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方法及系统、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11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881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08277.7
申请日:2014-12-2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小倩
合议组组长:杨红丽
参审员:夏彩杰
国际分类号: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他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存在能够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8277.7,名称为“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方法及系统、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两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 103200430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对比文件2,CN 103546725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7项、说明书第1-179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6、9、14、17的内容如下:
“1.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该方法包括:
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
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
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
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媒体流数据为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数据。”
“6.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中,该方法包括:
向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
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服务器用于在接收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时,建立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以将所述媒体流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9.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发送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
第一建立单元,用于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
第一转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媒体流数据为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数据。”
“14.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建立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服务器用于在接收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时,建立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以将所述媒体流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17.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电子设备;
第二电子设备;
服务器;
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以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并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媒体流数据;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用于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以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
所述服务器还用于在建立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连接后,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媒体流数据;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用于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并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根据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子设备输出的流畅性。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电子设备端根据其支持的协议进行协议转换以提高设备输出的流畅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6和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①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②第二电子设备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子设备输出的流畅性及选择媒体流数据的发送方式。其中区别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区别②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对应的装置,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7、10、15的内容,分别加入到权利要求1、6、9和14中,将特征“所述连接为长连接”、“在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特征“所述连接为长连接”、“其中,在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加入到权利要求9中,将特征“所述连接为长连接”加入到权利要求6和14中,删除权利要求2、7、10和15,将特征“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其中,在检测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所述服务器采用推送方式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流媒体数据”、“在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所述连接为长连接”加入权利要求17中,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系统架构不同,数据传输方式不同,本申请中第一电子设备与服务器之间建立长连接后,服务器采用推送方式持续向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并在检测到第一电子设备与服务器之间连接链路断开后,停止向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而对比文件1主动从服务器获取内容;②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所述媒体流数据为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数据”;本申请中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该媒体流数据就是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给服务器的数据,即服务器并未对该媒体流数据进行协议解析;而对比文件1需要在服务器处对媒体流数据进行协议解析;③对比文件2公开的格式转换与本申请中的协议转换作用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2中服务器需要进行媒体流数据的协议解析。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该方法包括:
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
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所述连接为长连接;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
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
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媒体流数据为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数据;
所述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具体为:
接收所述服务器采用推送方式发送的媒体流数据;
在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具体为:
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依据接收顺序依次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具体为:
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时间段标识的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
所述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具体为: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第一时刻到第二时刻之间的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为与所述时间段标识对应的起始时刻,所述第二时刻为与所述时间段标识对应的截止时刻。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具体为: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从第二电子设备实时接收的媒体流数据。
5.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中,该方法包括:
向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所述连接为长连接;
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服务器用于在接收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时,建立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以将所述媒体流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所述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之后,还包括:
