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其机械制备方法和装置、用途、补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85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630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1643.5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静妍
合议组组长:姚云
参审员:马驰
国际分类号:D01F6/92,D01F8/14,D01D5/12,D01D5/30,D01D10/02,D01D5/088,D01D5/253,D01D1/06,D04B1/16,D04B21/00,D04H1/435,D04H1/492,A61L27/18,A61L27/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为了提升判断的客观性,实践中通常采用“三步法”来评判创造性,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1643.5,名称为“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其机械制备方法和装置、用途、补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以权利要求第1-33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1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19、31、33如下:
“1. 一种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机械制备方法,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的取值范围为5μm~10μm,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强度的取值范围为3.0cN/dtex~7.0cN/dtex,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乙交酯树脂与第二组分分别挤出得到初生丝;对所述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机械处理,得到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
19. 一种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机械制备装置,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的取值范围为5μm~10μm,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强度的取值范围为3.0cN/dtex~7.0cN/dtex,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装置包括初生丝制备装置、牵伸定型装置、织物编织装置、机械处理装置,
所述初生丝制备装置用于将聚乙交酯树脂和第二组分分别挤出,得到所述初生丝;
所述牵伸定型装置用于对所述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
所述织物编织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
所述机械处理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机械处理,得到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
31. 权利要求1~18中任一所述所述的方法制备得到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用于补片的用途。
……
33. 一种补片,其特征在于,用于制成所述补片的材质包括权利要求118中任一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3/161755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1日)的区别仅在于两者纤维直径不同,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对其初生丝牵伸后进行定型、后处理、机械处理得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具有相同性质的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PGA短纤维外径范围基础上,通过常规调节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径范围,而本申请说明书亦证实,与对比文件1纤度相似的聚乙交酯纤维可以得到克重为8-20g/m2的补片,即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直径范围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其牵伸后的纤维进行定型以保证其尺寸稳定性、视用途及使用状态进行后处理及机械处理以获得超细纤维成品都是本领域的一般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需要对该工艺做出选择,且不会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或常规选择,且未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9中纤维直径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权利要求19中为牵伸定型装置,牵伸定型装置用于对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而对比文件1中为牵伸装置;权利要求19中还有织物编织装置、机械处理装置、织物编织装置用于对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机械处理装置用于对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机械处理,得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对于上述区别,对于纤维直径的不同,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对其牵伸后的纤维进行定型以保证其尺寸稳定性、视用途及使用状态进行编织及机械处理以获得超细纤维成品都是本领域的一般操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工艺需要选择权利要求19的制备装置以得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3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1-33涉及的是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用途,鉴于聚乙交酯纤维是本领域常用的生物可降解纤维,且对比文件1亦公开了聚乙醇酸树脂和聚乳酸树脂等生物降解性脂肪族树脂具有生物体内分解吸收性,可被用作手术缝合线、人工皮肤等,而将其用于补片也是其常规用途;进一步的,由于补片的厚度主要取决于纤维的纤度及织物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其作为超薄型可吸收补片。因此权利要求31-33不具备创造性。