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能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能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53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53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82179.0
申请日:2012-03-23
复审请求人:梁锦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保军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梅奋永
国际分类号:F03G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对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中语序或者用语的调整,而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违背了自然科学中最基本的定律——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热力学第一定律,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82179.0,名称为“环保能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梁锦伟,申请日为2012年03月23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初审部门依职权修改后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段(即第1页)、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环保能源克服做功后没有把能源循环利用,需要大量能源补充,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用于各种需要动力的地方,轮船、飞机使用环保能源,就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物质发热、降压循环产生动力其特征在于:利用物质发热做功后,排出时冷却和吸取部分物质到压缩罐内,排出的物质降压后,再送入发热室做功能源循环利用,具体实施方式:将物质送入发热室做功,排出时冷却,吸取部分物质到压缩罐内,物体降了压发热的物体就可以继续排出,排出的物体降压后,再送入发热室做功,吸入压缩罐内的物质喷射到发热室内,使产生的动力更加充足。
2. 环保能源克服需要大量能源补充,用于各种需要动力的地方,轮船、飞机使用,压缩罐内的物质喷射到发热室内,使产生的动力更加充足其特征在于:物质送入发热室做功,排出时冷却,吸取部分物质到压缩罐内,因为物体降了压所以发热的物体就可以继续排出,排出的物体降压后,再送入发热室做功源循环利用,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克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213197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包括:环保能源克服做功后需要大量能源补充,用于各种需要动力的地方,轮船、飞机使用,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克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对能源装置实际的应用场所及其所起的效果进行限定,但上述的应用场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能源应用场所的需求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将能源装置实际应用到上述场所能够获得上述相应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6月17日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原说明书中增加大量技术特征:“因物质做功后排出的同时物体降压,它们不会压力相等而顶住使物质排不出”、“吸取物质压缩罐装置”、“喷射设备”、“所述物质优选液态氮。所述发热室优选为涡轮风扇喷气发动机或涡轮喷气发动机。所述再送入发热室做功设备优选金属管。所述吸取物质压缩罐装置优选负压压缩罐。所述压缩罐优选超高压容器。所述喷射设备优选液态气体喷管。所述发热室排出口与所述发热室入口用管连接,所述管设吸取物质口连接负压压缩罐”、“由于在压缩罐向发热室内喷射液态氮,向流经发热室的高温、高压气体喷注了液态气体,从而能够借助液态气体的迅速汽化做功”、“液态氮喷射入发热室内做功”,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吸取物质压缩罐装置”、“喷射设备”,并调整了原权利要求1-2的语序和部分措辞,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存在诸多不同,例如:本申请是一种环保能源;而对比文件2的锅炉需要消耗大量能源,且没有充分利用能源,不能评为环保。由对比文件2所述可知303 流入的蒸汽驱动高压汽轮机 101,而环保能源是压缩罐内的物质喷射到发热室内,使产生的动力更加充足。流入和喷射有着天壤之别,流入是没有压力而喷射它的压力可以是巨大的。对比文件2中水没有压力和动力需要泵传递至锅炉,泵是耗能装置。而本申请压缩罐内的物质有压力和动力不耗能,所以不相当于泵。
复审请求人2018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能源,包括物质、发热室、再送入发热室做功设备、吸取物质压缩罐装置、压缩罐、喷射设备,将物质送入发热室做功,排出再送入发热室做功,将物质送入发热室做功,排出时冷却再送入发热室做功,将物质送入发热室做功,排出时吸取部分物质到压缩罐内,再送入发热室做功,将物质送入发热室做功,排出时降压再送入发热室做功循环产生动力,轮船、飞机使用环保能源,就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影响动力的连续性。
