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处理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讯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85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902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9751.2
申请日:2015-09-30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薛永旭
合议组组长:张凡
参审员:王燕花
国际分类号:H04M3/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9751.2,名称为“通讯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128811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3986784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讯处理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历史数据还和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相关。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还可以通过何种数据获取与用户的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8的附加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9-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1-2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10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将方法设计成产品,并用相应的模块或单元实现产品的功能设计,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再基于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1-22是用于实现方法权利要求1-10的产品权利要求,在设备中设置可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并用可执行指令执行相应的方法,或者将方法设计成介质产品并在介质上存储用于执行方法步骤的计算机指令,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再基于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请求;
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以由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通讯需求进行处理,其中,所述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包括: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选取用户,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包括:
获取资料信息,所述资料信息的用户来源为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
根据所述资料信息,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资料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相应用户的身体状况、工作状况、出行计划、地理位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包括:
获取所述请求方用户输入的请求信息;
根据所述请求信息,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包括:
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
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当前 通讯需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包括:
在所有的可选用户中,选取需求解决能力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被选中的用户为所述历史选取用户;
或者,当所述历史选取用户无法被选取时,被选中的用户为所述历史选取用户的代理用户。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建立所述请求方用户与所述被选中的用户之间的通讯事件;
或者,将所述请求方用户的信息和所述通讯需求的信息告知所述被选中的用户,以由所述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通讯需求进行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请求由所述请求方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通讯功能发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业即时通讯应用。
11. 一种通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接收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请求;
确定单元,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选取单元,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以由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通讯需求进行处理,其中,所述选取单元具体用于: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选取用户,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资料信息,所述资料信息的用户来源为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
根据所述资料信息,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资料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相应用户的身体状况、工作状况、出行计划、地理位置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所述请求方用户输入的请求信息;
根据所述请求信息,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
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单元具体用于:
在所有的可选用户中,选取需求解决能力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被选中的用户为所述历史选取用户;
或者,当所述历史选取用户无法被选取时,被选中的用户为所述历史选取用户的代理用户。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建立单元或告知单元;其中:
所述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所述请求方用户与所述被选中的用户之间的通讯事件;
所述告知单元,用于将所述请求方用户的信息和所述通讯需求的信息告知所述被选中的用户,以由所述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通讯需求进行处理。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请求由所述请求方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通讯功能发起。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 业即时通讯应用。
2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实现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其特征在于,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基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6的附加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2中,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在原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21-22。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接收到请求方用户发送的通讯请求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涉及到两个阶段:阶段一,确定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阶段二,确定处理当前通讯需求的用户。本申请中,自动根据历史数据中记录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当前的通讯需求,无需用户参与,解决了如何准确地确定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关于呼叫方或发起方用户的通讯目标是根据该用户录入的日程表条目中的内容而确定,日程表条目信息为实际意义上的用户通讯需求,即对比文件1中确定发起方用户的通讯需求的过程明显需要由用户的事先参与,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上述过程实质上对应于本申请中阶段二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联想到将“确定通讯用户的联系方式”的技术手段用于解决“如何确定用户的通讯需求”的技术问题中。对比文件2中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涉及任何相关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获得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请求;
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
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
选取与所述当前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以由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当前通讯需求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包括:
获取资料信息,所述资料信息的用户来源为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
根据所述资料信息,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资料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相应用户的身体状况、工作状况、出行计划、地理位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包括:
获取所述请求方用户输入的请求信息;
根据所述请求信息,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包括:
在所有的可选用户中,选取需求解决能力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包括:
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
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选取用户,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被选中的用户为所述历史选取用户;
或者,当所述历史选取用户无法被选取时,被选中的用户为所述历史选取用户的代理用户。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建立所述请求方用户与所述被选中的用户之间的通讯事件;
或者,将所述请求方用户的信息和所述通讯需求的信息告知所述被选中的用户,以由所述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通讯需求进行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请求由所述请求方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通讯功能发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业即时通讯应用。
