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油冷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07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498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5093.0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卫红
合议组组长:屈威
参审员:谭凯
国际分类号:F03D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5093.0,名称为“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油冷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阜新美迪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584263 U,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油冷却器,包括冷却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芯体的油侧通道两端分别通过安装框架封装有进油分配管和出油收集管,所述进油分配管管侧、出油收集管管侧均与油侧通道相连,在进油分配管一个管端设置有进油口,在出油收集管一个管端设置有出油口;所述油侧通道之间设置有风冷翅片,该风冷翘片为平直翘片,风冷翘片的间隙为风侧通道,所述风冷翘片的间距3-4mm、厚度为0.1-0.6mm、高度为8-20mm;所述安装框架还固定连接有风机。”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油冷却器用于风力发电机上,所述安装框架还固定连接有风机,风冷翅片的间距3-4mm、厚度为0.1-0.6mm、高度为8-20m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了技术特征“所有接口尺寸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第一、油冷却器用于风力发电机组;第二,在进油分配管一个管端设置有进油口,在出油收集管一个管端设置有出油口;第三,安装框架还固定连接有风机;第四,风冷翅片的间距3-4mm,厚度0.1-0.6mm,高度为8-20mm;第五,所有接口尺寸相同。2)对比文件1用于电力机车,与本申请领域不同,应用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3)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翅片间距和高度同时增加,厚度增加较小,减少了堵塞和污染问题,减少了流动阻力,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翅片间距的尺寸,更没有公开间距对冷却芯体的影响。4)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有接口尺寸相同”,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可替换普通的油冷却器,扩大了应用范围。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油冷却器,包括冷却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芯体的油侧通道两端分别通过安装框架封装有进油分配管和出油收集管,所述进油分配管管侧、出油收集管管侧均与油侧通道相连,在进油分配管一个管端设置有进油口,在出油收集管一个管端设置有出油口;所述油侧通道之间设置有风冷翅片,该风冷翘片为平直翘片,风冷翘片的间隙为风侧通道;所述安装框架还固定连接有风机;所述风冷翘片的间距3-4mm、厚度为0.1-0.6mm、高度为8-20mm;所有接口尺寸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的第二个区别,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进油分配管一个管端设置有进油口3,在出油收集管一个管端设置有出油口4(说明书第22段、附图1-6)。至于其它未被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参见驳回理由部分)。对比文件1为机车变压油冷却器,用于变压油的冷却,风力发电机的齿轮箱油在运转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其进行冷却,有动机从相关领域寻找解决方案,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电力车变压油在运转过程中也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电力车的变压油冷却器的结构借鉴到风力发电机的油冷却器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风冷翅片的间距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翅片的间距是影响散热的一个基本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具体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油冷却器作为常用的散热元件,为了使其更换方便,设置成“所有接口尺寸相同”,是容易想到的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安装框架固定连接有风机,对冷却器来说,为了更好的散热,设有风机是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1第2段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利用风机对冷却器表面提供冷风。至于风机固定在安装框架上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固定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油冷却器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所有接口尺寸相同;2)所述安装框架还固定连接有风机;3)所述风冷翅片的间距3-4mm、厚度为0.1-0.6m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复审请求人认为的第二个区别,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进油分配管一个管端设置有进油口3,在出油收集管一个管端设置有出油口4(说明书第22段、附图1-6)。至于其它未被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参见创造性评述部分)。