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伺服电机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66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660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29651.3
申请日:2015-12-09
复审请求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苗文
合议组组长:苏爱华
参审员:李晓惠
国际分类号:G01R3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29651.3,名称为“伺服电机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申请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558548 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102435944 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包括待检测的伺服电机(10)以及用于驱动伺服电机(10)的伺服驱动器(20),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伺服驱动器(20)中设置有用于采集伺服电机(10)转速、转矩、电流、功率参数的参数检测模块(21),还包括用于采集伺服电机(10)轴向输出力的推力检测模块(30),参数检测模块(21)和推力检测模块(30)将所采集到的参数输出至计算机或工控机(40);
所述的推力检测单元(30)包括底座(31),底座(31)上固定有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0)的两端分别连接伺服电机(10)和导轴(33),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用于将伺服电机(10)的旋转运动转化成导轴(33)的直线运动;底座(31)上还设置有位移传感器(34)和力传感器(35)分别检测导轴(33)的轴向位移和推力;
所述的底座(31)上设置有导向轴(36)、与导向轴(36)构成配合的直线轴承,导向轴(36)与导轴(33)彼此平行布置;直线轴承包括第一、二直线轴承(37a、37b),导轴(33)的悬置端依次通过第一直线轴承(37a)、弹簧(38)、力传感器(35)与第二直线轴承(37b)固定连接;第一直线轴承(37a)上设置有上平板,位移传感器(34)的两端分别固定在上平板、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直线轴承(37b)设置有力传感器(35)的另一侧设置有阻尼单元(50),阻尼单元(50)给第二直线轴承(37b)施加定额的、沿导轴(33)轴芯方向的阻尼力。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轴(36)有两根且两根导向轴(36)平行布置,底座(31)上固定设置有第一、二支座(39a、39b),导向轴(36)的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二支座(39a、39b)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阻尼单元(50)包括阻尼器(51)、方板(52),方板(52)的板面垂直于导向轴(36)且位于第二直线轴承(37b)和第二支座(39b)之间,方板(52)上开设有通孔供导轴(33)穿过,阻尼器(51)为定额阻尼器并为方板(52)施加阻尼力。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38)通过连接螺栓与力传感器(35)相连。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包括上壳、下壳(321、322),上、下壳(321、322)盖合后中间形成圆柱状的空腔,空腔中设置有滚珠丝杠(323),丝杠与第一直线轴承(37a)固定连接,滚珠与伺服电机(10)固定连接,滚珠与上、下壳(321、322)之间设置有轴承(324)。”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伺服驱动器(20)还包括用于采集伺服电机(10)轴向输出力的推力检测模块(30),推力检测模块(30)将所采集到的参数输出至计算机或工控机(40);所述的推力检测单元(30)包括底座(31),底座(31)上固定有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0)的两端分别连接伺服电机(10)和导轴(33),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用于将伺服电机(10)的旋转运动转化成导轴(33)的直线运动;底座(31)上还设置有位移传感器(34)和力传感器(35)分别检测导轴(33)的轴向位移和推力;B、所述的底座(31)上设置有导向轴(36)、与导向轴(36)构成配合的直线轴承,导向轴(36)与导轴(33)彼此平行布置;直线轴承包括第一、二直线轴承(37a、37b),导轴(33)的悬置端依次通过第一直线轴承(37a)、弹簧(38)、力传感器(35)与第二直线轴承(37b)固定连接;第一直线轴承(37a)上设置有上平板,位移传感器(34)的两端分别固定在上平板、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C),本申请通过设置导向轴36和直线轴承采集直线运动的位移量和推力,保证消除来自径向的偏移力,使得系统稳定、平稳的进行直线运动,准确的采集伺服电机的轴向输出力,对比文件1中位置传感器的布置与本申请存在明显的差异,螺母座连同连接件在运动的过程中自身都可能发生径向偏移,更不能为丝杆的运动起到导向作用力,对比文件1达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参数检测模块的采集转速和转矩的部分也设置在伺服驱动器(20)中。