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其制备方法和装置、用途、补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63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1F2632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1640.1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捷
合议组组长:姚云
参审员:李静妍
国际分类号:D01F8/14,D01D13/00,D01D5/253,A61L2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1640.1,名称为“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其制备方法和装置、用途、补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6日以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87-138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86段(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2、20、31、33如下:
“1. 一种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的取值范围为5μm~10μm,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强度的取值范围为3.0cN/dtex~7.0cN/dtex。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乙交酯树脂与第二组分分别挤出得到初生丝;
对所述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
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
对所述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洗涤,得到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
20. 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制备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初生丝制备装置、牵伸定型装置、织物编织装置、洗涤装置,
所述初生丝制备装置用于将聚乙交酯树脂和第二组分分别挤出,得到所述初生丝;
所述牵伸定型装置用于对所述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
所述织物编织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
所述洗涤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洗涤,得到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
3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用于补片的用途。
……
33. 一种补片,其特征在于,用于制成所述补片的材质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驳回决定指出:(一)关于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3161755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1日)的区别仅在于纤维直径不同,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具有相同性质的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PGA短纤维外径范围基础上,通过常规调节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径范围,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一步在于:权利要求2限定了对其初生丝牵伸后进行定型以及对最终产物进行洗涤获得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步骤。但是上述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9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或常规选择,且未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含有初生丝制备装置、牵伸定型装置的制备装置,且初生丝制备装置上含有两个挤出机和计量装置用于PGA和PLLA的挤出和计量,而进一步组合织物编织装置和洗涤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0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或常规选择,且未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1-32涉及的是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用途,权利要求33涉及的包括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补片,鉴于聚乙交酯纤维是本领域常用的生物可降解纤维,且对比文件1亦公开了聚乙醇酸树脂和聚乳酸树脂等生物降解性脂肪族树脂具有生体内分解吸收性,可被用作手术缝合线、人工皮肤等,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纤维用作补片或制备成补片,而用作轻薄型可吸收补片也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权利要求31-33也不具备创造性。(5)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应用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的聚乙醇酸短纤维用于开采石油、天然气等,也用于坑井处理流体,而本申请则是旨在提供一种能够满足轻量化可吸收补片的技术需求的超细聚乙交酯。其次,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聚乙醇酸树脂短纤维的外径取值范围为11μm-40μm,与本申请的5-10μm之间并无交集。本申请的纤维直径的选择是为了使用其制得的补片克重可控制在8-20g/㎡,更大程度上减少了异物植入量,补片的柔软度大,更能减轻患者的痛苦,满足患者的需要。而依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聚乙醇酸树脂短纤维的直径去制成纤维制品,则其克重必然大于本申请纤维制品的克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改进。