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导入和分析外部数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42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60706
优先权日:2013-03-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12861.X
申请日:2014-03-11
复审请求人:林肯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少伟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刘时雄
国际分类号:G09B19/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但该区别特征的部分是基于该现有技术容易采用的常规手段,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2861.X,名称为“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导入和分析外部数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申请人为林肯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1183304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通信装置将焊接质量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导入到具有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中,所述焊接质量参数的第一数据集表征在对应于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由学生焊工产生的焊缝的质量;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将储存在虚拟现实仿真器上的焊接质量参数的第二数据集与所述第一数据集相比较,所述焊接质量参数的第二数据集表征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在对应于所述限定的焊接工艺的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由所述学生焊工产生的虚拟焊缝的质量;以及
响应于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所述比较,产生数值比较得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比较得分表征所述第一数据集和所述第二数据集之间在焊缝质量上的总偏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焊接质量参数的第三数据集导入到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中,所述焊接质量参数的第三数据集表征在对应于所述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由专家焊工产生的理想焊缝的质量;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将所述第二数据集与所述第三数据集相比较;以及
响应于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所述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学生得分表征焊缝质量与所述理想焊缝的总偏差。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机器人焊工。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人类焊工。
7. 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通信装置将测量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导入到具有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中,所述测量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在对应于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所述真实世界焊接活动由专家焊工使用真实世界焊接机器来执行;
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储存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所述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在对应于所述限定的焊接工艺的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在由学生焊工使用 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来执行所述仿真的焊接活动时产生;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所述第一数据集计算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以及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所述第二数据集计算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机器人焊工。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人类焊工。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将所述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与所述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相比较;以及
响应于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所述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学生得分表征学生焊缝质量与专家焊缝质量上的总偏差。
12. 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通信装置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储存在包括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所述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在对应于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第一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产生,所述第一仿真的焊接活动由专家焊工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来执行;
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储存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所述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在对应于所述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第二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在由学生焊工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来执行所述第二仿真的焊接活动时产生;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所述第一数据集计算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以及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所述第二数据集计算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机器人焊工。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人类焊工。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将所述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与所述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相比较;以及
响应于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所述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学生得分表征学生焊缝质量与专家焊缝质量上的总偏差。”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数据集为学生在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的焊缝质量;采用通信装置将第一数据集导入系统。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方法,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数据集来源于由专家焊工使用真实世界焊接机器产生;采用通信装置将第一数据集导入系统。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方法,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数据集来源于由专家焊工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产生;通过通信装置导入第一数据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6、8-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6、8-11、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焊接系统,所述虚拟焊接系统提供虚拟破坏性和非破坏性测试的仿真以及出于训练目的对虚拟焊件的检测。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析使用者表现参数,诸如焊接行进角度、行进速度、焊接角度、位置以及末端到工件间隙距离,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暗示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导入焊接质量参数(诸如电流及其偏差、电压及其偏差、焊丝送进速度及其偏差),也没有教导或暗示将导入的焊接质量参数与储存的焊接质量参数相比较。