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99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761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53679.7
申请日:2013-12-3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H40/00,H04B1/06,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53679.7,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2916710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对比文件3—CN101296000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对比文件4—CN103019836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2、4、5、6、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3、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72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耳机装置对应音乐播放模块或无线接收模块”,将技术特征“执行所述操作指令,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执行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操作”修改为“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当所述耳机装置对应无线接收模块时,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执行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操作”,并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相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所述耳机装置实质上是一种智能耳机装置,其设置的第一控制模块能够对应不同的场景模块(如音乐播放模块或无线接收模块),而当耳机装置对应无线接收模块时,能够对无线接收模块进行控制,从而避免了用户对电子设备进行复杂的操作以对无线接收模块进行的控制。对比文件1中耳机装置并不包含第一控制模块,使得其对应的控制实质上是由电子设备自行响应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其也不可能从耳机装置端区分出如何对应音乐播放模块或无线接收模块。由于本申请耳机装置对应音乐播放模块或无线接收模块,仅有在耳机装置对应无线接收模块时(即对应的场景模块被选定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对应无线接收模块的控制。对比文件1中的耳机并不需要选定场景模块,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所述的控制过程。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电子设备在解锁状态下和锁定状态下,能分别通过耳机装置执行相应的指令集,在两种状态下,均能通过耳机装置实现对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对比文件4在锁定状态和解锁状态下,第一电子设备所能够响应的指令没有相关性,两种状态所能响应的指令不同,即使对比文件4中涉及解锁状态下所能响应的指令包括锁定状态下可以响应的指令,例如下载数据,在对比文件4中也仅是在不同状态下都可以下载数据,这与本申请所述的方案是存在本质的区别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详细论述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的技术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2、4、5、6、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所述解析所述控制信号,获得操作指令前还包括:判断所述控制信号的出现次数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若满足,获得操作指令;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所述控制信号连续出现的次数或者所述控制信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出现的次数。”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相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根据控制信号连续出现的次数或频率来判断是否解析获得操作指令。在对比文件1仅是根据长按的时间确定操作指令,在本领域现有技术中,均是采用长按或者手势等来进行操作指令,而并不存在通过次数或频率来进行操作指令这一技术特征。其次,权利要求1中第一状态或第二状态的前提是电子设备外接有耳机装置,且电子设备在解锁状态下和锁定状态下,能分别通过耳机装置执行相应的指令集,在两种状态下,均能通过耳机装置实现对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且,在锁定状态下,还能够通过耳机实现对电子设备的解锁,在解锁状态下,还能够通过耳机完成对其他模块的操作指令。在对比文件4中,是在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断开数据连接时切换状态,即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数据连接时,第一电子设备处于第一状态,当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断开数据连接时,第一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这与本申请所述的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均需保持耳机与电子设备连接是存在本质的不同的。在对比文件4中,在锁定状态和解锁状态下,第一电子设备所能够响应的指令没有相关性,两种状态所能响应的指令不同,退一步来说,即使对比文件4中涉及解锁状态下所能响应的指令包括锁定状态下可以响应的指令,例如下载数据,然而,在对比文件4中也仅是在不同状态下都可以下载数据,这与本申请所述的方案是存在本质的区别的。在对比文件中,均不涉及本申请中可通过耳机实现对锁定状态下的电子设备进行解锁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无线接收模块的操作较为复杂进而导致用户体验度差的技术问题。本申请通过使得电子设备无论在解锁状态下还是锁定状态下,都能通过耳机装置的控制实现对无线接收模块的控制,并且在电子设备不同的状态下,还能通过耳机装置的控制分别执行与状态相应的操作指令。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置有无线接收模块,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外接有耳机装置时,接收所述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所述耳机装置包含第一控制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用于获取由用户的按压操作产生的所述控制信号;所述耳机装置对应音乐播放模块或无线接收模块;
