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井温度测量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深水井温度测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98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720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8744.8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成都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钱凌影
合议组组长:潘圆圆
参审员:赵奕磊
国际分类号:G01K1/06,G01K1/08,G01K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8744.8,名称为“深水井温度测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成都理工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085712U,公告日2015年01月07日;
对比文件2:CN 102955063A,公开日2013年03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深水井温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套(3),外套(3)材质为夜光有机玻璃,外套(3)顶部有绳孔(2),绳孔(2)穿有拉绳(1);内套(6)通过卡槽(7)安装在外套(3)内,内套(6)包括两个橡胶条,两个橡胶条之间留有开口,温度计(8)放置两个橡胶条之间,开口用于观察温度计(8);开口处安装有保护皮带(4),所述的保护皮带(4)两端通过扣钉(5)安装在外套(3)内。”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深水井温度测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精确测量不同水深温度的抗震防摔温度测量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外套材质为夜光有机玻璃;(2)两个橡胶条之间留有开口,开口用于观察温度计,开口处安装有保护皮带,所述的保护皮带两端通过扣钉安装在外套内。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为权利要求1增加技术特征“外套底部为锥形”。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外套底部为锥形,内套通过卡槽安装在外套内,内套包括两个橡胶条,两个橡胶条之间留有开口,温度计放置两个橡胶条之间。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温度计在下放过程中更加顺利以及保护温度计主体不被损坏。1)本申请中由于外套底部为锥形,可以减小温度计在下放时水的阻力,更容易将温度计下放至需要测量水温的位置;对比文件1的测量装置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进入到水体中,就会使测量装置发生倾倒,这就可能会出现测量装置因倾倒与外界物体发生碰撞进而造成测量装置损坏的情况,还可能出现上管体先沉入到水中,下管体还在水面上的情况,由于在下管体的下管口处安装单向阀,使下管体内没有通过排水孔及时排出的气体封闭在下管体内,使测量装置无法下沉到需测水温的位置。2)本申请的温度计设置在内套两个橡胶条之间,在测量装置下放时不会出现温度计底部与水面直接接触的情况,进而避免了因水表面张力的原因使温度计损坏。对比文件1中温度计在下管体内与水直接接触,在此过程中,如果测量装置下放速度过快,在与水面接触时就可能会出现水快速进入到下管体内与温度计接触,在水表面的张力作用下对温度计造成损坏。3)本申请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且不容易被损坏,通过拉绳将温度计下放到深水井里过程顺利,不会出现温度计损坏的情况,外套为夜光有机玻璃,可以在夜晚发出荧光,照亮温度计读数,并且能在看清测量水温的位置,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深水井温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套(3),外套(3)材质为夜光有机玻璃,外套(3)顶部有绳孔(2),绳孔(2)穿有拉绳(1),外套(3)底部为锥形;内套(6)通过卡槽(7)安装在外套(3)内,内套(6)包括两个橡胶条,两个橡胶条之间留有开口,温度计(8)放置两个橡胶条之间,开口用于观察温度计(8);开口处安装有保护皮带(4),所述的保护皮带(4)两端通过扣钉(5)安装在外套(3)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a.外套的材质为夜光有机玻璃;b.外套底部为锥形;两个橡胶条,开口处安装有保护皮带,保护皮带两端通过扣钉安装在外套内。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09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深水井温度测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量一种不同水深温度的温度测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0020]段、附图1):外套管2(相当于外套);外套管2的由PVC材料制成;如附图1所示,外套管2顶部有绳孔,绳孔穿有绳索5(相当于拉绳);两个环形橡胶塞3嵌装在外套管2的内腔中(相当于内套通过卡槽安装在外套内,内套包括两个橡胶塞);两个环形橡胶塞3之间留有开口,温度计1放置两个环形橡胶塞3之间,开口用于观察温度计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a.外套的材质为夜光有机玻璃;b.外套底部为锥形;两个橡胶条,开口处安装有保护皮带,保护皮带两端通过扣钉安装在外套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黑暗中便于观察以及如何保护入水的温度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试电笔,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0020]段、附图1):测温组件包括与透明绝缘手柄2的外壳制成一体的温度计,外壳上涂覆有荧光粉。外壳涂覆荧光粉的作用在于在黑暗环境中发光便于观察,与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外套管2材质选择为能够在黑暗中发光的材质,而夜光有机玻璃属于本领域常见的黑暗发光材料。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b:为了便于入水,而将入水装置的底部设计为减少水阻力的锥形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两个环形橡胶塞来提高温度计抗震防摔功能的情况下,将固定温度计的两个环形橡胶塞设计为本领域常见的两个橡胶条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在使用两个橡胶条保护温度计时,橡胶条之间同样留有用于观察温度计的开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为防止温度计从观察窗口脱落,通过扣钉安装保护皮带以保护温度计,这是为防止条状物体脱落的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外套底部为锥形,内套通过卡槽安装在外套内,内套包括两个橡胶条,两个橡胶条之间留有开口,温度计放置两个橡胶条之间。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温度计在下放过程中更加顺利以及保护温度计主体不被损坏。
