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多肽生产的细胞培养组合物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多肽生产的细胞培养组合物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15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50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32959.7
申请日:2013-04-24
复审请求人:弗·哈夫曼-拉罗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桂灵
合议组组长:廖雅静
参审员:罗霄
国际分类号:C12N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2959.7,名称为“用于多肽生产的细胞培养组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弗·哈夫曼-拉罗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4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2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1页(即第1-444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即图1-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2016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生产多肽的方法,包括步骤:
(a)在细胞培养基中培养包含编码多肽的分离核酸的细胞,其中:
细胞培养基包含:
从大约3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0mg/L维生素B2;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0.0mg/L维生素B6;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2.0mg/L维生素B9;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2.5mg/L维生素B12;和
从2μM至80μM的柠檬酸铁或者硫酸亚铁,并且
细胞表达多肽;以及
(b)纯化由该细胞表达的多肽,其中如果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00mg/L的浓度,则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包含:
从大约0.8mM至大约2.5mM胱氨酸;
从大约0.11μM至大约0.72μM维生素B2;
从大约4.5μM至大约30.0μM维生素B6;
从大约3.4μM至大约22.0μM维生素B9;和
从大约0.2μM至大约1.5μM维生素B12。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维生素B1,维生素B3,维生素B5和维生素B7中的任一或多种。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以下之任一或多种:
从大约2.0μM至大约14.0μM维生素B1;
从大约11.0μM至大约72.0μM维生素B3;
从大约6.8μM至大约44.0μM维生素B5;和
从大约0.02μM至大约0.14μM维生素B7。
5. 权利要求1-4之任一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包含从大约11.0μM至大约36.0μM浓度的柠檬酸铁或硫酸亚铁。
6. 权利要求1-5之任一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氢化可的松。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氢化可的松在细胞培养基中的浓度是从大约0.05μM至大约0.25μM。
8. 权利要求1-7之任一的方法,其中多肽是抗体。
9.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抗体是IgG1抗体。
10. 权利要求8或9的方法,其中抗体是抗VEGF,抗间皮素,抗PCSK9或抗β7抗体。
11.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如果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25mg/mL的浓度,则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如果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50mg/mL的浓度,则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
1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如果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00mg/mL的浓度,则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2、BY2、Y2、GY2和R2。
1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如果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00mg/mL的浓度,则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3、BY3、Y3、GY3和R3。
1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经纯化多肽的颜色通过选自COC试验,总颜色试验和NIFTY试验的试验确定。
16. 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c)将步骤(b)中经纯化的多肽浓缩成至少100mg/mL的浓度。
17.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将经纯化的多肽浓缩成至少125mg/mL的浓度。
18.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将经纯化的多肽浓缩成至少150mg/mL的浓度。”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1998015614A1,公开日期:1998年04月16日)、对比文件2(CN101755046A,公开日期:2010年06月23日)、对比文件3(CN101048511A,公开日期:2007年10月03日)或对比文件4(CN102037132A,公开日期:2011年04月27日)任一篇的区别特征为:限定的培养基成分浓度范围略有不同,且该细胞表达多肽浓缩到至少100mg/L的浓度时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生产应用过程中根据多肽产品的品质需求,如产量、纯度、活性、颜色等,结合对比文件1-4任一篇公开的内容通过实验调整能够获得的,如根据实际培养过程中细胞类型,培养条件,培养基中其他成分含量配比等对上述特定成分的浓度范围进行摸索,为了满足市场化监管要求也有动机对产生的多肽产品的颜色进行检测,具体浓缩范围和参考标准属于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该方法与现有技术相比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弗·哈夫曼-拉罗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6项),所作修改包括: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从大约3