11. 一种通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接收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请求;
确定单元,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
选取单元,选取与所述当前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以由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当前通讯需求进行处理。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资料信息,所述资料信息的用户来源为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
根据所述资料信息,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资料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相应用户的身体状况、工作状况、出行计划、地理位置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所述请求方用户输入的请求信息;
根据所述请求信息,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单元具体用于:
在所有的可选用户中,选取需求解决能力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单元具体用于:
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
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选取用户,选取与所述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被选中的用户为所述历史选取用户;
或者,当所述历史选取用户无法被选取时,被选中的用户为所述历史选取用户的代理用户。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建立单元或告知单元;其中:
所述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所述请求方用户与所述被选中的用户之间的通讯事件;
所述告知单元,用于将所述请求方用户的信息和所述通讯需求的信息告知所述被选中的用户,以由所述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通讯需求进行处理。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请求由所述请求方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通讯功能发起。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 业即时通讯应用。
2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实现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其特征在于,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表明可以通过获取主叫号码以及与主叫相关的请求信息(该情景信息包括日程、会议等)获取用户的通讯需求与通讯目标,并还可以通过与主叫用户相关的记录、主叫方呼叫历史纪录等数据确定目标用户的通讯方式(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2行至第12页第3行,第9页第3段),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表明与主叫用户相关的记录以及呼叫历史记录等与主叫和主叫方的关联用户的至少一个相关,并还通过请求方记载的相关数据(如日程、会议等数据)获取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其次,由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页第7行至第14行公开的内容也表明,对比文件1中的历史通信记录与请求方和请求方用户的相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综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选取与所述当前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以由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当前通讯需求进行处理”,由此二者的实质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根据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请求方的当前通讯需求。而针对该实质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可以将任何可能的数据与历史通讯记录相关联,如涉及通讯目的的通讯内容,以实现对用户通讯行为涉及的内容进行记录,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选择具体的信息类型,如日程、通讯历史等实现对用户通讯需求的分析,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如公开号为:CN1964402A,CN104065783A的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记录用户的拨号记录,并根据拨号记录分析用户的通讯目的,以此连接目标用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128811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3986784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响应动态状态实现同步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15行-第13页第20行):流程开始于方框310,接收情境通信请求(相当于接收到请求方用户的通讯请求)。在方框320中,识别出发起或主叫方,访问与主叫方有关的情境信息。这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包括日程表的公司或个人信息(相当于确定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2)诸如蜂窝电话、办公电话、家庭电话、膝上型和桌面型计算机、汽车之类个人设备的位置、动作和网络地址。在方框330中,响应在方框320中访问的情境信息,确定连接目标。其细节可如图5所示。在图5中,流程开始于方框505,并使用在图4中访问的情境信息。如果针对该呼叫者的当前或将至时间段有可用日程表条目,则流程进行到方框510。方框510检查日程表条目,对日程表条目进行分析,以确定在条目中是否存在电话号码目标。如果在方框510中判定目标号码不可用,则流程进行到方框520。在方框520中,对日程表条目进行分析,以确定在条目中是否存在可用的目标名或位置。这可通过从查找名字的首写字母到查找诸如“conference room(会议室)”之类的关键字,再到更复杂技术的各种复杂度的文本分析技术来确定。在方框520中,确定名字或位置,流程进行到方框525。在此,将连接目标与方框520中找到的名字或位置相关联。如果目标为同一企业的雇员,则号码查找可用于找出正确的连接目标(例如,电话号码,IP地址)。可使用其他数据源将名字或位置与连接目标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主叫方简档或记录、主叫方呼叫历史记录、客户记录(例如,可将“与Harry交谈”解析为想要呼叫Harry Jones,Harry Jones为指定由雇员呼叫的客户)、号码帮助(例如,“在Westchester Marriott会见Joe”可导致通过市场上得到的号码帮助服务来确定Westchester Marriott的电话号码)(相当于选取与所述当前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尽管在方框525中讨论了电话号码,显然,还可使用IP地址或其他数据描述表示连接目标。流程从方框525进行到方框530,提供连接目标信息,然后进行到方框540。在方框540中,返回到图3以及方框340的过程。在方框340中,执行连接动作,以到达在方框330中确定的连接目标(相当于以由被选中的用户对所述当前通讯需求进行处理)。
尽管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利用了主叫方呼叫历史记录,但其并非是用于确定当前通讯需求,而是为了获得在此前已经确定的与当前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的电话号码或IP地址等目标信息,且对比文件1中调取主叫方呼叫历史记录是在确定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之后,而权利要求1中调取历史数据是在确定当前通讯需求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确定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而对比文件1中基于日程表条目确定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地确定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主叫方呼叫历史记录中所记录的是日程表条目中存在的名字或者位置的电话号码或IP地址等目标联系方式,上述名字或位置及其电话号码或IP地址均记录在上述主叫方呼叫历史记录中,且上述名字或位置与其电话号码或IP地址之间具有确定的归属关系,即基于主叫方呼叫历史记录确定出的电话号码或IP地址属于上述名字或位置,而本申请中历史数据中记载的是历史通讯需求,当前通讯需求并未记载在历史数据中,本申请是基于历史通讯需求确定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当前通讯需求和历史通讯需求之间并不存在归属关系。可见,对比文件1中主叫方呼叫历史记录中记录的内容与本申请中历史数据的内容不同,此外,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调取主叫方呼叫历史记录的时机以及作用也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在历史数据中记录历史通讯需求并基于此确定当前通讯需求的改进动机,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调取历史数据,所述历史数据与所述请求方用户和所述请求方用户的关联用户中的至少之一相关;根据所述历史数据中记载的历史通讯需求,确定请求方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讯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6段至第174段):在步骤101中,接收用户客户端发送的消息。在一个实施例中,该消息可以是包含了具体咨询内容的咨询消息,或者其它需要与公共服务客户端进行交互的消息,还可以是其它消息。在步骤102中,提取消息中的关键词。在步骤103中,根据消息中的关键词以及预设的关键词与公共服务客户端的对应关系,确定与消息相关的公共服务客户端。在步骤506中,公共服务客户端A1B2确定客服客户端F1及客服客户端 F4为当前处于空闲状态的客服客户端;在步骤507中,公共服务客户端A1B2根据在客服客户端的工作日志中咨询消息历史记录及回复消息历史记录,客服客户端F1的咨询消息历史记录及回复消息历史记录中包含关键词AAA的相关消息,而客服客户端F3的咨询消息历史记录及回复消息历史记录中没有包含关键词AAA的相关消息。在客服客户端F1及客服客户端F3中确定与用户客户端Z1发送的消息相匹配的相关客服客户端为客服客户端F1。可见,对比文件2中基于来自用户的消息来确定其当前通讯需求,尽管对比文件2中使用了咨询消息历史记录,但上述历史记录是用于在确定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之后确定与当前通讯需求相匹配的用户,而并非用于确定用户的当前通讯需求,且上述历史记录并非是请求方用户的历史记录。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在历史数据中记录历史通讯需求并基于此确定当前通讯需求的改进动机。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提到的CN1964402A和CN104065783A,无法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基于请求方用户的历史通讯需求来确定当前通讯需求,提升了通讯需求确定过程的智能化,高效地解决了请求方用户的通讯需求,提升了用户的通讯体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通讯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类似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1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和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实现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10任一项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在权利要求1-10任一项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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