即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地教导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将焊接质量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导入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中;将储存在虚拟现实仿真器上的焊接质量参数的第二数据集与所述第一数据集相比较”。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其余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焊件的虚拟测试与检验方法,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数据集为学生在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的焊缝质量数据;采用通信装置将第一数据集导入系统。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焊件的虚拟测试与检验方法,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数据集来源于由专家焊工使用真实世界焊接机器产生,并基于第一数据集计算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采用通信装置将第一数据集导入系统。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8-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6、8-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当前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改,其中出现了“通过通信装置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储存在包括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的技术特征,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设评述了即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通过通信装置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储存在包括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修改为“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储存在包括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该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3-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1)将权利要求1、3中“焊接质量参数”修改统一为“焊接参数”,将权利要求1中“对应于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由学生焊工产生的焊缝的质量”修改为“对应于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由学生焊工产生的焊缝”,将权利要求1中“虚拟焊缝的质量”修改为“仿真的焊缝”;2)在权利要求1、7、12中增加特征“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3)将权利要求12中“通过通信装置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储存在包括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修改为“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储存在包括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焊接系统,该虚拟焊接系统提供虚拟破坏性和非破坏性测试的仿真以及出于训练目的对虚拟焊件的检测。然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教导或暗示“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涉及焊接定制组件,以及将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教导,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其余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通信装置将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导入到具有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中,所述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表征在对应于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由学生焊工产生的焊缝;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将储存在虚拟现实仿真器上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与所述第一数据集相比较,所述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表征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在对应于所述限定的焊接工艺的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由所述学生焊工产生的仿真的焊缝;
响应于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所述比较,产生数值比较得分;
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
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比较得分表征所述第一数据集和所述第二数据集之间在焊缝质量上的总偏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焊接参数的第三数据集导入到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中,所述焊接参数的第三数据集表征在对应于所述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由专家焊工产生的理想焊缝的质量;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将所述第二数据集与所述第三数据集相比较;以及
响应于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所述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学生得分表征焊缝质量与所述理想焊缝的总偏差。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机器人焊工。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人类焊工。
7. 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通信装置将测量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从真实世界焊接机器导入到具有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中,所述测量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在对应于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所述真实世界焊接活动由专家焊工使 用真实世界焊接机器来执行;
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储存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所述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在对应于所述限定的焊接工艺的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在由学生焊工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来执行所述仿真的焊接活动时产生;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所述第一数据集计算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所述第二数据集计算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
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
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机器人焊工。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人类焊工。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将所述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与所述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相比较;以及
响应于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所述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学生得分表征学生焊缝质量与专家焊缝质量上的总偏差。
12. 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储存在包括模拟焊接工具和模拟焊接试样的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所述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一数据集在对应于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第一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产生,所述第一仿真的焊接活动由专家焊工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来执行;
