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二维码的高速公路防汽车冲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46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06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4904.0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青岛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文斐
合议组组长:王玮玮
参审员:朱晓琳
国际分类号:G07B15/06,G06K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4904.0,名称为“一种基于二维码的高速公路防汽车冲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理工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06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3871114A,公开日:2014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104574547A,公开日:2015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3:CN 102332119A,公开日:2012年0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二维码的高速公路防汽车冲卡方法,其特征在于实现高速高速公路汽车放冲卡的步骤包括:
(1)、先构建由数据采集模块、二维码生成模块、打印模块、数据库模块、终端数据识别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组成高速公路收费站防冲卡系统,并通过现有网络技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联接;
(2)、汽车驶入高速公路入口收费处停车后,驾驶员出示驾驶证,高速公路收费站防冲卡系统中的数据采集模块对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及收费站信息进行扫描采集,二维码生成模块通过现有OCR技术和二维码生成技术生成二维码;
(3)、数据库模块把数据采集模块采集到的信息保存至数据库,打印模块根据步骤(2)生成的二维码自动打印二维码通行证,数据库模块将采集到的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的驾驶员数据联网进行数据对比,若比对信息结果不一致,则转向(4);若对比结果一致,则转向(5);
(4)、数据处理模块对不一致的信息进行处理,将不一致的码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由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处理;
(5)、驾驶员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至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处后,数据处理模块判定驾驶员是否进行冲卡,若判定结果为是,则转向步骤(4);若判定结果为否,则转向步骤(6);
(6)、终端数据识别模块采集驾驶员的二维码通行证信息,通过数据处理模块结合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判定驾驶员是否换卡,若判定结果为是,则转向步骤(7);若判定结果为否,则转向步骤(8);
(7)、数据处理模块将换卡记录存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数据库,并按照实际距离计算应缴费用;
(8)、数据处理模块计算出应缴费额度并生成支付二维码,驾驶员按照支付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缴费;
(9)驾驶员缴费成功后,数据处理模块删除其保存在数据库中 的二维码通行证信息,驾驶员通过收费站,实现基于二维码的高速公路防汽车冲卡过程;所述高速公路收费站防冲卡系统的构建包括以下过程:
第1步:构建防冲卡系统的框架和划分模块功能区,根据从驾驶员驾驶汽车进入高速公路入口到驾驶员驾驶车辆驶离收费站出口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的情况,构建防冲卡系统框架和划分模块功能区,以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
第2步:构建数据采集模块,驾驶员驾驶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前,驾驶员本人将驾驶证放到数据采集仪上扫描,读取驾驶员信息,通过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采集,提供生成二维码信息;
第3步:构建二维码生成模块,二维码生成模块根据数据采集模块提供的车辆信息和驾驶员信息生成包含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及高速公路入口信息的二维码;
第4步:构建打印模块,打印模块根据二维码生成模块提供的信息自动打印二维码通行证;
第5步:构建数据库模块,数据库模块包含二维码信息数据库、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的基础数据库和违章数据库;
第6步:构建终端数据识别模块,终端数据识别模块对驾驶员携带的二维码通行证进行扫描处理,提取出其中的文本信息并存入数据库模块中;
第7步:构建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处理模块为核心的术模块,包含对二维码所含文本信息的处理,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的驾驶员信息进行对比处理、对是否冲卡、是否存在换卡进行处理。”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二维码的高速公路汽车防冲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偷逃通行费的高速公路无卡收费方法及其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驾驶员正常行驶至高速公路出口后,能够判断驾驶员是否有冲卡行为,若是,可以进行报警由公安系统处理,若否则通过识别模块采集驾驶员的二维码信息,通过数据处理模块与车牌照识别技术判断驾驶员是否换卡,若是,则记录换卡数据按实际距离收费,出口处,驾驶员将驾照放在数据采集仪上扫描,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具有一违章数据库,构建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处理模块能够对是否冲卡进行处理,能够对是否存在换卡进行处理。2)该系统还通过现有网络技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相连接,数据采集模块还能够使用扫描的方式采集驾驶证信息,生成的二维码信息包括驾驶证信息,数据库模块将采集到的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的驾驶员数据联网进行数据对比,若结果不一致,则通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由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另外在出口处数据处理模块计算出应缴费用额度并生成支付二维码,驾驶员按照支付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缴费,缴费成功之后,数据处理模块删除保存在数据库中的二维码信息;具有一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包括基础数据库,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的驾驶员信息进行对比处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采集人脸信息对驾驶员是否存在冲卡换卡的行为进行判断并且做出相应的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得出通过识别通行二维码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存在换卡行为的技术方案,另外将换卡信息加入到公安系统中由公安进行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至于将驾驶证放在数据扫描仪上扫描,也是常见的操作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OCR技术采集驾驶证信息,并判断驾驶证信息的真伪。