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家电视频通话方法、装置、系统及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26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85682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10831664.1
申请日:2016-09-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华
合议组组长:宋作志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N7/14,H04N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是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1664.1,名称为“一种家电视频通话方法、装置、系统及空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205003467U,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6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 一种家电视频通话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客户端用户的视频通话请求后,通过摄像头监测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其中,所述摄像头搭载在家电设备上;
如果是,则向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申请接受视频通话;如果否,则拒绝视频通话;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并存储客户端用户发送的语音留言信息;
在所述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有用户时,播放所述语音留言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申请接受视频通话包括:
向家电场景内的用户播报视频通话请求;
根据该用户的回复信息确定是否接受视频通话;其中,所述回复信息包括语音信息和/或手势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用户的回复信息确定是否接受视频通话,包括:
通过麦克风获取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的语音信息;和/或,通过摄像头获取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的手势信息;
对所述语音信息和/或所述手势信息进行分析,确定与所述语音信息和/或所述手势信息对应的控制指令;
如果所述控制指令为接受视频通话,则开启视频通话功能;如果所述控制指令为拒绝视频通话,则不开启视频通话功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申请接受视频通话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家电场景内的用户接受视频通话,则通过摄像头、麦克风和扬声器实现家电场景内的用户与所述客户端用户的视频通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出现异常状况时,则向指定的客户端发送视频通话请求;
在所述客户端接收该视频通话请求后,向所述客户端实时发送家电场景内的图像信息。
6. 一种家电视频通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监测模块,用于在接收到客户端用户的视频通话请求后,通过摄像头监测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其中,所述摄像头搭载在家电设备上;
第一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监测模块的监测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向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申请接受视频通话;
第二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监测模块的监测结果为否的情况下,拒绝视频通话;
所述装置还包括:
语音留言模块,用于接收并存储客户端用户发送的语音留言信息;在所述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有用户时,则播放所述语音留言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包括:
播报单元,用于向家电场景内的用户播报视频通话请求;
判断单元,用于根据该用户的回复信息确定是否接受视频通话;其中,所述回复信息包括语音信息和/或手势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包括:
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通过麦克风获取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的语音信息;和/或,通过摄像头获取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的手势信息;
分析子单元,用于对所述语音信息和/或所述手势信息进行分析,确定与所述语音信息和/或所述手势信息对应的控制指令;
处理子单元,用于在所述控制指令为接受视频通话的情况下,开启视频通话功能;在所述控制指令为拒绝视频通话的情况下,不开启视频通话功能。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视频模块,用于在家电场景内的用户接受视频通话后,通过摄像头、麦克风和扬声器实现家电场景内的用户与所述客户端用户的视频通话。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异常处理模块,用于在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出现异常状况时,则向指定的客户端发送视频通话请求;在所述客户端接收该视频通话请求后,向所述客户端实时发送家电场景内的图像信息。
11.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6至10任一项所述的家电视频通话装置。
12. 一种家电视频通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摄像头,用于拍摄家电场景内图像信息;
图像识别模块,用于提取所述图像信息,并对所述图像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
主控模块,用于在所述图像识别模块确定家电场景内有用户的情况下,控制扬声器向该用户播报视频通话请求;还用于控制摄像头和麦克风实现视频通话功能;还用于在所述图像识别模块确定家电场景内有用户的情况下,控制扬声器向该用户播报语音留言信息;
麦克风,用于获取家电场景内的用户针对所述视频通话请求的回复信息;
扬声器,用于播报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客户端,用于发送所述视频通话请求,还用于发送语音留言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识别模块,还用于对所述图像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家电场景内是否出现异常状况;