(B)还包括用于采集伺服电机(10)轴向输出力的推力检测模块(30),推力检测模块(30)将所采集的参数输出至计算机或工控机(40),所述的推力检测单元(30)包括底座(31),底座(31)上固定有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0)的两端分别连接伺服电机(10)和导轴(33),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用于将伺服电机(10)的旋转运动转化成导轴(33)的直线运动;底座(31)上还设置有位移传感器(34)和力传感器(35)分别检测导轴(33)的轴向位移和推力。(C)所述的底座(31)上设置有导向轴(36)、与导向轴(36)构成配合的直线轴承,导向轴(36)与导轴(33)彼此平行布置;直线轴承包括第一、二直线轴承(37a、37b),导轴(33)的悬置端依次通过第一直线轴承(37a)、弹簧(38)、力传感器(35)与第二直线轴承(37b)固定连接;第一直线轴承(37a)上设置有上平板,位移传感器(34)的两端分别固定在上平板、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拉压力传感器1设置在直线电机的动子的轴线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面临测量伺服电机(10)轴向输出力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在伺服电机的轴向设置拉压力传感器1,由于螺母21输出的推力在轴向方向上不易测量,容易想到在螺母21上附加某种配件,使之能够将伺服电机的旋转转变为直线运动,并沿伺服电机的轴向传导伺服电机输出的轴向推力,这种配件例如是导轴。同时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如下技术启示:拉压力传感器在测量力的过程中与直线电机的动子在轴向上一致地直线移动,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拉压力传感器设置在可移动的部件上,与伺服电机保持轴向的一致直线移动,由于两根导向轴平行设置在丝杠(导轴)两侧,导向轴与直线轴承配合实现可移动部件的直线移动的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参考文献1、2、3给出的佐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导向轴和直线轴承辅助采集直线运动的位移量和推力,即可达到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消除来自径向的偏移力,使得系统稳定、平稳的进行直线运动,准确的采集伺服电机的轴向输出力。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导轴与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中的螺杆不仅是同步直线运动还是同轴运动,对比文件2中被测电机的动子固定在螺母21上,动子的运动轴线与滚珠丝杆2的轴线平行不同轴,因此本申请中测得的轴向推力和轴向位移精度更高;(2)对比文件2中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是直接被测部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轴,本申请中的导轴的直线运动的稳定性可以得到保障,对比文件2中的直线电机的动子沿导轨运动,其运动的稳定性不及本申请中的导轴;(3)虽然丝杠两侧设置导向轴是现有技术,但是本申请中的导轴并不相当于对比文件2中的丝杠,导向轴设置在导轴两侧,消除导轴来自径向的偏移力,使得系统稳定、平稳的进行直线运动,保障测得的导轴的轴向推力和轴向位移等于待测电机的轴向推力和轴向位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CN103558548A)公开了一种多功能伺服电机性能测试装置及测试系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伺服电机测试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8]段、附图1-3):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的一种多功能伺服电机性能测试装置,包括测试平台1,测试平台1上设有一丝杆2,丝杆2上设有相配合的螺母座21,测试平台1上设有一直线导轨3,直线导轨3上设有相配合的滑块31,滑块31与螺母座21之间通过连接件4连接,滑块31上设有位置传感器,丝杆2的两端分别传动连接一扭矩传感器5,扭矩传感器5分别传动连接阻尼器6和待测电机7,丝杆2至少一端上安装或传动连接有惯量加载装置11。
通过测试:测量和分析电机运动的平稳性、响应速度、以及功率、扭矩、速度等性能参数;确定电机、负载、控制器之间的工作区间,在速度、负载、转速稳定性、响应时间要求前提下,获得电流的工作极限值,逐步修订伺服控制器的参数匹配。
作为优选,丝杆2为滚珠丝杆2。滚珠丝杆2具有很小的摩擦阻力,有利于提高性能测试的准确性。
进一步的,提高丝杆2的稳定性,丝杆2的两端分别设有支撑丝杆2的支撑座10,支撑座10内设有套设在丝杆2上的轴承。
如图3所示,本发明的一种伺服电机性能测试系统,包括上述多功能伺服电机性能测试装置、伺服控制器和控制主机,多功能伺服电机性能测试装置的待测电机7、伺服控制器和控制主机形成信号控制回路,多功能伺服电机性能测试装置的位置传感器和扭矩传感器5通过AD转换器与控制主机形成信号采集回路,多功能伺服电机性能测试装置的阻尼器6与控制主机形成控制连接。所述的被测电机7与伺服控制器之间具有控制线路和反馈线路。
人为的运动指令发送到伺服控制器,同时把:时间—速度、位移、扭矩发送到控制主机,形成基准曲线,测试系统对被测电机的速度、位移、扭矩进行采集,通过AD转换器回馈到控制主机,与基准曲线合并生成报表曲线。