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口味信息识别码、应用服务器及应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09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597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2878.1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优特智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宇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伍俊霞
国际分类号:G06Q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2878.1,名称为“一种口味信息识别码、应用服务器及应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优特智厨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US2013235042A1,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2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与某一口味选择信息关联的信息是以口味信息识别码表示,口味信息识别码与某一口味选择信息直接或间接关联,使用时能够被还原为与其对应的所述口味选择信息;还包括口味信息模型,其指标包括至少一个选择项,所述选择项通过可读的符号进行标示,其中,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或者是与所述编码绑定的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867142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2日)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设备获取计算机信息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而对于特征“所述关联方式还可以是间接关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同时,为用户提供图形二维码的间接查询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特征“口味信息模型的构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口味信息模型中的指标,以及与指标对应的选择项参数都是本领域中常见口味信息,而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即用户个人的爱好习惯,设置多种满足用户个人喜好信息的口味信息的指标以及对应的选择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口味选择服务器,由于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口味选择信息和口味信息识别码,以及两者的对应关系都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14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某一口味选择信息直接或间接关联,使用时能够被还原为与其对应的所述口味选择信息;其中,所述口味选择信息是指针对口味信息模型中的部分或全部指标及所述指标对应的选择项的选择结果;所述口味信息模型包括至少一个与口味相关的指标,所述指标包括至少一个选择项,所述选择项通过机器可读的符号进行标示;其中,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或者是与所述编码绑定的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味信息模型的指标不仅包括口味选择信息对应客体的相关指标,也包括口味选择信息对应主体的相关指标;所述口味选择信息对应客体的相关指标包括单一口味、菜系、制作食材、制作方法、营养含量信息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所述口味选择信息对应主体的相关指标包括年龄、性别、职业、身体状况、食用禁忌信息中的部分或者全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接关联是指口味信息识别码是由口味选择信息直接编码得到,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间接关联是指口味信息识别码和口味选择信息通过数据库中的索引项相互关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是一对一的,或者是多对一的关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与所述编码的绑定关系是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中的任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字符编码或者图形编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形编码为二维矩阵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形编码中包含的口味选择信息经过数字加密。
9. 一种口味选择服务器,包含数据库系统,其特征在于:其数据库中包含了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口味选择信息和口味信息识别码,以及两者的对应关系。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在建立口味选择信息和口味信息识别码的对应关系时,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接收相关信息;所述直接方式接收是指通过服务 器的信息输入接口,接收口味选择信息或者口味信息识别码;所述间接方式接收,是指通过访问终端接收口味选择信息或者口味信息识别码后,再传递给所述服务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由服务器根据规则自动生成,或者是口味选择信息的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是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一个口味选择信息对应一个或多个口味信息识别码。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只有经过特定权限验证程序后,才能够通过口味信息识别码查询对应的口味选择信息。
