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切换彩铃的方法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切换彩铃的方法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05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735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16608.4
申请日:2015-12-29
复审请求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华
合议组组长:宋作志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M3/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16608.4,名称为“一种切换彩铃的方法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01141518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对比文件2:CN1744629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08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特征“所述彩铃切换指令是主叫用户通过所述主叫终端的用于彩铃设置的第三方应用进行输入”,理由是:对比文件2是利用硬件电路设置替代音频,而本申请是针对某类设备开发出的应用软件;对比文件2不能由主叫用户自由设置替代音频;对比文件2是预设了替代音频,并未公开彩铃切换指令是主叫用户通过第三方应用输入的,也无法想到主叫用户通过第三方应用输入彩铃切换指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答复。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播放的是主叫彩铃,发出的控制请求是为了切换当前播放的主叫彩铃,与本申请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在切换主叫彩铃时采用的是按下特定键的方式,而对比文件2在设置自制彩铃时采用的是控制电路的形式,从这两种彩铃处理方式中无法容易的想到基于第三方应用的彩铃处理方式,从彩铃处理这一实际应用场景出发,尤其是当对被叫彩铃进行切换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公开的前提下,该切换被叫彩铃的场景与第三方应用之间的结合使用更是不容易想到的。同时,本申请通过主叫终端上用于彩铃设置的第三方应用发起彩铃切换指令,提升了主叫终端的彩铃切换精确度与满意度,具有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实施方案,分别是实现主叫彩铃业务和被叫彩铃业务时为主叫终端提供控制彩铃音播放功能的实施方案,并且在实施方案2中明确公开的是播放被叫彩铃,主叫终端发出的控制请求是为了切换被叫彩铃。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是解决主叫用户可以自主切换彩铃的技术问题,达到提升主叫终端用户体验的技术效果。此外,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也提出CN105187611A中也公开了主叫终端还可以为用户提供铃声切换功能,具体地,在该主叫终端播放该预设的铃声之后,该主叫终端可以接收切换命令,并根据该切换命令切换正在播放的铃声,例如,该主叫终端可以根据切换命令在多个本地的该预设的铃声中切换正在播放的铃声;或者主叫终端也可以根据切换命令在该预设的铃声与该被叫终端的回铃声中切换正在播放的铃声。上述方案使得主叫用户在呼叫被叫用户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停止播放被叫终端的回铃音,播放自己喜欢的彩铃,提高了用户体验。由此可见,在主叫终端设置切换指令,根据指令切换铃音的技术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再次,虽然对比文件1、2公开的具体切换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但本申请只是提出了使用第三方应用,在其说明书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其实现方式与现有技术有何不同,而在智能终端上下载实现相应功能的应用软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应用软件实现,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仅仅提出使用第三方应用并不能使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修改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 一种切换彩铃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呼叫被叫终端,并在所述被叫终端接听前,在主叫终端接收且播放被叫彩铃;
接收通过所述主叫终端输入的彩铃切换指令,其中所述彩铃切换指令是主叫用户通过所述主叫终端的用于彩铃设置的第三方应用进行输入;
根据所述彩铃切换指令,通过目标播放对象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其中,所述目标播放对象根据所述替代音频的存储位置确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通过所述主叫终端输入的彩铃切换指令,包括:
通过预先的按键接收所述主叫终端发起的彩铃切换的指令,所述按键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三方应用的去电界面的彩铃切换按钮;或者,
接收预设固定手势、动作、语音中至少一个的彩铃切换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彩铃切换指令,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包括:
