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16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658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8159.0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冉
合议组组长:刘秀艳
参审员:曹阳
国际分类号:H02J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8159.0,名称为“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AC/DC模块和DC/DC模块;
所述A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外设交流电源,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直流母线,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输出直流高压,用于连接直流高压负载;所述外设交流电源为单相交流电源或三相交流电源;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并联设置;
所述D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直流母线,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用于连接直流低压负载,所述DC/DC模块的数量为多个,每个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均能够连接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连接在同一个所述DC/DC模块上的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并联设置;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和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共用一条所述直流母线;
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采用标准接口,所述直流母线上预留有多个标准的接口,所述预留的多个标准的接口用于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所述直流母线上增加或减少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电压小于或等于36V。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AC/DC模块与所述DC/DC模块之间采用直流载波通讯。”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2993467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直流高压负载的数量为多个,多个直流高压负载并联设置,以及DC/DC模块的数量为多个;(2)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采用标准接口,所述直流母线上预留有多个标准的接口,用于根据使用需要在直流母线上增加或减少设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在2018年09月05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直流高压负载和直流低压负载”、“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连接至所述直流母线”、“通过在所述标准的接口上接线,以增加所述DC/DC模块和/或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将特征“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采用标准接口”修改为“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为模块化设计,采用标准接口”,并调整了部分特征的语序及相应的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直流母线,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输出直流高压;所述D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直流母线,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用于连接所述低压负载,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和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共用一条所述母线;而对比文件2中,电解电容的输出端的连接线是任意的具有导电功能的导线,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申请中的直流母线,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多个直流高压负载和多个DC/DC降压装置;(2)针对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AC/DC模块、DC/DC模块、直流高压负载和直流低压负载;
所述A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外设交流电源,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直流母线,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输出直流高压;所述外设交流电源为单相交流电源或三相交流电源;
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并联设置,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连接至所述直流母线;
所述D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直流母线,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用于连接所述直流低压负载,所述DC/DC模块的数量为多个,每个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均能够连接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连接在同一个所述DC/DC模块上的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并联设置;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和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共用一条所述直流母线;
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为模块化设计,采用标准接口,所述直流母线上预留有多个标准的接口,所述预留的多个标准的接口用于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所述直流母线上增加或减少设备,通过在所述标准的接口上接线,以增加所述DC/DC模块和/或所述直流高压负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电压小于或等于36V。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AC/DC模块与所述DC/DC模块之间采用直流载波通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电力领域中具有汇流或分流作用的导线都可认为是母线,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电解电容输出高压直流电给室外机负载和DC/DC降压装置,其之间必然需要通过导线进行连接,并且具有分流的作用,即可认为公开了直流母线;(2)通过在母线上设置多个标准接口以方便负载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在对比文件2中直流母线与室外机负载和DC/DC降压装置之间必然通过某种连接方式进行连接,具体设计为上述标准接口进行连接,是容易想到的,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外设交流电源为单相交流电源或三相交流电源;2)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并联设置,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连接至所述直流母线;所述DC/DC模块的数量为多个,每个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均能够连接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连接在同一个所述DC/DC模块上的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并联设置;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为模块化设计,采用标准接口,所述直流母线上预留有多个标准的接口,所述预留的多个标准的接口用于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所述直流母线上增加或减少设备,通过在所述标准的接口上接线,以增加所述DC/DC模块和/或所述直流高压负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对于母线的定义,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直流母线。对于通用的直流电气系统而言,同时给多个高压或者低压负载供电,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而在给多个负载供电时,将多个负载或者用于给负载降压供电的DC/DC模块并联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电气系统线路结构,而方便用户使用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现有技术中,采用标准接口以使得用户方便在系统中增加或者减少设备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将标准接口的模块化形式用于直流系统中是容易想到的。同时,在直流母线上预留标准接口是出于用户使用方便容易想到的,与是否需要重新设计系统无关。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在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单相交流电源或三相交流电源经所述AC/DC模块整流后,直接供给所述直流高压负载”,以及“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和所述直流低压负载相互独立;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直接从所述直流母线上取电;每个AC/DC模块和DC/DC模块采用标准化设计”。