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及其用途与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及其用途与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91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54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52778.7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上海吉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丁德宝
参审员:孟东
国际分类号:C10L1/02,C10L1/182,C10L1/185,C10L1/19,C10L1/2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或者能够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具体手段加以改进,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52778.7,名称为“一种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及其用途与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643688A,公布日:2012年8月22日)和对比文件2(CN102676238A,公布日:2012年9月19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及其用途与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需原料包括:28%植物油酸、12%蓖麻油、15%乳化司盘80、16%乙二醇丁醚、12%去离子水,10%乙醇胺、7%正辛醇;具体的制备方法为:(1)依次准备把260克植物油酸、315克的乙二醇丁醚和150克乳化司盘80依次按照每秒30毫升的速度加入反应装置中搅拌后得到混合物A;(2)把100克去离子水沿反应装置容器壁按照每秒15毫升的速度加入得到混合物的B;(3)把60克正辛醇和115克乙醇胺与100克蓖麻油依次按照每秒50毫升速度加入到A、B物混合再电动搅拌6小时直至混合均匀稳定出现明亮溶液后冷却后过滤即得到所述的微量万分之一比的纳米燃油添加剂。”
申请人上海吉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添加了蓖麻油,蓖麻油流动性好,是航空和高速机械理想的润滑油及动力皮带的保护油,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节能环保的高效纳米添加剂以万分之一比的微量更有效地改善市场上添加量大而改变油品理化指标、其效果突出在节省油耗、降低尾气污染排放。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灶用甲醇柴油,虽然其成分中有蓖麻油,但是其作用是使甲醇混合均匀而不是用来调节养护设备的,因此,蓖麻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不同。(2)同类添加剂产品配比量最高也仅1:10000,而本申请所称万分之一添加是指1:12000,效果显著,通过了国际航空货物安全运输检测鉴定,复审请求人并提交了国家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用以证明本申请技术通过国家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台架检测尾气治理排放效果及实路检测节能数据报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超重力强化甲醇柴油乳化燃料制备技术》,焦纬洲著,国防工业出版社,第33页,2012年12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小化工产品配方与制备》,孙玉秀等编写,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97页,2015年11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针对第(1)点,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蓖麻油作为燃料添加剂的技术启示,蓖麻油可以作为燃料添加剂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含有蓖麻油的添加剂与燃油共同使用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节省油耗。针对蓖麻油的理化性质及其在燃油中的作用,公知常识证据3(《油料生物化学及油脂化学》,商业部教材编写组编,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第301页,1984年8月)公开了蓖麻油的粘度大,而且几乎不随温度而发生变化,在低温下仍能保持其流动性。同时蓖麻油不溶解于汽油,凝固点低、燃点高,是航空和高速机械理想的润滑油及动力皮带的保护油。虽然,对比文件2中含有甲醇溶剂是本申请中没有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蓖麻油理化性质的了解,能够判断出蓖麻油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能够起到增强燃料流动性、节省油耗、降低尾气污染排放等作用。针对第(2)点,添加剂产品配比量与添加剂类型、汽油类型、目标节油率、车辆类型等均相关,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孤立地比较添加剂产品配比量高低并不能得出添加剂产品性能更优的结论。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相应的鉴定报告,但基于前述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上述鉴定报告并不能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及其用途与制备方法”修改为“一种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的制备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需原料包括:28%植物油酸、12%蓖麻油、15%乳化司盘80、16%乙二醇丁醚、12%去离子水,10%乙醇胺、7%正辛醇;具体的制备方法为:(1)依次准备把260克植物油酸、315克的乙二醇丁醚和150克乳化司盘80依次按照每秒30毫升的速度加入反应装置中搅拌后得到混合物A;(2)把100克去离子水沿反应装置容器壁按照每秒15毫升的速度加入得到混合物的B;(3)把60克正辛醇和115克乙醇胺与100克蓖麻油依次按照每秒50毫升速度加入到A、B物混合再电动搅拌6小时直至混合均匀稳定出现明亮溶液后冷却后过滤即得到所述的微量万分之一比的纳米燃油添加剂。”