将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储存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上,所述仿真的焊接参数的第二数据集在对应于所述限定的焊接工艺的第二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在由学生焊工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来执行所述第二仿真的焊接活动时产生;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所述第一数据集计算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所述第二数据集计算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
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
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机器人焊工。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专家焊工是人类焊工。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将所述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与所述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相比较;以及
响应于使用所述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所述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学生得分表征学生焊缝质量与专家焊缝质量上的总偏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 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但该区别特征的部分是基于该现有技术容易采用的常规手段,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焊件的虚拟测试与检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6],[0059],[0084]-[0087]段、附图12):虚拟现实弧焊VRAW系统包括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空间追踪器、至少一个模拟焊接工具、模拟焊接试样和至少一个显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系统的检验部分还可以提供特定的交互工具,所述特定的交互工具帮助焊接检验学员或者训练者检测缺陷,并且在虚拟焊缝上进行与预先确定的焊接标准相比的特定的测量(例如,测量焊根焊缝的熔深以及将所述测量值与要求的标准熔深相比的虚拟计量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一定的熔深值保证了焊缝和母材的结合强度,不同的焊接方法要求不同的熔深值,熔深值的大小影响焊接的质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计算得到的虚拟焊缝上的熔深值相当于第二数据集,而要求的标准熔深相当于第一数据集)。基于评分的系统的检验部分确定哪些区域焊接检验学员需要帮助(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系统100能够分析和显示虚拟焊接活动的结果,通过分析结果,系统可以得知使用者偏离焊接工艺可接受的范围,评分归因于使用者的表现(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即公开了响应于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比较,产生数值比较得分)。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采用了比较学员虚拟焊接质量与焊接标准的方式和对学员进行评分和指导。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数据集为学生在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的焊缝数据;采用通信装置将第一数据集导入系统;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
由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评价虚拟焊接的焊缝质量、如何导入数据、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焊接工具进行仿真焊接。
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评分可以以数字的方式或字母数字的方式来显示,诸如行进角度、加工角度、速度以及离焊接接缝的距离的参数是可以被测量的内容的例子,然而出于评分的目的任何参数均可以被分析,所述参数的公差范围取自真实世界的焊接数据,从而提供关于使用者在真实世界中将会如何表现的准确反馈(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评分时考虑的焊接参数数据来自于真实世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的焊缝质量数据作为对比的参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具体将学员采用虚拟现实弧焊VRAW系统的焊缝质量与在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的焊缝质量进行比较,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评价与真实世界焊接的偏差情况的实际需求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利用通信装置作为传输设备将所需的数据导入系统,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9],[0095]段):对不同类型的焊接试样进行校准,焊接试样180的模型有多种,包括平板试样、T型接头试样等等。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的焊接试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不同的焊接定制组件以实现对不同焊接试样的虚拟焊接,而形成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并导入到系统中,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仿真手段,相应地,通过系统中的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对导入的数字模型分析以形成焊接定制组件数字模型的多个部分以便与多个焊接试样匹配,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处理方式,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评分归因于使用者的表现,其比较的是虚拟焊接质量与焊接标准两种数据之间的偏差,基于此获得数值比较得分表征真实焊接的第一数据集和虚拟焊缝的第二数据集之间在焊缝质量上的总偏差,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第三数据集的相关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比较的是虚拟焊接质量与焊接标准两种数据之间的偏差,其必然会将焊接标准的数据导入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中,进而得到评分,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虚拟焊接质量与导入的焊接标准数据进行比较以获得评分的方式,至于将专家得到的焊缝质量作为评价标准,这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限定导入焊接标准的数据是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专家焊工产生的理想焊缝质量,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至于利用通信装置作为传输介质将所需的数据导入系统,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将虚拟焊接质量与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专家焊工产生的理想焊缝质量相比较以获得评分是容易想到的,进而获得该评分表征焊缝质量与理想焊缝的总偏差,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专家焊工分为机器人焊工、人类焊工,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焊件的虚拟测试与检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6],[0059],[0084]-[0087]段、附图12):虚拟现实弧焊VRAW系统包括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空间追踪器、至少一个模拟焊接工具、模拟焊接试样和至少一个显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系统的检验部分还可以提供特定的交互工具,所述特定的交互工具帮助焊接检验学员或者训练者检测缺陷,并且在虚拟焊缝上进行与预先确定的焊接标准相比的特定的测量(例如,测量焊根焊缝的熔深以及将所述测量值与要求的标准熔深相比的虚拟计量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一定的熔深值保证了焊缝和母材的结合强度,不同的焊接方法要求不同的熔深值,熔深值的大小影响焊接的质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计算得到的虚拟焊缝上的熔深值相当于第二数据集,而要求的标准熔深相当于第一数据集)。基于评分的系统的检验部分确定哪些区域焊接检验学员需要帮助(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系统100能够分析和显示虚拟焊接活动的结果。通过分析结果,系统可以得知使用者偏离焊接工艺可接受的范围。评分归因于使用者的表现。评分可以以数字的方式或字母数字的方式来显示,诸如行进角度、加工角度、速度以及离焊接接缝的距离的参数是可以被测量的内容的例子,然而出于评分的目的任何参数均可以被分析,所述参数的公差范围取自真实世界的焊接数据,从而提供关于使用者在真实世界中将会如何表现的准确反馈(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评分包括多个参数比较,即隐含公开了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第二数据集计算得到用于比较的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和多个焊接标准参数)。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采用了比较学员虚拟焊接质量与焊接标准的方式和对学员进行评分和指导。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数据集来源于由专家焊工使用真实世界焊接机器产生,并基于第一数据集计算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采用通信装置将第一数据集导入系统;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
