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81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651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5712.5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徐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在所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剩余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5712.5、名称为“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744583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 1中显示的是电子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应用图标,而权利要求中显示的是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应用图标;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包括: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4007927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选择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考对于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触控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并且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多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其中,所述触发指令用于点亮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屏;
在检测到所述触发指令时,显示锁屏界面,其中,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应用图标;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包括:
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
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
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锁屏界面之后,还包括:
在检测到针对所述锁屏界面中所述第一应用图标的触控操作时,生成一验证界面;
显示一用于输入验证信息的验证界面,并获取在所述验证界面中输入的验证信息;
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
若是,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二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一状态,并开启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
若否,则维持显示所述验证界面,或者显示所述锁屏界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一验证信息,具体为:
获取用户的生理特征参数;
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具体为:
判定所述生理特征参数是否与预定生理特征参数匹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锁屏界面之后,还包括:
检测所述主显示界面中是否存在应用图标更新;
在存在应用图标更新时,则将更新的应用图标添加至所述锁屏界面中,以使所述锁屏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同步显示更新的应用图标。
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控显示器,用于显示数据信息以及检测触控操作;
处理器,在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在检测到触发指令时,控制所述触控显示器显示锁屏界面,其中,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主显示界面中的应用图标;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并且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器上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多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
所述处理器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用于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检测针对所述锁屏界面中的所述第一应用图标的触控操作时,生成一验证界面,显示一用于输入验证信息的验证界面,并获取在所述验证界面中输入的验证信息,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若是,则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二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一状态,并开启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若否,则维持显示所述验证界面,或者显示所述锁屏界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生理参数传感器,用于获取用户的生理特征参数;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判定所述生理特征参数是否与预定生理特征参数匹配。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检测所述主显示界面中是否存在应用图标更新,在存在应用图标更新时,则将更新的应用图标添加至所述锁屏界面中,以使所述锁屏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同步显示更新的应用图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将特征“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应用图标”修改为“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删除了特征“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包括: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并将这些删除的特征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相应的类似修改,同时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检测到所述触发指令时,显示锁屏界面,其中,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对比文件1的实现方式中,核心即为根据用户偏好来设置,并可选地根据使用频率进行排序,但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应用图标,可能属于主显示界面上的图标之一,也可能不属于主显示界面上的图标。而在本申请中,并不存在这一设定过程,显示的应用图标并不是用户根据偏好设置的应用图标。在本申请的核心思路中,基于触发指令进行的主显示界面的呈现,目的就在于使用户能在锁屏状态下方便查看到主显示界面的变化,而相反的,在对比文件1的实现方式中,锁屏界面的显示与主显示界面之间没有动态关联。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屏幕解锁方法,对应于解锁操作,锁屏界面的透明度会发生变化,这实际上与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在时序上已经构成本质差异。简单来说,在解锁按钮被按下时,电子设备已经被解锁,也即脱离锁定界面,至于透明度变化,其实际上应为动画效果,在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中,其实际显示出的应用程序图标,已不属于在锁屏界面上显示。而本申请中,是响应触发指令,显示锁屏界面,进而在锁屏界面上显示主显示界面的全部的应用图标。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触控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并且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多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其中,所述触发指令用于点亮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屏;
在检测到所述触发指令时,显示锁屏界面,其中,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包括:
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
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