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添加了蓖麻油,蓖麻油流动性好,是航空和高速机械理想的润滑油及动力皮带的保护油,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节能环保的高效纳米添加剂以万分之一比的微量更有效地改善市场上添加量大而改变油品理化指标、其效果突出在节省油耗、降低尾气污染排放。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灶用甲醇柴油,虽然其成分中有蓖麻油,但是其作用是使甲醇混合均匀而不是用来调节养护设备的,因此,蓖麻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不同。(2)同类添加剂产品配比量最高也仅1:10000,而本申请所称万分之一添加是指1:12000,效果显著,通过了国际航空货物安全运输检测鉴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或者能够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具体手段加以改进,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燃油领域高效纳米油及其用途与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纳米燃油添加剂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包括如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脂肪酸25~35%、脂肪醚20~30%、乳化剂司盘系列15~25%、水10~20%、一元醇4~8%、脂肪胺或醇胺6~12%;所述纳米燃油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重量百分比为25~35%的脂肪酸、20~30%的脂肪醚、15~25%的乳化剂司盘系列加入到反应装置中,搅拌后,得到混合物A;2)将重量百分比为10~20%的水加入到步骤1)中得到的混合物A中,搅拌后,得到混合物B;3)将重量百分比为4~8%的一元醇、6~12%的脂肪胺或醇胺加入到步骤2)中得到的混合物B中进行反应,不断搅拌至出现均匀稳定的混合液,即得到所述纳米燃油添加剂。在步骤1)中,所述加入脂肪酸、脂肪醚及乳化剂司盘系列的加入速度为30~50毫升/秒。在步骤2)中,所述加入水的加入速度为10~20毫升/秒,且将所述水沿着反应装置的内壁面加入到混合物A中。在步骤3)中,所述加入一元醇及脂肪胺或一元醇及醇胺的加入速度为30~50毫升/秒;所述搅拌的工艺条件为:在常温、常压下机械搅拌4~6小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纳米油中限定了脂肪酸、脂肪醚、乳化剂、一元醇、脂肪胺、醇胺和水的具体种类,还含有蓖麻油,各组分的百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制备方法还包括蓖麻油的加入步骤,限定了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去离子水加入速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针对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进纳米油的理化指标,节省油耗和降低污染物排放。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脂肪酸包括植物油酸、环烷酸、油酸中的任意一种;所述脂肪醚包括乙二醇丁醚、乙二醇乙醚、聚乙二醇二烷基醚中的任意一种;所述乳化剂司盘系列包括司盘85、司盘60、司盘80中的任意一种;所述水为去离子水或纯净水中的一种;所述一元醇包括正辛醇、正丁醇、异辛醇中的任意一种;所述脂肪胺包括乙二胺、己二胺、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中的任意一种;所述醇胺包括二乙醇胺、乙醇胺中的任意一种。权利要求1限定的纳米油组成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限范围内选择具体组分,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炉灶用甲醇柴油燃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其原料包括水、柴油、甲醇和添加剂,添加剂中包括蓖麻油,价格甲醇低廉,因为热值低的问题会影响油耗,但在添加剂的辅助下发挥了最大的热量,替代了大量柴油,改善排放污染。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蓖麻油作为燃料添加剂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添加蓖麻油,提供一种节能环保的高效纳米添加剂以万分之一比的微量更有效地改善市场上添加量大而改变油品理化指标、其效果突出在节省油耗、降低尾气污染排放。
合议组认为,在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将柴油和植物油(大豆油、棕榈油或蓖麻油)与水组成的微乳液,燃烧此种乳化燃料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并能提高现有柴油机的功率,同时可以节约柴油约25%。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纳米燃油添加剂的组分,其原料中包括稀土粉体、燃油增效剂、分散剂、油酸、蓖麻油、白油,该添加剂在燃烧过程中对燃烧起到催化助燃功能,其燃烧后的粒子具有抑制设备磨损、改善润滑和自修复的功能。可见,蓖麻油可以作为燃料添加剂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含有蓖麻油的添加剂与燃油共同使用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节省油耗。在面对如何进一步改进纳米油的理化指标,节省油耗和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中获得启示,并将常见燃油添加剂组分之一蓖麻油加入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具体加入步骤可以根据混合均匀的需求确定,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组分含量取值范围和去离子水加入速度的数值范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与人员能够在上述有限数值范围内做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仅是常规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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