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倾斜立柱的制动盘-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倾斜立柱的制动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11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9417
优先权日:2015-04-08
申请(专利)号:201610201927.0
申请日:2016-04-01
复审请求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盖蕾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李红梅
国际分类号:F16D6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1927.0,名称为“具有倾斜立柱的制动盘”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4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7段(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7页);以及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15278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771400A,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附接到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包含:
内摩擦元件;
外摩擦元件;以及
多个立柱,所述多个立柱将所述内摩擦元件连接到所述外摩擦元件,每个所述立柱在所述内摩擦元件和所述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所述立柱的倾斜角度范围为从约40度至约80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都倾斜相同的角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倾斜不同的角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内摩擦元件和所述外摩擦元件分别包含内环形盘和外环形盘,并且其中所述立柱被设置成行,所述行形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圆。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一行的所述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所述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一行的所述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所述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立柱的列。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相邻行的所述立柱彼此偏移。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被设置成四到六个同心行。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立柱的直径范围为从约8mm至约4mm。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立柱的圆角半径范围为从约1mm至约3mm。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制动盘的直径范围为从约258mm至约390mm。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立柱的高度范围为从约6mm至约15mm。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进一步包含轮毂安装表面,所述轮毂安装表面从所述外摩擦元件延伸并且被配置为连接至所述车辆的所述车轮。
15.一种用于附接到机动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包含:
内环形盘;
外环形盘;以及
多个立柱,所述多个立柱将所述内盘连接到所述外盘,所述多个立柱被设置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圆,每个所述立柱具有相对于垂直轴线的倾斜角度,所述垂直轴线与所述旋转轴线平行。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形成从所述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列,并且其中形成每一列的所述立柱具有相对于所述垂直轴线的交替的正和负倾斜角度。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所述立柱的所述倾斜角度范围为从约±40度至约±80度。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对于所有立柱,每个所述倾斜角度的绝对值是相同的。
19.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具有不同的倾斜角度。
20.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所述圆的所述立柱具有相同的倾斜角度,并且每个所述圆的所述立柱的所述倾斜角度的绝对值随着所述圆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
21.一种制造制动盘的方法,包含:
将多个立柱定位在所述制动盘的内摩擦元件和所述制动盘的外摩擦元件之间,每个立柱在所述内摩擦元件和所述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
其中所述立柱的倾斜抵抗所述制动盘响应于来自制动块的施加的力的变形。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定位包含将所述立柱定位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行。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定位包含将每一行的所述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所述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所述立柱的列。
24.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定位包含使相邻行的所述立柱彼此偏移。”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5和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是:将所述内摩擦元件连接到所述外摩擦元件是多个立柱;所述多个立柱被设置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圆;所述内摩擦元件与所述外摩擦元件之间的是多个立柱。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5和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14、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8、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13、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16-20、22-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涵盖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运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对现有结构进行变形改进的能力,也就是说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风式制动盘的内摩擦元件与外摩擦元件的连接结构形状获得另一种通风式制动盘的内摩擦元件与外摩擦元件的连接结构形状的配置的技术启示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技术问题并不包含“降低制动盘的重量”,其明确教导的是不能从制动转子中去除太多材料,对材料的去除会增大制动转子的发热速率,即与对比文件1的“不会对热特性具有不利影响”的发明目的相悖,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不会得到启示因为需要降低制动盘的重量,而将叶片结构替换为柱状结构。2、对比文件1明确地提出了保持叶片的稳定性和强度是制动转子设计的关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做出了上述教导的情况下,同样没有理由和动机将叶片替换成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柱状物。3、对比文件1通过对倾斜叶片的设置,已经实现了其降低噪音并良好散热的技术目的;并且在说明书中多次明示教导对制动转子的设计的改变会影响其散热及振动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上述明确教导设计的改变会影响其发明目的的基础上,没有理由简单地将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替换成柱状物,这是与对比文件1的教导相悖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提出的降低震动和优化散热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不可能得到启示进行上述简单替换。