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锁屏界面之后,还包括:
在检测到针对所述锁屏界面中所述第一应用图标的触控操作时,生成一验证界面;
显示一用于输入验证信息的验证界面,并获取在所述验证界面中输入的验证信息;
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
若是,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二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一状态,并开启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
若否,则维持显示所述验证界面,或者显示所述锁屏界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一验证信息,具体为:
获取用户的生理特征参数;
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具体为:
判定所述生理特征参数是否与预定生理特征参数匹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锁屏界面之后,还包括:
检测所述主显示界面中是否存在应用图标更新;
在存在应用图标更新时,则将更新的应用图标添加至所述锁屏界面中,以使所述锁屏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同步显示更新的应用图标。
6.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控显示器,用于显示数据信息以及检测触控操作;
处理器,在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在检测到触发指令时,控制所述触控显示器显示锁屏界面,其中,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并且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器上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多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用于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检测针对所述锁屏界面中的所述第一应用图标的触控操作时,生成一验证界面,显示一用于输入验证信息的验证界面,并获取在所述验证界面中输入的验证信息,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若是,则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二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一状态,并开启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若否,则维持显示所述验证界面,或者显示所述锁屏界面。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生理参数传感器,用于获取用户的生理特征参数;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判定所述生理特征参数是否与预定生理特征参数匹配。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检测所述主显示界面中是否存在应用图标更新,在存在应用图标更新时,则将更新的应用图标添加至所述锁屏界面中,以使所述锁屏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同步显示更新的应用图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用户可以将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应用图标设置在第一界面上显示,则第一界面显示的为主显示界面的全部应用图标,该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2、首先,目前的权利要求1不需要结合对比文件2进行创造性评述。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的技术启示为:在预备解锁时,可以通过降低锁屏界面的透明度从而达到在锁屏界面上直接查看到主显示界面的应用图标的技术效果。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均出现“锁屏界面”,但两者含义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锁屏界面”相当于本申请中“预设的第一界面”,对比文件2中“降低透明度后的锁屏界面与透显出的解锁显示界面必然是层叠显示,该层叠显示的界面”才相当于本申请中“锁屏界面”。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是通过降低一界面的透明度使主显示界面内容显示出来,其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获取锁屏界面的时机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中已解决了在锁定界面上显示主显示界面的应用图标的配置,并且获取到能够显示出主显示界面的应用图标的锁定界面的技术问题,并且该过程发生在准备解锁即未解锁的阶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锁屏界面的获取过程设置在解锁命令被触发前或被触发后,其对锁屏界面的获取过程没有影响,获取时机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此不予接受,不予审查;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的规定,合议组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即该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2、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前次修改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7和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6,并同时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该修改相当于在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应用图标”修改为“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并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补入了权利要求1;将独立权利要求5的特征“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主显示界面中的应用图标”修改为“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并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补入了权利要求5。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元素,通常为用户定义的有限数量的APP图标或者Widget,对于用户已经设置好的锁屏界面,并不会也不能够更新或变化。在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该锁屏界面上所设置的应用图标,均为用户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或多个应用。而本申请不需要提供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所明确的专用界面,且这一界面可以随时更新,这代表了发明构思的不同。
对比文件1的实现方式中,核心即为根据用户偏好来设置,并可选地根据使用频率进行排序,但本申请中所显示的因为是主显示界面,所以并不存在使用频率的概念,这对应着方案和效果上都存在的显著差异。对比文件1在由用户进行设定的过程中,图标的来源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用户是否有意愿在锁屏上进行显示。而在本申请中,并不存在这一设定过程,在检测到触发指令时,即可对主显示界面上的全部的应用图标进行显示。值得说明的是,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1说明用户可以通过滑动来显示主显示界面,但锁定状态下进一步基于用户操作而展现的界面,是明确区别于锁屏界面的另一界面。
2、在对比文件2的屏幕解锁方法中,对应于解锁操作,锁屏界面的透明度会发生变化,这与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在时序上已经构成本质差异。在解锁按钮被按下时,对比文件2触发调整透明度,但显示的应用程序图标并非主显示界面,在不按下解锁按钮时,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一样,没有任何应用图标显示。而本申请中,是在第二状态时,响应触发指令,显示锁屏界面(因此触发指令并非解锁指令,而是唤醒屏幕指令),进而在锁屏界面上显示主显示界面的全部的应用图标。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触控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并且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多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其中,所述触发指令用于点亮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屏;
在检测到所述触发指令时,显示锁屏界面,其中,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