14. 一种口味选择应用终端,包含应用对象数据库,其特征在于:能够根据输入的口味信息识别码,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取口味选择信息,并根据获取的口味选择信息,在应用对象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相匹配的应用对象;所述直接获取口味选择信息的方式是将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直接进行解码后获得对应口味选择信息;所述间接获取是指通过访问服务器,将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转换为对应的口味选择信息;其中,所述口味选择信息是指针对口味信息模型中的部分或全部指标及所述指标对应的选择项的选择结果;所述口味信息模型包括至少一个与口味相关的指标,所述指标包括至少一个选择项,所述选择项通过机器可读的符号进行标示;其中,所述应用对象数据库中的应用对象按照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相同的指标和所述指标相同的选择项进行标示,针对每一应用对象的至少一所述指标选择对应的至少一个选择项形成应用对象具体的口味选择信息,所有应用对象具体的口味选择信息组成应用对象数据库;其中,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或者是与所述编码绑定的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口味选择信息的应用对象是菜谱、菜肴、方便菜或者餐厅。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终端获取用户口味信息识别码的方式是直接或者间接;所述直接方式是指通过用户在应用终端上的人机交互接口或者信息扫描接口的输入获取口味信息识别码;所述间接获取是指应用终端通过与用户侧智能设备进行信息交互后获取口味信息识别码。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终端能够修改从用户侧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的口味选择信息;所述修改是改变任一指标的选择项或者设置任一指标为无效。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终端间接获取口味信息识别码时,从与其建立通信通道的用户侧智能设备上自动读取用户的口味信息识别码,或者由用户手动操作用户侧的智能设备将口味信息识别码推送给应用终端。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终端能够将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匹配的应用对象结果按照顺序进行排序;排序结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展示给用户。
2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终端能够按照口味选择信息中的设定,对不同优先级的指标在应用时做相应的差异化处理;或者对口味选择信息中的指标进行优先级设定,然后按照设定的优先级顺序做相应的处理。
21.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图形编码或者是字符编码。
22.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终端兼作为访问终端,将口味选择信息传递给口味选择服务器。
23.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一个口味选择信息对应一个或多个口味信息识别码。
24.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与所述编码的绑定关系是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中的任一种。
2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在口味信息识别码所对应的口味选择信息中,若用户对其中的任一指标进行了指定,则口味选择应用终端在应用对象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相匹配的应用对象时,只受该指标的限制。
2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应用终端,其特征在于:在口味信息识别码所对应的口味选择信息中,若用户对其中的任一指标进行了屏蔽或无效,则口味选择应用终端在应用对象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相匹配的应用对象时,不匹配该指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当于现有图书或博物馆在每件展品旁边设置二维码,每个阅读者或游客通过手机扫描该二维码获得该图书或展品的音频或视频的介绍,并未公开“口味信息识别码和所述口味选择信息通过数据库中的索引项相互关联”,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口味信息识别码是与所述编码绑定的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对比文件2中辅助信息中的格式信息仅仅是以电话号码格式作为信息格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不相同。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根据获取用户对食物的食物偏好信息,并获取与多个食物元素和多个风味类别有关的相关信息,基于该相关信息和食物偏好信息得到用户偏好,并根据该用户偏好生成针对该用户的输出数据的技术方案;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的也是在得到用户偏好后,以二维码的形式展现该用户偏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对更加安全、方便地获取用户口味选择信息的问题时,有动机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化信息表述方式,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数据获取来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更加安全、方便地表达用户口味选择信息的问题。当前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用户可以根据所使用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电子邮箱、及时聊天工具的登陆号或访问终端的设备唯一识别码获取口味选择信息”的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的图形编码中可以包含用户的个人相关信息,如电话号码格式、移动终端设备信息等。即便将上述方式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其也仅仅是限定了识别码的多种获取方式,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信息获取渠道,就方案整体来看,并不能构成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一样,均是将相关信息进行编码,由另一终端通过该编码获取相关信息,二者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编码与相关信息通过数据库中的索引项相互关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辅助信息还可以为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的相关信息(例如,型号),可以通过型号等信息知悉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所能支持的一些信息格式和信息处理情况,从而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个性化的处理、编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编码与用户信息相关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识别码设置为与所述编码绑定的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进行编码并可用特定格式显示、存储或者处理用户所选的信息资源技术启示,并且上述编码满足用户不同的采集手段或解码手段,保证用户可以简单方便地获取所选信息资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偏好进行编码(也即形成口味信息识别码),并以用户所需的方式进行存储、显示或者获取。