检测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之前,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第三时刻;
确定所述第三时刻达到预设的目标时刻。
7.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发送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时,向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
第一建立单元,用于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所述连接为长连接;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
第一转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媒体流数据为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数据;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具体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采用推送方式发送的媒体流数据;
其中,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换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依据接收顺序依次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单元具体用于在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时间段标识的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具体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第一时刻到第二时刻之间的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为与所述时间段标识对应的起始时刻,所述第二时刻为与所述时间段标识对应的截止时刻。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单元具体用于在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时,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从第二电子设备实时接收的媒体流数据。
11.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建立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所述连接为长连接;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其中,所述服务器用于在接收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时,建立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以将所述媒体流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还包括:
检测停止单元,用于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的第三时刻;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三时刻达到预设的目标时刻。
13.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电子设备;
第二电子设备;
服务器;
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以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并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媒体流数据;其中,在检测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用于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以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
所述服务器还用于在建立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连接后,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媒体流数据;其中,所述服务器采用推送方式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媒体流数据;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用于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并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在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
所述连接为长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是根据用户的操作向服务器发送请求,建立与服务器的连接后,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数据获取和传输方式本质相同,终端从服务器获取数据的系统架构本质也相同。而服务器与电子设备建立长连接采用推送的方式向发送媒体流数据、检测到连接链路断开后停止向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是本领域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所述媒体流数据为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数据”,且上述特征不能体现“服务器并未对该媒体流数据进行协议解析”,不能体现服务器和第一电子设备间的媒体流数据传输不需要遵循媒体流传输协议。(3)对比文件2公开了:客户端的播放模块支持各种主要媒体形式和编码,如RTSP等媒体流协议,说明RTSP媒体流协议就是客户端支持的一种编码形式即客户端支持的一种格式,在客户端处进行的格式转换即为将媒体流文件转换成客户端能够支持的协议格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200430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
对比文件2,CN 103546725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个人内容分享方法、系统、服务器和终端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188]段,附图1-9):第一终端的用户为第一用户(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第二终端设备的用户为第二用户(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以第二用户获取第一用户的个人内容为例(相当于所述流媒体数据为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数据),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接收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请求,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根据属性信息生成并存储第一个人内容库的配置信息;个人内容服务器接收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二请求消息,第二请求消息用于建立会话(相当于向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传输请求,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第二用户获得第一内容库的内容列表后,从内容列表中选择目标个人内容,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根据目标个人内容的标识获取对应的个人内容访问信息,根据所述个人内容访问信息向第二终端设备提供目标个人内容(相当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①接收到用户针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操作,在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连接为长连接,接收所述服务器采用推送方式发送的媒体流数据;②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媒体流传输请求及如何减轻都在服务器处进行媒体流协议转换的负担。
对于区别①,用户需要在电子设备上观看视频时,通常会进行点击播放按钮等操作,并由此触发传输播放媒体数据流的请求;而当检测到电子设备和服务器之间的链路断开,为了不做无用功,也停止向服务器发送数据;与服务器建立长连接,并实时推送媒体流数据给服务器或从服务器处接收媒体流数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IPTV用户没有主动发送内容或内容链接则其他用户无法获取该用户的个人内容的技术问题,不涉及协议转换的内容,没有给出任何不在服务器处进行协议转换而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减轻服务器负担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0094]段,权利要求1-10,附图1-5):手机客户端接收流媒体视频文件,将流媒体视频文件进行压缩转换,转换成手机客户端能够播放的视频文件格式的第一流媒体视频文件,手机客户端采用JMF多媒体播放,存储并播放第一流媒体视频文件(相当于电子设备输出媒体流数据),从而可保证手机客户端能够打开不同格式的视频监控文件,保证用户准确而且及时地获得与用户相关的视频监控信息,JMF多媒体播放可以将不同格式(如VCD/DVD/WAV/AVI/PMG/MP3)的视频文件批量转码为网络上支持观看的流媒体格式(ASF/WMA/FLV等),对各种主要媒体形式和编码支持,如M-JPEG、H.263、MP3、RTP和RTSP等。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JMF多媒体播放支持多种协议及编码形式,以及可以进行流媒体格式转换,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在手机客户端处进行视频协议转换,流媒体格式转换并不等于视频协议转换,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且对比文件2进行流媒体格式转换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监控中心传来的视频的格式是固定的在手机客户端处可能无法打开,而本申请“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都在服务器处进行媒体流协议转换的负担,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手段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不在服务器处进行协议转换而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减轻服务器负担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原来在服务器处进行的媒体流协议转换变为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媒体流的协议转换,因为进行媒体流协议转换的第一电子设备处环境简单,达到了避免出现时延,提高第一电子设备输出流媒体数据流畅性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个人内容分享方法、系统、服务器和终端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188]段,附图1-9):第一终端的用户为第一用户(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第二终端设备的用户为第二用户(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