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对应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对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92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690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8923.9
申请日:2014-10-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佳秋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徐健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具备应用到该对比文件的启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8923.9,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对应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617543A,公开日2014年03月0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包含所述第一应用的发布时间的第二数据,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判断所述第一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2)判断所述第一数量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数量或所述第一数量与N的比值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比值;若所述第一数量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数量或所述比值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比值,则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向用户推荐活跃度高的应用;(2)推荐安装量达到一定范围内的应用。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应用于电子设备的数据处理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的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4方法一一对应的相同功能的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描述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两者技术特征部分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证据,权利要求5-8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服务器,包括:
接收N个第一类用户终端上传的包含所述第一类用户终端上的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其中,N为正整数;
获取包含所述第一应用的发布时间的第二数据;
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判断所述第一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
在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时,向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判断所述第一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计算出在发布所述第一应用后的预定时间间隔内安装所述第一应用的用户终端的第一数量;
判断所述第一数量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数量或所述第一数量与N的比值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比值;
若所述第一数量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数量或所述比值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比值,则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向能够与所述服务器交互的用户终端发送第一消息,所述第一消息用于确定所述用户终端是否安装了所述第一应用;
接收所述用户终端的反馈信息;
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没有安装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安装有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出所述用户终端安装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版本;
判断待推送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版本是否新于所述第一版本;
若所述第二版本新于所述第一版本,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 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二版本的所述第一应用。
4.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记录包含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
向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一数据;
接收所述服务器推送的推荐应用。
5. 一种服务器,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N个第一类用户终端上传的包含所述第一类用户终端上的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其中,N为正整数;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包含所述第一应用的发布时间的第二数据;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判断所述第一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
推送模块,用于在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时,向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
其中,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计算出在发布所述第一应用后的预定时间间隔内安装所述第一应用的用户终端的第一数量;判断所述第一数量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数量或所述第一数量与N的比值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比值;若所述第一数量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数量或所述比值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比值,则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模块具体用于:向能够与所述服务器交互的用户终端发送第一消息,所述第一消息用于确定所述用户终端是否安装了所述第一应用;接收所述用户终端的反馈信息;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没有安装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模块还用于: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安装有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出所述用户终端安装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版本;判断待推送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版本是否新于所述第一版本;若所述第二版本新于所述第一版本,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 第二版本的所述第一应用。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记录模块,用于记录包含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
发送模块,用于向如权利要求5-7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一数据;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推送的推荐应用。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除了根据统计预定时间内容安装应用的数量外,还要根据数量是否大于特定值来判断应用是否被推荐,对比文件1直接是根据装机量和/或预设时间内的安装次数来推荐,和本申请不一样,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现有技术是只要检测到有新版本的应用便会主动更新,而本申请先要判断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再确定用户是否安装了该应用,在用户已经安装应用的前提下再判断推荐的应用版本是否新于用户,本申请的方案更加合理可靠。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服务器,包括:
接收N个第一类用户终端上传的包含所述第一类用户终端上的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其中,N为正整数;
获取包含所述第一应用的发布时间的第二数据;
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判断所述第一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
在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时,向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判断所述第一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计算出在发布所述第一应用后的预定时间间隔内安装所述第一应用的用户终端的第一数量;
判断所述第一数量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数量或所述第一数量与N的比值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比值;
