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及其测定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及其测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19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03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5728.2
申请日:2015-08-20
复审请求人:四川卡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优
合议组组长:汤利容
参审员:崔英颖
国际分类号:G01N27/00;G01N1/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人为“四川卡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号为201510515728.2、名称为“一种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及其测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1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用电流法快速测定乳制品中蛋白质”,佟春艳 等,黑龙江粮油科技,第38-40页,公开日:1997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3913503A,公开日:2014年07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包括电位计(4)、溶解氧电极(3)、测试杯体(1)、磁力搅拌器(2)和电流检测装置(5),所述的测试杯体底部贯通并固定在所述的磁力搅拌器(2)上,磁力搅拌器(2)上的搅拌杆置于所述测试杯体内腔中,所述的溶解氧电极(3)通过导线与所述的电位计(4)连接,溶解氧电极(3)底部伸入测试杯体(1)的内腔中,所述的电流检测装置(5)检测测试杯体内腔中溶液的电流,所述的电位计(4)、溶解氧电极(3)、磁力搅拌器(2)和电流检测装置(5)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工作。
2.一种乳制品真蛋白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乳制品真蛋白测定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校准
1.1、零氧校准:将亚硫酸钠溶液放入测定仪的测试杯体中并通以溶解氧电极,通过测定仪上的磁力搅拌器以一定速度对溶液进行搅拌,直至测定仪上的读数趋于稳定;
1.2、满度校准:把溶解氧电极用水冲洗干净后,用滤纸吸干薄膜表面的水分,并将电极置于空气中,直至测定仪上的读数趋于稳定;
1.3、气压:气压设定值为101.3KPa;
(2)、甘氨酸标准品的测定
2.1、分别准备定量的甘氨酸溶液、2%的戊二醛溶液和pH为8.2的磷酸盐缓冲溶液;
2.2、测试杯上加入上述磷酸盐缓冲溶液和2%的戊二醛溶液,将溶解氧电极放入溶液中,待读数稳定时记录电流值和温度,加入甘氨酸标准溶液,记录时间,待电流值稳定后读取电流下降值,每一标准溶液测定三次,以电流下降值的平均值作为纵坐标(nA),以甘氨酸溶液的浓度(mM)作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3)、样品的测定
3.1、分别取适量牛奶样品进行稀释,利用加标法分别测定样品溶液与加入甘氨酸标准品的样品溶液的电流下降值,每组重复测量三次,用电流下降的平均值计算样品的蛋白质含量。”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溶解氧电极通过导线与电位计连接,溶解氧电极和电位计均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工作,测试杯体底部贯通。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溶解氧检测装置和溶解氧检测仪,并具体公开了:可以由精度0.1%的电压基准源产生1.25V的精准电压源,通过两个电位器分压得到0.685V的电压的构成方式构成激励单元303,再通过放大倍数为1的低功耗放大器TLV2401构成电压跟随器,进而输出电压来激励极谱式溶解氧电极301,同时由于运算放大器对输出激励稳定性进行了控制,即公开了与电位器和溶解氧电极301相连的控制系统。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中的“溶解氧电极与电位计连接,溶解氧电极和电位计均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工作”,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余下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校准步骤,溶液测量次数为三次,电流采用nA为单位,样品测定时先稀释,样品加入甘氨酸标准溶液后进行测试。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2的全部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包括电位计(4)、溶解氧电极(3)、测试杯体(1)、磁力搅拌器(2)和电流检测装置(5),所述的测试杯体底部贯通并固定在所述的磁力搅拌器(2)上,磁力搅拌器(2)上的搅拌杆置于所述测试杯体内腔中,所述的溶解氧电极(3)通过导线与所述的电位计(4)连接,溶解氧电极(3)底部伸入测试杯体(1)的内腔中,所述的电流检测装置(5)检测测试杯体内腔中溶液的电流,所述的电位计(4)、溶解氧电极(3)、磁力搅拌器(2)和电流检测装置(5)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工作;
其中利用该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测定乳制品真蛋白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校准
1.1、零氧校准:将亚硫酸钠溶液放入测定仪的测试杯体中并通以溶解氧电极,通过测定仪上的磁力搅拌器以一定速度对溶液进行搅拌,直至测定仪上的读数趋于稳定;
1.2、满度校准:把溶解氧电极用水冲洗干净后,用滤纸吸干薄膜表面的水分,并将电极置于空气中,直至测定仪上的读数趋于稳定;