获取播放模式,采用所述播放模式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所述播放模式包括外放模式和听筒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彩铃切换指令,通过目标播放对象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包括:
通过所述第三方应用向播放应用发送播放所述主叫终端预设的替代音频的指令;
获取所述主叫终端在所述播放应用中的替代音频;
通过所述播放应用和所述播放模式播放替代音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之后,还包括:
在所述被叫终端接通所述主叫终端的来电的情况下,关闭所述替代音频,并开启电话信道声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未接收到所述主叫终端发起的彩铃切换的指令,则播放所述被叫终端的彩铃。
7. 一种切换彩铃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被叫彩铃播放模块,用于呼叫被叫终端,并在所述被叫终端接听前,在主叫终端接收且播放被叫彩铃;
切换指令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通过所述主叫终端输入的彩铃切换指令,其中,所述彩铃切换指令是主叫用户通过所述主叫终端的用于彩铃设置的第三方应用进行输入;
替代音频播放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彩铃切换指令,通过目标播放对象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其中,所述目标播放对象根据所述替代音频的存储位置确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指令接收模块,用于:
通过预先的按键接收所述主叫终端发起的彩铃切换的指令,所述按键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三方应用的去电界面的彩铃切换按钮;或者,
接收预设固定手势、动作、语音中至少一个的彩铃切换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替代音频播放模块,用于:
获取播放模式,采用所述播放模式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所述播放模式包括外放模式和听筒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替代音频播放模块,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三方应用向播放应用发送播放所述主叫终端预设的替代音频的指令;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主叫终端在所述播放应用中的替代音频;
第一播放单元,用于通过所述播放应用和所述播放模式播放所述替代音频。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关闭模块,用于在所述被叫终端接通所述主叫终端的来电的情况下,关闭所述替代音频,并开启电话信道声音。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被叫彩铃播放模块,用于若未接收到所述主叫终端发起的彩铃切换的指令,则播放所述被叫终端的彩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修改文本,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141518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744629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0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切换彩铃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铃音播放控制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17页):实施方案2:在实现被叫彩铃业务时为主叫终端提供控制彩铃音播放功能的实施方案。S502:主叫移动终端O_MT向开通了被叫彩铃业务的被叫移动终端T_MT发起呼叫;S504:被叫移动终端T_MT振铃,主叫移动终端O_MT接收到彩铃中心CRC播放的回铃音(公开了呼叫被叫终端,并在所述被叫终端接听前,在主叫终端接收且播放被叫彩铃);S506:主叫方按下主叫移动终端O_MT的特定键,如“**”键(为防止异常的DTMF信号的干扰,建议使用组合键),发起播放下一首(上一首)铃音的控制请求;S508:第一移动交换中心O_MSC接收到上述播放下一首(上一首)铃音的控制请求后,将该请求上报给彩铃中心CRC(公开了接收通过所述主叫终端输入的彩铃切换指令);S510:彩铃中心CRC收到播放下一首(上一首)铃音的控制请求信息后,需要对被叫终端和主叫终端进行鉴权,如果鉴权通过,则执行S512步骤,否则执行S514步骤;S512:彩铃中心CRC依次执行如下操作,停止当前彩铃音的播放,在被叫彩铃数据库中查找所述被叫彩铃用户可以使用的所有铃音(含音乐盒铃音)并找到为所述主叫终端播放的下一首(上一首)铃音的铃音信息,根据查找到的下一首(上一首)铃音信息播放铃音;S514:彩铃中心CRC继续播放当前正在播放的彩铃音;S516:被叫移动终端T_MT摘机接听,或者所述主叫移动终端O_MT或被叫移动终端T_MT挂机;S518:彩铃中心CRC停止播放回铃音。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彩铃切换指令是主叫用户通过所述主叫终端的用于彩铃设置的第三方应用进行输入;(2)通过目标播放对象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其中,所述目标播放对象根据所述替代音频的存储位置确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主叫终端切换彩铃。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现主叫用户收听自制回铃音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全文):在实际应用中,本发明的一种实现主叫用户收听自制回铃音的方法也可以描述为实现主叫手机的自带彩铃功能,具体描述为:(1)通过电脑将一段音乐或一段录音下载到手机的存储单元。(2)通过控制电路将该段音乐定义为呼叫某个用户或某些用户时使用该段音乐作为回铃音。(3)主叫手机呼叫被叫手机。