对此,驳回决定认为:一方面,补片是本领域聚乙交酯的常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将其聚乙交酯短纤维制备成补片。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不仅在实施例部分公开了纤维直径为“11-40μm”,其还在说明书中明确公开了聚乙交酯短纤维的外径范围可以为1-200μm,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直径范围进行调整。此外,纤维能应用到不同领域是由其自身属性决定的,故应用领域或者用途的不同并不会给纤维组成/结构带来改变;进一步的,纤维直径不同必然导致相同规格下织物克重的不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本申请纤维直径的选择给其聚乙交酯纤维或者由其制成的补片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二)关于不清楚:权利要求4限定了其第二组分为PDO(丙二醇),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将丙二醇作为第二组分进行纺丝,因而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申请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替换页(共5页,29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之处在于:(1)将权利要求1、2、31合并,并进一步限定“所述补片克重可控制在8~20g/m2”;(2)删除权利要求31和32;(3)将其余权利要求均修改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并适应性修改了主题名称、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补片,其特征在于,由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制成,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的取值范围为5μm~15μm,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强度的取值范围为3.0cN/dtex~7.0cN/dtex,
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乙交酯树脂与第二组分分别挤出得到初生丝;对所述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洗涤,得到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所述补片克重控制在8~20g/m2。”
在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中应用的聚乙醇酸树脂短纤维与本申请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作用不同,本申请主要应用的是更薄且强度更好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对比文件1则是应用的聚乙醇酸树脂短纤维的分解性能;尽管对比文件1笼统地公开其树脂可用作手术缝合线以及人工皮肤,但其主要考虑的还是作为生物降解性脂肪族聚酯树脂在体内的分解吸收性,其并不涉及如何减轻其重量以达到提高补片柔软度和减少异物植入量,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短纤维转用于补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中聚乙交酯(下称PGA)短纤维是利用其分解性用于坑井处理流体,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制备补片是PGA的常规用途,故能根据使用需求将对比文件1中PGA短纤维编织成补片。其次,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补片的发展方向以及要求,例如:补片面密度通常≤30 g/m2,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8~20g/m2的补片克重范围;另一方面,特定克重范围补片主要是通过控制纤维的强力与纤度得到,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应的强力和纤度范围,且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6载明在11-13μm直径范围(对比文件1实施例1、9公开的PGA纤维直径即为11、13μm)的纤维也能获得8-20 g/m2的补片克重范围,故足以佐证对比文件1的短纤维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克重范围的补片。再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艺基础上很容易做出选择或调整,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制备工艺,而经编织制备补片的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前置审查意见还指出: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第二产物应该为织物或网状物,权利要求1限定经后处理、洗涤处理后得到的第二中间产物是PGA纤维。因此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1前后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二组分为PDO时仍然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不清楚的缺陷。综上,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再次提交权利要求替换页(共5页,28项),相对于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修改体现在: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0,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补片,其特征在于,由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制成,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的取值范围为5μm~15μm,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强度的取值范围为3.0cN/dtex~7.0cN/dtex,