1.3、气压:气压设定值为101.3KPa;
(2)、甘氨酸标准品的测定
2.1、分别准备定量的甘氨酸溶液、2%的戊二醛溶液和pH为8.2的磷酸盐缓冲溶液;
2.2、测试杯上加入上述磷酸盐缓冲溶液和2%的戊二醛溶液,将溶解氧电极放入溶液中,待读数稳定时记录电流值和温度,加入甘氨酸标准溶液,记录时间,待电流值稳定后读取电流下降值,每一标准溶液测定三次,以电流下降值的平均值作为纵坐标(nA),以甘氨酸溶液的浓度(mM)作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3)、样品的测定
3.1、分别取适量牛奶样品进行稀释,利用加标法分别测定样品溶液与加入甘氨酸标准品的样品溶液的电流下降值,每组重复测量三次,用电流下降的平均值计算样品的蛋白质含量。”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① 还包括电流检测装置,所述的测试杯体底部贯通,所述的溶解氧电极通过导线与所述的电位计连接,所述的电流检测装置检测测试杯体内腔中溶液的电流,所述的电位计、溶解氧电极、磁力搅拌器和电流检测装置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工作;② 乳制品中真蛋白的具体测定方法不同;(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检测对象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设计理念、检测结构均不同,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3)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具有区别:包括校准,具体包括零氧校准、满度校准和气压设定,通过校准有效排除了干扰,保证了后期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测试容器为杯体,测试杯体底部贯通并固定在磁力搅拌器上;在进行甘氨酸标准品的测定时,将溶解氧电极放入溶液中后,待读数稳定时记录电流值和温度,待电流值稳定后读取电流下降值,电流采用nA为单位,标准溶液与样品的测定次数均为三次;(2)还包括校准步骤1.1、1.2、1.3;(3)还包括电位计,溶解氧电极通过导线与所述的电位计连接,电位计、溶解氧电极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工作;(4)在进行样品的测定时,分别取适量牛奶样品进行稀释,利用加标法分别测定样品溶液与加入甘氨酸标准品的样品溶液的电流下降值,每组重复测量三次,用电流下降的平均值计算样品的蛋白质含量。上述区别(1)、(2)、(4)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上述区别(3)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引用了“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钟文辉 主编,第135-137页,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31日,用于说明使用溶解氧仪器时包括零氧校准、满度校准和气压设定步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对测试杯体进行改进,将其底部贯通并固定于磁力搅拌座上,实现了方便快捷的磁力搅拌;本申请等待读数稳定时记录电流值和温度,待电流稳定后读取电流下降值,以保证测定的精准性;本申请标准溶液和样品均测定三次再配合校准步骤,可以减小测定误差。(2)对比文件2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电容器来维持极谱式溶解氧电极的激化状态,而本申请是通过控制系统控制电位计、溶解氧电极、磁力搅拌器和电流检测装置的工作以精确完成电流测定工作。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检测结构及目的不同,在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相关结构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轻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乳制品真蛋白测定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电流法快速测定乳制品中蛋白质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2-4部分):器材包括clark氧电极(即溶解氧电极),2ml保温夹层反应池(即测试容器),磁力搅拌器,CY-II型测氧仪,采用氧电极电流法测定乳品中蛋白质含量(参见“4结论”部分)(可见采用CY-II型测氧仪作为电流检测装置,CY-II型测氧仪即相当于电流检测装置);用磁力搅拌器使溶液饱和以溶解氧,磁力搅拌器的搅拌杆必然是置于测试容器内腔中的,插入电极(即clark氧电极深入反应池的内腔中),加入标准溶液或试样前后的电流之差与甘氨酸标准溶液或试样中的蛋白质含量成正比,采用氧电极电流法测定乳品中蛋白质含量(参见“2.2器材”-“2.3操作步骤”、“4结论”部分)(即CY-II型测氧仪检测反应池内腔中溶液的电流),磁力搅拌器和CY-II型测氧仪内部均是含有控制电路的,也即磁力搅拌器和测氧仪均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工作。
其测量方法如下:在2ml保温夹层反应池内,加入1.0ml 0.2M的PH为8.2的磷酸盐缓冲溶液和0.1ml 2%的戊二醛水溶液;配置甘氨酸浓度为0.0、10.0、20.0、30.0、40.0、50.0mM的标准溶液(即分别准备定量的甘氨酸溶液、2%的戊二醛溶液和pH为8.2的磷酸盐缓冲溶液,测试容器上加入上述磷酸盐缓冲溶液和2%的戊二醛溶液);
插入clark氧电极(即将溶解氧电极放入溶液中);