所述主控模块,还用于在家电场景内出现异常状况时,向所述客户端发送视频通话请求;还用于在所述客户端接受该视频通话请求后,向所述客户端实时发送家电场景内的图像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二者的执行主体不同;(2)家电设备接收到客户端用户的视频通话请求后,通过其上搭载的摄像头检测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3)家电设备接收并存储客户端用户发送的语音留言信息,在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有用户时,播放语音留言信息。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在创造性评述中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未提交修改文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修改文本,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5003467U,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家电视频通话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本实用新型涉及智能家居和可视电话领域,特别指智能家居领域的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全文):一种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包括底座1、中座2、摄像头组件3及接口组件,其中,上述底座1内部为空腔结构,该空腔结构内嵌放有PCB板;上述中座2设置在底座1上,并靠近底座1的侧部,中座2的侧壁上设有显示屏6,中座2顶部开孔;上述摄像头组件3安装在中座2的顶部开孔内,并绕该开孔自由旋转,以便调整摄像角度;上述接口组件设置在底座1的侧部,并与底座1内部的PCB板电连接,以便接通电源及进行数据传输。中座2对应一侧的底座1面板上设有按键部7,按键部7与底座1内部的PCB板电连接,按键部7包括数字键及功能键,以便拨打电话,并进行功能的切换。显示屏6设置在中座2的前侧面上,显示屏6的两侧设有麦克风及喇叭,以便视频和电话。摄像头组件3包括摄像头支架4及摄像头5,其中,摄像头支架4安装在上述中座2的顶部开孔内,并绕该开孔360°自由旋转;上述摄像头5设置在摄像头支架4上,并随摄像头支架4旋转,摄像头5与底座1内的PCB板电连接,以便将采集到的视频信息传递至PCB板,并经网络远程传送。本实用新型设计了一种提供了双向的视频,可与手机进行视频通话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通过显示屏可以实现家中的人和手机之间的可视电话,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实现对灯光、空调、电视、窗帘、家庭影院等的控制;家居防盗,报警。出门在外,家中情况掌握在手中,当有外人闯入,煤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报警信息迅速传到手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以双向视频通话的带有摄像头的智能家居主机,并且隐含公开了接收到客户端用户的视频通话请求后,向家电场景内的用户申请接受视频通话。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摄像头搭载在家电设备上;(2)通过摄像头检测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有则接受通话,否则拒绝通话;(3)接收并存储客户端用户发送的语音留言信息,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有用户时,播放语音留言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视频通话以及播放语音留言。
对于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个装配有摄像头的智能家居主机,其可以控制家电,但是智能家居主机也属于家电范畴,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摄像头配置在智能家居主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备该功能的摄像头搭载在家电设备上。此外,在本申请申请日前,可以进行视频通话的监控摄像头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并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搭载在家电设备上的摄像头与家电设备是如何相互作用的,说明书中描述了空调搭载摄像头实现视频通话的例子,可空调本身并没有扬声器、麦克风等部件,因此本申请也仅仅是利用了具有视频通话功能的摄像头来实现家电视频通话的功能。进一步而言即使将常规视频通话功能设置在家电上,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仅仅是家电功能和视频通话功能的叠加,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可知,视频监测领域是非常成熟的技术领域,何时监测、监测频率、监测时间、以及如何触发开始监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的,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具有可视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可以实现报警功能,而当监测到有人或异常时可以触发报警并开始录像也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当搭载摄像头的家电设备用于视频通话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监测开始的时间为接收到视频通话请求后,并通过监测结果(是否有人)来决定是否进行视频通话。
对于区别特征(3),留言功能是视频电话的常用功能,如何触发、何时触发是本领域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为了避免错过留言,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当监测到用户时自动播放语音留言也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此外,同上所述,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搭载在家电设备上的摄像头与家电设备是如何相互作用的,说明书中描述了空调搭载摄像头实现视频通话的例子,可空调本身并没有扬声器、麦克风等部件,因此本申请也仅仅是利用了具有视频通话功能的摄像头来实现家电视频通话的功能。进一步而言即使将常规视频通话功能设置在家电上,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仅仅是家电功能和视频通话功能的叠加,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执行主体不同。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家居主机是一个独立成型的,且不具备家电功能的控制设备,而本申请是将视频功能搭载在家电设备上,与家电功能相集成。