(4)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应用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的聚乙醇酸短纤维用于开采石油、天然气等,也用于坑井处理流体,而本申请则是旨在提供一种能够满足轻量化可吸收补片的技术需求的超细聚乙交酯。其次,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聚乙醇酸树脂短纤维的外径取值范围为11μm-40μm,与本申请的5-10μm之间并无交集。本申请的纤维直径的选择是为了使其制得的补片克重可控制在8-20g/㎡,更大程度上减少了异物植入量,补片的柔软度大,更能减轻患者的痛苦,满足患者的需要。而依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聚乙醇酸树脂短纤维的直径去制成纤维制品,则其克重必然大于本申请纤维制品的克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改进。对此,驳回决定认为:一方面,补片是本领域聚乙交酯的常规用途(《生物材料概论》,冯庆玲,第181-18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30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将聚乙交酯短纤维制备成补片。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补片克重取决于纤维直径和织物结构,补片要求支撑力即强度与柔软度的平衡,故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明确公开了聚乙交酯短纤维的外径范围可以为1-200μm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直径范围进行调整。纤维直径不同必然导致相同规格下织物克重的不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本申请纤维直径的选择给聚乙交酯纤维或者由其制成的补片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5页,30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于:(1)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3合并,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补片”,将权利要求1中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直径的取值范围由“5μm-10μm”改为“5μm-15μm”,并根据说明书第[0085]段的内容增加了“所述补片克重控制在8-20g/m2”的技术特征,适应性删除权利要求31-33;(2)尽管复审请求人声称将本申请的其余权利要求均修改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经合议组核查,其将驳回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9修改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仅是将权利要求2-21的主题名称适应性修改为“补片”;(3)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补片,其特征在于,由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制成,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的取值范围为5μm~15μm,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强度的取值范围为3.0cN/dtex~7.0cN/dtex,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机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乙交酯树脂与第二组分分别挤出得到初生丝;对所述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机械处理,得到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所述补片克重控制在8~20g/m2。”
在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中应用的聚乙醇酸树脂短纤维与本申请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作用不同,本申请主要应用的是更薄且强度更好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对比文件1则是应用的聚乙醇酸树脂短纤维的分解性能;尽管对比文件1笼统地公开其树脂可用作手术缝合线以及人工皮肤,但其主要考虑的还是作为生物降解性脂肪族聚酯树脂在体内的分解吸收性,其并不涉及如何减轻其重量以达到提高补片柔软度和减少异物植入量,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短纤维转用于补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中聚乙交酯(下称PGA)短纤维是利用其分解性用于坑井处理流体,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制备补片是PGA的常规用途,故能根据使用需求将对比文件1中PGA短纤维编织成补片。其次,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补片的发展方向以及要求,例如:补片面密度通常≤30 g/m2,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8~20g/m2的补片克重范围;另一方面,特定克重范围补片主要是通过控制纤维的强力与纤度得到,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应的强力和纤度范围,且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6载明在11-13μm直径范围(对比文件1实施例1、9公开的PGA纤维直径即为11、13μm)的纤维也能获得8-20 g/m2的补片克重范围,故足以佐证对比文件1的短纤维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克重范围的补片。再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艺基础上很容易做出选择或调整,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制备工艺,而经编织制备补片的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前置审查意见还指出: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第二产物应该为织物或网状物,权利要求1限定经后处理、机械处理后得到的第二中间产物是PGA纤维。因此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1前后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综上,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再次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5页,29项),相对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修改之处在于:(1)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0;(2)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补片,其特征在于,由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制成,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的取值范围为5μm~15μm,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强度的取值范围为3.0cN/dtex~7.0cN/dtex,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机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乙交酯树脂与第二组分分别挤出得到初生丝;对所述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机械处理,得到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所述补片克重控制在8~20g/m2;