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修改为“从大约2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从2μM至80μM的柠檬酸铁或者硫酸亚铁”修改为“柠檬酸铁或者硫酸亚铁”,“纯化由该细胞表达的多肽”修改为“从细胞培养基分离所述多肽”,“如果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00mg/L的浓度,则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改变表述为“其中浓缩所述分离的多肽以提供包含浓度为至少100mg/ml的所述多肽的组合物,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4-B9,BY4-BY7,Y4-Y7,GY4-GY7或R4-R7任一的颜色参考标准值”;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从大约3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11-12、15、17-18中的“纯化”修改为“分离;”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13、14和16;相应修改各个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蛋白产量浓度为几毫克级(参见例如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74页倒数第4段、第79页最后1段和图7、12、56、58、59和表23,滴度在0.5mg/ml和2mg/ml之间),比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法中的蛋白质浓度低约100倍。只有本申请中高达100mg/L以上浓度的多肽才将具有强烈颜色,并存在需要调整多肽溶液颜色的问题。(2)在本申请公开之前,没有现有技术表明多肽的浓度和溶液颜色之间具有某种关系,以及如何调整多肽溶液的颜色问题。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生产多肽的方法,包括步骤:在细胞培养基中培养包含编码多肽的分离核酸的细胞,其中:
(a)细胞培养基包含:
从大约2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0mg/L维生素B2;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0.0mg/L维生素B6;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2.0mg/L维生素B9;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2.5mg/L维生素B12;和
柠檬酸铁或硫酸亚铁;
(b)细胞表达多肽;并且
(c)从细胞培养基分离所述多肽,其中浓缩所述分离的多肽以提供包含浓度为至少100mg/ml的所述多肽的组合物,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4-B9,BY4-BY7,Y4-Y7,GY4-GY7或R4-R7任一的颜色参考标准值。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a)细胞培养基包含从大约3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包含:
从大约0.8mM至大约2.5mM胱氨酸;
从大约0.11μM至大约0.72μM维生素B2;
从大约4.5μM至大约30.0μM维生素B6;
从大约3.4μM至大约22.0μM维生素B9;和
从大约0.2μM至大约1.5μM维生素B12。
4.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维生素B1,维生素B3,维生素B5和维生素B7中的任一或多种。
5. 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以下之任一或多种:
从大约2.0μM至大约14.0μM维生素B1;
从大约11.0μM至大约72.0μM维生素B3;
从大约6.8μM至大约44.0μM维生素B5;和
从大约0.02μM至大约0.14μM维生素B7。
6. 权利要求1-5之任一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包含从大约11.0μM至大约36.0μM浓度的柠檬酸铁或硫酸亚铁。
7. 权利要求1-6之任一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氢化可的松。
8. 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氢化可的松在细胞培养基中的浓度是从大约0.05μM至大约0.25μM。
9. 权利要求1-8之任一的方法,其中多肽是抗体。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抗体是IgG1抗体。
11. 权利要求9或10的方法,其中抗体是抗VEGF,抗间皮素,抗PCSK9或抗β7抗体。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分离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25mg/mL的浓度,并且其中所述经分离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
1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分离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50mg/mL的浓度,并且其中所述经分离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
1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经分离的多肽的颜色通过选自COC试验,总颜色试验和NIFTY试验的试验确定。
1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经分离的多肽浓缩成至少125mg/mL的浓度。
1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经分离的多肽浓缩成至少150mg/mL的浓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生产多肽的方法,其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培养及纯化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4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根据实际细胞类型、培养条件等能够调整获得的,相应的在调整得到的特定培养条件下产生的多肽产品必然具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颜色特征,其属于产品的固有属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i)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细胞培养基包含“从大约3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和“从2μM至80μM的柠檬酸铁或者硫酸亚铁”,而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细胞培养基包含“从大约2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和“柠檬酸铁或者硫酸亚铁”,上述对培养基成分的浓度数值范围的修改或删除扩大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本次通知书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ii)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3(CN101048511A,公开日期:2007年10月03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两者的培养基中包含的胱氨酸含量不同,(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使用从2μM至80μM的柠檬酸铁的并列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如果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00mg/L的浓度,则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的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培养基中的胱氨酸含量、铁离子的来源和含量,以及确定纯化多肽的颜色。