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伺服电机性能测试系统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伺服电机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多功能伺服电机性能测试装置的待测电机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待检测的伺服电机(10);对比文件1中的伺服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驱动伺服电机(10)的伺服驱动器(20);对比文件1的控制主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机或工控机(40);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测试:测量和分析电机运动的平稳性、响应速度、以及功率、扭矩、速度等性能参数;确定电机、负载、控制器之间的工作区间,在速度、负载、转速稳定性、响应时间要求前提下,获得电流的工作极限值,逐步修订伺服控制器的参数匹配,上述特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采集伺服电机的转速、转矩、电流、功率参数的参数检测模块(2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被测电机7与伺服控制器之间具有控制线路和反馈线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伺服控制器可以对被测电机的电流和功率进行控制和采集,也即参数检测模块(21)的至少电流和功率参数的检测部分设置在伺服控制器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人为的运动指令发送到伺服控制器,同时把:时间—速度、位移、扭矩发送到控制主机,形成基准曲线,测试系统对被测电机的速度、位移、扭矩进行采集,通过AD转换器回馈到控制主机,与基准曲线合并生成报表曲线,上述特征相当于参数检测模块(30)将所采集的参数输出至计算机或工控机(40)。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参数检测模块的采集转速和转矩的部分也设置在伺服驱动器(20)中。(B)还包括用于采集伺服电机(10)轴向输出力的推力检测模块(30),推力检测模块(30)将所采集的参数输出至计算机或工控机(40),所述的推力检测单元(30)包括底座(31),底座(31)上固定有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0)的两端分别连接伺服电机(10)和导轴(33),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用于将伺服电机(10)的旋转运动转化成导轴(33)的直线运动;底座(31)上还设置有位移传感器(34)和力传感器(35)分别检测导轴(33)的轴向位移和推力。(C)所述的底座(31)上设置有导向轴(36)、与导向轴(36)构成配合的直线轴承,导向轴(36)与导轴(33)彼此平行布置;直线轴承包括第一、二直线轴承(37a、37b),导轴(33)的悬置端依次通过第一直线轴承(37a)、弹簧(38)、力传感器(35)与第二直线轴承(37b)固定连接;第一直线轴承(37a)上设置有上平板,位移传感器(34)的两端分别固定在上平板、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确的测量伺服电机的轴向推力和位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参数检测模块的至少电流和功率参数的检测部分设置在伺服控制器中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参数检测模块的对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矩的检测部分也设置在伺服控制器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直线电机力特性测试装置及测试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41]段、附图1-2):本实施方式中直线电机力特性测试装置包括拉压力传感器1、滚珠丝杠2、加载伺服电机3、底座4、导轨5和位移传感器6;拉压力传感器1,拉压力传感器1的两端分别连接在滚珠丝杠2的螺母21与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之间,用于测试施加于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上的力,即测试被测直线电机的输出力;滚珠丝杠2,用于将加载伺服电机3的回转运动转化为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的直线运动;滚珠丝杠2的螺杆22与加载伺服电机3的转子同轴连接,滚珠丝杠2包括螺母21、螺杆22和固定支架23;加载伺服电机3,用于驱动滚珠丝杠2的螺杆22旋转,使所述的滚珠丝杠2的螺杆22旋转并拖动滚珠丝杠2的螺母21做直线运动,滚珠丝杠2的螺母21驱动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做直线运动;底座4,用于固定被测直线电机的定子和滚珠丝杠2的固定支架23,使滚珠丝杠2的螺母21驱动的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与固定在底座4上的被测直线电机的定子处于直线电机正常工作状态的位置,导轨5,用于引导和支撑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在底座4上沿电机动子运动方向运动;位移传感器6,用于测量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的位移。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直线电机力特性测试装置使用拉压力传感器1测试施加于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上的力,即测试被测直线电机的输出力,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拉压力传感器1设置在直线电机的动子的轴线方向。对比文件2的上述特征解决了测量直线电机轴向推力和轴向位移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面临测量伺服电机轴向输出力和轴向位移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直线电机力特性测试装置中所包括的拉压力传感器1、滚珠丝杠2、底座4、导轨5和位移传感器6等部件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伺服电机的性能测试系统相结合作为伺服电机的推力检测单元。