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或者是与所述编码绑定的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修改为“并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或者,将所述用户个人信息或所述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将权利要求14中的“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或者是与所述编码绑定的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修改为“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并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或者,将所述用户个人信息或所述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手段、编码解码的目的均不同,其辅助信息仅涉及格式,无法表示信息资源的具体内容,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4为:
“1. 一种口味信息识别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某一口味选择信息直接或间接关联,使用时能够被还原为与其对应的所述口味选择信息;其中,所述口味选择信息是指针对口味信息模型中的部分或全部指标及所述指标对应的选择项的选择结果;所述口味信息模型包括至少一个与口味相关的指标,所述指标包括至少一个选择项,所述选择项通过机器可读的符号进行标示;其中,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并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或者,将所述用户个人信息或所述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
“14. 一种口味选择应用终端,包含应用对象数据库,其特征在于:能够根据输入的口味信息识别码,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取口味选择信息,并根据获取的口味选择信息,在应用对象数据库中查找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相匹配的应用对象;所述直接获取口味选择信息的方式是将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直接进行解码后获得对应口味选择信息;所述间接获取是指通过访问服务器,将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转换为对应的口味选择信息;其中,所述口味选择信息是指针对口味信息模型中的部分或全部指标及所述指标对应的选择项的选择结果;所述口味信息模型包括至少一个与口味相关的指标,所述指标包括至少一个选择项,所述选择项通过机器可读的符号进行标示;其中,所述应用对象数据库中的应用对象按照与所述口味选择信息相同的指标和所述指标相同的选择项进行标示,针对每一应用对象的至少一所述指标选择对应的至少一个选择项形成应用对象具体的口味选择信息,所有应用对象具体的口味选择信息组成应用对象数据库;其中,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并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或者,将所述用户个人信息或所述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US2013235042A1,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867142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味信息识别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98]-[0106]、[0129]段)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风味建议和增强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用于确定用户的风味概况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获得用户所提供的与多个食物元素有关的食物偏好信息;获得与所述多个食物元素和多个风味类别有关的相关信息,其中所述相关信息提供针对每个食物元素的偏好和针对每个风味类别的偏好之间的相关性;利用微处理器并基于所述食物偏好信息和所述相关信息来确定针对所述多个风味类别中的每一个的相对用户偏好;以及基于所述确定的结果来生成针对所述用户的输出数据,基于所述输出数据来生成用户的风味概况的图形表示,实施例中还说明了一种用于基于风味来提供食物元素推荐的方法,该方法包括:获得表示针对多个风味类别中的每一个的相对用户偏好的用户的风味概况信息。基于约束输入来进行食物元素查询,其中每个食物元素与表示针对所述食物元素的所述多个风味类别中的每一个的相对感知值的风味概况信息相关联;将由查询所返回的每个所述食物元素的风味概况信息与所述用户的风味概况信息进行比较,以确定具有最大的正相关性的食物元素;基于比较结果来生成所推荐的食物元素的类别;以及将所推荐的食物元素的列表呈现给用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口味选择信息,所述口味选择信息包括与口味相关的若干指标。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以口味信息识别码表示与某一口味选择信息关联的信息,口味信息识别码与某一口味选择信息直接或间接关联,使用时能够被还原为与其对应的所述口味选择信息;2)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并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3)还包括口味信息模型,其指标包括至少一个选择项,所述选择项通过可读的符号进行标示。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呈现口味选择信息的结果,并与口味选择信息相关联;以及如何实现口味信息的选择与识别码的生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段-第10页最后一段,第11页第3段)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设备获取计算机信息的方法,包括:选择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对所选择信息资源进行编码(即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得到编码结果,所述编码结果的形式为光学信号、音频信号、射频无线信号等,所述光学信号为一维码、二维码或者经过数据调制的图像信息,并在本地计算机设备呈现所述编码结果;移动终端设备采集所述编码结果;解码所述编码结果;移动终端设备取得用户所选的信息资源。在编码过程中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加密,采集所述编码结果时或者解码所述编码结果时解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用户所选择信息进行编码以生成与选择信息相关联的信息识别码,且选择信息与信息识别码的关联方式是直接关联,并且识别码在使用时被还原为对应的所述选择信息。