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及换热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87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751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19442.0
申请日:2015-12-1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布文峰
合议组组长:张宇
参审员:肖向阳
国际分类号:F25B43/00,F25B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19442.0,名称为“压缩机及换热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 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其于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6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5146985A,公开日为2005年6月9日;
对比文件2:CN203533999U,公告日为2014年4月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压缩部件(1)、壳体(2)和能够实现气体连通的隔板(8),所述壳体(2)至少部分包围所述压缩部件(1),在所述压缩部件(1)底部绑电加热带以在低温工况下对润滑油进行加热,在所述压缩部件(1)和所述壳体(2)之间形成气液分离腔室,所述气液分离腔室包括被所述隔板(8)分开的第一腔室(A)和第二腔室(B),所述第一腔室(A)用于接收来自蒸发器的气液混合物,所述第二腔室(B)用于接收从所述第一腔室(A)蒸发出的气体,所述压缩部件(1)的吸气口(3)和所述第二腔室(B)连通,所述第一腔室(A)位于所述第二腔室(B)下方,所述壳体(2)与所述第一腔室(A)对应处设有吸气口(6),用于将所述气液混合物导入所述第一腔室(A)内进行气液分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部件(1)的底部设有润滑油存储区,所述壳体(2)在所述润滑油存储区之外至少部分包围所述压缩部件(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2)在整个圆周方向上包围所述压缩部件(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2)在圆周方向上部分包围所述压缩部件(1)。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气口(3)和所述第二腔室(B)通过吸气管(4)连通,所述吸气管(4)设有位于所述第一腔室(A)内的回油孔(5),用于将所述气液混合物中的润滑油导入所述压缩部件(1)。
6. 一种换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压缩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系统,其特征在于,换热系统为空调系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的修改是将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5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将吸气口设在与下方的第一腔室对应的位置以延长气液混合物的流动路径、将气液分离腔用隔板分成上下两腔从而促进气液分离并降低冷媒动力又减小吸入压缩机后的冲击、压缩机吸气口通过吸气管与上方的第二腔室连通从而减少压缩机吸入的液体量,上述三个技术手段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2)回油孔位于U形的吸气管的最底端,可将气液混合物中的润滑油导入压缩机,这种方案无需增加其它结构,既能将聚集在壳体底部区域的润滑油通过回油孔进入吸气管,随气体回到压缩机中,而且可以降低会有阻力,从而优化回油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3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 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为了避免气液分离器的气体排出时携带液滴而设置隔板用作挡液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一(《船舶辅机》,胡启祥主编,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2007.02,第140页图11-16)回油孔位于U形的所述吸气管的最底端,用于将所述气液混合物中的润滑油导入所述压缩部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一的图11-17的U型管分离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的修改是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压缩部件的底部设有润滑油存储区,所述壳体在所述润滑油存储区之外的圆周放上上包围所述压缩部件,且所述压缩部件的底部露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压缩部件(1)、壳体(2)吸气管(4)和能够实现气体连通的隔板(8),所述压缩部件(1)的底部设有润滑油存储区,所述壳体(2)在所述润滑油存储区之外的圆周方向上部分包围所述压缩部件(1),且所述压缩部件(1)的底部露出,以在所述压缩部件(1)底部绑电加热带以在低温工况下对润滑油进行加热,在所述压缩部件(1)和所述壳体(2)之间形成气液分离腔室,所述气液分离腔室包括被所述隔板(8)分开的第一腔室(A)和第二腔室(B),所述第一腔室(A)用于接收来自蒸发器的气液混合物,所述第二腔室(B)用于接收从所述第一腔室(A)蒸发出的气体,所述压缩部件(1)的吸气口(3)和所述第二腔室(B)通过所述吸气管(4)连通,所述第一腔室(A)位于所述第二腔室(B)下方,所述壳体(2)与所述第一腔室(A)对应处设有吸气口(6),用于将所述气液混合物导入所述第一腔室(A)内进行气液分离;所述吸气管(4)设有位于所述第一腔室(A)内的回油孔(5),所述回油孔(5)位于U形的所述吸气管(4)的最底端,用于将所述气液混合物中的润滑油导入所述压缩部件(1)。
2. 一种换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换热系统,其特征在于,换热系统为空调系统。”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提到压缩机组件中存在低温工况下润滑效果差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设置加热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7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其于2015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6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蓄液器内藏型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0040]段,图1-2b):压缩机包括压缩机部件和外侧密闭容器16(对应于本申请的壳体),压缩部件包括内侧密闭容器1、电动机部2和压缩部3,外侧密闭容器16包围压缩部件,外侧密闭容器16设有吸气口,吸气口连接将气液混合物导入外侧密闭容器16的返回管18,气液混合物由此进入进行气液分离,压缩部件和外侧密闭容器16之间形成了蓄液器腔室(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液分离器腔室),上部分腔室接收从下部腔室蒸发出的气体,压缩部件的吸气口通过吸气管13与上部分腔室连通。压缩部件的底部为润滑油存储区,吸气管13设有位于下部腔室内的回油孔,回油孔连接回油管20,用于将制冷剂中的润滑油返回压缩部件,外侧密闭容器16在整个圆周方向上包围压缩部件。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还包括能够实现气体连通的隔板(8),所述气液分离腔室包括被所述隔板(8)分开的第一腔室(A)和第二腔室(B),所述第一腔室(A)用于接收来自蒸发器的气液混合物,所述第二腔室(B)用于接收从所述第一腔室(A)蒸发出的气体,所述压缩部件(1)的吸气口(3)和所述第二腔室(B)通过所述吸气管(4)连通,所述第一腔室(A)位于所述第二腔室(B)下方,所述壳体(2)与所述第一腔室(A)对应处设有吸气口(6),用于将所述气液混合物导入所述第一腔室(A)内进行气液分离;所述吸气管(4)设有位于所述第一腔室(A)内的回油孔(5),所述回油孔(5)位于U形的所述吸气管(4)的最底端,用于将所述气液混合物中的润滑油导入所述压缩部件(1);压缩部件的底部设有润滑油存储区,在所述压缩部件(1)底部绑电加热带以在低温工况下对润滑油进行加热,所述壳体在所述润滑油存储区之外的圆周方向上包围所述压缩部件,且所述压缩部件的底部露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压缩机吸气带液工作,回油阻力大,低温下润滑油性能下降。然而,为了避免气液分离器的气体排出时携带液滴而设置隔板用作挡液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回油孔位于U形的所述吸气管的最底端,用于将所述气液混合物中的润滑油导入所述压缩部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为了避免润滑油温度低导致的润滑能力下降,在压缩机底部润滑油存储区绑电加热带以在低温工况下对润滑油进行加热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润滑油存储区域绑电加热带,而在润滑油存储区域之外气液分离器的壳体部分包围压缩部件,并使得所述压缩部件的底部露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换热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缩机及其外部的换热系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压缩机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换热系统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蓄液器内藏型压缩机,其可用于空调中(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提到压缩机组件中存在低温工况下润滑效果差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设置加热带。
对此,合议组认为:为了避免润滑油温度低导致的润滑能力下降,在压缩机底部润滑油存储区绑电加热带以在低温工况下对润滑油进行加热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证据二《空调器电路与电脑板维修从入门到精通》,刘午平主编,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年10月,第20-21页(见如下截图)。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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