其中,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包括: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
在显示锁屏界面之后,还包括:检测所述主显示界面中是否存在应用图标更新;在存在应用图标更新时,则将更新的应用图标添加至所述锁屏界面中,以使所述锁屏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同步显示更新的应用图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显示锁屏界面之后,还包括:
在检测到针对所述锁屏界面中所述第一应用图标的触控操作时,生成一验证界面;
显示一用于输入验证信息的验证界面,并获取在所述验证界面中输入的验证信息;
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
若是,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二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一状态,并开启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
若否,则维持显示所述验证界面,或者显示所述锁屏界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一验证信息,具体为:
获取用户的生理特征参数;
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具体为:
判定所述生理特征参数是否与预定生理特征参数匹配。
4.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触控显示器,用于显示数据信息以及检测触控操作;
处理器,在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在检测到触发指令时,控制所述触控显示器显示锁屏界面,其中,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并且在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器上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所述第一部分指令多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
所述处理器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用于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检测所述主显示界面中是否存在应用图标更新,在存在应用图标更新时,则将更新的应用图标添加至所述锁屏界面中,以使所述锁屏 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同步显示更新的应用图标。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检测针对所述锁屏界面中的所述第一应用图标的触控操作时,生成一验证界面,显示一用于输入验证信息的验证界面,并获取在所述验证界面中输入的验证信息,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若是,则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二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一状态,并开启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若否,则维持显示所述验证界面,或者显示所述锁屏界面。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生理参数传感器,用于获取用户的生理特征参数;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判定所述生理特征参数是否与预定生理特征参数匹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在所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剩余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744583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4007927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操作处理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75],[0117]-[0143]段):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可以是移动电话,该移动电话包括触摸显示装置(相当于方法应用于具有触控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第一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状态”)时,能够响应于指令集合中的第一部分指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部分指令”),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状态”)时,能够响应于所述指令集合中的第二部分指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部分指令”),例如,所述第一部分指令的指令数目可以少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的指令数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部分指令多于所述第二部分指令”)。所述方法包括:在步骤S110中,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显示第一界面,所述第一界面用于呈现一个或多个应用图标,所述应用图标用于表征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具体地,该第一界面可以是一个图形用户界面,例如该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是电子设备的桌面或者启动器的本身界面,该图形用户界面也可以是一个专用界面;在步骤S120中,获得用户的第一操作;在步骤S130中,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满足预定条件;在步骤S140中,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根据第一操作和应用图标的显示位置来确定一目标应用程序;在步骤S150中,控制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并运行目标应用程序。
具体地,所述第一状态可以是锁定状态,并且所述第二状态可以是解锁状态。当移动电话处于锁定状态下时,用户可以通过按压该移动电话的电源键或唤醒键来点亮该移动电话的触摸屏幕(相当于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其中,所述触发指令用于点亮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屏),以便在该触摸屏幕上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相当于在检测到所述触发指令时,显示锁屏界面),如上所述,该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是移动电话的桌面、启动器或专用界面(相当于所述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应用图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显示的是电子设备的主显示界面中的全部的应用图标;(2)在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之前,还包括:获取预设的第一界面;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将所述第二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层叠,获得所述锁屏界面;(3)在显示锁屏界面之后,还包括:检测所述主显示界面中是否存在应用图标更新;在存在应用图标更新时,则将更新的应用图标添加至所述锁屏界面中,以使所述锁屏界面与所述主显示界面同步显示更新的应用图标。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锁屏界面的显示内容、如何获得锁屏界面以及如何更新锁屏界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6]-[0058]段):在触摸屏幕所显示的是移动终端的桌面的情况下,即使目标应用程序的应用图标并未呈现在当前桌面上,该用户也可以通过在触摸屏幕上的左右滑动操作来将其他桌面切换到前台显示。显然,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主显示界面也可以在触摸屏幕的锁屏界面中显示出来,而主显示界面一般放置着使用率较高的应用图标,在本领域中,解锁后显示的界面也一般是主显示界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显示有应用图标的主显示界面在锁屏界面中显示出来,由于锁屏界面与主显示界面在手机上的显示面积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在锁屏界面中显示主显示界面上的所有应用图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屏幕解锁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6],[0035]-[0044]段):在屏幕上显示锁屏界面(相当于预设的第一界面),所述锁屏界面包括解锁按钮;当所述解锁按钮被触发时,所述锁屏界面的透明度值降低并透显解锁显示界面,所述锁屏界面的透明度值降低并透显解锁显示界面包括所述锁屏界面的透明度值降低至预设的透明度值(相当于调整所述第一界面的透明度,得到具有设定透明度的第二界面),解锁显示界面可以为用户预先设置的界面,即用户预先将需要解锁后打开的应用程序所对应的应用程序图标设置在一显示界面中,解锁按钮被触发后,从锁屏界面透显的解锁显示界面即为该界面(透明度降低后的锁屏界面与透显出的解锁显示界面必然是层叠显示),所述解锁显示界面包括应用程序图标和/或功能按钮;当所述解锁按钮移动至所述应用程序图标或功能按钮所在位置区域并发出解锁请求时,对屏幕进行解锁并打开与所述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或执行与所述功能按钮对应的操作。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调整锁屏界面的透明度并层叠解锁显示界面从而在显示屏幕上能直接查看解锁显示界面的应用图标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同样是控制电子设备在第一状态(例如锁定状态)下显示用于呈现应用图标的第一界面(例如图形用户界面),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调整锁屏界面的透明度并层叠解锁显示界面以透显所述解锁显示界面”这一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
