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75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73249
优先权日:2013-11-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62049.8
申请日:2014-06-10
复审请求人:索尼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21/431;G06F13/00;H04N21/4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起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2049.8,名称为“信息处理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索尼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5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页(即第0-8段);2016年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2-24页(即第9-151段),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3242193A1,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9日;对比文件2:US2013097476A1,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8日;对比文件3:WO2013001690A1,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3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惯用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11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在一个观看屏幕上不仅显示与视频内容相关的视频内容和评论,而且还显示另一评论。在权利要求1中,评论显示区域只提供与视频显示区域中显示的视频内容相对应的评论的滚动显示,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其中,排除所述视频显示区域的屏幕构成评论显示区域,所述评论显示区域提供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中显示的视频内容对应的评论的滚动显示”,对比文件2和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技术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首先,其并未考虑未显示的评论的速度。其次,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考虑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的优先级,即优先使用与视频显示区域不重叠的第一通道显示评论,以方便观看所有的评论;然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除了考虑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的优先级之外,还通过考虑未显示的评论的速度,在该评论与同一通道中的当前滚动的评论重叠时选择第二通道,并且在该评论与同一通道中的当前滚动的评论不重叠时选择第一通道,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该教导或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补正书,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包含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禁忌字保存部件,被配置为保存禁忌字,其中,所述评论显示部件引用所述禁忌字保存部件中保存的禁忌字,并且在所述评论被确定为包括禁忌字时,所述评论显示部件跳过所述评论的显示,并且处理下一评论以用于显示”,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包括:
视频显示部件,被配置为在屏幕上的视频显示区域中显示视频内容;
评论获取部件,被配置为获取与所述视频内容有关的评论;
评论显示部件,被配置为在当前显示所述视频内容的屏幕上滚动由所述评论获取部件所获取的评论,以及
禁忌字保存部件,被配置为保存禁忌字,
其中,所述评论显示部件引用所述禁忌字保存部件中保存的禁忌字,并且在所述评论被确定为包括禁忌字时,所述评论显示部件跳过所述评论的显示,并且处理下一评论以用于显示,
其中,排除所述视频显示区域的屏幕构成评论显示区域,所述评论显示区域提供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中显示的视频内容对应的评论的滚动显示,
其中, 当评论显示区域中所滚动的评论与视频显示区域不重叠时,所述评论显示部件显示该评论,并且当评论显示区域中所滚动的评论与视频显示区域重叠时,所述评论显示部件从视图中隐藏该评论,
其中,所述评论显示部件在组成所述屏幕的多个通道之一中滚动评论,所述通道包括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不重叠的第一通道以及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部分地重叠的第二通道,并且
所述评论显示部件考虑到用于未显示的评论的滚动速度来确定是否立即在所述第一通道显示所述未显示的评论,并且所述评论显示部件优先地选择所述第一通道作为滚动评论的通道,并且如果由所述评论获取部件所获取的评论的量等于或高于预定的量,则附加地选择所述第二通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还包括:
确定部件,被配置为确定由所述评论获取部件所获取的评论是否为在显示优先级方面将要被设置得比第一评论更低的第二评论,
其中,所述评论显示部件以比所述第一评论更低的可见性来滚动所述第二评论。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中,所述评论显示部件以彼此不重叠的方式滚动多个第一评论,并且以允许与所述第一评论重叠的方式滚动所述第二评论。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中,所述评论显示部件优先地选择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不重叠的区域作为滚动所述第一评论的区域,并且优先地选择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部分地重叠的区域作为滚动所述第二评论的区域。