解析所述控制信号,获得操作指令;
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当所述耳机装置对应无线接收模块时,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执行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操作,其中,所述无线接收模块至少用于接收特定频率的载波,并从所述特定频率的载波中解调出声音信号传输给所述耳机装置,以使所述耳机装置播放所述声音信号;
其中,所述在所述电子设备外接有耳机装置时,接收所述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具体为:
在所述电子设备外接有所述耳机装置且处于第一状态或第二状态时,接收所述耳机装置发送的所述控制信号,所述第一状态与所述第二状态不同,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一指令集,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二指令集,所述第一指令集的指令数量小于所述第二指令集的指令数量,其中,第一状态为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第二状态为电子设备的解锁状态;所述第一指令集包括:解锁指令及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所述第二指令集包括: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及用户对其他模块的操作指令;
在所述解析所述控制信号,获得操作指令前还包括:判断所述控制信号的出现次数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若满足,获得操作指令;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所述控制信号连续出现的次数或者所述控制信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出现的次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所述操作指令,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执行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操作,具体为:
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启动所述无线接收模块,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进入工作状态后处于第一工作频率,所述第一工作频率为预设频率或最近一次退出时的工作频率。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所述操作指令,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执行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操作,具体为:
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切换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将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从所述第一工作频率切换为第二工作频率,其中,所述第一工作频率和所述第二工作频率不同,且所述第二工作频率为承载有所述声音信号的频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所述控制信号,获得操作指令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控制信号的持续时长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
若满足,获得所述操作指令。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置有无线接收模块,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外接有耳机装置时,接收所述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所述耳机装置包含第一控制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用于获取由用户的按压操作产生的所述控制信号;所述耳机装置对应音乐播放模块或无线接收模块;
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控制信号,获得操作指令;
执行单元,用于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当所述耳机装置对应无线接收模块时,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执行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操作,其中,所述无线接收模块至少用于接收特定频率的载波,并从所述特定频率的载波中解调出声音信号传输给所述耳机装置,以使所述耳机装置播放所述声音信号;
其中,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外接有所述耳机装置且处于第一状态或第二状态时,接收所述耳机装置发送的所述控制信号,所述第一状态与所述第二状态不同,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一指令集,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二指令集,所述第一指令集的指令数量小于所述第二指令集的指令数量,其中,第一状态为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第二状态为电子设备的解锁状态;所述第一指令集包括:解锁指令及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所述第二指令集包括: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及用户对其他模块的操作指令;