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乙交酯树脂与第二组分分别挤出得到初生丝;对所述初生丝进行牵伸定型,得到第一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对所述第二中间产物进行洗涤,得到所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
所述补片克重控制在8~20g/m2;
对所述第一中间产物进行后处理,得到第二中间产物的方法选自:
经编制成经编织物,或者,纬编制成纬编织物,或者,卷曲切断制成复合短纤维,然后将所述复合短纤维水刺或针刺制备成无纺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28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87-138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86段(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补片(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的目的是解决现有技术无法满足轻量化可吸收补片的技术需求,其所采用的手段是制备直径小、强度大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然后将其用于制造轻薄型可吸收补片,且该补片克重能够控制在8~20g/m2 左右,其能达到的效果是更大程度上减少异物植入量、使补片的柔软度提高、更能减轻患者的痛苦、满足患者的需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84]段)。而为了获得该满足特定要求的补片,其采用了如下的制备方法去获得:首先将聚乙交酯树脂与第二组分进行复合纺丝得到复合纤维,然后将复合纤维制备成编织物或无纺布,接着对织物形态的复合纤维进行溶剂洗涤,最后得到以织物形态存在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补片。并且本申请还通过控制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和强度,从而制备出特定克重范围的补片制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83]段)。而就本申请如上所述的制备方法而言,其是利用了传统超细纤维的制备工艺,制备的补片产品构造为单一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其技术手段实质包括了 “裂离法超细纤维制造技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超细纤维生产技术及应用》,张大省等,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01月,下称证据1),该制造技术是指利用复合纺丝方法制成某种形式的复合纤维后,通过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将复合纤维分离为超细纤维的一种方法。该技术一般是先纺制多层并列型、橘瓣型、米字型或齿轮型等复合纤维,再用这些复合纤维织造成各种机织物或针织物,然后以织物形态对复合纤维进行化学或物理剥离,最终得到0.11-0.055dtex的超细纤维织物(参见证据1的第108页第2段)。其中对复合纺丝化学或物理剥离包括溶解剥离法,选用对某种溶剂有不同溶解能力的两种聚合物得到“海-岛”型复合纤维,再用苯、甲苯或二甲苯等有机溶剂处理,即可溶解掉海组分,得到线密度为0.05dtex左右的超细纤维织物(参见证据1的第24页最后1段-第25页第1段)。本申请的实施例1-22通过对例如树脂粘度、定型倍数等在内的参数进行一定选择,得到的直径在5μm~15μm范围内,强度在3.0cN/dtex~7.0cN/dtex的范围内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并制备出克重在8~20g/m2范围内的补片产品。而比较例1-5制备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或强度未在规定的取值范围内,最终比较例1和比较例5无法制得补片,比较例2~4虽然能够制得补片,但是制得的补片克重在25~35g/m2范围内,未达到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30]-[136]段)。可见对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直径和强度数值的选择与控制并降低补片的克重值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GA/PLLA 包芯短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具体为其纤维外径为13μm,强度为6.3gf/D(即6.3*0.8826 = 5.56cN/dtex)。其中该短纤维的制备方法为:向2台挤出机分别供应PGA以及PLLA,并将各自熔融物以PGA70质量%及PLLA30质量%用PLLA包围PGA的方式合流后,从具有喷嘴直径0.4mm细孔的纺纱金属口纺出并卷取(即分别挤出后形成复合熔体细流制备得到初生丝)。接着在温度60℃的液浴中延伸3.0倍后(即牵伸定型),将延伸线切断成纤维长6.0mm(参见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和表1)。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寻找一种强度和分解性优异的分解性材料,并将其用于挖掘流体、压裂流体、水泥灌浆流体、临时填堵流体以及完井流体等坑井处理流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即对比文件1的产品实质上为一种用于坑井处理流体的短切增强可降解的纤维填充剂,且为一种PGA/PLLA包芯复合纤维。对比文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测试了其短纤维产品的外径、纤维长度、纤度及强度。此外还测试短纤维的水解性(质量减少率以及pH值),以及支撑剂分散性(参见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2和比较例1-3,以及表1-2),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更多关注的是其短纤维产品能够为基体带来的力学性能和其本身的易降解性能,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坑井处理流体的力学强度,也因其优异的降解性能而避免造成对坑井环境的污染。对比文件1尽管公开了“聚乙醇酸树脂(PGA)以及聚乳酸树脂(PLA)等脂肪族聚酯树脂具有生体内分解吸收性,因此还被用作于手术用缝合线以及人工皮肤等医疗用高分子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0]段),但结合其上下文“聚乙醇酸树脂(以下称为‘PGA’)以及聚乳酸树脂(以下称为‘PLA’)等脂肪族聚酯树脂会被土壤以及海水等自然界中存在的微生物或酵素分解(PGA以及PLA经水解形成乙醇酸以及乳酸等酸性物质,这些酸性物质被微生物或酵素分解成水和二氧化碳),因此作为对环境负荷小的生物降解性高分子材料受到关注”、“生物降解性脂肪族聚酯树脂中,PGA的生物降解性高,另外,例如使用碱溶液等除水解性高以外,耐热性及拉伸强度等机械特性、以及尤其是制成薄膜或薄片时的阻气性也很优异。因此,PGA有望作为农业资 材、各种包装(容器)材料以及医疗用高分子材料使用,可单独或者与其他树脂材料等复合化后实现用途拓展”。可见,对比文件1仅是基于聚乙交酯本身的生物可降解性,泛泛提及其可能应用的相关领域以及可能实现的用途拓展,但对比文件1并未关注当聚乙交酯具体应用到生物医药领域中时,其应该具备的结构或性能参数、使用时的具体工艺参数以及用于制备补片的用途。
