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74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464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1659.7
申请日:2015-11-04
复审请求人:上海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继嗣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李彩芬
国际分类号:F16F9/53(2006.01);B23B2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1659.7,名称为“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理工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3962883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由与车床溜板箱(19)固定连接的固定磁极组件和与自制车刀(18)过盈连接的振动磁极组件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磁极组件包括端盖(12)、箱体(14)、固定磁极板(15),端盖(12)与箱体(14)之间固定连接,并且中间具有放置固定磁极组件和振动磁极组件的空间,两个固定磁极板(15)分别与端盖(12)和箱体(14)内侧的圆柱孔过盈配合连接,所述振动磁极组件包括两个圆盘状铁芯(9)、骨架(10)、芯轴(7)、自制车刀(18),芯轴(7)前端通过莫氏圆锥与自制车刀(18)配合连接,自制车刀(18)固定在方刀架(17)上;
端盖(12)和箱体(14)的空间内注入磁流变液,两圆盘状铁芯(9)置于端盖(12)和箱体(14)之间的空间内,并与芯轴(7)过盈配合连接,圆盘状铁芯(9)外圆的骨架(10)上缠绕有励磁线圈(11)。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改变背吃刀量时,所述箱体(14)通过外六角螺钉(20)与方刀架(17)连接,使整个装置在调整过程中能同步移动,以保证磁极间隙的不变;当调刀结束后,所述固定磁极组件与方刀架(17)分离,由移动压板(4)压在箱体(14)的凸缘上将固定磁极组件固定在溜板箱(19)上,使固定磁极板(15)在切削振动中不随刀具一起振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4)的底面加工出与溜板箱(19)上导轨相匹配的燕尾槽,用于在改变背吃刀量时,为箱体(14)在沿溜板箱(19)上移动导向,保证固定磁极组件在溜板箱(19)上更加平稳、顺利地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圆盘状铁芯(9)、固定磁极板(15)均为软铁磁性材料,所述端盖(12)、箱体(14)、芯轴(7)均为非导磁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磁极组件通过移动压板(4)和支撑钉(3)与溜板箱(19)固定连接,其中,支撑钉(3)的高度可以微调,用于确保固定磁极组件能够被可靠地压紧在溜板箱(19)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固定磁极组件与车床溜板箱固定连接,固定磁极板为两个,分别与端盖和箱体内侧的圆柱孔过盈配合连接,铁芯的外圆上还具有骨架,励磁线圈缠绕在骨架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车削用减振装置。但是这样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很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1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以及复审请求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动力吸振车刀与本申请中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结构不同,具体为对比文件1中的圆盘形磁极板位于两个铁芯中间,磁力线圈设置在铁芯上靠近刀杆轴的位置;而本申请设置有两个固定磁极板,固定磁极板位于两个铁芯的外侧,磁力线圈通过骨架缠绕在铁芯的外圆上。而且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线圈的缠绕方向也不相同,这样的不同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不同的。(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的振动控制原理不同,本申请是减振装置,对比文件1是吸振装置。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励磁线圈以及磁极板的安装位置与本申请不同,但是电磁线圈的电磁感应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通过改变励磁线圈中电流的大小和方向可以改变磁场的大小和方向,本申请将磁极板固定在端盖和相同的孔内将励磁线圈缠绕在铁芯的外骨架上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磁极板和励磁线圈的安装方式在磁场的强度以及方向控制上并没有取得显著的进步,同时将磁极板的数量设置为两个是根据实际做出的设置,也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吸振车刀的工作原理是利用磁流变液的挤压工作模式隔离车刀切削过程中的振动,在振动控制原理上与本申请中完全一致,并没有实际上的区别。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固定磁极组件与车床溜板箱固定连接,(2)固定磁极板为两个,分别与端盖和箱体内侧的圆柱孔过盈配合连接,圆盘状铁芯的外圆上还具有骨架,励磁线圈缠绕在骨架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另一种磁流变减振装置的磁场。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3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做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由固定磁极组件和振动磁极组件组成,两个固定磁极板分别与端盖和箱体内侧的圆柱孔过盈配合连接。(2)箱体的底面加工出与溜板箱上导勒湘匹配的燕尾槽,用于在改变背吃刀量时,为箱体在沿溜板箱上移动导向,保证固定磁极组件在溜板箱上更加平稳、顺利地移动。对比文件1不具有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虽然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申请文件进行上述修改,但实际并未提交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3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由固定磁极组件和振动磁极组件组成,两个固定磁极板分别与端盖和箱体内侧的圆柱孔过盈配合连接。(2)箱体的底面加工出与溜板箱上导勒湘匹配的燕尾槽,用于在改变背吃刀量时,为箱体在沿溜板箱上移动导向,保证固定磁极组件在溜板箱上更加平稳、顺利地移动。对比文件1不具有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由固定磁极组件和振动磁极组件组成,两个固定磁极板分别与端盖和箱体内侧的圆柱孔过盈配合连接。(2)当改变背吃刀量时,箱体通过外六角螺打与方刀架连接,使整个装置在调整过程中能同步移动,以保证磁流变效应的关键参数―磁极间隙不变;当调刀结束后,固定磁极组件与方刀架分离,由移动压板将固定磁极组件通过箱体的凸缘压紧在溜板箱上,使固定磁极板在切削振动中不随刀具一起振动。