由此可见,上述特征中涉及直接关联的并列方案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特征在该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基于机器可读的识别码方式来记录用户选择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识别码与用户选择信息进行直接关联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同时,对于“间接关联”的并列方案,在后台建立相应间接索引数据库,为用户提供图形二维码的间接关联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而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选择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对所选择信息资源进行编码(即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而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本地计算设备还用于通过网络通讯单元发送辅助信息,编码单元根据所述辅助信息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处理、编码,所述辅助信息包括格式信息、移动终端设备的型号或者用户所需的编码类型中的任一信息,所述格式信息为:名片格式、通讯录格式、备忘录格式、短消息格式、电话号码格式、网格书签格式或者适合移动终端设备显示、存储、处理的图片、音频视频信息数据格式(参见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第11页第2段),所述辅助信息还可以为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的相关信息(例如,型号),可以通过型号等信息知悉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所能支持的一些信息格式和信息处理情况,从而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个性化的处理、编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编码与用户信息相关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与所述选择信息编码结果进行绑定,也即实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并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构建口味信息模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口味信息模型中的指标,以及与指标对应的选择项参数都是本领域中常见口味信息,而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即用户个人的爱好习惯,设置多种满足用户个人喜好信息的口味信息的指标以及对应的选择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0]-[0131]段):确定步骤还包括微处理器基于所述人口统计数据、偏好信息、附加偏好信息、第二相关信息、第三相关信息和相关信息,来确定针对所述多个风味类别中的每一个的相对用户偏好。与附加食物偏好信息有关的食物食用背景包括与质地、嗅觉、感觉、味觉、烹饪方法和食物的温度有关的信息其中之一,食物元素是准备食物所用的配方、烹调用的物品,特性信息包括烹饪指示、温度、准备时间、过敏原、原料、质地、卡路里、脂肪值、碳水化合物和健康等级中的至少有一个;用户的属性信息包括人口统计信息、过敏信息、健康饮食偏好、节食或食物安排偏好、原料替代信息、食物偏好的类型和风格、恐新症信息和准备时间偏好中的至少一个。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段-第10页最后一段,第11页第3段)选择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对所选择信息资源进行编码,得到编码结果,所述编码结果的形式为光学信号、音频信号、射频无线信号等,所述光学信号为一维码、二维码或者经过数据调制的图像信息,并在本地计算机设备呈现所述编码结果;移动终端设备采集所述编码结果;解码所述编码结果;移动终端设备取得用户所选的信息资源。在编码过程中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加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附加特征选择信息与信息识别码的关联方式是直接关联,而将被编码信息与编码一一对应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编码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后台建立相应间接索引数据库,为用户提供图形二维码的间接查询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对于相关联对象间的信息对应关系,如识别码与口味选择信息,属于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的图形编码中可以包含用户的个人相关信息,如电话号码格式、移动终端设备信息等,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将用户的个人信息与所述选择信息编码结果进行绑定,同时,该绑定关系是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对应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确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选择信息以图形编码的方式编码为选择信息的识别码,生成图形编码为二维码,对图形编码中包含的选择信息经过数字加密。且在本领域技术中,二维码的编码方式通常包括行排式或矩阵式,而选择二维码矩阵的方式进行信息编码在本领域中是很常见的,另外,字符编码也是常用的编码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口味选择服务器,包括数据库系统,数据库中包含了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口味选择信息和口味信息识别码,以及两者的对应关系。由于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口味选择信息和口味信息识别码,以及两者的对应关系都不具有创造性(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至8的评述意见),因此,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段-第10页最后一段,第11页第3段):移动终端设备采集所述编码结果,解码所述编码结果,解码的步骤在移动终端设备中完成,或者在服务器中完成,解码单元位于所述移动终端设备中,与网络通信单元连接。