由此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可吸收补片产品达到轻量化的效果,其关注点在于如何利用化学裂离法制备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如何控制该超细纤维的直径和力学强度、如何控制且降低补片的克重数值。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寻找一种能够适用于坑井处理流体的强度和分解性优异的纤维增强填充材料,其关注点则在于这种短纤维产品是否能够为坑井处理流体基体带来的良好力学性能以及自身所具备的易降解性能。二者虽然都包含了聚乙交酯纤维材料,但是两种纤维本身的构造不同(本申请为单一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对比文件1为PGA/PLLA包芯复合纤维)、应用场合不同、关注的性能也不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只会关注那些披露了满足其应用场合与性能要求的现有技术,而不会关注到对比文件1,更不会以对比文件1为起点作为进一步改进的基础。
即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关注到对比文件1,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诸多区别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补片,其由直径在5-15μm,强度在3-7cN/dtex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制成,制备方法还包括对第一中间产物的后处理织造工艺、对第二中间产物的洗涤工艺、制备出了单一超细聚乙交酯纤维构造的补片产品,以及限定了补片克重控制在8~20g/m2范围内。而对比文件1制备的产品为复合包芯PGA/PLLA短切纤维,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的直径和强度,也没有将其制成补片,同时也没有将其第二组分PLLA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由于超细纤维在后续的纺纱织造中难以加工,故通常需要对其采用先制成织物再裂离的方法进行处理,而上述体现在制备方法上的差异恰恰体现出这一技术点。即“第一中间产物后处理”步骤对应于预先制成织物的步骤,而“第二中间产物洗涤”步骤对应于再裂离(溶解分离)的步骤,其中裂离后的产物即为超细聚乙交酯纤维。换句话说,制备方法上的上述两个步骤的差异,恰是与后续制备轻量化补片的步骤相互关联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现有技术中对于补片的轻量化需求。
本申请通过溶解剥离法制备出一定直径和强度的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织物,然后处理得到克重控制在8~20g/m2范围内的补片。而若要将对比文件1的短纤维复合材料转用于补片,在操作工艺上首先需要将其先加工成具备一定长度的纤维,然后再将其制成织物,接下来最重要的还需要去除其中的第二组分PLLA,才有可能得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织物并最终将其制成权利要求1所限定克重范围的补片产品。可见,将对比文件1的产品转用于补片的制造需要经历如此繁琐的处理步骤,即便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披露了聚乙交酯纤维能够用作于手术用缝合线以及人工皮肤等医疗使用,但站位于对比文件1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既不会产生一个“如何满足补片轻量化需求”的技术问题,也不容易想到将用于坑井处理流体的、已经短切好的填充性增强材料PGA/PLLA纤维制成织物并去除PLLA以制备出超细聚乙交酯纤维,进而再制备出用于医学领域的生物组织替换材料的补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降低现有补片的克重值,实现了更大程度上减少异物植入量、使补片的柔软度提高、更能减轻患者的痛苦、满足患者的需要的技术效果。因此,也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28也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详见案由部分),鉴于在前述创造性评述中均予以分析,故在此不再赘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用词语的含义,应当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识进行理解。如果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对于复审决定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即驳回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第二组分PDO,经合议组核查,尽管丙二醇的缩写为“PDO”,但“PDO”也指代“聚对二甲基羟己酮”,即本领域熟知的PDO线。由于丙二醇作为小分子化合物不能被纺丝,但本申请的实施例7-8采用的第二组分即为PDO,可见,结合本申请说明书的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能清楚的获知PDO指代的应是“聚对二甲基羟己酮”而非丙二醇,故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0不清楚的缺陷,复审决定文本中已将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其限定第二中间产物为编织物或无纺布,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洗涤得到超细聚乙交酯纤维,二者并不存在矛盾,其原因就在于:编织物或无纺布是纤维产品外在的表现形式,而超细聚乙交酯纤维则描述了纤维产品内在的构成组分。本领域公知,由于超细纤维在后续的纺纱织造中难以加工,故通常都会对其采用先制成织物,再裂离的方法进行处理,制备出“超细聚乙交酯纤维织物”后再加以利用,故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87-138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86段。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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