对于区别特征(1),胱氨酸含量的调整和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应用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其技术效果也是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2),柠檬酸铁是动物细胞培养中作为铁离子源的常用组分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柠檬酸铁或硫酸亚铁,并调整其具体含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应用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且本申请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铁源和含量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使用“如果”进行条件限定,意味着“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这一特征的存在是有条件的,且该条件是可以主观选择的,不是必然满足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方法不将纯化的多肽浓缩至所述浓度时,“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这一特征也将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其次,对比文件3的纯化多肽的方法实际上也是浓缩多肽的过程,其最终的多肽浓度也到达了“至少100mg/L”。而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当使用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培养基,且多肽达到一定浓度后,其必然呈现“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这一外观性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的方法使用的培养基仅胱氨酸浓度与权利要求1存在差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的方法使用与本申请几乎相同的培养基,并将生产的抗体浓缩至与本申请相同的浓度范围内,该抗体产品必然也具有“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第三,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所述方法生产的多肽类型。对于非药用多肽等没有颜色规定的多肽,并不存在需要使其符合药典规定的技术问题和需求,即使权利要求1的方法使这类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其也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而对于药用多肽如单克隆抗体,各国药典有关于多肽产品在制药或用药时的澄明度、颜色等外观方面的要求,为了满足这种药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纯化多肽后也会常规选择测量多肽的颜色深浅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药用标准,因而在生产方法中增加测量颜色的步骤并不能使生产方法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iii)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iv)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纯化多肽的步骤(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3页),从培养基中纯化多肽实际上也是浓缩多肽的过程。对比文件3的图7、12、56、58和表23中的蛋白滴度在培养周期结束时均超过100mg/L,图59的滴度是标准化后的数值,且缺乏浓度单位,无法比较。其次,实际上,从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特别是实施例也无法确定多肽浓度和溶液颜色变化之间具有哪种关系,而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当使用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培养基培养细胞,在多肽达到一定浓度后,其必须满足“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这一外观性状(即获得调整多肽溶液颜色的技术效果),但权利要求1并没有描述在浓缩多肽溶液到一定浓度时需要采用额外的技术手段来减轻溶液颜色。也就是说,当对比文件3通过使用与权利要求1几乎相同的培养基生产抗体,并将生产的抗体浓缩至与本申请相同的浓度范围内,其所产生的抗体产品必然也具有上述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5项),所作修改包括:相对于提出复审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胱氨酸含量的端点由“200mg/L”修改为“300mg/L”,删除“硫酸亚铁”,限定柠檬酸铁的含量范围为“从2μM至80μM”,将“从细胞培养基分离所述多肽”修改为“纯化由该细胞表达的多肽”,“浓缩所述分离的多肽”修改为“浓缩纯化的多肽”;删除权利要求2;删除权利要求6中的“硫酸亚铁”;将权利要求12-16中的“分离的多肽”修改为“纯化的多肽”;并相应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显示生产多肽的最高滴度为1700μg/mL(图74,换算后是1.7mg/mL),比本申请的100mg/mL的多肽浓度低50倍,对比文件3也没有教导或建议将多肽浓缩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大于100mg/mL。(2)对比文件3没有提及浓缩多肽制剂的颜色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3的培养基以减少浓缩多肽制剂的颜色,基于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意识到浓缩多肽制剂所引起的颜色问题。(3)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各个组分组成的基础培养基培养细胞导致变浅的颜色,如实施例2(参见表B)用基础培养基和补料培养基组合培养降低了浓缩抗体的颜色强度,图9显示0.25mg/L维生素B2和5.35mg/L维生素B6所产生的抗体制剂具有比1.14mg/L维生素B2和15.42mg/mL维生素B6更浅的颜色,图14显示使用胱氨酸代替半胱氨酸和权利要求范围内的B族维生素改善了浓缩抗体制剂的颜色,图10显示18μM柠檬酸铁而不是硫酸铁导致降低的颜色,因此不是任何浓度的B族维生素,并不是任何铁源、也并不是半胱氨酸可以用于降低多肽颜色。综上,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生产多肽的方法,包括步骤:在细胞培养基中培养包含编码多肽的分离核酸的细胞,其中:
(a)细胞培养基包含:
从大约3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0mg/L维生素B2;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0.0mg/L维生素B6;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2.0mg/L维生素B9;
从大约0.05mg/L至大约2.5mg/L维生素B12;和
从2μM至80μM的柠檬酸铁;
(b)细胞表达多肽;并且
(c)纯化由该细胞表达的多肽,其中浓缩纯化的多肽以提供包含浓度为至少100mg/ml的所述多肽的组合物,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4-B9,BY4-BY7,Y4-Y7,GY4-GY7或R4-R7任一的颜色参考标准值。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包含:
从大约0.8mM至大约2.5mM胱氨酸;
从大约0.11μM至大约0.72μM维生素B2;
从大约4.5μM至大约30.0μM维生素B6;
从大约3.4μM至大约22.0μM维生素B9;和
从大约0.2μM至大约1.5μM维生素B12。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维生素B1,维生素B3,维生素B5和维生素B7中的任一或多种。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以下之任一或多种:
从大约2.0μM至大约14.0μM维生素B1;
从大约11.0μM至大约72.0μM维生素B3;
从大约6.8μM至大约44.0μM维生素B5;和
从大约0.02μM至大约0.14μM维生素B7。
5. 权利要求1-4之任一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包含从大约11.0μM至大约36.0μM浓度的柠檬酸铁。
6. 权利要求1-5之任一的方法,其中细胞培养基还包含氢化可的松。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氢化可的松在细胞培养基中的浓度是从大约0.05μM至大约0.25μM。
8. 权利要求1-7之任一的方法,其中多肽是抗体。
9.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抗体是IgG1抗体。
10. 权利要求8或9的方法,其中抗体是抗VEGF,抗间皮素,抗PCSK9或抗β7抗体。
11.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25mg/mL的浓度,并且其中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纯化的多肽浓缩到至少150mg/mL的浓度,并且其中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所述参考标准颜色值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1、BY1、Y1、GY1和R1。
1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通过选自COC试验,总颜色试验和NIFTY试验的试验确定。
1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经纯化的多肽浓缩成至少125mg/mL的浓度。
1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经纯化的多肽浓缩成至少150mg/mL的浓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5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2月2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1页(即第1-444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即图1-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生产多肽的方法,包括步骤:在细胞培养基中培养包含编码多肽的分离核酸的细胞,其中:(a)细胞培养基包含:从大约300mg/L至大约1200mg/L胱氨酸;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0mg/L维生素B2;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0.0mg/L维生素B6;从大约0.05mg/L至大约12.0mg/L维生素B9;从大约0.05mg/L至大约2.5mg/L维生素B12;和从2μM至80μM的柠檬酸铁;(b)细胞表达多肽;并且(c)纯化由该细胞表达的多肽,其中浓缩纯化的多肽以提供包含浓度为至少100mg/ml的所述多肽的组合物,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4-B9,BY4-BY7,Y4-Y7,GY4-GY7或R4-R7任一的颜色参考标准值”。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浓缩多肽的方式包括“离心、过滤装置、半透膜、透析、沉淀、离子交换层析、亲和层析、高效液相色谱、或疏水相互作用层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71]段)。
对比文件3(CN101048511A,公开日期:2007年10月03日)公开了在细胞培养物中生产蛋白质和/或多肽(如抗体)的方法,包括在培养基中培养含有目的多肽编码基因的哺乳动物细胞,其中使用的培养基3包括62.09mg/L胱氨酸二盐酸盐、70.01mg/L半胱氨酸盐酸盐一水合物、0.4mg/L核黄素(B2)、1.67mg/L盐酸吡哆醇(B6)、4.76mg/L叶酸(B9)、1.34mg/L维生素B12、5549.81nM七水硫酸亚铁;该方法还包括表达多肽的分离或纯化步骤,其中分离和纯化多肽采用的方式包括色谱法(离子交换、亲和力)、凝胶过滤、离心、乙醇沉淀、免疫亲和层析等(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实施例1,表1和说明书第33页)。此外,培养获得的抗体滴度均超过100mg/L(参见图7、12、56、58和表23)。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两者的培养基中包含的胱氨酸含量不同,(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使用从2μM至80μM的柠檬酸铁,使用的是5.549μM的七水硫酸亚铁;(3)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浓缩纯化后多肽组合物中多肽浓度为至少100mg/mL,也没有公开“组合物具有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4-B9、BY4-BY7、Y4-Y7、GY4-GY7或R4-R7任一颜色参考标准值”的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培养基中的胱氨酸含量、铁离子的来源和含量,以及确定纯化多肽的颜色。