至于将驾驶证信息生成二维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在匹配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通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在出口处生成一个支付二维码,通过移动设备扫描支付二维码进行支付属于移动支付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缴费成功后系统删除相应的二维码信息避免系统存储过多的无用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青岛理工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基于现场的客体-驾驶证、车辆、收费站三者且由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控制产生的二维码,即二维码包含了既定现场事实的人、车、地点的三种信息,其中的车辆信息不仅仅为现有通行卡中的车辆信息还包括车牌号信息,信息更全面,多重组合的二维码信息不会也不容易被仿制,不会产生识别误差,不会发生途中篡改已经保存在数据库中的二维码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可擦写的信息码信息单一,仅仅在车上喷涂信息码以代替通行卡,信息码也未记录车辆除车型外的其他信息,存在可复制性,可擦写可能因为雨、雪、剐蹭等问题导致其识别产生误差。对比文件2仅仅基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非可控的驾驶员的脸部这一信息来进行判别,且脸部信息在行驶途中是可以进行更换或变化的,并未记载车辆车牌信息。对比文件3可以自动识别证件真伪,但是不具备信息不匹配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存在告诉公路上发生冲卡、逃费时将信息发送到交通部门的功能。对比文件1-3结合仅仅可以得到一种能够识别驾驶证真伪,人脸信息和车辆车型信息生成二维码的技术方案,但是依然存在中间更换驾驶员进行逃费的行为的问题。(2)本申请通过驾驶证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的驾驶员数据联网进行数据对比,防止了驾驶人员无证驾驶、假证驾驶车辆的问题,还做到驾驶员及车辆型号、车牌信息的监管,防止了车辆偷盗、事故逃逸等问题,如果存在高速公路上重大违章、冲卡、逃费等行为也可以第一时间将责任人锁定,随后进行相应处罚。(3)二维码收费是本申请通过合理设置统筹安排得到的一种便于车辆通行的技术手段,用于完善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减少收费站的工作强度以及大量收费工作人员。对比文件1、2、3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了上述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驾驶员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至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处后,数据处理模块判定驾驶员是否进行冲卡,若判定结果为是,则数据处理模块对不一致的信息进行处理,将不一致的码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由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违章数据库;通过数据处理模块结合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判定驾驶员是否换卡,若判定结果为是,则数据处理模块将换卡记录存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数据库,并按照实际距离缴费;若判定结果为否,则直接缴费;对是否冲卡、是否存在换卡进行处理;2)汽车驶入高速公路入口收费处停车后,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前,驾驶员本人将驾驶证放到数据采集仪上扫描,读取驾驶员信息,通过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采集,提供生成二维码信息,打印模块自动打印二维码通行证,终端数据识别模块采集驾驶员的二维码通行证信息,数据库模块将采集到的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的驾驶员数据联网进行数据对比,若比对信息结果不一致,或者;否则继续步骤;数据库模块包含二维码信息数据库,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库;数据处理模块为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的驾驶员信息进行对比处理;3)数据处理模块计算出应缴费额度并生成支付二维码,驾驶员按照支付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缴费;驾驶员缴费成功后,数据处理模块删除其保存在数据库中的二维码通行证信息,驾驶员通过收费站,实现基于二维码的高速公路防汽车冲卡过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通行卡信息转变成二维码并喷涂在车身上,即将车辆信息与二维码绑定,同时还获取进入收费站入口的车辆信息,并且通行卡信息包括记录收费过程中需要采集的数字、文字、图片、影像等信息,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将人脸图像与通行卡进行关联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冲卡换卡行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将车辆信息融入二维码信息中,通过识别和提取二维码信息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存在冲卡换卡行为。此外将换卡信息加入到公安系统中由公安进行处理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集和判断驾驶证信息的方法。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条件设置得越多则判断的准确性越高,因此为了提高换卡行为判断的正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判断条件,例如将驾驶证信息也融入二维码信息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均融入二维码信息中,形成二维码通行证,通过识别和提取二维码信息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存在冲卡换卡行为。