所述解析单元还用于判断所述控制信号的持续时长或出现次数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若满足,获得所述操作指令;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所述控制信号连续出现的次数或者所述控制信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出现的次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具体还用于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启动所述无线接收模块,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进入工作状态后处于第一工作频率,所述第一工作频率为预设频率或最近一次退出时的工作频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还用于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切换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将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从所述第一工作频率切换为第二工作频率,其中,所述第一工作频率和所述第二工作频率不同,且所述第二工作频率为承载有所述声音信号的频率。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单元还用于判断所述控制信号的持续时长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若满足,获得所述操作指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916710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3:CN101296000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4:CN103019836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收音机快速开关及切换频道的方法、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11—0016段):一种收音机快速开关及切换频道的方法,包括:a.开启收音机,终端设备(相当于电子设备)插入耳机(相当于耳机装置,所述电子设备外接有耳机装置),系统检测到有耳机插入,用户长按按键,系统检测到耳机上的按键长按信号(相当于接收所述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则开启收音机(由终端设备中包含收音机的功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电子设备内置有无线接收模块;终端设备检测到耳机上的长按信号后开启收音机,相当于解析所述控制信号,获得操作指令,执行所述操作指令,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执行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操作);b.切换频道,开启收音机后,电台自动设置为上次收听的电台,当需要切换电台时,短按耳机上的按键,此时终端设备依次切换频道列表中的频道(相当于所述无线接收模块至少用于接收特定频率的载波);c.关闭收音机,收音机正常工作时,长按耳机上按键,系统检测到耳机上的按键长按信号则关闭收音机;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能在手机熄屏时利用耳机按键实现收听FM(相当于并从所述特定频率的载波中解调出声音信号传输给所述耳机装置,以使所述耳机装置播放所述声音信号)和切换FM频道功能,使用户能快速而且不用解锁手机、不用操作手机就能对手机端FM进行操作,改善用户体验。用户通过长按或短按耳机上的按键产生相应的控制信号,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耳机装置中包括有控制模块,用于获取由用户的按压操作产生的控制信号。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在所述电子设备外接有所述耳机装置且处于第一状态或第二状态时,接收所述耳机装置发送的所述控制信号,所述第一状态与所述第二状态不同,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一指令集,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二指令集,所述第一指令集的指令数量小于所述第二指令集的指令数量,其中,第一状态为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第二状态为电子设备的解锁状态,所述第一指令集包括:解锁指令及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所述第二指令集包括: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及用户对其他模块的操作指令;(2)耳机装置对应音乐模块或无线接收模块,当耳机装置对应无线接收模块时才执行无线接收等操作;(3)在所述解析所述控制信号,获得操作指令前还包括:判断所述控制信号的出现次数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若满足,获得操作指令;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所述控制信号连续出现的次数或者所述控制信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出现的次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设备所处状态合理设置电子设备的操作权限、如何设置使得耳机装置对应不同的应用场景以及具体如何设置控制信号执行需要满足的预设条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状态切换方法和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27、0035、0038、0039段,附图1):如图1所示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状态切换方法的一流程示意图,该状态切换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该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数据连接,即,该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连接时,两者之间能够进行数据交互;该第一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该第一电子设备具有一全集指令集合,并且该第一电子设备具有锁定状态和解锁状态(即正常工作状态);在锁定状态下,该第一电子设备可以响应作为该全集指令集合中第一部分的第一指令集合(如关机、解锁等指令)(相当于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一指令集第一状态为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所述第一指令集包括:解锁指令),在解锁状态下,该第一电子设备可以响应作为该全集指令集合中第二部分的第二指令集合(相当于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二指令集,第二状态为电子设备的解锁状态,所述第一状态与所述第二状态不同),并且,第一指令集合中的指令数量小于第二指令集合中的指令数量(相当于所述第一指令集的指令数量小于所述第二指令集的指令数量)。第一电子设备在解锁状态下,也可以响应一部分指令,这部分指令几乎可以是全集指令集合中的全部命令。例如,可以包括下载数据、访问本地数据、访问本地网络等等;还可以包括在锁定状态下可以响应的指令,例如,下载数据等。可见,第一电子设备在锁定状态下及解锁状态下都可以响应一部分指令,如果在锁定状态下能够响应的指令组成第一指令集合,在解锁状态下能够响应的指令组成第二指令集合,则第一指令集合与第二指令集合之间通常具有交集,并且由于在锁定状态下能够响应的指令,在解锁状态下几乎都能响应,但是在解锁状态下能够响应的指令,在锁定状态下却不一定能够响应,因此,第二指令集合中的指令数据通常大于第一指令集合中的指令数量。