待电流稳定后,准确加入甘氨酸标准溶液,记录时间,10min后读取电流下降值,每一标准溶液测定6次,以电流值为纵坐标,甘氨酸浓度为横坐标mM,绘制标准曲线(参见“3.1标准曲线”部分)(即加入甘氨酸标准溶液,记录时间,读取电流下降值,每一标准溶液测定6次,以电流下降值的平均值作为纵坐标,以甘氨酸溶液的浓度(mM)作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对市售的鲜牛奶、奶粉、豆乳粉三种乳制品采用本法测定,每种样品平行测定6次,平均值列于表二(参见“3.5与凯氏定氮法对照实验”部分),加入试样前后电流之差与甘氨酸标准溶液或试样中蛋白质含量成正比(参见“2.3操作步骤”部分)(即分别取适量牛奶样品,测定样品溶液的电流下降值,每组重复测量6次,用电流下降的平均值计算样品的蛋白质含量)。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测试容器为杯体,测试杯体底部贯通并固定在磁力搅拌器上;在进行甘氨酸标准品的测定时,将溶解氧电极放入溶液中后,待读数稳定时记录电流值和温度,待电流值稳定后读取电流下降值,电流采用nA为单位,标准溶液与样品的测定次数均为三次;(2)还包括校准步骤1.1、1.2、1.3;(3)还包括电位计,溶解氧电极通过导线与所述的电位计连接,电位计、溶解氧电极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工作;(4)在进行样品的测定时,分别取适量牛奶样品进行稀释,利用加标法分别测定样品溶液与加入甘氨酸标准品的样品溶液的电流下降值,每组重复测量三次,用电流下降的平均值计算样品的蛋白质含量。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乳制品真蛋白测定的准确性。
对于上述区别(1),采用杯体作为测试容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测试杯体底部贯通并固定在磁力搅拌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测试杯体设置方式;测定甘氨酸标准品时,将溶解氧电极放入溶液中后,待稳定后进行读数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记录温度与电流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测试需要容易选择的;测定次数为3次,电流采用nA为单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其所限定的零氧校准、满度校准、设定气压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溶解氧测定仪时的惯用手段。具体设定气压值为101.3KPa,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溶解氧检测装置和溶解氧检测仪,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5]段及附图2):可以由精度0.1%的电压基准源产生1.25V的精准电压源,通过两个电位器分压得到0.685V电压的构成方式构成激励单元303,再通过放大倍数为1的低功耗放大器TLV2401构成的电压跟随器,进而输出电压来激励极谱式溶解氧电极301(即电位器与溶解氧电极301相连);同时由于运算放大器对输出激励稳定性进行了控制,即公开了与电位器和溶解氧电极301相连的控制系统。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如何实现溶解氧电极的电压控制。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设置与溶解氧电极相连的电位器以及设置控制系统,以进行氧电极电压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4),对测试样品进行稀释,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另外,加标法即标准加入法,又名标准增量法或直线外推法,是本领域公知的电化学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检验样品中是否存在干扰物质,当很难配置与样品溶液相似的标准溶液,或样品基体成分很高,而且变化不定或样品中含有固体物质而对吸收的影响难以保持一定时,采用标准加入法是非常有效的。在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标准曲线法进行干扰物质测定时,由于待测液的确切组分无法准确确定,难于配置与待测试液组分相似的标准溶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标准加入法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标准曲线法进行样品测定,从而利用加标法分别测定样品溶液与加入甘氨酸标准品的样品溶液的电流下降值,用电流下降的平均值计算样品的蛋白质含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测试杯体底部贯通并固定在磁力搅拌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测试杯体设置方式;待稳定后进行读数是本领域惯用手段,通过多次测量来提高检测结果的精确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平行测定6次(参见第3.1节、3.5节),进一步地,选择测定次数为3次,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校准步骤,在使用溶解氧仪器时,包括零氧校准、满度校准和气压设定步骤,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钟文辉 主编,第135-137页,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31日 即公开了:使用溶解氧测定仪测定溶液中氧含量时,包含了如下的校准步骤:①零氧校准, ②满度校准, ③气压校准),将标准溶液和样品均进行多次测定后再配合校准步骤是本领域减小误差的常规做法。
(2)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在于,可以设置电位计对溶解氧电极的电压进行调节控制,其实现溶解氧电极的电压调节和控制的方法与本申请是相同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溶解氧电极电压的控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给出了设置电位计以对溶解氧电极的电压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至于通过溶解氧电极、磁力搅拌器和电流检测装置的工作以精确完成电流测定,进而实现乳制品中蛋白质测定的结构、方法和原理,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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