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木板高效余热烘干机装置及工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95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721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48225.5
申请日:2016-05-23
复审请求人:孙小力 孙凤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磊
合议组组长:邱俊杰
参审员:芦秋敏
国际分类号:F26B15/04,F26B21/00,F26B2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技术方案中相同,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48225.5,名称为“一种木板高效余热烘干机装置及工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孙小力、孙凤远,申请日为2016年5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36047A,公开日为2008年8月6日)、对比文件2(CN204963496U,公告日为2016年1月13日)、对比文件3(CN204227871U,公告日为2015年3月25日)、对比文件4(CN102450735A,公开日为2012年5月16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0]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8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木板高效余热烘干工艺方法,机体含有腔体、烘干层、传输装置和布风管道,腔体含有左腔体、右腔体,腔体内连接烘干层,烘干层为若干层结构,烘干层排列安装在机体上,烘干层含有传输装置和布风管道,传输装置为电机连接主动滚轮,电机固定在机架,机架连接主动滚轮和传动辊,传动辊的两端连接在机架,传动皮带在传动棍上,布风管道连接在传输装置的上方;烘干层在2层以上;左腔体、右腔体分别布置连接烘干层,控制装置控制电机主动和布风管道的通风,控制温度的范围,控制装置控制传送带的移动;
木板放置从动滚轮上,电机转动带动主动滚轮转动,从而推动木板在传动辊上面传动皮带上移动;
其特征在于含有以下步骤;
步骤1、整张木板通过进板机,
步骤2、进入高效余热节能型烘干机,
步骤3、经过供热系统,热风均匀布置,
步骤4、木板在高效余热节能烘干机内烘干,
步骤5、烘干的木板经传动辊传输,再进出板机被传出,完成控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为四个干燥流程,四流程的热量的热空气采用横向流循环,每两个输送辊道之间设有吹风喷吹管,本申请的结构为烘干层含有传输装置和布风管道,布风管道提供的热风直接作用于传输装置5上的被烘干物料,对比文件1的结构复杂,且两个相邻输送辊道之间设有送风喷吹管不如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的左右烘干室中的结构是静止的,与本申请移动状态的左腔室、右腔室无共同之处,无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替换页,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0]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8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技术方案中相同,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引用复审通知书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36047A,公开日为2008年8月6日;
对比文件2:CN204963496U,公告日为2016年1月13日;
对比文件3:CN204227871U,公告日为2015年3月25日;
对比文件4:CN102450735A,公开日为2012年5月16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木板高效余热烘干工艺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多流程横向循环石膏板烘干设备及其烘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第3页第18行、第4页第10-23行、第5页第21行-第7页第28行,附图2-10):包括干燥机5,并结合附图2-3可知,干燥机5包含腔体,腔体内设有多层(相应于2层以上)输送辊道6,每两个相邻输送辊道6之间设有送风喷吹管4(输送辊道6和送风喷吹管4相当于本申请的烘干层,也即公开了本申请的腔体内连接烘干层),每一层输送辊道6(即本申请的传输装置)和送风喷吹管4(即本申请的布风管道)排列安装在机体上;经由送风喷吹管4输送到对准被烘干物料的上、下面或其中的一面,对其表面实施垂直喷吹换热(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布风管道连接在传输装置的上方);各干燥区排湿废气的一部分直接进入干燥机尾段再利用,另一部分可通过余热换热器预热新鲜空气后供干燥机入口预热段和各区补充气体之用(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利用余热烘干);