对比文件2的底座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底座(31);滚珠丝杠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底座4固定滚珠丝杠2的固定支架23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底座(31)上固定有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对比文件2公开了滚珠丝杠2的螺杆22与加载伺服电机3的转子同轴连接,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滚珠丝杠2的螺杆22的一端与待测伺服电机的转子同轴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直线运动单元的一端连接伺服电机(10)),在此基础上,待测伺服电机驱动滚珠丝杠的螺杆旋转,驱动滚珠丝杠2的螺杆22旋转,使所述的滚珠丝杠2的螺杆22旋转并拖动滚珠丝杠2的螺母21做直线运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32)用于将伺服电机(10)的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所示,压力传感器1和位移传感器6设置在底座4上,分别用于测试施加于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上的力和测量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的位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面临测量伺服电机轴向推力和轴向位移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压力传感器和位移传感器设置在底座上,分别用于测试伺服电机的轴向位移和推力。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测量伺服电机的轴向输出力时,实质上需要测量将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的螺母的输出推力,而螺母的输出推力在轴向上不易测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螺母21上附加某种配件,使之能够将伺服电机的旋转转变为直线运动,并沿伺服电机的轴向传导伺服电机输出的轴向推力,这种配件例如是导轴,其连滚珠接丝杠的一端,随着伺服电机的旋转作直线运动,相应地,为了准确检测导轴的轴向推力,将拉压力传感器与导轴同轴设置,位移传感器也设置在可以测量导轴轴向位移的位置上。这种改进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的力特性测试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结合后,也容易想到将检测的推力参数输出至控制主机(相当于计算机或工控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在对比文件2中,为了保证直线电机动子移动的方向与丝杠上螺母前进的方式一致设置了与丝杠平行的导轨(参见附图1),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取其他减小检测部件与滚珠丝杠上的导轴的轴向偏移,引导其运动方向的措施,例如设置与导轴平行的导向轴以保证检测部件设置的位置始终与导轴前进的方向一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使检测部件能够在导向轴上顺畅的滑动,使用直线轴承作为检测部件的固定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参考文献1(CN101659920A,公开日期2010年03月03日,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7-25行、附图1-2)、参考文献2(CN102866355A,公开日期2013年01月09日,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附图1-2)、参考文献3(CN20251221U,公开日期2012年10月31日,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附图3-5)均公开了两根导向轴平行设置在丝杠(活塞杆)两侧,导向轴与直线轴承配合引导相关部件的移动,因此这种直线轴承、导向轴、丝杠的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使用的保证相关部件平稳直线移动的配套布置方式。由于导轴连接在丝杠的一端,与丝杠做同轴同方向的直线运动,相当于丝杠的延伸,因此将导向轴平行设置在导轴两侧,导向轴与直线轴承配合引导相关部件的移动的布置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规使用的保证相关部件平稳直线移动的配套布置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位移传感器6测量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的位移(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设置位移传感器测量导轴的轴向位移,至于位移传感器设置的位置,只要能够实现对导轴位移的测量即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直线轴承的上平板和旋转变直线运动单元的壳体上;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将拉压力传感器1安装在待测电机的轴向方向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拉压力传感器1安装能够随导轴移动并保持移动方向与导轴一致的部件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置在与导向轴配合并能沿导向轴移动的第二直线轴承上;在两部件之间设置弹簧以提供碰撞缓冲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导轴的悬置端依次通过第一直线轴承、弹簧、拉压力传感器与第二直线轴承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连接方式。