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的方法选自:
经编制成经编织物,或者,纬编制成纬编织物,或者,卷曲切断制成复合短纤维,然后将所述复合短纤维水刺或针刺制备成无纺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29项。经审查,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于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1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为了提升判断的客观性,实践中通常采用“三步法”来评判创造性,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若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差过大,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关,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以该现有技术作为改进的基础,从而不宜采用其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补片(详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的目的是解决现有技术无法满足轻量化可吸收补片的技术需求,其所采用的手段是制备直径小、强度大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然后将其用于制造轻薄型可吸收补片,且该补片克重能够控制在8~20g/m2 左右,其能达到的效果是更大程度上减少异物植入量、使补片的柔软度提高、更能减轻患者的痛苦、满足患者的需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85]段)。而为了获得该满足特定要求的补片,其采用了如下的制备方法去获得:首先将聚乙交酯树脂与第二组分进行复合纺丝得到复合纤维,然后将复合纤维制备成编织物或无纺布,接着对织物形态的复合纤维进行机械处理,最后得到以织物形态存在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补片。并且本申请还通过控制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和强度,从而制备出特定克重范围的补片制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84]段)。本申请实施例1-22研究了不同的第二组分、喷丝板构型、机械处理方式以及工艺参数下,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和强度以及补片的克重,证实了在选择特定范围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和强度时,能够得到补片克重在8-20g/m2的轻薄型补片。而比较例1-5则是通过对工艺参数的改变,显示比较例1和比较例4无法制得超细聚乙交酯纤维,比较例2-3、5虽然能够制得补片,但是制得的补片克重在27~40g/m2范围内,未达到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33]-[138]段)。可见,对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直径和强度数值的选择与控制并降低补片的克重值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GA/PLLA 包芯短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具体为其纤维外径为13μm,强度为6.3gf/D(即6.3*0.8826 = 5.56cN/dtex)。其中该短纤维的制备方法为:向2台挤出机分别供应PGA以及PLLA,并将各自熔融物以PGA70质量%及PLLA30质量%用PLLA包围PGA的方式合流后,从具有喷嘴直径0.4mm细孔的纺纱金属口纺出并卷取(即分别挤出后形成复合熔体细流制备得到初生丝)。接着在温度60℃的液浴中延伸3.0倍后(即牵伸定型),将延伸线切断成纤维长6.0mm(参见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和表1)。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寻找一种强度和分解性优异的分解性材料,并将其用于挖掘流体、压裂流体、水泥灌浆流体、临时填堵流体以及完井流体等坑井处理流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产品实质上为一种用于坑井处理流体的短切增强可降解的纤维填充剂,且为一种PGA/PLLA包芯复合纤维。对比文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测试了其短纤维产品的外径、纤维长度、纤度及强度。此外还测试短纤维的水解性(质量减少率以及pH值),以及支撑剂分散性(参见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2和比较例1-3,以及表1-2),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更多关注的是其短纤维产品能够为基体带来的力学性能和其本身的易降解性能,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坑井处理流体的力学强度,也因其优异的降解性能而避免造成对坑井环境的污染。对比文件1尽管公开了“聚乙醇酸树脂(PGA)以及聚乳酸树脂(PLA)等脂肪族聚酯树脂具有生物体内分解吸收性,因此还被用作于手术用缝合线以及人工皮肤等医疗用高分子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0]段),但结合其上下文“聚乙醇酸树脂(以下称为‘PGA’)以及聚乳酸树脂(以下称为‘PLA’)等脂肪族聚酯树脂会被土壤以及海水等自然界中存在的微生物或酵素分解(PGA以及PLA经水解形成乙醇酸以及乳酸等酸性物质,这些酸性物质被微生物或酵素分解成水和二氧化碳),因此作为对环境负荷小的生物降解性高分子材料受到关注”、“生物降解性脂肪族聚酯树脂中,PGA的生物降解性高,另外,例如使用碱溶液等除水解性高以外,耐热性及拉伸强度等机械特性、以及尤其是制成薄膜或薄片时的阻气性也很优异。因此,PGA有望作为农业资 材、各种包装(容器)材料以及医疗用高分子材料使用,可单独或者与其他树脂材料等复合化后实现用途拓展”,可见,对比文件1仅是基于聚乙交酯本身的生物可降解性,泛泛提及其可能应用的相关领域以及可能实现的用途拓展,但对比文件1并未关注当聚乙交酯具体应用到生物医药领域中时,其应该具备的工艺参数,如何制备获得以及用于制备补片的用途。