至于在匹配驾驶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通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并且存储二维码通行证信息,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扫码支付是目前常用的支付方式,将该支付方式应用到高速公路缴费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为了节省存储空间,在缴费成功后系统删除相应的二维码信息,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出以下理由:(1)本申请明确收集的信息是驾驶证的信息、车辆信息(本申请中的车辆信息是指现行通行卡的车型信息和通过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对车辆采集的车牌信息)及高速公路入口信息并将其转换成二维码,本申请是基于现场的客体——驾驶证、车辆、收费站三者且由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控制产生的二维码,即此二维码含驾驶员信息、车辆的型号和车牌信息即高速公路入口信息,本申请信息更全面,而且本申请所收集的信息是可控的,多种组合的二维码信息不会也不容易被仿制,不会产生识别误差。对比文件1中存在收集车辆信息不全面未明确具体收集怎样的车辆信息,并且二维码信息容易受到雨雪等天气、事故等影响,对比文件2中存在仅仅是基于驾驶员的脸部这一个信息来进行判别,且脸部信息在行驶途中是可以进行更换或变化的,这是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不可控的,其次对比文件2通过人像采集对比的是逃费黑名单中的人员,逃费黑名单中的人员不一定存在再次逃费的行为,仅是单一的人像识别加通行卡的方法,未记载车辆车牌信息,所以还会产生逃费行为;(2)本申请通过驾驶证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的驾驶员数据联网进行数据对比,防止了驾驶人员无证驾驶、假证驾驶车辆的问题,还做到驾驶员及车辆型号、车牌信息的监管,防止了车辆偷盗、事故逃逸等问题,如果存在高速公路上重大违章、冲卡、逃费等行为也可以第一时间将责任人锁定,随后进行相应处罚;(3)审查员指出根据二维码的数据记录按照实际距离计算应缴费用并生成缴费二维码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是通过多信息二维码来达到防止汽车冲卡的方法,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的,二维码收费是本申请通过合理设置统筹安排得到的一种便于车辆通行的技术手段,用于完善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减少收费站的工作强度以及大量收费工作人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06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二维码的高速公路防汽车冲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偷逃通行费的高速公路无卡收费方法及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0002]、[0013]-[0016]段):该装置包括信息码生成装置、自动喷码及数码扫描读取一体装置、自动读码及洗码一体装置等(相当于根据从驾驶员驾驶汽车进入高速公路入口到驾驶员驾驶车辆驶离收费站出口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的情况,构建系统框架和划分模块功能区,以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信息码生成装置用于将收费管理系统采集的需要录入现行使用的通行卡的数据信息转变成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码(其中收费管理系统中实现数据信息采集功能的模块相当于数据采集模块,信息码生成装置相当于通过现有OCR技术和二维码生成技术生成二维码的二维码生成模块),自动喷码及数码扫描读取一体装置(相当于打印模块)用于将信息码喷涂在车身上,自动读码及洗码一体装置(相当于终端数据识别模块)用于读取车身上的信息码后,将车辆信息发送至收费管理系统中,为收费提供依据(其中收费管理系统中实现车辆信息处理的模块相当于数据处理模块),收费管理系统中采集的数据信息和提取出的信息必然需要保存(实现该功能的模块相当于数据库模块),获取进入收费站入口的车辆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信息码包括能够直接记录收费过程中需要采集的数字、文字、图片、影像等信息或将以上信息转变成电子数码信息后以条形码、二维码等形式记录的所有信息码(参见权利要求2),同时现行使用的通行卡的数据信息必然包含收费站入口信息,即隐含公开了二维码包含高速公路入口信息。该无卡收费方法能够防止偷逃通行费的行为,诸如轻重辆车互换通行卡、同一车辆倒卡、换卡又换牌等等(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驾驶员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至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处后,数据处理模块判定驾驶员是否进行冲卡,若判定结果为是,则数据处理模块对不一致的信息进行处理,将不一致的码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由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违章数据库;通过数据处理模块结合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判定驾驶员是否换卡,若判定结果为是,则数据处理模块将换卡记录存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数据库,并按照实际距离缴费;若判定结果为否,则直接缴费;对是否冲卡、是否存在换卡进行处理;2)汽车驶入高速公路入口收费处停车后,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前,驾驶员本人将驾驶证放到数据采集仪上扫描,读取驾驶员信息,通过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采集,提供生成二维码信息,打印模块自动打印二维码通行证,终端数据识别模块采集驾驶员的二维码通行证信息,数据库模块将采集到的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的驾驶员数据联网进行数据对比,若比对信息结果不一致,或者;否则继续步骤;数据库模块包含二维码信息数据库,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库;数据处理模块为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提供的驾驶员信息进行对比处理;3)数据处理模块计算出应缴费额度并生成支付二维码,驾驶员按照支付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缴费;驾驶员缴费成功后,数据处理模块删除其保存在数据库中的二维码通行证信息,驾驶员通过收费站,实现基于二维码的高速公路防汽车冲卡过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判断换卡和冲卡行为;2)如何提高换卡行为判断的准确性;3)如何进行收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高速公路防逃费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6]段):当车辆靠近公路出口站时,判断车辆是否强行冲卡,若是,则发出警报,采取相关措施;工作人员将人脸图像加入逃费黑名单(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3]段),逃费黑名单为人脸图像信息系统和公安系统的逃费黑名单(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相当于对信息进行处理,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由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其中逃费黑名单相当于违章数据库);根据人脸图像提取驾乘人员的入口站信息,根据入口站和出口站计算出应缴纳的通行费,根据驾乘人员所持通行卡计算出应缴纳的通行费,若两个费用不一致,则存在换卡逃费行为,发出警报,采取相关措施;工作人员将人脸图像加入逃费黑名单,若两个费用一致,则车辆缴费放行。