同时指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也不可能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审查中已经明确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所述内摩擦元件连接到所述外摩擦元件是多个立柱;2)本领域技术人员已悉知通风盘制动器必然较普通盘式制动器降低质量,对比文件1中虽然记载了“在制动转子的总体设计中,若从制动转子去除太多材料,则会由于转子盘的低热容而增大制动转子的发热速率,并且制动转子可能不够耐用,不足以在重复的制动过程中无变形地长期可靠运行”,但其所表达的含义仅限于:在制动转子的设计中需要考虑若从制动转子去除太多材料的不利后果,其明确了是“去除太多材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反的教导即不能去除制动转子的材料的限定,不能简单的认为将叶片结构替换为柱状结构就是去除了“太多”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保证其改进中去除的材料的量在合适的范围内;3)正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制动转子内外摩擦元件之间的元件是倾斜形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外摩擦元件之间的立柱形连接元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逻辑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5和2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是:每个立柱在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每个立柱具有相对于垂直轴线的倾斜角度,垂直轴线与旋转轴线平行;每个立柱在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其中立柱的倾斜抵抗制动盘响应于来自制动块的施加的力的变形。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5和2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8、12、14、22和2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和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7、9-11、13、19-20、2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16-20、22-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不能降低重量这一相反的教导;其次,对比文件1也并未给出倾斜结构不能用于其他类型制动盘这一相反的教导;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的倾斜叶片是基于垂直叶片进行的改进,上述改进的根本就在于倾斜结构,其是为了提高两个转子盘之间的连接刚性,在此基础上,为了改进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立柱式制动盘的摩擦盘间的连接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的立柱设置为倾斜的形式,从而得到倾斜立柱,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当将上述倾斜结构应用于立柱得到倾斜立柱时,由于所得到的倾斜立柱与权利要求中的倾斜立柱结构相同,因此也能够实现降低重量的技术效果,即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各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是将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5中,从属权利要求22-2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21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8、18和24。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其中每一行的所述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所述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2)其中每一行的所述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所述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立柱的列。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柱体垂直设计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存在将其设置为“每一行的所述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所述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的可能性;并且,对比文件1叶片108的倾斜角度不会随着叶片108的向外延伸而改变;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后就按照并不存在的“需求”将其设置为“每一行的所述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所述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立柱并不是彼此对齐,并且对比文件2已经通过非彼此对齐的柱体排布和形状实现了提高散热效率的技术目的,基于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柱体的分布方式以及形状,对柱体的排布和形状的改变会导致对散热的影响从而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相悖。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基于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和1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附接到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包含:
内摩擦元件;
外摩擦元件;以及
多个立柱,所述多个立柱将所述内摩擦元件连接到所述外摩擦元件,每个所述立柱在所述内摩擦元件和所述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
其中所述内摩擦元件和所述外摩擦元件分别包含内环形盘和外环形盘,并且其中所述立柱被设置成行,所述行形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圆,其中每一行的所述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所述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其中每一行的所述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所述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立柱的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所述立柱的倾斜角度范围为从约40度至约80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都倾斜相同的角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倾斜不同的角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被设置成四到六个同心行。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立柱的直径范围为从约8mm至约4mm。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立柱的圆角半径范围为从约1mm至约3mm。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制动盘的直径范围为从约258mm至约390mm。
9.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立柱的高度范围为从约6mm至约15mm。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进一步包含轮毂安装表面,所述轮毂安装表面从所述外摩擦元件延伸并且被配置为连接至所述车辆的所述车轮。
11.一种用于附接到机动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包含:
内环形盘;
外环形盘;以及
