装置是将脱离夹具后的钣金件水平输送到下一站,实现流水作业”,“分站升降机构……将马达的旋转运动切换为上下方向的直线运动,从而实现输送系统的上下升降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而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对比文件1中,整个生产线中的水平直线输送装置被分站升降机构分隔为多个分段,钣金件的先升降后水平移动的运动过程,正是通过先利用分站升降机构将相应分段“整体升降”、再利用“水平直线输送装置”进行“水平输送”而实现的。
其次,由于分站升降机构用于实现相应分站内水平直线输送装置的整体升降、同步器3用于确保顶升机构之间的同步,因而,该分站升降机构内的顶升机构及连接两顶升机构的同步器3必然要与上述水平直线输送装置形成连接关系,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上述功能,则第一安装板7和第二安装板5必然分别从下方与输送装置相连,并可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在输送机下方的顶升座”,因而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两个顶升机构安装在输送机下方且位于输送机两端”。
最后,本申请的同步轴机构的具体结构及安装方式确实与对比文件1中的同步器3存在差异,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对比文件1中,仅在顶升机构的一侧设置了连杆10形式的同步轴,本申请限定了对称设置在输送机轴心线两侧的两套同步轴机构,但如上所述地,在顶升机构两侧对称地设置两套同步轴机构,能够进一步提高同步轴机构的工作稳定性和可靠性,这样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待顶升的输送机的规格、重量,对顶升机构及其同步机构的设置进行调节,而为了使顶升机构能够稳定可靠地支撑在工作面上并能够按照预定的方向同步平稳升降,将顶升机构和导向柱固定在机座上并使同步轴机构两端与机座啮合,在顶升座与导向柱之间设置导向套,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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