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单相交流电源或三相交流电源经所述AC/DC模块整流后,直接供给所述直流高压负载;2)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直流母线,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输出直流高压,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并联设置,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连接至所述直流母线;所述D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直流母线,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用于连接所述直流低压负载,所述DC/DC模块的数量为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和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共用一条所述直流母线;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和所述直流低压负载相互独立;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直接从所述直流母线上取电;每个AC/DC模块和DC/DC模块采用标准化设计;3)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为模块化设计,采用标准接口,所述直流母线上预留有多个标准的接口,所述预留的多个标准的接口用于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所述直流母线上增加或减少设备,通过在所述标准的接口上接线,以增加所述DC/DC模块和/或所述直流高压负载。(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实现节省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3)合议组对区别技术特征2)进行了一一分解,造成割裂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实现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或减少负载的数量,减少了设备改造的成本,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及通用性;(4)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对比文件2中电解电容的输出端未预留有接口或引线,因此当需要接入插排时,仍然首先需要断开电解电容与室外机等负载的连接,从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对上述连接线进行结构上的改进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一种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AC/DC模块、DC/DC模块、直流高压负载和直流低压负载;
所述A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外设交流电源,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直流母线,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输出直流高压;所述外设交流电源为单相交流电源或三相交流电源;所述单相交流电源或三相交流电源经所述AC/DC模块整流后,直接供给所述直流高压负载;
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并联设置,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连接至所述直流母线;
所述D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直流母线,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用于连接所述直流低压负载,所述DC/DC模块的数量为多个,每个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均能够连接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连接在同一个所述DC/DC模块上的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并联设置;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和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共用一条所述直流母线;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和所述直流低压负载相互独立;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直接从所述直流母线上取电;每个AC/DC模块和DC/DC模块采用标准化设计;
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为模块化设计,采用标准接口,所述直流母线上预留有多个标准的接口,所述预留的多个标准的接口用于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所述直流母线上增加或减少设备,通过在所述标准的接口上接线,以增加所述DC/DC模块和/或所述直流高压负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述文本为基础: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202993467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纯直流模块化电气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源系统,为纯直流电气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2]段,附图2):包括整流装置111和Boost PFC 110(二者相当于AC/DC模块)、DC/DC降压装置113(相当于DC/DC模块)、室外机负载107(相当于直流高压负载)和室内机负载(相当于直流低压负载);整流装置111的输入端连接市电112(相当于A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外设交流电源),市电112经过整流装置111将交流电变成直流电,经Boost PFC电路110后,输出直流电给电解电容106充电,电解电容106输出直流高压电给负载供电(相当于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直流母线,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直流母线输出直流高压);DC/DC降压装置113的输入端与电解电容106输出端连接,将高压直流电转换成对人体安全的低压直流电,通过直流母线供给室内机200(相当于D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直流母线,输出端用于连接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室外机负载107和室内机负载(即直流高压负载和直流低压负载)共用一条所述直流母线并且相互独立,室外机负载107(即直流高压负载)直接从所述直流母线上取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外设交流电源为单相交流电源或三相交流电源,经所述AD/DC模块整流后,直接供给所述直流高压负载;(2)所述直流高压负载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并联设置,多个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连接至所述直流母线;所述DC/DC模块的数量为多个,每个所述DC/DC模块的输出端均能够连接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连接在同一个所述DC/DC模块上的多个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并联设置;每个AC/DC模块和DC/DC模块采用标准化设计,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均为模块化设计,采用标准接口,所述直流母线上预留有多个标准的接口,所述预留的多个标准的接口用于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所述直流母线上增加或减少设备,通过在所述标准的接口上接线,以增加所述DC/DC模块和/或所述直流高压负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电气系统中负载的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单相交流电源和三相交流电源都是本领域常见的交流电源类型,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后级电路对于供电电压的要求来决定经过整流后是否直接对后级负载供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通用的直流电气系统而言,同时给多个高压或者低压负载供电,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而在给多个负载供电时,将多个负载或者用于给负载降压供电的DC/DC模块并联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为了方便用户使用,而将AC/DC、DC/DC模块和负载进行标准化以及模块化设计,及在直流母线上预留标准接口以便增加或者减少设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负载需求对DC/DC模块的输出电压进行设计,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在电源模块之间建立通信以实现模块之间的信息交互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具体地采用直流载波通讯,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具体可参见前文针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评述。(2)本领域中,在采用交流电源经过AC/DC整流供电时,在AC/DC整流后是否直接供给后级负载,取决于实际应用时对于电源电压质量、容量或者等级等方面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作出选择,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电解电容106输出直流高压电给负载供电(相当于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直流母线,所述AC/DC模块的输出端输出直流高压);DC/DC降压装置113的输入端与电解电容106输出端连接,将高压直流电转换成对人体安全的低压直流电,通过直流母线供给室内机200(相当于DC/DC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直流母线,输出端用于连接所述直流低压负载),室外机负载107和室内机负载(即直流高压负载和直流低压负载)共用一条所述直流母线。在本领域中,母线是指用高导电率的铜、铝质材料制成的用以传输电能、具有汇集和分配电力能力的产品,相对应的,在对比文件2的电气系统中,电解电容输出直流高压电给负载供电,电解电容输出所连接的电线对其输出的电能进行分配,即可认为是直流母线。对于通用的直流电气系统而言,同时给多个高压或者低压负载供电,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而在给多个负载供电时,将多个负载或者用于给负载降压供电的DC/DC模块并联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供电电路结构,主要供电线路相同,区别在于负载和单元模块的数量以及设置等,不存在将整体技术方案中的特征割裂开评述的情形。(4)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电气系统线路结构,而对于一个完整的电气系统而言,方便用户使用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现有技术中,采用标准接口以使得用户方便在系统中增加或者减少设备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例如现有建筑物内配电系统中的插座插排等标准接口,虽然用于交流系统中,但是只是配电类型的不同,将其标准接口的模块化形式用于直流系统中是容易想到的。同时,电气系统的可负载容量是在设计阶段已经确定好的,并不会因为在使用阶段增加或者减少负载而重新计算,即在直流母线上预留标准接口是出于用户使用方便容易想到的,与是否需要重新设计系统无关。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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