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受径向负载的圆形引导部的密封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33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64156
优先权日:2013-12-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67880.2
申请日:2014-12-12
复审请求人:SMS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保军
合议组组长:孙锐
参审员:杨桂全
国际分类号:F16J15/32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可以得到的,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7880.2,名称为“用于受径向负载的圆形引导部的密封组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MS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1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02402644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受径向负载的圆形引导部的密封组件,其尤其设置在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以用于移动的机器元件,其中,引导杆或活塞杆(10)能沿轴向运动地支承在至少一个引导套筒(13)中,并且为所述引导杆或活塞杆(10)分配有作为密封器件的、设置成与所述引导套筒(13)的前端沿轴向相邻的带有径向的运动间隙的刮擦器(18),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擦器(18)由非弹性的材料构成,并且布置在带有用于所述刮擦器(18)的径向的自由空间(21)地环绕地构造在容纳所述引导杆或活塞杆(10)的构件(7)处或中的槽(15)中,设有同心地包围所述刮擦器(18)的支撑环(16),该支撑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24),在环绕的槽(15)的壁部(22、23)之间的净宽稍大于所述支撑环(16)的宽度,其中,所述密封部(24)贴靠在所述壁部(22、23)中的一个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尤其设置在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以用于移动的机器元件;(2)本申请的引导杆或活塞杆能沿轴向运动地支承在至少一个引导套筒中,并且为所述引导杆或活塞杆分配有设置在所述引导套筒的前端沿轴向相邻的刮擦器,可设置在引导杆或活塞杆构件的槽中;(3)本申请的支撑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成型机的辊磨损较严重,将上述密封结构设置在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以用于移动的机器元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引导套筒和轴配合是常规设置方式,且引导套筒与轴长期配合使用磨损后会出现偏心或偏移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密封结构用于密封引导套筒和轴,且相应的将引导杆或活塞杆能沿轴向运动地支承在至少一个引导套筒中,并且为所述引导杆或活塞杆分配有设置在所述引导套筒的前端沿轴向相邻的刮擦器,可设置在引导杆或活塞杆构件的槽中;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为保证存在运动间隙的情况下仍能保证套筒的密封性,将支撑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支撑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对比文件3中浮动内环6两侧的减压槽8的径向内外两端为两个密封坝7,因此,在浮动内环6的两侧已经设置密封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浮动外环5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这样做是多余的,且对比文件3的浮动外环5为不锈钢金属材料,其功能是提高组件强度,浮动外环5的两侧与密封座4以及前挡板的距离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不会想到使浮动外环5设置得更长,从而可在端面嵌入密封部。本申请通过环形件端面中的密封部实现持久密封引导套筒或支承部件,与现有技术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要实现当轴有磨损时仍能够保证较好的密封效果,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是设置两个密封坝7的方式防止脏物进入到轴部,而本申请采用的是通过设置密封圈的方式防止脏物进入到导向筒处,这属于本领域中采用的常规密封方式,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密封组件尤其设置在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以用于移动的机器元件,引导杆或活塞杆能沿轴向运动地支承在至少一个引导套筒中,并且为所述引导杆或活塞杆分配有作为密封器件的、设置成与所述引导套筒的前端沿轴向相邻的刮擦器,支承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所述密封部贴靠在所述壁部中的一个上。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的引导杆或活塞杆始终良好密封,避免污物进入引导套筒和杆之间的空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因引导套筒磨损后,引导杆或活塞杆径向偏移导致密封效果变差的情况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浮环组件应用于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的引导杆或活塞杆上,使浮动内环6与引导杆或活塞杆配合,浮动外环5与安装座之间设有运动间隙,并使浮环组件与沿轴向支承引导杆或活塞杆的引导套筒相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引导杆或活塞杆的密封问题时容易做出的常规设计;“槽 密封件”是本领域惯用的密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刮擦器或支撑环与壁部之间进行密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将“槽 密封件”的密封方式布置在支撑环与壁部的一个之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支撑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对比文件3所采用的方式是在浮动内环上设置密封坝,浮动外环5的两侧与密封座4以及前挡板的距离较大,浮动外环5由金属构造,基于减小重量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浮动外环沿轴向延长并在其上开槽,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所述的采用本领域惯用的“槽 密封件”的密封方式,需要将浮动外环沿轴向延长并在其上开槽明显是在阅读了本申请之后而想到的方式。本申请通过环形件端面中的密封部实现持久密封引导套筒或支承部件,与现有技术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受径向负载的圆形引导部的密封组件。