由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评价虚拟焊接的焊缝质量、如何导入数据、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焊接工具进行仿真焊接。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前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评分时考虑的焊接参数数据来自于真实世界,且评分所考虑的参数可以是出于评分的目的任何参数,而为了评价与真实世界焊接的偏差,将专家焊工在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的焊缝质量作为标准进行比较,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此外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且通过获得的数据集来计算所需的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是容易作出的一种常规设置;至于利用通信装置作为传输设备将所需的数据导入系统,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9],[0095]段):对不同类型的焊接试样进行校准,焊接试样180的模型有多种,包括平板试样、T型接头试样等等。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的焊接试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不同的焊接定制组件以实现对不同焊接试样的虚拟焊接,而形成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并导入到系统中,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仿真手段,相应地,通过系统中的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对导入的数字模型分析以形成焊接定制组件数字模型的多个部分以便与多个焊接试样匹配,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处理方式,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9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专家焊工分为机器人焊工、人类焊工,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比较学员虚拟焊接质量与焊接标准的方式和对学员进行评分和指导,为了评价与真实世界焊接的偏差,将学员采用虚拟现实弧焊VRAW系统的焊缝质量与专家焊工在真实世界焊接活动期间产生的焊缝质量进行比较,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此外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获得将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与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相比较,响应于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响应于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是容易想到的,进而获得该评分表征学生焊缝质量与专家焊缝质上的总偏差,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焊件的虚拟测试与检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6],[0059],[0084]-[0087]段、附图12):虚拟现实弧焊VRAW系统包括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空间追踪器、至少一个模拟焊接工具、模拟焊接试样和至少一个显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系统的检验部分还可以提供特定的交互工具,所述特定的交互工具帮助焊接检验学员或者训练者检测缺陷,并且在虚拟焊缝上进行与预先确定的焊接标准相比的特定的测量(例如,测量焊根焊缝的熔深以及将所述测量值与要求的标准熔深相比的虚拟计量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一定的熔深值保证了焊缝和母材的结合强度,不同的焊接方法要求不同的熔深值,熔深值的大小影响焊接的质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计算得到的虚拟焊缝上的熔深值相当于第二数据集,而要求的标准熔深相当于第一数据集)。基于评分的系统的检验部分确定哪些区域焊接检验学员需要帮助(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系统100能够分析和显示虚拟焊接活动的结果。通过分析结果,系统可以得知使用者偏离焊接工艺可接受的范围。评分归因于使用者的表现。评分可以以数字的方式或字母数字的方式来显示,诸如行进角度、加工角度、速度以及离焊接接缝的距离的参数是可以被测量的内容的例子,然而出于评分的目的任何参数均可以被分析(参见说明书第[008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评分包括多个参数比较,即隐含公开了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基于第二数据集计算得到用于比较的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和多个焊接标准参数)。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采用了比较学员虚拟焊接质量与焊接标准的方式和对学员进行评分和指导。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数据集来源于由专家焊工使用虚拟现实焊接机器产生,并基于第一数据集计算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将表征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导入到所述系统中;以及通过所述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分析所述数字模型来将所述数字模型分为多个部分。由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评价虚拟焊接的焊缝质量、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焊接工具进行仿真焊接。
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虽未公开焊接标准为专家焊工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第一仿真的焊接活动期间产生,但通过专家焊工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产生的数据作为比较的标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而通过获得的数据集来计算所需的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是容易作出的一种常规设置;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9],[0095]段):对不同类型的焊接试样进行校准,焊接试样180的模型有多种,包括平板试样、T型接头试样等等。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的焊接试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不同的焊接定制组件以实现对不同焊接试样的虚拟焊接,而形成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并导入到系统中,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仿真手段,相应地,通过系统中的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对导入的数字模型分析以形成焊接定制组件数字模型的多个部分以便与多个焊接试样匹配,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处理方式,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14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专家焊工分为机器人焊工、人类焊工,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3和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比较学员虚拟焊接质量与焊接标准的方式和对学员进行评分和指导,通过专家焊工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产生的数据作为比较的标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因而获得将多个专家焊接质量参数与多个学生焊接质量参数相比较,响应于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响应于使用虚拟现实焊接系统的基于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的比较产生数值学生得分是容易想到的,进而获得该评分表征学生焊缝质量与专家焊缝质上的总偏差,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关于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如前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的焊接试样的基础上(参见说明书第[0089]、[0095]),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不同的焊接定制组件以实现对不同焊接试样的虚拟焊接,而形成焊接定制组件的数字模型并导入到系统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仿真手段,相应地,通过系统中的可编程处理器的子系统来对导入的数字模型进行分析以形成焊接定制组件数字模型的多个部分以便与多个焊接试样相匹配,这也是在焊接试样具有多种形式的情况下在具体仿真中所容易想到的常规处理方式,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0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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