即直接方式接收,通过服务器的WEB服务接口,接收用户所选信息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本领域技术中,采用与用户个人信息相关联,经由访问终端向远程服务器间接存储个人所选信息(即间接方式接收),是所属领域中的常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13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段-第10页最后一段,第11页第3段):选择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对所选择信息资源进行编码,得到编码结果,编码单元根据所述辅助信息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处理、编码,所述辅助信息,包括格式信息、移动终端设备的型号或者用户所需的编码按类型中的任一信息,所述格式信息为:名片格式、通讯录格式、备忘录格式、短消息格式、电话号码格式、网格书签格式或者适合移动终端设备显示、存储、处理的图片、音频视频信息数据格式。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自动生成选择信息识别码的过程。且在本领域技术中将用户标识信息与用户识别信息进行绑定在本领域中是很常见的,用户所选信息与图形编码间的关系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而对于加密的数据编码信息采用首先进行权限验证的方式再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口味选择应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95]-[0198]、[0209]-[0220]段):利用微处理器并基于所述食物偏好信息和所述相关信息来确定针对所述多个风味类别中的每一个的相对用户偏好;以及基于所述确定的结果来生成针对所述用户的输出数据,基于所述输出数据来生成用户的风味概况的图形表示,用户偏好输入单元描述从用户获得的偏好信息,偏好信息的获得可以经由web服务器和客户端设备所实现的web接口、或者经由从用户获得偏好信息并将该获得的信息经由网络或一些其它通信实现发送至实现该偏好获得单元的服务器的任何接口。基于约束输入来进行食物元素查询,其中每个食物元素与表示针对所述食物元素的所述多个风味类别中的每一个的相对感知值的风味概况信息相关联;将由查询所返回的每个所述食物元素的风味概况信息与所述用户的风味概况信息进行比较,以确定具有最大的正相关性的食物元素;基于比较结果来生成所推荐的食物元素的类别;以及将所推荐的食物元素的列表呈现给用户。偏好获得单元可以连接至获得数据存储单元,由此将所获得的用户的偏好信息在被封为标记数据生成单元访问之前首先存储在获得数据存储单元中;风味标记数据生成单元通过从偏好获得单元或从获得数据存储单元获得偏好信息来开始生成用户风味标记输入数据的处理。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根据用户口味选择信息生成口味信息图形,口味选择应用终端,其包含应用对象数据库;根据输入的条件查询口味选择信息,并根据口味信息图形对应的口味选择信息,在应用对象数据库中查找对应的口味选择信息的匹配对象;应用对象数据库中的口味选择信息的匹配对象按照与口味选择信息标示规则相对应的规则进行口味信息的标示”。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口味选择信息方式包括直接获取和间接获取方式,所述直接获取口味选择信息的方式是将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直接进行解码后获得对应口味选择信息;所述间接获取是指通过访问服务器,将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转换为对应的口味选择信息;2)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并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3)还包括口味信息模型,其指标包括至少一个选择项,所述选择项通过可读的符号进行标示,针对每一应用对象的至少一所述指标选择对应的至少一个选项形成应用对象具体的口味选择信息,所有应用对象具体的口味选择信息组成应用对象数据库。由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获得用户的口味选择信息,以及如何实现口味信息的选择与识别码的生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段-第10页最后一段,第11页第3段)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设备获取计算机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移动终端设备获取信息资源的方法包括:选择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对所选择信息资源进行编码,得到编码结果,所述编码结果的形式为光学信号、音频信号、射频无线信号等,所述光学信号为一维码、二维码或者经过数据调制的图像信息,并在本地计算机设备呈现所述编码结果;移动终端设备采集所述编码结果;解码所述编码结果;移动终端设备取得用户所选的信息资源。在编码过程中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加密,采集所述编码结果时或者解码所述编码结果时解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用户所选择信息进行编码以生成与选择信息相关联的信息识别码,且选择信息与信息识别码的关联方式是直接关联,并且识别码在使用时被还原为对应的所述选择信息(即直接获取)。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直接获取的并列方案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特征在该权利要求1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终端设备基于图形的识别码方式直接解码获取用户选择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终端设备通过图形识别码直接解码获取选择信息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的问题。同时,对于“间接获取”的并列特征,在后台服务器建立相应间接索引数据库,为用户提供图形二维码的间接关联方式,即将识别码转换为对应的选择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选择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对所选择信息资源进行编码(即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而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本地计算设备还用于通过网络通讯单元发送辅助信息,编码单元根据所述辅助信息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处理、编码,所述辅助信息包括格式信息、移动终端设备的型号或者用户所需的编码类型中的任一信息,所述格式信息为:名片格式、通讯录格式、备忘录格式、短消息格式、电话号码格式、网格书签格式或者适合移动终端设备显示、存储、处理的图片、音频视频信息数据格式(参见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第11页第2段),所述辅助信息还可以为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的相关信息(例如,型号),可以通过型号等信息知悉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所能支持的一些信息格式和信息处理情况,从而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个性化的处理、编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编码与用户信息相关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