5.如权利要求2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中,如果由所述评论获取部件所获取的评论的量等于或高于所述预定的量,则所述确定部件确定所获取的评论是否为所述第二评论。
6.如权利要求2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中,如果评论具有连续重复至少预定次数的相同字符或相同符号,则所述确定部件将该评论确定为所述第二评论。
7.如权利要求2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中,如果获取到在内容方面相同的多个评论,则所述确定部件将相同内容评论中的至少一个确定为所述第二评论。
8.如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其中,当评论的显示大小变得更大时,所述评论显示部件将用于滚动评论的速度设置得更高,并且如果以高于在前评论速度的速度来滚动评论,则所述评论显示部件延迟开始滚动后续评论,使得所述后续评论在滚动的过程中将不重叠所述在前评论。
9.如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设备,还包括:
评论计数显示部件,被配置为显示在预定单位时间中所获取的评论的数量,所述评论计数显示部件进一步随时间更新评论计数。
10.一种用于使得计算机执行以下步骤的显示方法:
在屏幕上的视频显示区域中显示视频内容的步骤;
获取与所述视频内容有关的评论的步骤;
在当前显示所述视频内容的屏幕上滚动在获取步骤中所获取的评论的评论滚动步骤,以及
保存禁忌字的步骤,
其中,在所述评论被确定为包括禁忌字时,跳过所述评论的显示,并且处理下一评论以用于显示,
其中,排除所述视频显示区域的屏幕构成评论显示区域,所述评论显示区域提供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中显示的视频内容对应的评论的滚动显示,
其中, 当评论显示区域中所滚动的评论与视频显示区域不重叠时,所述评论滚动步骤显示该评论,并且当评论显示区域中所滚动的评论与视频显示区域重叠时,所述评论滚动步骤从视图中隐藏该评论,
其中,所述评论滚动步骤包括在组成所述屏幕的多个通道之一中滚动评论,所述通道包括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不重叠的第一通道以及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部分地重叠的第二通道,并且
考虑到用于未显示的评论的滚动速度来确定是否立即在所述第一通道显示所述未显示的评论,并且优先地选择所述第一通道作为滚动评论的通道,并且如果所获取的评论的量等于或高于预定的量,则附加地选择所述第二通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页(即第0-8段);2016年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2-24页(即第9-151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US2013242193A1,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9日;对比文件2:US2013097476A1,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8日;对比文件3:WO2013001690A1,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显示装置和信息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6):一种信息显示设备可以记录和回放所接收的广播节目,并且在屏幕上显示广播节目的图像,包括:显示设备,用于在屏幕上显示节目图像(公开了在屏幕上显示视频内容的视频显示部件),获取模块34,用于从通过网络连接的服务器获取关于所述广播台或节目的短评论(公开了评论获取部件,获取与所述视频内容有关的评论),迷你博客显示模块,在所述屏幕上显示所述短评论。当新的短评论被频繁地发布时,新发布的短评论被显示在频道名称的正下方,并且之前显示的每个短评论被显示被顺序向下移动(公开了评论显示部件,在当前显示所述视频内容的屏幕上滚动由所述评论获取部件所获取的评论)。图4是示出在屏幕7上显示多个广播电台名称和每个广播电台的短评论的状态的图,在屏幕上显示频道1、2、4、5、6,在每个频道名称的下方显示各频道的短评论(频道名称以及下面显示短评论的各个区域公开了多个通道),当新的短评论被频繁地发布时,新发布的短评论被显示在频道名称的正下方,并且之前显示的每个短评论被显示被顺序向下移动(公开了在多个通道之一中滚动评论);。广播电台名称显示区域60位于屏幕的顶部,并且频道号码和广播电台名称都在屏幕的水平方向上显示。短评论显示区域61位于广播电台名称显示区域下方。图6是示出在屏幕的一部分上显示广播节目的状态的图。当用户通过使用遥控器选择并确定用户想要观看的广播电台时,在屏幕的一部分上显示所选择的广播电台名称的广播节目。节目显示区域62显示5ch DTV广播节目(公开了在屏幕上的视频显示区域中显示视频内容),叠加在5ch DTV的短评论的显示部分上。此外,由图6还可以看出,其评论的位置与节目显示区域不重叠时,该评论得到显示,而当评论的位置与节目显示区域重叠时,该评论不显示,其中1、2、4频道的短评论通道与显示区域不重叠,5、6频道的短评论通道与显示区域部分重叠(公开了与视频显示区域不重叠的第一通道以及与视频显示区域部分地重叠的第二通道);可以按照所获取的短评论的数量的降序显示频道,或者可以优先显示获取的短评论的数量大的频道。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排除所述视频显示区域的屏幕构成评论显示区域,所述评论显示区域提供与所述视频显示区域中显示的视频内容对应的评论的滚动显示。(2)所述评论显示部件考虑到用于未显示的评论的滚动速度来确定是否立即在所述第一通道显示所述未显示的评论,并且所述评论显示部件优先地选择所述第一通道作为滚动评论的通道,并且如果由所述评论获取部件所获取的评论的量等于或高于预定的量,则附加地选择所述第二通道。(3)禁忌字保存部件,被配置为保存禁忌字,其中,所述评论显示部件引用所述禁忌字保存部件中保存的禁忌字,并且在所述评论被确定为包括禁忌字时,所述评论显示部件跳过所述评论的显示,并且处理下一评论以用于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显示评论。
对于上述区别(1),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在屏幕上显示视频内容(频道5)和与内容相关的评论(与频道5相关的评论),同时还在屏幕上显示与频道5无关的频道1、2、4、6的评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打开或关闭与视频内容相关的评论是很常用的技术手段,故而,在对比文件1中在一个观看屏幕上不仅显示与视频内容相关的评论,而且还显示与视频内容无关的评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关闭与视频内容无关的评论,只显示与视频内容相关的评论。