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风力发电机的齿轮箱油在运转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热量,为了对其进行冷却,有动机从相关领域寻找解决方案,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电力车变压油在运转过程中也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电力车的变压油冷却器的结构借鉴到风力发电机的油冷却器上,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该油冷却器的使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风冷翅片的间距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翅片节距不同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有实验数据进行证明,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翅片的间距是影响散热的一个基本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具体设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4)油冷却器作为常用的散热元件,为了使其更换方便,设置成“所有接口尺寸相同”,是容易想到的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涉及环保能源设备技术领域,应用对象是风力发电机组,对比文件1涉及电力机车领域,应用对象是电力机车,由于技术领域、应用对象的不同使得油冷却器的应用环境、安装位置、运行方式和使用要求都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整个技术方案的结构不同;(2)本申请油侧通道和风侧通道在同一层交替布置,对比文件1的油通道和空气通道上下分层交叉设置,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用技术手段不同,达到技术效果不同;(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翅片的节距,目的是降低空气流动阻力,没有公开翅片间距,也没有公开间距的尺寸,本申请翅片尺寸的具体设置非常规的技术手段;(4)本申请的“所有接口尺寸相同”,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油冷却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力机车变压油冷却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1-6):该冷却器包括换热芯子2(相当于冷却芯体),焊接在换热芯子2两头的封头腔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油分配管和出油收集管),所述封头腔体1均与油通道相连,在封头腔体1上焊接有进油口管3和出油口管4(相当于进油口和出油口);所述油通道之间设置有空气散热翅片(相当于风冷翅片),该空气散热翅片是平板式散热翅片(相当于平直翘片),空气散热翅片的间隙为风侧通道,所述空气散热翅片的节距为4.2mm,高度为10.3mm(公开了本申请的高度为8-20mm)。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油冷却器用于风力发电机组,所有接口尺寸相同;2)所述安装框架还固定连接有风机;3)所述风冷翅片的间距3-4mm、厚度为0.1-0.6m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冷却器用于风力发电机以及防止油冷却器被空气中悬浮物堵塞和污染。
对于区别特征1),由于风力发电机组在运行过程中齿轮箱润滑油温度高、机舱空气温度高是非常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对齿轮箱润滑油进行冷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相关领域寻找解决的技术手段,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电力车变压油在运转过程中也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电力车的变压油冷却器的结构借鉴到风力发电机的油冷却器上,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油冷却器作为一种常用的散热部件,将其制作成标准件,即“所有接口尺寸相同”是很容易想到的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油冷却器来说,为了提高冷却效果,设置风机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且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段中指出利用吹风式风机对变压油冷却器的表面不断提供冷风,提高冷却效果,因此设置风机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翅片的间距是影响散热的一个基本因素,为了防止油冷却器被空气中悬浮物堵塞,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根据悬浮物的长度尺寸对翅片的间距大小进行设置,这样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这样的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涉及环保能源设备技术领域,应用对象是风力发电机组,对比文件1涉及电力机车领域,应用对象是电力机车,由于技术领域、应用对象的不同使得油冷却器的应用环境、安装位置、运行方式和使用要求都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整个技术方案的结构不同;(2)本申请油侧通道和风侧通道在同一层交替布置,对比文件1的油通道和空气通道上下分层交叉设置,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用技术手段不同,达到技术效果不同;(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翅片的节距,目的是降低空气流动阻力,没有公开翅片间距,也没有公开间距的尺寸,本申请翅片尺寸的具体设置非常规的技术手段;(4)本申请的“所有接口尺寸相同”,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风力发电机的齿轮箱油在运转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热量,为了对其进行冷却,有动机从相关领域寻找解决方案,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电力车变压油在运转过程中也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电力车的变压油冷却器的结构借鉴到风力发电机的油冷却器上,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该油冷却器的使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并未限定油侧通道与风侧通道在同一层交替布置,其次,油侧通道与风侧通道同一层交替布置和上下层交叉布置都是油冷却器中常用的布置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具体的应用对象选择何种布置方式是很常规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本申请要求保护的风冷翅片尺寸的具体设置是本领域常用的尺寸规格,书籍“翅片管换热器的原理与设计”中记载常用的翅片管规格为(参见“翅片管换热器的原理与设计”,刘纪福,第144-145页,哈尔滨工业出版社,2013年04月):翅片高度10-15mm(在本申请8-20mm范围内),翅片间距3-4mm,翅片厚度0.3-0.6mm(在本申请0.1-0.6mm范围内,且有一个相同的端点),也就是说该公知常识证据公开了本申请翅片结构的具体尺寸,可见本申请翅片尺寸设置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油冷却器作为常用的散热元件,为了使其更换方便,设置成“所有接口尺寸相同”,是容易想到的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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