多个立柱,所述多个立柱将所述内盘连接到所述外盘,所述多个立柱被设置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圆,每个所述立柱具有相对于垂直轴线的倾斜角度,所述垂直轴线与所述旋转轴线平行,其中每个所述圆的所述立柱具有相同的倾斜角度,并且每个所述圆的所述立柱的所述倾斜角度的绝对值随着所述圆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其中所述立柱彼此对齐形成从所述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列。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形成每一列的所述立柱具有相对于所述垂直轴线的交替的正和负倾斜角度。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每个所述立柱的所述倾斜角度范围为从约±40度至约±80度。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动盘,其中所述立柱具有不同的倾斜角度。
15.一种制造制动盘的方法,包含:
将多个立柱定位在所述制动盘的内摩擦元件和所述制动盘的外摩擦元件之间,每个立柱在所述内摩擦元件和所述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
其中所述立柱的倾斜抵抗所述制动盘响应于来自制动块的施加的力的变形;
其中所述定位包含将所述立柱定位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行,每一行的所述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所述制动盘的所述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所述立柱的列,其中每一行的所述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所述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7段(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7页);以及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附接到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页,附图1-4):该制动盘10包含:制动带14的两片18和16(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以及多个柱体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立柱),多个柱体20将片18连接到片16;制动盘10的制动带14的两片18和16分别包含内环形盘和外环形盘,并且其中柱体20被设置成行,行形成从制动盘10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圆。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⑴每个立柱在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每一行的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⑵每一行的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立柱的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降低重量和提高散热效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倾斜叶片几何形状的盘式制动转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用于附接到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37和52-73段,附图5-6B):该倾斜叶片式制动转子100包含转子盘102a和102b(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以及多个倾斜叶片10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立柱),多个倾斜叶片108将转子盘102a连接到转子盘102b,每个倾斜叶片108在转子盘102a和转子盘102b之间倾斜一角度,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倾斜结构使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2的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的立柱设置为倾斜的形式,从而使得每个立柱在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当将上述倾斜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立柱得到倾斜立柱时,该倾斜立柱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倾斜立柱结构相同,因此也能够实现降低重量的技术效果,即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设置每一行的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倾斜立柱的行组成多个同心圆的结构设置时,基于制动盘的刚度和质量需求所采用的一种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上述倾斜角度随着行径向向外增加的设置也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⑵:对比文件2通过相邻行的柱体20彼此偏移形成漩涡来提高散热效率,而为了提高散热效率,除了上述偏移设置的柱体形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能够想到通过保持气流通道通畅的形式来实现,即设置每一行的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立柱的列,从而便于热量的直接排出,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附接到机动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页,附图1-4):该制动盘10包含:制动带14的两片18和16(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环形盘和外环形盘);以及多个柱体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立柱),多个柱体20将片18连接到片16,多个柱体20被设置成从制动盘10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圆。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⑴每个立柱具有相对于垂直轴线的倾斜角度,垂直轴线与旋转轴线平行,每个圆的立柱具有相同的倾斜角度,并且每个圆的立柱的倾斜角度的绝对值随着圆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⑵立柱彼此对齐形成从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降低重量和提高散热效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倾斜叶片几何形状的盘式制动转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用于附接到机动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37和52-73段,附图5-6B):该倾斜叶片式制动转子100包含转子盘102a和102b(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环形盘和外环形盘);以及多个倾斜叶片10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立柱),多个倾斜叶片108将转子盘102a连接到转子盘102b,每个倾斜叶片108具有相对于垂直轴线的倾斜角度,垂直轴线与旋转轴线平行,多个倾斜叶片108都倾斜相同的角度α,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倾斜结构使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2的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的立柱设置为倾斜的形式,从而使得每个立柱具有相对于垂直轴线的倾斜角度,且每个圆的立柱具有相同的倾斜角度,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当将上述倾斜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立柱得到倾斜立柱时,该倾斜立柱结构与权利要求11中的倾斜立柱结构相同,因此也能够实现降低重量的技术效果,即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设置每个圆的立柱的倾斜角度的绝对值随着圆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倾斜立柱组成多个同心圆的结构设置时,基于制动盘的刚度和质量需求所采用的一种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上述倾斜角度的绝对值随着圆径向向外增加的设置也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⑵:对比文件2通过相邻行的柱体20彼此偏移形成漩涡来提高散热效率,而为了提高散热效率,除了上述偏移设置的柱体形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能够想到通过保持气流通道通畅的形式来实现,即设置立柱彼此对齐形成从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列,从而便于热量的直接排出,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附接到车辆的车轮的制动盘,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制造制动盘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页,附图1-4):将多个柱体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立柱)定位在制动盘10的制动带14的两片18和16(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之间;定位包含将柱体20定位成从制动盘10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同心行。