一种多流程横向循环石膏板烘干设备的烘干方法,(1)待干燥物料连续由干燥机物料进口送入干燥机内的输送装置,并由输送装置连续向物料出口输送(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步骤2进入烘干机);(2)物料在干燥机内运行的同时,热空气送入干燥机,进行往返循环法干燥,即逐级通过每级干燥段进行干燥,每一干燥段的干燥为一个流程,根据设定的干燥段数量完成多流程的干燥(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步骤3经过供热系统);(3)干燥后的部分尾气由循环风机回收送入加热装置,加热后的热空气再次送入干燥机(利用了余热,即公开了烘干机为高效余热节能型烘干机,也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在高效余热节能烘干机内烘干);(4)在一个干燥区完成干燥后的物料直接输出或送入下一级干燥区,干燥区数量根据需要设定,逐级通过各干燥区后输出。每个干燥段1内设有多层输送辊道6(即公开了本申请的经传动辊传输),送风喷吹管4的主要功用是将作为干燥介质的热空气引送到位,对待烘干物料的表面进行均匀喷吹、烘干(即隐含公开了本申请的热风均匀布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用于木板的烘干;(2)权利要求1中腔体含有左腔体、右腔体,腔体内连接烘干层;控制装置控制电机主动和布风管道的通风,控制温度的范围,控制装置控制传送带的移动;(3)传输装置为电机连接主动滚轮,电机固定在机架,机架连接主动滚轮和传动辊,传动辊的两端连接在机架,传动皮带在传动棍上;木板放置从动滚轮上,电机转动带动主动滚轮转动,从而推动木板在传动辊上面传动皮带上移动;(4)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步骤1、整张木板通过进板机;步骤5烘干的木板经出板机被传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9-10行):本发明的烘干设备,特别适合于既需要将表面吸附水充分烘干,又不许可“过干”,要求保持烘干效果均匀稳定的产品,如纸带纸板,各种建筑板材,特别是纸面石膏板。木板和石膏板均为板材,形状性质类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中烘干设备用于木板的烘干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生产能力及如何实现设备的自动控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蔬菜瓜果脱水热循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8]段,附图1-2):结合附图1可知,装置包括左烘干室1和右烘干室1’(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左右烘干腔),左烘干室1和右烘干室1’中分别设置左格栅6和右格栅6’;当温度达到设定数据时,控制器自动调节高阻棒的工作状态,使烘干室保持一定的温度范围内(即公开了控制温度的范围)。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左右烘干腔来提高生产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干燥机并在左腔体、右腔体分别布置连接烘干层。更进一步地,为了实现烘干设备的自动控制,利用控制装置控制电机主动和布风管道的通风、控制传送带的移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输木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纸板干燥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3]段,附图1-2):机壳14(相当于本申请的机架)的内腔中部安装传送带16,传送带16的内侧设置辊轮15(即本申请的传动辊,也即公开了传送带在传动辊上),传送带16的内侧左右两端分别安装第一皮带轮3和第三皮带轮13(即本申请的从动滚轮,隐含公开了传送带为传送皮带),机壳14的左端设置电机底座5(即公开了本申请的电机固定在机架),电机底座5的表面安装电机6,电机6的一端安装第二皮带轮4,第二皮带轮4通过皮带与第一皮带轮3转动连接(第一皮带轮即本申请的主动滚轮),上述技术特征即公开了电机转动带动主动滚轮转动,从而推动板材在传动辊上面传动皮带上移动。由此可见,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传输板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辊道作为木板的传输装置。此外,“机架连接主动滚轮和传动辊,传动辊的两端连接在机架”是为了安装固定主动滚轮和传动辊的常规技术手段;选择从动滚轮端作为木板进口,即木板放置从动滚轮上亦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木板进出烘干机的机械化操作。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烘干窑的输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附图6):如图6所示,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一种燃烧室输送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进板系统(即本申请的进板机)、烘干窑1以及出板系统(即本申请的出板机);进板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翻板机 20、第一输送辊道21以及摆桥进板3,出板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摆桥出板22、 第二输送辊道23以及第二翻板机2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烘干机进口设置进板机,出口设置出板机来实现板材进出烘干机的机械化操作,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启示下容易想到在木板的烘干方法中设置步骤1整张木板通过进板机和步骤5烘干的木板经出板机被传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同属于烘干领域,其给出了左右设置(并排设置)两个烘干室的技术启示,即给出了在进出物料口的垂直方向设置两个并排烘干室,从而利用两个腔室提高烘干能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此技术启示,仅借鉴对比文件4中左右两个烘干腔室的布置方式,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也设置左右两个烘干腔。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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