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拉压力传感器1设置在直线电机的动子的轴线方向(参见附图1-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面临测量伺服电机10轴向输出力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在伺服电机的轴向方向设置拉压力传感器1;待测伺服电机的输出轴作旋转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滚珠丝杠2的螺杆22的一端与待测伺服电机的转子同轴连接以将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以便于测量轴向压力和轴向位移;由于丝杠的螺母21输出的推力在轴向方向上不易测量,容易想到在螺母21上附加某种配件,使之能够将伺服电机的旋转转变为直线运动,并沿伺服电机的轴向传导伺服电机输出的轴向推力,这种配件例如是导轴。如此设置的伺服电机的推力测量机构必然能提高轴向推力和轴向位移的测量精度。(2)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对伺服电机的轴向推力进行测量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部分部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该部分部件不包括被测直线电机,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被测电机的动子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轴。导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后,容易想到的附加在丝杠上的部件(详见上述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的评述)。导轴的悬置端依次通过第一直线轴承、弹簧、拉压力传感器与第二直线轴承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连接方式(详见上述关于区别技术特征C的评述)。(3)参考文献1、2、3均公开了两根导向轴平行设置在丝杠(活塞杆)两侧,导向轴与直线轴承配合引导相关部件的移动,因此这种直线轴承、导向轴、丝杠的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使用的保证相关部件平稳直线移动的配套布置方式。由于导轴连接在丝杠的一端,与丝杠做同轴同方向的直线运动,相当于丝杠的延伸,因此将导向轴平行设置在导轴两侧,导向轴与直线轴承配合引导相关部件的移动的布置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规使用的保证相关部件平稳直线移动的配套布置方式。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以支持。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附图):扭矩传感器5分别传动联接阻尼器6和待测电机7,通过阻尼器6可模拟在恒阻力、变阻力时的电机工作情况(相当于权利要求2所述的阻尼单元施加定额的、沿导轴轴心方向的阻尼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阻尼器设置在推力检测单元的远端以提供定额的阻尼力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阻尼器设置在第二直线轴承设置有拉压力传感器的另一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将两根导向轴平行布置,以供相关部件在直线方向上移动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在设置每个导向轴时必然需要使用两个支座将其固定在底座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阻尼器上设置方板,阻尼器为定额阻尼器并为方板施加阻尼力以提供平面上均匀的阻尼力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方板的板面垂直于导向轴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设置方式,方板位于第二直线轴承和第二支座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阻尼器设置在推力检测装置一端时常规选择的设置位置,同时为了防止导轴的直线运动距离过长而在方板上设置通孔供导轴通过防止阻尼器被损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连接螺栓实现弹簧和力传感器之间的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滚珠丝杠2,用于将加载伺服电机3的回转运动转化为被测直线电机的动子的直线运动;滚珠丝杠2的螺杆22与加载伺服电机3的转子同轴连接,滚珠丝杠2包括螺母21、螺杆22和固定支架23(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滚珠丝杠2设置上下壳,上下壳盖合后中间形成容纳滚珠丝杠的空腔以利于对丝杠的保护和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将螺杆与伺服电机固定连接还是将滚珠(即螺母)与伺服电机固定连接均为滚珠丝杠与电机的常规连接方式,均能将伺服电机的回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在将滚珠与伺服电机固定连接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丝杠与第一直线轴承的固定连接,以利于传导轴向输出力以及测量位移。另外设置轴承实现滚珠丝杠在壳体内的顺畅运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月03 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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