1)本申请中由于外套底部为锥形,可以减小温度计在下放时水的阻力,更容易将温度计下放至需要测量水温的位置;对比文件1的测量装置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进入到水体中,就会使测量装置发生倾倒,这就可能会出现测量装置因倾倒与外界物体发生碰撞进而造成测量装置损坏的情况,还可能出现上管体先沉入到水中,下管体还在水面上的情况,由于在下管体的下管口处安装单向阀,使下管体内没有通过排水孔及时排出的气体封闭在下管体内,使测量装置无法下沉到需测水温的位置。
2)本申请的温度计设置在内套两个橡胶条之间,在测量装置下放时不会出现温度计底部与水面直接接触的情况,进而避免了因水表面张力的原因使温度计损坏。对比文件1中温度计在下管体内与水直接接触,在此过程中,如果测量装置下放速度过快,在与水面接触时就可能会出现水快速进入到下管体内与温度计接触,在水表面的张力作用下对温度计造成损坏。
3)首先,对比文件1开口是设置在外套管上,而且在开口处还设置有透明观察窗,是为了便于观察玻璃管温度计主体上的温度刻度,而且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温度计在下放过程中更加顺利以及保护温度计主体不被损坏,并不是合议组认为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保护温度计橡胶部件的形状;其次,即使有现有技术中有关于锥形探头的启示,也无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锥形探头虽然能够更好地贯入到水中,但对比文件1为中空结构,结合其外套管的特征,会使温度计无法正常与水接触,也无法下降到足够深度,使用受限;最后,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温度计放置两个橡胶条之间的技术特征,可以得出温度计是安装外套内的,而且在说明书附图1可以很直观的看出温度计底部设置在外套内,温度测量装置在下方至水面时,外套会先与水面接触,水面的张力会由外套来承受,不会出现温度计底部与水面直接接触的情况,进而避免了因水表面张力的原因使温度计损坏,这是对比文件1所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
4)本申请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且不容易被损坏,通过拉绳将温度计下放到深水井里过程顺利,不会出现温度计损坏的情况,外套为夜光有机玻璃,可以在夜晚发出荧光,照亮温度计读数,并且能在看清测量水温的位置,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与合议组存在不同,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橡胶塞与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条形状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两个橡胶塞3之间留有开口,且温度计放置在两个橡胶塞之间,开口用于观察温度计。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保护温度计的橡胶部件的形状。而利用橡胶条来保护温度计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1)关于外套底部为锥形:锥形探头能够减小贯入阻力,是传感器领域对探头形状的常规设计,土质勘探中的测温探头,以及生活领域中的钻头,均给出了利用锥形头部以减小阻力的技术启示,从而将外套底部设置为锥形,能够增大与水面的接触压强,便于克服水张力从而便于下沉水中,这是温度计领域技术人员为便于测温装置进入水中的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2)关于橡胶条的设置:首先,权利要求1中对于橡胶条与温度计的位置关系仅限定了“温度计放置两个橡胶条之间”,并没有提及温度计的底部是否与水面直接接触,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记载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在测量装置下放时不会出现温度计底部与水面直接接触的情况,进而避免了因水表面张力的原因使温度计损坏”。其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提高温度计的抗震防摔能力的情况下,温度计与水面接触时会受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为了保护温度计的入水部分而设置相应的保护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3)首先,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1所示,两个环形橡胶塞3之间留有开口。该开口并非在外套管上而是开设在两个环形橡胶塞3之间,合议组并非将透明观察窗204认定为本申请的开口。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可知,合议组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保护温度计橡胶部件的形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入水的温度计。 其次,正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现有技术中有关于锥形探头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结合现有技术中公知的技术将对比文件1中的外套管设计为锥形,从而实现便于入水的技术效果。最后,仅从权利要求1的记载“温度计放置两个橡胶条之间”中无法判断温度计的底部是否必然被橡胶套完全覆盖,创造性的评述是基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范围,不能带入说明书附图中的理解,况且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1为示意性的,也无法确定温度计的底部是否必然被橡胶套完全覆盖。
4)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中类似结构的温度计,且同样能够抗震防摔测量深水温度。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夜光有机玻璃”,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温度计外壳上涂覆荧光粉从而在黑暗环境中发光便于观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同样能取得与本申请类似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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