对于区别特征(1),对胱氨酸含量的调整和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应用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公知,柠檬酸铁也是动物细胞培养中作为铁离子源的常用组分之一(参见《现代制药技术》,李津明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年04月第1版,第468-469页记载了:无血清培养基培养动物细胞时常补充铁传递蛋白和白蛋白,为了便于纯化,可用硫酸亚铁、柠檬酸铁、葡萄糖酸铁替代铁传递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柠檬酸铁,并调整其具体含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应用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且本申请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铁源含量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如前所述,本申请的多肽溶液颜色是在其中多肽达到一定浓度后自然呈现的,没有经过其他调色工艺影响。在分离纯化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多肽浓缩浓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应用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当使用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培养基,且多肽达到一定浓度后,其必然呈现“所述经纯化的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这一外观性状。而对比文件3的方法使用的培养基仅胱氨酸浓度、铁源与权利要求1存在差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的方法使用与本申请几乎相同的培养基,并将生产的抗体浓缩至与本申请相同的浓度范围内,该抗体产品(组合物)的颜色必然也落入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颜色范围,即,具有“选自根据欧洲药典颜色标准的B4-B9、BY4-BY7、Y4-Y7、GY4-GY7或R4-R7任一颜色参考标准值”。此外,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所述方法生产的多肽类型。对于非药用多肽等没有颜色规定的多肽,并不存在需要使其符合药典规定的技术问题和需求,即使权利要求1的方法使这类多肽的“颜色比参考标准颜色值浅”,其也并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而对于药用多肽如单克隆抗体,各国药典有关于多肽产品在制药或用药时的澄明度、颜色等外观方面的要求,为了满足这种药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纯化多肽后通常也会测量多肽的颜色深浅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药用标准,因而在生产方法中增加测量颜色的步骤并不能使生产方法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培养基的各个组分含量以及还包含维生素B1、B3、B5或B7。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所述培养基还包括11.64μM盐酸硫胺素(维生素B1),29.62μM烟酰胺(维生素B3),8.47μM泛酸钙(维生素B5),1.49μM生物素(维生素B7)(参见对比文件3的表1)。其中仅维生素B7的浓度略高于本申请的浓度。对于维生素B7、铁源、胱氨酸的含量的调整和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应用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7进一步限定了所引用权利要求的培养基中还含有氢化可的松及其含量,但是该成分属于动物细胞培养中提供激素/促生长因子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培养细胞类型等可自行选择使用的,对于其含量的调整和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应用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10进一步限定了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所生产的多肽为抗体及其具体类型,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所生产的多肽为单克隆抗体(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从属权利要求9-10中所限定的抗体类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应用需求可以自行选择的,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浓缩后多肽的浓度和测量颜色的方法。所述测量方法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测量多肽溶液的方法,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所述方法包括表达多肽的分离或纯化步骤以及如何纯化(即浓缩)多肽的技术手段,在分离纯化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多肽浓缩浓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应用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关于区别特征(3)类似的事实和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1-15作出的进一步限定也没有使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5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的图74显示的抗GDF-8细胞的最高滴度约为1700mg/L(换算后是1.7mg/mL),但这是未经浓缩步骤的滴度;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何浓缩多肽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3未记载浓缩后的浓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浓缩时常规调整浓度。(2)参见复审通知书的意见答复(2),权利要求1没有描述在浓缩多肽溶液到一定浓度时如何减轻溶液颜色的技术手段,则最终的颜色是所述生产方法的自然结果。对比文件3通过使用与权利要求1几乎相同的培养基生产抗体,也采用相似的方式纯化浓缩,该抗体产品应该也具有上述技术效果。(3)图9显示的B2和B6的浓度,以及图14显示的胱氨酸和半胱氨酸对最终颜色的影响不属于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而图10显示的柠檬酸铁与硫酸铁对颜色的影响,与本申请的其他实施例的结果存在矛盾之处。例如,附图11A中,在添加不同浓度的B组维生素的培养基中,既观察到使用硫酸亚铁的颜色深于柠檬酸铁的情况(水平1),也观察到使用两者铁源颜色近似的情况(水平2),也观察到使用柠檬酸铁的颜色深于硫酸亚铁的情况(水平3)。由此可见,申请人提供的附图10只能说明在特定的培养基组合中能够观察到个别组分对产生的溶液颜色存在影响,只能代表权利要求1所要求范围内的具体点值组合所代表的技术方案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对比文件3中使用的包括硫酸亚铁作为铁源的其他培养基组合不能达到本申请的颜色减淡的效果。因此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组分含量范围内的其他含量、以及含有其他组分的培养基(“包含”导致的开放式限定)也能降低颜色强度,那么也能预期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调整部分组分含量、调整铁源来源后所培养细胞的分离浓缩多肽也具有降低的颜色强度。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