可见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设备所处状态合理设置电子设备的操作权限。
为了更方便地实现控制,在解锁或锁定状态时发送相应的指令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耳机对手机发送控制信号从而控制收音机的开关以及频道切换,即通过耳机向手机无线接收模块发送对应的操作指令。对比文件4公开了针对电子设备不同的工作状态设置相应的指令集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获得启示,对耳机发送给电子设备的控制信号指令集根据所处状态进行设置。在手机解锁后,用户可对其他模块发送操作指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现有的电子设备中通常都包括音乐播放模块与无线电接收模块,音乐播放模块与无线电接收模块是使用耳机装置的两种公知的应用。针对这两种不同的应用,耳机触发的控制命令有所不同。如现有的终端设备正在运行音乐播放模块时,耳机插入手机的耳机孔中或通过蓝牙与手机连接时,耳机自动对应音乐播放模块,并可进行相应的控制,如通过短按一次使音乐暂停或通过短按两次播放下一曲等;当有电话呼入时,耳机可自动切换为控制通话模块,如通话接入、挂断、音量等。也就是说电子设备可将耳机设置为对应不同的模块执行不同的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能在手机熄屏时利用耳机按键实现收听FM和切换FM频道功能,使用户能快速而且不用解锁手机、不用操作手机就能对手机端FM进行操作,改善用户体验,即公开了耳机可对应无线接收模块实施操作。也只有在耳机对应无线接收模块时才能执行无线接收控制操作。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60段的记载,“可将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对应的操作指令集合进行修改。例如电子设备当前设置为耳机装置对应无线接收模块,则此时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对应的操作指令用于操作无线接收模块。而电子设备根据触发条件,可以将电子设备调整为耳机装置对应音乐播放模块,而此时的触发条件,可以是接收到用户手动操作产生的调整指令,也可以是电子设备检测到所处环境的改变,也可以是根据系统记录的用户使用习惯等等,在此本申请对此不做限制。在调整之后,此时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对应的操作指令则用于操作音乐播放模块。”耳机装置对应哪个模块工作也是由电子设备进行设定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本申请说明书的相关记载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8-40段)“控制信号包含了多种属性,例如持续时长(例如持续了2秒)、出现次数(例如在2秒之内出现了2次)、携带的压力值等等。因此,在解析控制信号时,则会进行下面的步骤:判断控制信号的持续时长或出现次数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若满足,获得操作指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预设条件可以是控制信号预定的持续时间,例如至少持续2秒。还可以是控制信号连续出现的次数,例如出现2次。还可以是控制信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出现的次数,例如2秒内连续出现2次。而预设的条件可以是用户手动设置的,也可以是系统设定的,在此本申请不做限制。”如表1所示,连续出现两次的控制信号,表示操作指令是切换指令,对应的操作是将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从第一工作频率切换为第二工作频率。也就是说信号的出现次数代表不同的指令。
在执行控制操作命令之前均要解析该信号,判断是否满足预设的执行条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长按信号执行收音机的开启或关闭,短按信号切换频道,即通过判断持续时间的长短进行命令解析。在不借助显示屏仅通过触控装置来触发不同命令的情况下,设计方式有限,通过变化按压的时长、位置或按压的次数、频率来触发不同的命令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系统设置或用户使用习惯进行设定。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的技术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况且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也未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段):步骤S104.当长按时间超过3秒时,判定为用户开启收音机,则打开收音机(相当于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启动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步骤S105.开启收音机后,电台自动设置为上次收听的电台(相当于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快进入工作状态后处于第一工作频率,所述第一工作频率为最近一次退出时的工作频率)。设置使得每次打开收音机时播放的是同一个频率即预设频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线耳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4页第2段):当使用者按下电源按键S1,即相对应地启动电源开关,此时无线耳机2会执行预设的蓝牙功能并立即可与一具蓝牙发射功能的音源装置26配对,例如一随身听、手机等,来进行装置联机;如果有收听广播的需求,更可依照使用者需求设计组合键的功能,例如同时按下S2与S3达2秒钟,蓝牙无线模块21会藉由一可编程输入输出线(Programmable Input/Output line,PIO line)的接口,输出一3.3V的电压,而同时启动调制模块22、音源放大器23与音源切换器24,音源切换器24因此从原先预定的蓝牙模式,切换成调频模式;此时原先S4、S5所对应的功能也会自动调整为跳至下一接收频率及跳至上一接收频率的功能(相当于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切换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将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从所述第一工作频率切换为第二工作频率,其中所述第一工作频率和所述第二工作频率不同),如想要收听的频道接近显示数值时,只要短按S4与S5就可微调0.05MHz至使用者想收听的频道,或者亦可用长按的方式来自动搜寻前后讯号较强的频道(相当于所述第二工作频率为承载有所述声音信号的频率),达到简单迅速的搜寻频道的功能。