2.一种环保能源,包括物质发热做功时,压缩罐内的物质喷射到发热室内,使产生的动力更加充足,排出时吸取部分物质到压缩罐内,然后再送入发热室做功循环产生动力,轮船、飞机使用环保能源,就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影响动力的连续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环保能源,对比文件2泵送冷却后的物质的过程同样可以视为喷射的过程,本申请的压缩罐同样需要耗能,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出于节约程序及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假设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重新替换为2017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段、将权利要求书重新替换为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则根据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2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环保能源可以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循环利用,可以在发热室无限次地做功产生动力,即初始状态下送入发热室的一定量的环保能源所具有的能量能产生源源不断的动力,这实际上是一种一旦有初始能量输入就能够永久输出动力的装置,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本申请的环保能源可以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循环利用,根据闭口系统循环热力过程的热力学第一定律:工质经历一个循环回复到原始状态后,它在整个循环中从外界得到的净热量应等于对外做的净功,即循环工作的热力发动机向外界不断地输出机械功必须消耗一定的热能。但本申请的环保工质在所述装置内循环工作而不断对外做功时,却无需消耗热能,明显违背热力学第一定律。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4月05日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吸取物质压缩罐装置”、“喷射设备”等技术特征删除,克服了超范围问题,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又于2019年04月11日、2019年05月04日分别提交了新的意见陈述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环保能源,包括物质、发热室、发热、做功、排出、冷却、吸取、压缩罐、降压、再送入发热室做功、喷射、循环利用,其特征是:物质发热做功后,排出时冷却、吸取部分物质到压缩罐内,排出的物体降压后,再送入发热室做功源循环利用,物质发热、降压循环产生动力,靠自身就解决能源补充问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取到缩罐内的物质喷射到发热室内,其特征是:使产生的动力更加充足。”
复审请求人认为: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热力学第一定律等多项自然规律,在创新发展中,是等着被打破的。热力学第一定律无法改变、掩盖环保能源使轮船、飞机不用返程补充能源,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的事实。本申请环保能源克服传统的各种需要动力的地方需要大量能源补充,影响动力连续性的弊端。本申请利用物质液氮,液氮送入发热室做功,成为纯气态氮排出时冷却成为液氮,再送入发热室做功源循环利用,靠自身就可以解决能源补充问题。本申请是一种一旦有初始液氮,输入成气体再还原成液态气体不断循环,就能够永久输出动力的环保能源。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2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环保能源可以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循环利用,可以在发热室无限次地做功产生动力,也就是说,初始状态下送入发热室的一定量的环保能源所具有的能量能产生源源不断的动力,但仅依靠最初送入发热室的环保能源的能量转化为动力,在不消耗其他外来能量的情况下,所述装置就可以持续地为轮船、飞机等需要动力的地方提供动力,实际上是一种一旦有初始能量输入就能够永久输出动力的装置,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本申请的环保能源可以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循环利用,显然本申请的上述装置构成为闭口系统,根据闭口系统循环热力过程的热力学第一定律:工质经历一个循环回复到原始状态后,它在整个循环中从外界得到的净热量应等于对外做的净功,即循环工作的热力发动机向外界不断地输出机械功必须消耗一定的热能。但本申请的环保工质在所述装置内循环工作而不断对外做功时,却无需消耗热能,这实质上构成为第一类型永动机,明显违背热力学第一定律。本申请记载的环保能源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的循环工作过程违背了多项自然规律,发热室是不可能持续为外界提供动力的,不能达到其所声称环保能源做功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2019年07月15日分别提交了新的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环保能源可以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循环利用,物质经历循环,在整个循环中得到热量对外做功,又送入发热室做功源循环利用,这样的技术方案消耗热能非常少甚至没有;循环利用使环保能源达到使各种需要动力的地方,如轮船、飞机使用环保能源,就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的有益效果,符合专利法各项规定。原说明书记载利用物质发热做功,液态空气、液态氮气、液态混合气体或其他具备较低沸点、较低汽化热、较低临界温度的液态气体或水不是物质吗?专利法第33条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把属于物质范围的液态空气、液态氮气等拿来解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益效果,合议组不予接受,何以见得合议组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环保能源可采用下列技术方案得到所述的技术效果:物质受热气化对外做功温度得到20度,同时产生的动力用在物质吸取到压缩罐内,超高压容器可达到1000Mpa。物质反复循环利用,有初始物质输入反复循环利用就能够永久输出动力。合议组认为向外界不断地输出机械功就一定要大量热能补充是非常错误的。合议组不能照搬定律来掩盖环保能源循环利用使各种需要动力的地方,如轮船、飞机使用环保能源,就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的事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04月05日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其中2019年04月05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初审部门依职权修改后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4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页和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
