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执行操作的确认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55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46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35773.5
申请日:2013-10-31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玉霞
合议组组长:丁文勍
参审员:张千
国际分类号:G06Q20/42;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35773.5、发明名称为“执行操作的确认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1029400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3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检测滑动动作是在支付操作界面上进行检测,而对比文件1中,仅在支付操作界面上的钱包按钮处检测滑动动作;2)权利要求1中,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为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中止位置区域,之后,如果检测到滑动动作,判断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是否分别在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和终止位置区域,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若均是,判断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从而确认是否执行支付操作;而在对比文件1中,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为起始点、滑动方向以及终结点,且通过判断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这些信息是否匹配来确认是否执行支付操作。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更便于检测用户的滑动动作;2)如何更便于判断是否执行当前支付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3、5、7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于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将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设置为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并存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显示当前支付操作的支付操作界面,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
如果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是否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是否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且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则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是否匹配之后,还包括: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则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
3. 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确定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将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设置为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当前支付操作的支付操作界面;
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
判断模块,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
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当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是否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是否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且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
确认模块,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时,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认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时,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
5. 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将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设置为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并存储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显示当前操作对应的操作界面,在所述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
如果在所述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是否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是否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且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则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操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是否匹配之后,还包括: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则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操作。
7. 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确定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将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设置为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当前操作对应的操作界面;
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
判断模块,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
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当在所述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是否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是否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且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
确认模块,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时,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认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时,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3、5、7中增加特征“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位于支付操作界面的任何位置”、“并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6、8,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构成区别特征一。(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二和三(即上述驳回决定中认定的区别特征1)和2))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为:在实现执行操作的确定过程中,常规的设计方式是提供支付交易确认框,通过检测用户对支付交易确认框中的支付按钮的选中操作,对支付操作进行确认;或者,提供支付信息页,通过检测用户对支付信息页上的支付按钮的点击操作,对支付操作进行确认。一旦点击了支付按钮,则无法终止支付操作的执行。另外,与需要点击支付交易框或支付信息页上的支付按钮的确认方式相比,权利要求1支付操作过程更加便捷和流畅,且在支付过程中为用户预留更多的考虑时间及选择机会,同时克服了现有技术因误操作给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将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设置为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位于支付操作界面的任何位置,并存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显示当前支付操作的支付操作界面,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
如果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是否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是否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并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且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则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
2. 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确定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将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设置为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位于支付操作界面的任何位置;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当前支付操作的支付操作界面;
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
判断模块,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并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
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当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是否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是否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且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
确认模块,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时,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
3. 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将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设置为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位于操作界面的任何位置,并存储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显示当前操作对应的操作界面,在所述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
如果在所述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是否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是否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并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操作;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且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
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则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操作。
4. 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确定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将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设置为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所述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位于操作界面的任何位置;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当前操作对应的操作界面;
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
判断模块,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并确认停止执行所述当前操作;