可见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上述特征在权利要求3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避免无效切换,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避免无效切换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进一步的,所述的长按为3~5秒,当用户持续按键超过3~5秒(相当于判断所述控制信号的持续时长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则判断开启或关闭收音机动作(相当于若满足,获得所述操作指令)。此外,为了确定是否执行某种操作,根据控制信号出现的次数或频率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来判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权利要求6-7分别对该设备作了进一步限定。设备中各个单元所实现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其引用关系也相对应。对比文件1、4、3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以及相关评述参见上述第1-3条审查意见。此外,采用各个功能单元来实现方法中相应的各个步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0013]段):进一步的,所述的长按为3~5秒,当用户持续按键超过3~5秒(相当于判断所述控制信号的持续时长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则判断开启或关闭收音机动作(相当于若满足,获得所述操作指令);进一步的,所述的短按为小于长按按键的时间,当用户按下按键,但未达到长按按键时间,则切换频道(相当于执行所述操作指令切换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将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的当前工作频率从第一工作频率切换为第二工作频率,其中,所述第一工作频率和所述第二工作频率不同)。此外,为了确定是否执行某种操作,根据控制信号出现的次数或频率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来判断,以及设置执行单元以实现相应的功能,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执行控制操作命令之前均要解析该信号,判断是否满足预设的执行条件。对比文件1是通过长按信号执行收音机的开启或关闭,短按信号切换频道,即通过判断持续时间的长短进行命令解析。在不借助显示屏仅通过触控装置来触发不同命令的情况下,设计方式有限,通过变化按压的时长、位置或按压的次数、频率来触发不同的命令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系统设置或用户使用习惯进行设定。
其次,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是:无线接收模块的操作较为复杂进而导致用户体验度差。”“本发明提供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设备,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无线接收模块的操作较为复杂进而导致用户体验度差的技术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0006段),具有的技术效果是“本发明在所述电子设备外接有耳机装置时,接收所述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解析所述控制信号,获得操作指令;然后执行所述操作指令,以使所述无线接收模块执行与所述操作指令对应的操作。进而在用户在不便利的位置时,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接收耳机装置发送的控制信号操作无线接收模块,使得用户在不便利的位置也能够操作电子设备,进而提高用户对电子设备的用户体验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1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统收听FM电台的过程就是解锁手机、打开FM菜单、插入耳机、打开FM、收听电台,若要切换频道还得打开手机、按触摸屏上的按键。由于在收听FM过程中每次切换都要先解锁亮屏,然后点击在FM界面上菜单显示切换按钮,操作比较繁琐。对比文件1的目的就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收音机快速开关及切换频道的方法、系统。终端设备插入耳机,系统检测到耳机插入,利用耳机的按键长按来实现打开和关闭手机上的收音机模块,利用短按耳机按键进行频道切换。由此可知,终端外接有耳机时,在手机锁定或解锁状态下,耳机都可以向手机的无线接收模块发送对应的操作指令,即在两种状态下,耳机装置都能实现对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避免了用户对电子设备进行复杂的操作以对无线接收模块进行的控制。对比文件1也已经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无线接收模块的操作较为复杂进而导致用户体验度差的技术问题。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7段)“第二状态为电子设备的解锁状态,在此状态下,电子设备可执行第二指令集,即电子设备除了能够执行无线接收模块对应的操作指令之外,还可以接受用户对其他模块的操作指令,如通过电子设备的触摸屏对电子设备中安装的应用进行操作等。”即,在电子设备的解锁状态下,对其他应用的操作是通过电子设备的触摸屏进行的。对比文件1中原有的通过功能界面打开应用的方式依然有效,手机终端在解锁状态下用户也是可以通过触摸屏对其他应用进行操作控制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在锁定状态下,如何通过耳机实现电子设备的解锁,以及在解锁状态下,通过耳机完成对其他模块的操作指令。
电子设备在解锁的状态下能够执行的指令集合数量远大于在锁定状态下能够执行的指令集合数量。手机在锁定状态下通常仅能执行解锁、紧急呼叫等有限的操作。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锁定、解锁状态下电子设备能够获得执行的指令集合不同,在锁定状态下,该第一电子设备可以响应作为该全集指令集合中第一部分的第一指令集合(如关机、解锁等指令),在解锁状态下,该第一电子设备可以响应作为该全集指令集合中第二部分的第二指令集合,并且,第一指令集合中的指令数量小于第二指令集合中的指令数量。且说明书第[0039]段明确公开了“如果在锁定状态下能够响应的指令组成第一指令集合,在解锁状态下能够响应的指令组成第二指令集合,则第一指令集合与第二指令集合之间通常具有交集,并且由于在锁定状态下能够响应的指令,在解锁状态下几乎都能响应,但是在解锁状态下能够响应的指令,在锁定状态下却不一定能够响应,因此,第二指令集合中的指令数据通常大于第一指令集合中的指令数量。”第[0038]段所述的“下载数据”仅仅是一种示例,而非穷举或限定,与电子设备中运行的应用任务有关。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