由此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可吸收补片产品达到轻量化的效果,其关注点在于如何利用机械剥离法制备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如何控制该超细纤维的直径和力学强度、如何控制且降低补片的克重数值。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寻找一种能够适用于坑井处理流体的强度和分解性优异的纤维增强填充材料,其关注点则在于这种短纤维产品是否能够为坑井处理流体基体带来的良好力学性能以及自身所具备的易降解性能。二者虽然都包含了聚乙交酯纤维材料,但是两种纤维本身的构造不同(本申请为单一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对比文件1为PGA/PLLA包芯复合纤维)、应用场合不同、关注的性能也不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只会关注那些披露了满足其应用场合与性能要求的现有技术,而不会关注到对比文件1,更不会以对比文件1为起点作为进一步改进的基础。
即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关注到对比文件1,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诸多区别特征,包括:(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补片,其由直径5-15μm、强度3-7cN/dtex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制成且补片克重为8-20g/m2,而对比文件1得到的是PGA/PLLA包芯短纤维,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和强度,也没有制备得到补片;(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制备超细纤维的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是通过复合纺丝、牵伸定型、后处理(包括经编成织物、纬编成织物、短纤维梳理成网)、机械处理制备得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复合纺丝、卷曲、牵伸制备超细复合纤维。
具体而言,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均通过复合纺丝法制备了纤维,但是权利要求1还包括后处理和机械处理的步骤,本领域公知,超细纤维的制备方法包括机械剥离法超细纤维制造技术,该技术一般是先纺制多层并列型、橘瓣型、米字型或齿轮型等复合纤维,再用这些复合纤维制造成各种机织物或针织物,然后以织物形态对复合纤维进行化学或物理剥离,最终得到超细纤维织物,上述的任何一种复合纤维的分割过程都是在织物染整加工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不会影响到纤维的加捻、上浆、织造、涂层等加工过程的正常进行;且机械剥离分割技术包括物理法:复合长丝的剥离是将其织物在染整加工过程中靠机械力实现的;而复合短纤维的剥离是先将复合短纤维梳理成网后,利用高压水流实现网络加固的同时完成的,利用复合纤维两组分的沸水收缩率差也可以实现裂离法复合纤维的剥离(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超细纤维生产技术及应用》,张大省等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版,第108-110页,公开日期为2007年01月31日)。可见,权利要求1是采用了机械剥离法制备了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经过机械开纤后不同组分的高聚物之间发生剥离,又相互缠结,得到两种组分共存的异形纤维,并同时得到了补片,其测得的直径和强度是超细聚乙交酯单纤维的直径和强度,而对比文件1是制备一种芯鞘短纤维,并未经过机械处理开纤,其所测定的外径和强度是复合纤维的外径和强度。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轻量型补片。
本申请主要是通过控制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纤度和强度来获得克重在8~20g/m2范围内的补片,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和强度,也并未公开将其包芯短纤维制成补片的用途和方法,而若要将对比文件1的短纤维复合材料转用于补片,其需要经历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步骤。即便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披露了聚乙交酯纤维能够用作于手术用缝合线以及人工皮肤等医疗使用,但站位于对比文件1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既不会产生一个“如何满足补片轻量化需求”的技术问题,也不容易想到将用于坑井处理流体的、已经短切好的填充性增强材料PGA/PLLA纤维制成织物并通过机械开纤的方式制备得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进而再制备出用于医学领域的生物组织替换材料的补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降低现有补片的克重值,实现了更大程度上减少异物植入量、使补片的柔软度提高、更能减轻患者的痛苦、满足患者的需要的技术效果。因此,也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0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尽管权利要求21-29限定的主题名称为“机械制备装置”,但从其引用关系以及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可以看出,其应为笔误,实际仍然是对权利要求1的补片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因而其同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其他理由(详见案由部分),鉴于在前述创造性评述中均予以分析,故在此不再赘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0不清楚的缺陷,复审决定文本中已将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其限定第二中间产物为编织物或无纺布,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机械处理得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二者并不存在矛盾,其原因就在于:编织物或无纺布是纤维产品外在的表现形式,而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则描述了纤维产品内在的构成组分。本领域公知,由于超细纤维在后续的纺纱织造中难以加工,故通常都会对其采用先制成织物,再通过机械剥离法裂离的方法进行处理,制备出“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织物”后再加以利用,故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出复审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9项,于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1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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