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⑴每个立柱在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其中立柱的倾斜抵抗制动盘响应于来自制动块的施加的力的变形,每一行的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⑵每一行的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立柱的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降低重量和提高散热效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倾斜叶片几何形状的盘式制动转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制动盘),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制造制动盘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37和52-73段,附图5-6B):将多个倾斜叶片10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立柱)定位在制动转子100的转子盘102a和102b(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之间,每个倾斜叶片108在转子盘102a和转子盘102b之间倾斜一角度,其中倾斜叶片108的倾斜抵抗制动转子100响应于来自制动片32a、32b(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制动块)的施加的力的变形,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倾斜结构使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2的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的立柱设置为倾斜的形式,从而使得每个立柱在内摩擦元件和外摩擦元件之间倾斜一角度,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当将上述倾斜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立柱得到倾斜立柱时,该倾斜立柱结构与权利要求15中的倾斜立柱结构相同,因此也能够实现降低重量的技术效果,即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设置每一行的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倾斜立柱组成多个同心行的结构设置时,基于制动盘的刚度和质量需求所采用的一种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上述倾斜角度随着行径向向外增加的设置也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⑵:对比文件2通过相邻行的柱体20彼此偏移形成漩涡来提高散热效率,而为了提高散热效率,除了上述偏移设置的柱体形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能够想到通过保持气流通道通畅的形式来实现,即设置每一行的立柱彼此对齐以形成从制动盘的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立柱的列,从而便于热量的直接排出,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2-10和12-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页,附图1-4):
柱体20被设置成三个同心行;
在一可能的实施例中,例如在制动盘的外径在280到350mm(落在本申请的约258mm至约390mm内)之间时,内圈28上的柱20,如果有的话,沿制动盘切向的最大厚度在4到6mm之间,优选为5mm;
进一步包含轮毂安装表面,轮毂安装表面从片16延伸并且被配置为连接至车辆的车轮。
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从属权利要求5-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即设置立柱的同心行数目、每个立柱的直径、圆角半径和高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动盘需求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且上述常规数值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10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37和52-73段,附图5-6B):
各倾斜叶片108均相对于第一内侧盘面或第二内侧盘面以锐交角布置,锐交角在约80度至约36度(落在本申请的从约40度至约80度)之间的范围内,优选地,锐交角为约58度;
多个倾斜叶片都倾斜相同的角度α;
倾斜叶片108具有相对于垂直轴线的交替的正和负倾斜角度。
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3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从属权利要求4、12和14的附加技术特征,即设置立柱倾斜不同的角度、形成每一列的立柱具有相对于垂直轴线的交替的正和负倾斜角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时根据实际制动盘需求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且上述排列及设置方式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和12-1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首先,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倾斜叶片10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立柱),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倾斜结构使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2的制动盘具有足够的刚度,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的立柱设置为倾斜的形式,从而得到每个立柱倾斜一角度,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由于结构相同,因此也能够实现降低重量的技术效果,即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设置每一行的立柱的倾斜角度随着行径向向外延伸而增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倾斜立柱的行组成多个同心圆的结构设置时,基于制动盘的刚度和质量需求所采用的一种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说明书中没有对该设置所取得的技术效果进行记载,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倾斜角度随着行径向向外增加的设置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通过相邻行的柱体20彼此偏移形成漩涡来提高散热效率,而为了提高散热效率,除了上述偏移设置的柱体形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能够想到通过保持气流通道通畅的形式来实现,即设置立柱彼此对齐形成从旋转轴线径向向外延伸的列,从而便于热量的直接排出,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合议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立柱形成的空气流路明确记载了两种技术方案:一、立柱在摩擦元件302和304之间提供多个空气流路——例如F1、F2、F3和F4——以使制动盘300通风(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和附图5),以及二、立柱在摩擦元件402和404之间提供多个空气流路——例如F5、F6——以使制动盘400通风(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和附图11),即分别对应于立柱彼此对齐和立柱彼此偏移,然而无论上述哪种立柱设置均是通过形成空气流路来实现制动盘的散热。因此,无论是立柱彼此对齐还是立柱彼此偏移都是提高散热效率的常规设置方式,且上述布置方式的不同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此外,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针对原权利要求7的意见陈述,审查员在复审通知书中已对驳回决定中部分事实认定进行了更正,并非未给出回应。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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