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能够对驾驶员是否存在冲卡换卡的行为进行判断并且做出相应的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一步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通行卡信息转变成二维码并喷涂在车身上,即将车辆信息与二维码绑定,同时还获取进入收费站入口的车辆信息,并且通行卡信息包括记录收费过程中需要采集的数字、文字、图片、影像等信息,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将人脸图像与通行卡进行关联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冲卡换卡行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现有车辆牌照识别技术将车辆信息融入二维码信息中,通过识别和提取二维码信息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存在冲卡换卡行为。此外将换卡信息加入到公安系统中由公安进行处理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证件识别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40]段):系统采用证件拍照和OCR图像识别技术来采集证件信息,证件包括驾驶证,该系统具有一公安系统服务器(相当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证件采集终端(相当于数据采集模块)通过OCR技术采集证件信息(相当于通过扫描的方式采集信息),证件采集终端通过无线模块发送信息至公安内网进行信息对比(相当于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的驾驶员数据联网进行对比),能够对证件信息进行比对则必然具有一个基础数据库用于存储相关证件的信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集和判断驾驶证信息的方法。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条件设置得越多则判断的准确性越高,因此为了提高换卡行为判断的正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判断条件,例如将驾驶证信息也融入二维码信息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均融入二维码信息中,形成二维码通行证,通过识别和提取二维码信息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存在冲卡换卡行为。至于在匹配驾驶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通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并且存储二维码通行证信息,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扫码支付是目前常用的支付方式,将该支付方式应用到高速公路缴费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为了节省存储空间,在缴费成功后系统删除相应的二维码信息,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都仅记载了“通过现有车辆牌照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采集”,即车辆信息对应车牌信息,并未记载“车辆信息包含车型信息”,虽然现行通行卡包含车型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就本申请而言,根据其记载的内容可知其提及的“车辆信息”仅指车牌信息;其次,对比文件1中现行使用的通行卡的数据信息必然包含收费站入口信息,即二维码包含了高速公路入口信息,并且将通行卡信息转变成二维码并喷涂在车身上,此时车是与二维码绑定的,进而车牌信息也是和二维码绑定,驾驶员无法通过换车的方式进行逃费,这与本申请将车牌信息融入二维码中所要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两者都考虑到了“车”与收费站入口信息进行关联绑定这个因素,仅仅是采用的关联绑定技术手段不同,两种技术手段各有优缺点,对比文件1中的二维码容易受到雨、雪、剐蹭等问题而导致其识别产生误差,先喷涂后清洗的方式较为复杂,而本申请的二维码通行证也存在容易丢失的问题,但是都能够起到固化绑定关联信息识别作用,二者在“车”信息绑定上的构思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获取进入收费站入口的车辆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通行卡信息包括记录收费过程中需要采集的数字、文字、图片、影像等信息(参见权利要求2),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集收费过程中多种形式的信息,包括获取车辆信息。当需要将二维码与车身分离,形成单独的二维码通行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车辆信息,例如车牌信息,融入到二维码中,从而保证信息的全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将人脸图像与通行卡进行关联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冲卡换卡行为,无法通过换人的方式进行逃费,这与本申请将驾驶证信息融入二维码中所要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两者都考虑到了“人”这个因素,仅仅是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集和判断驾驶证信息的方法。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条件设置得越多则判断的准确性越高,因此为了提高换卡行为判断的正确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判断条件,同时将代表“车”的车牌信息、代表“人”的驾驶证信息融入已有包含代表“地点”的高速公路入口信息的二维码信息中,形成二维码通行证,通过识别和提取二维码信息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存在冲卡换卡行为。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如果存在冲卡换卡情形,将人脸图像加入逃费黑名单(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3]段),逃费黑名单为人脸图像信息系统和公安系统的逃费黑名单(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证件采集终端通过无线模块发送信息至公安内网进行信息对比,使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在逃嫌犯的动向。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能够实现及时发现冲卡、换卡等逃费行为,客观上也能够防止驾驶人员无证驾驶、假证驾驶车辆的问题,做到驾驶员及车辆型号、车牌信息的监管,防止了车辆偷盗、事故逃逸等问题。
(3)本申请涉及两个二维码,一个是根据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和收费站信息生成的二维码,另一个是根据应缴费额度生成的支付二维码,两个二维码分别起到各自的识别功能和缴费作用。对于支付二维码,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扫码支付是目前常用的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公知的支付方式应用到高速公路缴费中,减少收费站的工作强度以及大量收费工作人员。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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