以第二用户获取第一用户的个人内容为例,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接收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请求(相当于向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第一终端设备向IPTV应用实体发送第一请求消息,IP应用实体向内容服务器发送个人内容上传邀请,第一终端根据个人内容上传邀请,将自身存储的上述属性信息对应的个人内容上传到服务器,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根据属性信息生成并存储第一个人内容库的配置信息(相当于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所述服务器用于在接收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时,建立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连接);个人内容服务器接收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二请求消息,第二请求消息用于建立会话;第二用户获得第一内容库的内容列表后,从内容列表中选择目标个人内容,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根据目标个人内容的标识获取对应的个人内容访问信息,根据所述个人内容访问信息向第二终端设备提供目标个人内容(相当于以将所述媒体流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①所述连接为长连接,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之后,检测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②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根据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输数据流及如何减轻都在服务器处进行媒体流协议转换的负担。
对于区别①,与服务器建立长连接,并实时推送媒体流数据给服务器或从服务器处接收媒体流数据;而当检测到电子设备和服务器之间的链路断开,为了不做无用功,也停止向服务器发送数据;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IPTV用户没有主动发送内容或内容链接则其他用户无法获取该用户的个人内容的技术问题,不涉及协议转换的内容,没有给出任何不在服务器处进行协议转换而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减轻服务器负担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0094]段,附图1-5):手机客户端接收流媒体视频文件,将流媒体视频文件进行压缩转换,转换成手机客户端能够播放的视频文件格式的第一流媒体视频文件,手机客户端采用JMF多媒体播放,存储并播放第一流媒体视频文件,从而可保证手机客户端能够打开不同格式的视频监控文件,保证用户准确而且及时地获得与用户相关的视频监控信息,JMF多媒体播放可以将不同格式(如VCD/DVD/WAV/AVI/PMG/MP3)的视频文件批量转码为网络上支持观看的流媒体格式(ASF/WMA/FLV等),对各种主要媒体形式和编码支持,如M-JPEG、H.263、MP3、RTP和RTSP等。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JMF多媒体播放支持多种协议及编码形式,以及可以进行流媒体格式转换,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在手机客户端处进行多媒体协议转换,流媒体格式转换并不等于视频协议转换,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且对比文件2进行流媒体格式转换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监控中心传来的视频的格式是固定的在手机客户端处可能无法打开,而本申请“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都在服务器处进行视频流协议转换的负担,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手段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不在服务器处进行协议转换而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减轻服务器负担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通过将原来在服务器处进行的视频协议转换变为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媒体流的协议转换,因为进行媒体流协议转换的第一电子设备处环境简单,达到了避免出现时延,提高第一电子设备输出流媒体数据流畅性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和1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和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和5具有创造性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7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5、7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8-10和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媒体流数据的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个人内容分享方法、系统、服务器和终端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188]段,附图1-9):第一终端的用户为第一用户(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第二终端设备的用户为第二用户(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以第二用户获取第一用户的个人内容为例,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接收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请求(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用于向服务器发送第二媒体流传输请求),第一终端设备向IPTV应用实体发送第一请求消息,IP应用实体向内容服务器发送个人内容上传邀请,第一终端根据个人内容上传邀请,将自身存储的上述属性信息对应的个人内容上传到服务器,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根据属性信息生成并存储第一个人内容库的配置信息(相当于以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所述服务器用于在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媒体流数据);个人内容服务器接收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二请求消息,第二请求消息用于建立会话(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第一媒体流传输请求,以建立与所述服务器的连接);第二用户获得第一内容库的内容列表后,从内容列表中选择目标个人内容,个人内容分享服务器根据目标个人内容的标识获取对应的个人内容访问信息,根据所述个人内容访问信息向第二终端设备提供目标个人内容(相当于所述服务器还用于在建立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连接后,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媒体流数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用于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媒体流数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①所述连接为长连接,采用推送方式实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服务器采用推送方式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媒体流,在检测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媒体流数据;在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链路断开时,停止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媒体流数据;②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数据并输出转换后的媒体流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输数据流及如何减轻都在服务器处进行媒体流协议转换的负担。
对于区别①,与服务器建立长连接,并实时推送媒体流数据给服务器或从服务器处接收媒体流数据;以及当检测到电子设备和服务器之间的链路断开,为了不做无用功,也停止向服务器发送数据;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IPTV用户没有主动发送内容或内容链接则其他用户无法获取该用户的个人内容的技术问题,不涉及协议转换的内容,没有给出任何不在服务器处进行协议转换而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减轻服务器负担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0094]段,附图1-5):手机客户端接收流媒体视频文件,将流媒体视频文件进行压缩转换,转换成手机客户端能够播放的视频文件格式的第一流媒体视频文件,手机客户端采用JMF多媒体播放,存储并播放第一流媒体视频文件,从而可保证手机客户端能够打开不同格式的视频监控文件,保证用户准确而且及时地获得与用户相关的视频监控信息,JMF多媒体播放可以将不同格式(如VCD/DVD/WAV/AVI/PMG/MP3)的视频文件批量转码为网络上支持观看的流媒体格式(ASF/WMA/FLV等),对各种主要媒体形式和编码支持,如M-JPEG、H.263、MP3、RTP和RTSP等。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JMF多媒体播放支持多种协议及编码形式,以及可以进行流媒体格式转换,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在手机客户端处进行视频协议转换,流媒体格式转换并不等于视频协议转换,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且对比文件2进行流媒体格式转换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监控中心传来的视频的格式是固定的在手机客户端处可能无法打开,而本申请“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支持的目标协议转换所述媒体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都在服务器处进行视频流协议转换的负担,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手段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不在服务器处进行协议转换而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减轻服务器负担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通过将原来在服务器处进行的视频协议转换变为在第一电子设备处进行媒体流的协议转换,因为进行媒体流协议转换的第一电子设备处环境简单,达到了避免出现时延,提高第一电子设备输出流媒体数据流畅性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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