经查,对比文件3(CN202402644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9日)公开了一种浮动环密封装置,其为一种用于径向负载的圆形引导部的密封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0-15段,附图1):包括密封座4、前挡板2、卡圈3、浮环组件,浮环组件内径与转子1外径贴合处构成主密封面,高压腔PH的高压气体推动浮环组件向低压腔PL移动,使浮环组件紧贴密封座4形成二次密封面,其中浮动内环6带有径向的运动间隙(浮动内环6相当于权利要求1刮擦器),浮动内环6由C/C复合材料(属于一种非弹性的材料)制作,并且布置在带有用于浮动内环6的径向的自由空间地环绕在容纳转子1(相当于权利要求1引导杆或活塞杆)中的槽中,设有同心地包围浮动内环6的浮动外环5(相当于支撑环),在环绕的槽的壁部之间的净宽稍大于浮动外环5的宽度,浮动内环6两侧的二次密封面上加工有减压槽8,在正负压差作用下,可以减小浮动内环6与密封座4、前挡板2的接触面积,浮动内环6两侧的减压槽8的径向内外两端为两个密封坝7。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密封组件尤其设置在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以用于移动的机器元件,引导杆或活塞杆能沿轴向运动地支承在至少一个引导套筒中,并且为所述引导杆或活塞杆分配有作为密封器件的、设置成与所述引导套筒的前端沿轴向相邻的刮擦器,支承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所述密封部贴靠在所述壁部中的一个上。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的引导杆或活塞杆始终良好密封,避免污物进入引导套筒和杆之间的空隙中。
对比文件3的浮环组件包括浮动内环6、浮动外环5,当转子1发生跳动偏移时,由于为浮环组件设置了运动间隙,浮动内环6仍能保持良好的密封性能,对比文件3给出了浮环组件自动地在发生偏移的杆件上定心并且始终密封地包围杆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因引导套筒磨损后,引导杆或活塞杆径向偏移导致密封效果变差的情况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浮环组件应用于成型机、例如环坯压机或径轴向轧环机中的引导杆或活塞杆上,使浮动内环6与引导杆或活塞杆配合,浮动外环5与安装座之间设有运动间隙,并使浮环组件与沿轴向支承引导杆或活塞杆的引导套筒相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引导杆或活塞杆的密封问题时容易做出的常规设计;至于“支承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所述密封部贴靠在所述壁部中的一个上”则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槽 密封件”的密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刮擦器或支撑环与壁部之间进行密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将“槽 密封件”的密封方式布置在支撑环与壁部的一个之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支撑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对比文件3所采用的方式是在浮动内环上设置密封坝,浮动外环5的两侧与密封座4以及前挡板的距离较大,浮动外环5由金属构造,基于减小重量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浮动外环沿轴向延长并在其上开槽,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所述的采用本领域惯用的“槽 密封件”的密封方式,需要将浮动外环沿轴向延长并在其上开槽明显是在阅读了本申请之后而想到的方式。本申请通过环形件端面中的密封部实现持久密封引导套筒或支承部件,与现有技术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支撑环在至少一个环形件端面中构造成具有嵌入的密封部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槽 密封件”的密封方式,虽然对比文件3中采用了两个密封坝的方式进行密封,但这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采用与对比文件3相同的方式实现该类密封。事实上,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浮环组件与相邻壁部之间需要形成二次密封面的技术启示,要形成该二次密封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既可以采用对比文件3的方式,在浮动内环(刮擦器)上设置密封坝;也可以采用本领域惯用的“槽 密封件”的密封方式,即在浮动内环(刮擦器)或浮动外环(支撑环)上开槽,并将密封件嵌入槽和相应的壁部之间,上述两种密封方式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若是选择了在浮动外环(支撑环)上设置密封部,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需要将浮动外环沿轴向延长并在其上开槽,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得到的。
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将金属浮动外环延长会增大重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浮动外环沿轴向延长并在其上开槽。合议组认为,“槽 密封件”的方式结构简单、实施方便,并且不设置密封坝可以降低浮动内环(刮擦器)的加工难度和重量,因此该理由并无说服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述两种密封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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