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当在所述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是否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并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是否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在所述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且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在所述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
确认模块,用于当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时,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为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且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位于支付操作界面的任何位置。2)如果检测到滑动动作,判断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是否分别在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和终止位置区域,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终止执行支付操作,若均是,则判断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执行支付操作。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方便地检测滑动动作;2)如何方便地判断滑动信息是否匹配。区别特征1)和2)都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和0029段公开的内容可知,用户在进行支付时既未提供支付交易确认框,也未提供支付信息页,而是直接检测用户在钱包上的滑动操作来完成支付,期间不需要点击任何确认支付按钮。虽然对比文件1要求横跨钱包支付按钮进行滑动操作,但是该钱包支付按钮也在支付操作界面上,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2)对比文件1虽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但是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方案给出了与本申请类似的问题解决手段,获得了类似的技术效果。而且,对于用户的输入操作,如点击或滑动来说,用触点还是用接触区域来识别用户输入操作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滑动操作的滑动信息进行匹配时,仅匹配滑动起止位置比匹配滑动轨迹简便易行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设置起止触点、匹配滑动轨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起止位置区域、仅匹配滑动操作的起止位置区域。此外,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不需要提供支付交易确认框或支付信息页,不需要点击确认支付按钮,不会出现一旦点击了支付按钮则无法终止支付操作的情况,用户在滑动的过程中,也有更多时间考虑和进行选择,即便前期滑动轨迹相同,也可以在滑动结束之前随时改变滑动轨迹,使之与预设的滑动轨迹不同。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本案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请求书并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复审请求人未作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11029400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认证付款方式,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0]段-第[0058]段、附图1-7C):在步骤102,用户登录互联网上的一个在线网站;然后,在步骤104,用户导航到想要去的网站,并选择想要购买的物品或服务;在步骤106,用户确定一个专门账户“钱包”;如果钱包尚未创建,则用户在步骤108创建钱包;在创建钱包之后,在步骤110确定钱包中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所选购买;如果钱包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期望的支付,则在步骤114用户为所选择的物品或服务进行支付(相当于“显示当前支付操作的支付操作界面”)。
方法200不是简单地选择钱包支付按钮,而是要求用户建立选择钱包支付按钮的模式。在步骤202,用户使用用户特定的动作来选择钱包支付按钮。横跨按钮的合适运动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上下运动、下上运动、圆运动、之字形运动、蛇形运动和复选标记运动(相当于“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在一个实施例中,还限定了方向、起点(相当于“起始位置”)和终点(相当于“终止位置”)、滑动之间的时间、运动的加速度和/或运动的速度。如果尚未定义运动,则在步骤206定义该运动,例如,在步骤202使用的动作可以被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存储为用户定义的动作(相当于“确定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及终止位置”、“存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一旦定义了动作,就可以在步骤208确定步骤202处的用户动作(相当于“在所述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到滑动动作”)是否匹配与设备、用户或网络浏览器相关联的定义动作。匹配或接受可以通过将用户动作与已定义动作进行比较来确定。如果动作匹配或可接受(相当于“判断所述滑动动作与滑动信息相匹配”),则在步骤210中处理支付,例如通过从用户的钱包账户中扣除金额并将该金额转账给商家、浏览器或其他第三方账户(相当于“则确认执行所述当前支付操作”)。如果不存在匹配(相当于“判断所述滑动动作与滑动信息不匹配”),如步骤208所确定的那样,可以要求用户再次执行该动作。在会话终止或请求最终被拒绝之前,用户可以重新尝试运动的次数可能有限制。
通过运动的认证可以被实现为单独的认证/支付形式,并且不需要成为上述钱包的一部分。单独使用时,用户可以使用用户定义或选择的独特动作进行认证或付款授权。因此,运动验证不需要成为钱包、小型支付账户或设备/浏览器识别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中,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为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且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位于支付操作界面的任何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为起点、滑动方向以及终点,且仅在支付操作界面上的钱包按钮处检测滑动动作。
2)权利要求1中,如果检测到滑动动作,判断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是否分别在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和终止位置区域,若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起始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起始位置区域,或者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的终止位置不在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终止位置区域,则判断所述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所述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不匹配、终止执行支付操作,若均是,则判断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支付确认动作的滑动信息相匹配、执行支付操作;而在对比文件1中,通过判断滑动动作的滑动轨迹与这些信息是否匹配,若不匹配则要求用户再次滑动,若匹配则执行支付操作。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方便地检测滑动动作;2)如何方便地判断滑动信息是否匹配。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用户的输入操作,如点击或滑动来说,用触点还是用接触区域来识别用户输入操作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识别触点时识别精度较高、对用户操作要求较高,识别接触区域时则识别精度较低、对用户操作要求较低,是这两种手段公知的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选择。在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设置滑动信息的起点、终点作为滑动信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滑动信息的起始位置区域及终止位置区域作为滑动信息。而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在操作界面上的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设置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该特征可知,本申请是通过比较用户输入的滑动动作的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是否分别与预设的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相同,从而判断滑动信息是否匹配,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比较用户输入的滑动轨迹是否与预设的滑动轨迹相同,从而判断滑动信息是否匹配。二者的构思相同,只是比较的具体信息有差异,一个比较的是滑动起止位置,另一个比较的是滑动轨迹。二者相比,由于判断的信息量不同,前者往往比后者的计算量小、更便于判断是否匹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判断方式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判断的便利性,能够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改进为仅对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是否匹配进行判断。至于在不匹配时是直接停止执行支付操作还是让用户重试输入滑动信息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验证或确认结果为否时的执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方法,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确认方法相比,权利要求3中的“确认动作”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付确认动作”,权利要求3中的“操作界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付操作界面”,权利要求3中的“当前操作”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前支付操作”。可见,后者都是前者的下位概念。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执行操作的确认装置,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特征一和区别特征二(即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认定的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2)区别特征一和区别特征二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理由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在执行确认操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方式是按照对比文件1所示的方式执行确认操作,由于对比文件1的场景下,用户关注的是横跨钱包按钮的运动,要求滑动操作的滑动轨迹横跨,对于运动的起始位置区域和终止位置区域并不是关注点,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将起点设置为起始位置区域,将终点设置为终止位置区域,也不会想到基于所设置的起始位置区域和终止位置区域来判断所检测到的滑动操作是否与其相匹配,进而决定是否执行支付操作。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特征一和区别特征二,但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现有技术在确认执行操作时,由于需要提供支付交易确认框或支付信息页,并在点击支付交易确认框或支付信息页上的支付按钮后,确认执行操作,因此,降低了支付操作过程的便捷性和流畅性。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所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当前支付操作界面上检测滑动动作,根据滑动动作与预设动作信息是否匹配来判定是否确认支付,其中其滑动动作仅考虑起、止位置区域。而对比文件1也通过类似的手段解决了同样的问题,只是其滑动动作是在特定按钮上的滑动动作,以通过特定按钮来选择支付方式、确认支付,且其滑动动作考虑了整个滑动轨迹。因此,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本申请类似的手段解决了本申请声称的问题。
关于从对比文件1的在特定按钮上的滑动操作是否能够想到本申请的全屏幕滑动,事先选择支付方式或者默认选择支付方式、然后再确认支付的支付方式在本领域是公知的,在对比文件1披露了选择支付方式的同时确认支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已经选择或已经默认了支付方式的情况下,采用类似的滑动操作来确认支付,适应性地,对于滑动区域就不会再作出限定,而是允许全屏幕滑动。
关于滑动操作的起、止位置区域以及匹配滑动信息的细节手段是否容易想到,对于用户的输入操作,如点击或滑动来说,用触点还是用接触区域来识别用户输入操作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二者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两种手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选择。匹配滑动信息时是匹配起止位置,还是匹配全程轨迹,也是两种常用的方式,其优缺点也是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匹配判断方式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判断的便利性,能够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改进为仅对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是否匹配进行判断。
基于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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