关于说明书部分,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5日提交了经修改的说明书,其具体内容与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内容一致,只是在个别语序或用语表达上存在不同表述,以及部分内容重复出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部分,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5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2修改后的内容与原始说明书技术内容相同,仅调整个别语序和用语表达,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环保能源。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2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环保能源,利用物质发热做功后,排出时冷却和吸取部分物质到压缩罐内,排出的物质降压后,再送入发热室做功能源循环利用,靠自身就可以解决能源补充问题”。本申请的工作原理是:将环保能源物质送入发热室做功,排出时冷却,吸取部分物质到压缩罐内,因为物体降了压所以发热的物质就可以继续排出,排出的物体降压后,再送入发热室做功,吸入压缩罐内的物质喷射到发热室内,使产生的动力更加充足。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环保能源可以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循环利用,可以在发热室无限次地做功产生动力,也就是说,初始状态下送入发热室的一定量的环保能源所具有的能量能产生源源不断的动力,但仅依靠最初送入发热室的环保能源的能量转化为动力,在不消耗其他外来能量的情况下,所述装置就可以持续地为轮船、飞机等需要动力的地方提供动力,实际上是一种一旦有初始能量输入就能够永久输出动力的装置,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
另外,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本申请的环保能源可以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循环利用,显然本申请的上述装置构成为闭口系统,根据闭口系统循环热力过程的热力学第一定律:工质经历一个循环回复到原始状态后,它在整个循环中从外界得到的净热量应等于对外做的净功,即循环工作的热力发动机向外界不断地输出机械功必须消耗一定的热能。但本申请的环保工质在所述装置内循环工作而不断对外做功时,却无需消耗热能,这实质上构成为第一类型永动机,明显违背热力学第一定律。
因此,本申请记载的环保能源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的循环工作过程违背了多项自然规律,发热室是不可能持续为外界提供动力的,不能达到其所声称环保能源做功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环保能源可以在发热室、压缩罐等装置之间循环利用,物质经历循环,在整个循环中得到热量对外做功,又送入发热室做功源循环利用,这样的技术方案消耗热能非常少甚至没有;循环利用使环保能源达到使各种需要动力的地方,如轮船、飞机使用环保能源,就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的有益效果,符合专利法各项规定。原说明书记载利用物质发热做功,液态空气、液态氮气、液态混合气体或其他具备较低沸点、较低汽化热、较低临界温度的液态气体或水不是物质吗?专利法第33条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把属于物质范围的液态空气、液态氮气等拿来解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益效果,合议组不予接受,何以见得合议组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环保能源可采用下列技术方案得到所述的技术效果:物质受热气化对外做功温度得到20度,同时产生的动力用在物质吸取到压缩罐内,超高压容器可达到1000Mpa。物质反复循环利用,有初始物质输入反复循环利用就能够永久输出动力。合议组认为向外界不断地输出机械功就一定要大量热能补充是非常错误的。合议组不能照搬定律来掩盖环保能源循环利用使各种需要动力的地方,如轮船、飞机使用环保能源,就不用返程补充能源,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的事实。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有关环保能源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意见);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利用液态空气、液态氮气、液态混合气体或其他具备较低沸点、较低汽化热、较低临界温度的液态气体或水、液氮作为循环工质的工作过程及达到的效果,由于原说明书中和权利要求书只是限定了“物质”,但未具体记载“物质”的具体名称,所述液态空气等物质既不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而不予接受;与此类似,复审请求人所述“物质受热气化对外做功温度得到20度,同时产生的动力用在物质吸取到压缩罐内,超高压容器可达到1000Mpa” 既不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而也不予接受;本申请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和热力学第一定律(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意见),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热力学第一定律作为科学定律,已经无数次被证明是正确的,任何涉及能量转化的过程都遵循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任何伴有热现象的能量转换和转移过程都遵循热力学第一定律,这是无可辩驳的。本申请的环保能源并不能解决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环保能源使轮船、飞机不用返程补充能源的效果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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