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控制设备和家电设备,二者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本申请的发明核心在于将控制设备侧的视频通话功能转移到被控制设备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时不会直接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在本申请申请日前,可以进行视频通话的监控摄像头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并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搭载在家电设备上的摄像头与家电设备是如何相互作用的,说明书中描述了空调搭载摄像头实现视频通话的例子,可空调本身并没有扬声器、麦克风等部件,因此本申请也仅仅是利用了具有视频通话功能的摄像头来实现家电视频通话的功能,其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仅仅是家电功能和视频通话功能的叠加,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常规视频通话功能的摄像头设置在家电上,即设置在被控设备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家居主机具有摄像头,麦克风以及喇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回复信息包括麦克风获取的语音信息和/或摄像头获取的手势信息,根据获取的语音或者手势信息进行分析确定控制指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16-23段):包括摄像头组件3,按键部7,按键部7包括数字键及功能键,以便拨打电话,并进行功能的切换,显示屏6的两侧设有麦克风及喇叭,以便视频和电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16-23段):按键部7包括数字键及功能键,以便拨打电话。家居防盗,报警。出门在外,家中情况掌握在手中,当有外人闯入,煤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报警信息迅速传到手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出现异常状况时,则向指定的客户端发送视频通话请求;在所述客户端接收该视频通话请求后,向所述客户端实时发送家电场景内的图像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用对应的模块实现所述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6-10任一项家电视频通话装置的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6至10任一项所述的家电视频通话装置设于空调上。因此,在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家电视频通话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本实用新型涉及智能家居和可视电话领域,特别指智能家居领域的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全文):一种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包括底座1、中座2、摄像头组件3及接口组件,其中,上述底座1内部为空腔结构,该空腔结构内嵌放有PCB板;上述中座2设置在底座1上,并靠近底座1的侧部,中座2的侧壁上设有显示屏6,中座2顶部开孔;上述摄像头组件3安装在中座2的顶部开孔内,并绕该开孔自由旋转,以便调整摄像角度;上述接口组件设置在底座1的侧部,并与底座1内部的PCB板电连接,以便接通电源及进行数据传输。中座2对应一侧的底座1面板上设有按键部7,按键部7与底座1内部的PCB板电连接,按键部7包括数字键及功能键,以便拨打电话,并进行功能的切换。显示屏6设置在中座2的前侧面上,显示屏6的两侧设有麦克风及喇叭,以便视频和电话。摄像头组件3包括摄像头支架4及摄像头5,其中,摄像头支架4安装在上述中座2的顶部开孔内,并绕该开孔360°自由旋转;上述摄像头5设置在摄像头支架4上,并随摄像头支架4旋转,摄像头5与底座1内的PCB板电连接,以便将采集到的视频信息传递至PCB板,并经网络远程传送。本实用新型设计了一种提供了双向的视频,可与手机进行视频通话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通过显示屏可以实现家中的人和手机之间的可视电话,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实现对灯光、空调、电视、窗帘、家庭影院等的控制;家居防盗,报警。出门在外,家中情况掌握在手中,当有外人闯入,煤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报警信息迅速传到手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摄像头,用于拍摄家电场景内图像信息;图像识别模块,提取所述图像信息;主控模块,用于控制摄像头和麦克风实现视频通过功能,控制扬声器向用户播报视频通话请求;扬声器,用于播报所述视频通话请求。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图像识别模块对图像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2)主控模块,确定家电场景内用户的情况下,控制扬声器向用户播报视频通话请求以及语音留言信息;(3)麦克风,用于获取家电场景内的用户针对所述视频通话请求的回复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视频通话以及播放语音留言。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可知,视频监测领域是非常成熟的技术领域,何时监测、监测频率、监测时间、以及如何触发开始监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的,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具有可视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可以实现报警功能,而当监测到有人或异常时可以触发报警并开始录像也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对图像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留言功能以及视频通话请求均为本领域视频电话常用功能,利用相应模块实现上述功能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家居主机具有摄像头,麦克风以及喇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麦克风获取的回复信息。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与手机进行视频通话具有可视电话功能的智能家居主机,手机可以实现发起视频通话请求以及发送语音留言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客户端实现发送视频通话请求以及发送语音留言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16-23段):按键部7包括数字键及功能键,以便拨打电话。家居防盗,报警。出门在外,家中情况掌握在手中,当有外人闯入,煤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报警信息迅速传到手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相关模块实现在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出现异常状况时,则向指定的客户端发送视频通话请求;在所述客户端接收该视频通话请求后,向所述客户端实时发送家电场景内的图像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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