对于上述区别(2),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图6的1、2、4频道的短评论通道与显示区域不重叠,5、6频道的短评论通道与显示区域部分重叠,可以按照所获取的短评论的数量的降序显示频道,或者可以优先显示获取的短评论的数量大的频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优先将不重叠的通道作为滚动评论的通道,并且在评论的量等于或高于预定的量时,附加地选择部分重叠的通道。此外,众所周知的是,弹幕就是观看视频时在屏幕上飘过的评论,故而考虑到未显示的评论的滚动速度而确定是否立即在所述第一通道显示所述未显示的评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禁忌词、并在显示时屏蔽禁忌词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评论显示部件引用所述禁忌字保存部件中保存的禁忌字,并且在所述评论被确定为包括禁忌字时,所述评论显示部件跳过所述评论的显示,并且处理下一评论以用于显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第[0053]-[0055]段、图4):如图4所示,当新的短评论被频繁地发布时,最新发布的短评论被显示在频道名称的正下方,并且之前显示的每个短评论被显示被依次顺序向下移动,此时显示在最下端的短评将不被显示在屏幕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将评论设置显示优先级,并且以更低的可见性滚动低优先级的评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容浏览装置,内容分发服务器,用于内容浏览装置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2]段、第[0116]-[0121]段,图1、13):能够通过移动显示来显示评论;如图13(a)所示,移动显示的评论A1至A5可能发生重叠(公开了以重叠的方式滚动多个评论);可以由评论的附加信息、发布时间的上升/下降时间顺序或由评估累积总值等确定评论的优先级;通过调整显示开始位置,显示开始时间和显示移动速度以及字符大小来防止高优先级的评论重叠(公开了以彼此不重叠的方式滚动多个评论),优先级低的评论以半透明的形式或小的字符显示,或者在评论不容易看到的屏幕下部的开始位置显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彼此不重叠的方式滚动多个第一评论,并且以允许与所述第一评论重叠的方式滚动所述第二评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或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第[0053]-[0055]段、图4、图6):如图4所在屏幕上显示频道1、2、4、5、6,在每个频道名称的下方显示各频道的短评论,当新的短评论被频繁地发布时,新发布的短评论被显示在频道名称的正下方,并且之前显示的每个短评论被显示被顺序向下移动;如图6所示,其中1频道的短评论通道与显示区域不重叠,6频道的短评论通道与显示区域重叠;可以按照所获取的短评论的数量的降序显示频道,或者可以优先显示获取的短评论的数量大的频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优先选择不重叠的通道滚动优先级高的评论,选择部分重叠的区域滚动优先级低的评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至4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76]段):当整体评论和部分评论的总数大于或等于预定数量时,只有被选数量的评论被显示。例如,通过CPU来比较由确定程序预先确定的阈值和计数的数量,当计数的数量小于阈值时,显示所有指定的评论,当计数数量大于阈值时,通过确定程序根据预定规则选择在阈值内的评论进行显示;预定规则可以参考评论放置时间数据或随机选择以评论放置时间的升序或降序顺序来选择评论的规则。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当整体评论和部分评论的总数大于或等于预定数量时,根据预定规则选择在阈值内的评论进行显示,而确定评论是否为低优先级评论即第二评论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至5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在确定评论是否为低优先级评论即第二评论时,判断评论是否具有连续重复多次的相同字符或者相同符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2至6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在确定评论是否为低优先级评论即第二评论时,判断评论是否内容相同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处理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252]段):滚动速度确定单元448根据存储在所述第一通道缓存区414中的留言的数据量来确定带显示留言的滚动速度(S230)。滚动速度确定单元448随着第一通道缓冲区414中的等待显示的留言的数量变大或者每个留言的字符数变大,滚动速度确定单元448确定滚动速度为更快(公开了当评论的显示大小变得更大时,滚动评论的速度设置得更高)。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 的说明书的第[0117]-[0118]段):通过改变显示开始位置,显示开始时间和显示移动速度以及字符尺寸来防止评论重叠,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避免评论重叠,可以采用调整评论的显示开始时间的方法。在上述对比文件3、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高于在前评论速度的速度来滚动评论时,延迟开始滚动后续评论,使得后续评论在滚动的过程中不重叠在前评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的第[0217]-[ 0218]段,图40):标签统计单元42参照在获取评论存储单元410中存储的评论中、过去1小时以内张贴的评论的数据,以按井号标签的种类计数附加到每一个评论中的井号标签的数量,并识别每一个井号标签的出现次数。如图40所示,频现标签显示单元444在频现标签显示区域514内显示最近1小时内的频现标签的信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预定单位时间中所获取的评论中井号标签出现的数量,并显示该数量。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显示在预定单位时间中所获取的评论的数量,并随时间更新评论计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得计算机执行所述步骤的显示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新增的技术特征,在前述创造性评述中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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