当主叫手机接收到振铃信息后抑制原始回铃音,判断呼叫用户,播放步骤(2)中设定好的铃声作为主叫用户的回铃音。(4)被叫方接通电话后结束播放,开始双方通话。如图1所示,主叫手机呼叫该被叫手机,由移动业务交换中心MSC建立路由到被叫。当主叫手机接收到振铃信息后,如果主叫手机的自带彩铃功能处于开启状态,则抑制原始回铃音,并根据对该被叫用户的判断,播放上述音乐作为回铃音。被叫方接通电话后结束音乐播放,开始双方通话。如果被叫用户无法接通,则主叫手机不播放上述音乐,而直接播放接收到的语音提示信息,若被叫未应答,则停止播放预设回铃音,直接将接收到的语音信息通过播放电路播放。如果主叫手机的自带彩铃功能处于关闭状态,则当主叫手机呼叫被叫手机并接受到振铃信息后,直接播放原始的回铃音。如图二所示,主叫手机的接收电路部分将收到的信息传给控制电路;控制电路判断接收到的信息如果是已经接通被叫的振铃信息则根据被叫用户的不同读取存储单元中的音乐信息,并通过播放电路播放音乐做为主叫用户的回铃音,同时抑制原始回铃音。如果接收到的是表示未接通的语音提示信息,则直接将接收到的信息通过播放单元播放给主叫用户听。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方式2已经公开了播放被叫彩铃时,主叫终端可以通过设置特定键发起切换彩铃的请求的技术内容,解决了主叫用户可以自主切换彩铃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主叫终端上设置控制电路,该控制电路可以控制彩铃的切换,通过开启或关闭该功能来达到主叫用户用自带的彩铃替换原始回铃音的目的。并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主叫终端播放存储在主叫终端上的自制回铃音以替换原始回铃音的技术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主叫终端上设置相应功能模块以达到自主切换彩铃,通过目标播放对象播放替代音频以替换所述被叫彩铃,目标播放对象根据所述替代音频的存储位置确定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在智能终端上下载实现相应功能的应用软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只是提出要用第三方应用实现相应的功能,其说明书中也并没有具体说明其实现方式与现有技术有何不同,在对比文件1、2已经公开了实现相应功能的模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应用软件将上述功能进行集成,并在第三方应用中进行操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都达到提升主叫终端用户体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17页):S502:主叫移动终端O_MT向开通了被叫彩铃业务的被叫移动终端T_MT发起呼叫;S504:被叫移动终端T_MT振铃,主叫移动终端O_MT接收到彩铃中心CRC播放的回铃音;S506:主叫方按下主叫移动终端O_MT的特定键,如“**”键(公开了通过预先的按键接收所述主叫终端发起的彩铃切换的指令)(为防止异常的DTMF信号的干扰,建议使用组合键),发起播放下一首(上一首)铃音的控制请求。此外,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在智能终端上下载实现相应功能的应用软件,在终端上预设手势、动作、语音来触发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设置在所述第三方应用的去电界面的彩铃切换按钮来进行切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外放模式和听筒模式是本领域常见的两种播放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用户选择来使用上述任一种方式进行彩铃的播放,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特定按键来实现铃音切换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主叫终端中的替代音频。此外本申请只是提出要用第三方应用向播放应用发送指令,并没有具体说明其实现方式与现有技术有何不同,而在智能终端上下载实现相应功能的应用软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所述第三方应用发送指令,并通过所述播放应用和所述播放模式播放替代音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17页):S516:被叫移动终端T_MT摘机接听,或者所述主叫移动终端O_MT或被叫移动终端T_MT挂机;S518:彩铃中心CRC停止播放回铃音(公开了在所述被叫终端接通所述主叫终端的来电的情况下,关闭所述替代音频,并开启电话信道声音)。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在上述彩铃音播放控制系统中,在彩铃音播放控制装置确定主叫终端有权切换彩铃音的情况下,彩铃音播放控制装置确定被叫终端是否允许主叫终端切换彩铃音,在允许进行切换彩铃音的情况下,彩铃音播放控制装置根据彩铃音切换请求切换彩铃音,在不允许进行切换的情况下,彩铃音播放控制装置继续播放当前彩铃音。因此在没有发起控制请求时必然继续播放之前接收到的回铃音。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12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使用相应模块来实现已知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针对的是主叫终端播放的彩铃完全受限于被叫终端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主叫终端播放的彩铃是受限于被叫终端的,因此对比文件1不会给将被叫彩铃切换为替换音频的方案;对比文件2不存在通过用户的输入操作触发彩铃切换的过程,也不会想到将被叫彩铃切换为主叫彩铃。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在上文的创造性评述、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的回复中已经详细阐述过,合议组在此不再赘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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