与所述选择信息编码结果进行绑定,也即实现口味信息识别码是基于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并且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与用户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绑定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构建口味信息模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口味信息模型中的指标,以及与指标对应的选择项参数都是本领域中常见口味信息,而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即用户个人的爱好习惯,设置多种满足用户个人喜好信息的口味信息的指标以及对应的选择项,并组成数据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75]-[0198]、[0243]-[0333]段):推荐引擎、风味圈引擎、风味营销引擎和风味分析引擎来利用用户风味概况和用户偏好概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例如包括食物配方、食物产品、晚餐菜单、烹饪菜肴、配菜、主材、原料等,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第10页最后一段)公开了:本地计算设备呈现编码结果,移动终端设备采集所述编码结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用户在应用终端上的人机交互接口或者信息扫描接口的输入获取口味信息识别码、或者应用终端通过与用户侧智能设备进行信息交互后获取口味信息识别码等本领域中常用的方式获取用户口味信息识别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08]-[0209]段):获得数据存储单元在每次计算出用户风味标记输入数据时存储该用户风味标记输入数据,并且在更新用户风味标记输入数据时使用该信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基于用户的偏好获得单元为用户提供了修改偏好信息的功能,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8所限定的获取方式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获取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用户风味标记的视觉表示基于特定类别从中心向外到达多远来表示偏好的强度,在用户风味标记输入数据判断为用户对特定类别的感觉强烈的情况下,向该类别赋予较大的权重,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用户的输入数据信息为用户设置偏好的权重等级,为不同权重等级下的偏好信息作不同的图形显示方式,并为权重等级作相应的设定。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技术中字符编码也是常用的编码规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9、22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75]-[0198]段):偏好信息的获得可以经由web服务器和客户端设备所实现的web接口、或者经由从用户获得偏好信息并将该获得的信息经由网络或一些其它通信实现发送至实现该偏好获得单元的服务器的任何接口。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口味选择信息传递给口味选择服务器;其中客户端设备作为应用终端可以兼作为访问终端,服务器作为口味选择服务器。用户风味标记的视觉表示基于特定类别从中心向外到达多远来表示偏好的强度,在用户风味标记输入数据判断为用户对特定类别的感觉强烈的情况下,向该类别被赋予较大的权重,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用户的输入数据信息为用户设置偏好的权重等级排序。且在本领域技术中,根据用户的选择信息感兴趣的权重等级,来向用户展示排序结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22也不具备创造性。
14.权利要求23、24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对于相关联对象间的信息对应关系,如识别码与口味选择信息,以及识别信息的绑定关系的多种对应关系,属于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24也不具备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5、26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用户选择需要,对可选择的相关信息进行特殊指定、屏蔽或者无效操作,系统会根据上述特殊操作进行分析,选择性进行匹配或不匹配,这属于计算机系统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关于权利要求1和14中涉及“将所述用户个人信息或所述智能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所述口味信息识别码”的并列技术方案,该并列方案是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增的,合议组未予评述,但并不代表合议组认可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选择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对所选择信息资源进行编码,与本申请一样,均是对所选择的信息进行编码,在这方面,二者均属于编码领域,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中的风味概况信息进行编码以快速、准确的将个性化的、模糊的口味选择信息表达出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很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编码结果呈现方式、解码目的等方面的不同,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辅助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辅助信息包括格式信息、移动终端设备的型号或者用户所需的编码类型中的任一信息,所述辅助信息还可以为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的相关信息(例如,型号),可以通过型号等信息知悉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所能支持的一些信息格式和信息处理情况,从而对所选信息资源进行个性化的处理、编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本质上是将编码与用户信息或移动终端设备建立关联,而绑定也是一种关联方式,在此基础上,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智能设备与所述选择信息编码结果进行绑定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如将手机号与编码绑定,编码可以显示为手机号。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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