此外,尽管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获取层叠后的显示界面的时机不同,但该获取时机对锁屏界面的获取过程没有影响,该获取时机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是在按压电子设备的电源键或唤醒键来点亮显示装置后直接在锁屏状态下显示锁屏界面,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调整锁屏界面的透明度并层叠解锁显示界面以透显所述解锁显示界面”的启示下,可以在按压电子设备的电源键或唤醒键来点亮显示装置之前,就进行界面的透明度调整及层叠操作,当显示装置被点亮后,用户可以直接看到层叠后的锁屏界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若检测到主显示界面中存在应用图标更新,当在锁屏界面中显示主显示界面时,为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和一致性,锁屏界面和主显示界面宜同步显示更新后的应用图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7]-[0116]段):控制电子设备在第一状态下显示第一界面;获得用户在输入框中输入的字符串(显示一用于输入验证信息的验证界面,并获取在所述验证界面中输入的验证信息);判断字符串的第一部分与预设密码是否匹配;当字符串的第一部分与预设密码匹配时,根据字符串的第二部分和应用图标的显示位置来确定一目标应用程序;控制电子设备从第一状态切换到第二状态并运行目标应用程序(相当于判定所述验证信息是否与预设验证信息匹配;若是,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二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一状态,并开启所述第一应用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而对应用图标进行触控操作以触发某个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界面上显示输入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显示输入框的触发方式设置为对应用图标进行触控操作;此外,验证输入信息时,当结果为否时重复输入过程或直接返回最初界面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8],[0076]-[0096]段):当该第一操作是用户在所述第一界面上执行用于单击或多击屏幕的点击操作时,该预定条件可以是用户预设的点击次数、点击频率、或者用户的手指指纹等(相当于用户的生理特征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与权利要求1-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142]-[0143]段)各个步骤可以统一地由电子设备中的中央处理单元(CPU)来实现,则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3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6]-[0058]段):在触摸屏幕所显示的是移动终端的桌面的情况下,即使目标应用程序的应用图标并未呈现在当前桌面上,该用户也可以通过在触摸屏幕上的左右滑动操作来将其他桌面切换到前台显示。显然,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主显示界面也可以在触摸屏幕的锁屏界面中显示出来,而在本领域中,主显示界面一般放置着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图标,解锁后显示的界面也一般是主显示界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显示有应用图标的主显示界面在锁屏界面中显示出来,注意由于想到的是在锁屏界面中直接显示主显示界面,因此这里的主显示界面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是在锁定状态下进一步基于用户操作而展现的界面。此外,由于锁屏界面与主显示界面在手机上的显示面积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在锁屏界面中显示主显示界面上的所有应用图标。
在对比文件1中,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上放置一个或多个应用图标,并且按照使用频率等来对这些应用图标进行排列,该图形用户界面也可以是一个专用界面,在该界面上放置并排列有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或多个应用图标,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随着用户的使用,用户的偏好可能改变,应用图标的使用频率也会改变,因此对比文件1中在锁定状态下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上的图标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能够更新的。而对于主显示界面而言,在本领域,主显示界面一般放置着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图标,主显示界面的应用图标也会随着用户的增删而更新。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当在锁屏界面中直接显示主显示界面时,若检测到主显示界面中存在应用图标更新,为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和一致性,锁屏界面和主显示界面宜同步显示更新后的应用图标,即锁屏界面和主显示界面存在动态关联。
2、首先,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均出现“锁屏界面”,但两者含义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锁屏界面”相当于本申请中“预设的第一界面”,对比文件2中“降低透明度后的锁屏界面与透显出的解锁显示界面必然是层叠显示,该层叠显示的界面”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锁屏界面”。
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解锁按钮被触发时,通过调整锁屏界面的透明度使解锁显示界面透显出来的技术方案,解锁按钮被触发时并没有进行电子设备的解锁,而是预备解锁,即还在锁定的状态,还没有解锁,并没有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脱离锁定界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的技术启示为:在预备解锁时,可以通过降低锁屏界面的透明度从而可以在锁屏界面上直接查看到解锁显示界面的应用图标。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是通过降低一显示界面的透明度使层叠的另一显示界面的内容显示出来,其采用的这一技术手段相同。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获取层叠后的显示界面的时机不同,但该获取时机对锁屏界面的获取过程没有影响,该获取时机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是在按压电子设备的电源键或唤醒键来点亮显示装置后直接在锁屏状态下显示锁屏界面,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调整锁屏界面的透明度并层叠解锁显示界面以透显所述解锁显示界面”的启示下,可以在按压电子设备的电源键或唤醒键来点亮显示装置之前,就进行界面的透明度调整及层叠操作,当显示装置被点亮后,用户可以直接看到层叠后的锁屏界面。
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当移动电话处于锁定状态下时,用户可以通过按压该移动电话的电源键或唤醒键来点亮该移动电话的触摸屏幕,以便在该触摸屏幕上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该图形用户界面上显示有应用图标,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状态时,检测是否接收到触发指令,其中,所述触发指令用于点亮所述电子设备的触控显示屏,在检测到所述触发指令时,显示锁屏界面,锁屏界面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电子设备的应用图标”。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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