对比文件1不具有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上述区别(2)保证了在调刀时固定磁极与振动磁极同步移动,使磁极间隙不变,调刀结束后,解除固定磁极与振动磁极的同步运动,使固定磁极不会随刀具一起振动,而振动磁极仍旧与刀具同步振动,以实现磁流变效应的减振机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从属权利要求3、6-7为相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删除了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从属权利要求3、6-7,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相应修改。。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由与车床溜板箱(19)固定连接的固定磁极组件和与自制车刀(18)过盈连接的振动磁极组件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磁极组件包括端盖(12)、箱体(14)、固定磁极板(15),端盖(12)与箱体(14)之间固定连接,并且中间具有放置固定磁极组件和振动磁极组件的空间,两个固定磁极板(15)分别与端盖(12)和箱体(14)内侧的圆柱孔过盈配合连接,所述振动磁极组件包括两个圆盘状铁芯(9)、骨架(10)、芯轴(7)、自制车刀(18),芯轴(7)前端通过莫氏圆锥与自制车刀(18)配合连接,自制车刀(18)固定在方刀架(17)上,端盖(12)和箱体(14)的空间内注入磁流变液,两圆盘状铁芯(9)置于端盖(12)和箱体(14)之间的空间内,并与芯轴(7)过盈配合连接,圆盘状铁芯(9)外圆的骨架(10)上缠绕有励磁线圈(11);
当改变背吃刀量时,所述箱体(14)通过外六角螺钉(20)与方刀架(17)连接,使整个装置在调整过程中能同步移动,以保证磁极间隙的不变;当调刀结束后,所述固定磁极组件与方刀架(17)分离,移动压板(4)压在箱体(14)的凸缘上将固定磁极组件固定在溜板箱(19)上,使固定磁极板(15)在切削振动中不随刀具一起振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4)的底面加工出与溜板箱(19)上导轨相匹配的燕尾槽,用于在改变背吃刀量时,为箱体(14)在沿溜板箱(19)上移动导向,保证固定磁极组件在溜板箱(19)上更加平稳、顺利地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圆盘状铁芯(9)、固定磁极板(15) 均为软铁磁性材料,所述端盖(12)、箱体(14)、芯轴(7)均为非导磁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磁极组件通过移动压板(4)和支撑钉(3)与溜板箱(19)固定连接,其中,支撑钉(3)的高度可以微调,用于确保固定磁极组件能够被可靠地压紧在溜板箱(19)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从属权利要求3、6-7为相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所规定的第(3)种情形,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删除了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从属权利要求3、6-7,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相应修改。由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
对比文件1(CN103962883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公开了一种磁流变液挤压工作模式的动力吸振车刀,实际上也是一种基于挤压工作模式的半主动车削颤振磁流变减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0010]、[0018]-[0026]段,附图1):由与普通车刀16固定连接的主振部件(相当于本申请的振动磁极组件)和悬挂在主振部件上的磁流变动力吸振部件(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磁极组件)两大部分组成。磁流变动力吸振部件包括上箱体3、下箱体10(上箱体3和下箱体10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箱体)、圆盘形磁极11(对应本申请的两个固定磁极板)和端盖5。上箱体3与下箱体10之间通过内螺纹圆锥销19定位并由螺栓18和螺母1紧固,圆盘形磁极11与上、下箱体3、10内的环槽在轴向间隙配合连接,端盖5依靠其一端的凸台与上、下箱体定位并由螺钉4紧固。上箱体3、下箱体10和端盖5的中间具有放置主振部件和磁流变动力吸振部件的空间。主振部件包括改造后的莫氏锥柄车刀16、刀杆轴1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芯轴)、第一、二圆盘状铁芯9、12。普通车刀16与刀杆轴13通过普通车刀16和刀杆轴13上的莫氏圆锥定位,在径向采用斜楔15楔紧,并在斜楔15的一端用螺母14紧固;第一、二圆盘状铁芯9、12分别与刀杆轴13过渡配合连接,第一、二圆盘状铁芯9、12上的方形凹槽内缠绕励磁线圈8。上箱体3、下箱体10和端盖5的空间内注入磁流变液,两圆盘状铁芯9、12置于端盖5和上/下箱体3、10之间的空间内,刀杆轴13前端通过莫氏圆锥与车刀16配合连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固定磁极组件与车床溜板箱固定连接,固定磁极板为两个,分别与端盖和箱体内侧的圆柱孔过盈配合连接,圆盘状铁芯的外圆上还具有骨架,励磁线圈缠绕在骨架上。(2)当改变背吃刀量时,所述箱体通过外六角螺钉与方刀架连接,使整个装置在调整过程中能同步移动,以保证磁极间隙的不变;当调刀结束后,所述固定磁极组件与方刀架分离,移动压板压在箱体的凸缘上将固定磁极组件固定在溜板箱(19)上,使固定磁极板(15)在切削振动中不随刀具一起振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磁极和铁芯之间的间隙恒定不变。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1]段):主振部件与磁流变动力吸振部件之间采用磁场下可变刚度、阻尼的磁流变液和滚珠7进行柔性支撑和连接。其中,滚珠7安装在刀杆轴两侧的键槽里。在调整普通车刀16的背吃刀量时,该支撑还可以使普通车刀16和动力吸振部件同步移动,从而保证了圆盘形磁极11和第一、二圆盘状铁芯9、12之间的间隙恒定不变,简化了间隙的调整操作。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在调整车刀的背吃刀量时,车刀和动力吸振部件同步移动,从而保证了圆盘形磁极和第一、二圆盘状铁芯之间的间隙恒定不变,但是使得车刀和动力吸振部件同步移动是通过磁场下可变刚度、阻尼的磁流变液和滚珠进行柔性支撑和连接实现的,这与本申请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取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不同,也就是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虽然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即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本申请在调刀的过程中,固定磁极组件随刀架同步移动,这样使固定磁极板与圆盘状铁芯之间的工作间隙始终保持在1.5±0.1mm的设计范围内,节省了磁极间隙的调整时间,便于切削加工(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28]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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