若所述第一数量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数量或所述比值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比值,则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
其中所述向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包括:
向能够与所述服务器交互的用户终端发送第一消息,所述第一消息用于确定所述用户终端是否安装了所述第一应用;
接收所述用户终端的反馈信息;
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安装有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出所述用户终端安装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版本;
判断待推送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版本是否新于所述第一版本;
若所述第二版本新于所述第一版本,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二版本的所述第一应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没有安装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
3.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记录包含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
向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一数据;
接收所述服务器推送的推荐应用。
4. 一种服务器,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N个第一类用户终端上传的包含所述第一类用户终端上的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其中,N为正整数;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包含所述第一应用的发布时间的第二数据;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判断所述第一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
推送模块,用于在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时,向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
其中,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计算出在发布所述第一应用后的预定时间间隔内安装所述第一应用的用户终端的第一数量;判断所述第一数量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数量或所述第一数量与N的比值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比值;若所述第一数量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数量或所述比值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比值,则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
其中,所述推送模块具体用于:向能够与所述服务器交互的用户终端发送第一消息,所述第一消息用于确定所述用户终端是否安装了所述第一应用;接收所述用户终端的反馈信息;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安装有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出所述用户终端安装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版本;判断待推送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版本是否新于所述第一版本;若所述第二版本新于所述第一版本,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二版本的所述第一应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模块还用于: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没有安装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记录模块,用于记录包含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
发送模块,用于向如权利要求4-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一数据;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推送的推荐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一般安装量超过一定值显然是热门应用,这是本领域判断应用有值得推荐的热度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预设时间而定安装次数排序靠前的应用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成推荐预设时间内安装次数超过阈值的,这是推荐时候常见的规则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不具有创造性的高度。(2)提示用户更新应用是本领域所惯用的技术手段,一般用户安装的软件也是自己需要的软件,也是本申请想推荐的软件,提醒用户更新已经安装的应用属于本领域更新应用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不具有创造性的高度。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其中(1)一般安装量超过一定值显然是热门应用,这是本领域判断应用有值得推荐的热度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根据预设时间内的安装次数排序,确定应用程序推荐榜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设置预设时间内安装次数超过阈值的方式推荐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这是推荐时常见的规则设置。(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一定规则确定推荐应用,对于已经安装了推荐应用的用户,判断用户安装的应用版本是否新于推荐应用版本,若是版本比推荐应用的版本落后,则会推荐新版本的应用,这是本领域鼓励用户采用新版本软件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第一应用为所述服务器确定的候选推荐应用”。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第一应用是候选推荐应用,对比文件1是服务器上的所有应用;本申请是通过一定时间间隔内的安装第一应用的客户端的安装数量,与对比文件的一定时间间隔内的安装次数不同。本申请的方案更加合理可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具备应用到该对比文件的启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 103617543A,公开日2014年03月05日。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为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的推荐方法和装置,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至60段)如下:获取多个客户端分别发送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所述每个客户端对应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包括所述客户端的应用程序安装列表、所述客户端的地理位置和所述应用程序安装列表中每个应用程序的安装信息(参见第22段),服务器可将客户端上传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进行解析,服务器可将解析出的用户标识、地理位置、安装的应用程序名称、客户端类型、应用程序最近更新时间等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存储在User表中;同时将应用程序的名称、安装包包名、图标、安装时间、最近更新时间等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信息存储在APP表中(相当于本申请中接收N个第一类用户终端上传的包含所述第一类用户终端上的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其中,N为正整数),之后再进行相应的数据操作实现对客户端的筛选;根据推荐属性生成与至少一个预设地理位置范围对应的应用程序推荐榜单,将所述应用程序推荐榜单推送给进入所述至少一个预设地理位置范围内的客户端(相当于本申请中在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时,向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推荐属性包括装机量/预设时间内的安装次数(相当于本申请中计算出预定时间间隔内安装所述第一应用的用户终端的第一数量),其中预设时间内的安装次数根据待推荐应用程序集合中多个应用程序对应的安装信息进行统计获取,之后再根据待推荐应用程序集合中每个应用程序预设时间内的安装次数进行排序,以根据排序结果生成应用程序推荐榜单生成与至少一个预设地理位置范围对应的应用程序推荐榜单(参见第33段);其中安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程序的名称、安装包包名、图标、下载地址、安装时间、最近更新时间等中的一种或多种,获取应用程序安装列表及应用程序安装列表中每个应用程序的安装信息可因客户端中操作系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多个客户端分别发送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服务器可将客户端上传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进行解析,然后根据推荐属性进行排序,因此上传到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均属于候选推荐程序。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包含所述第一应用的发布时间的第二数据,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判断所述第一应用是否为推荐应用;判断所述第一数量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数量或所述第一数量与N的比值是否大于等于预定比值;若所述第一数量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数量或所述比值大于等于所述预定比值,则表明所述第一应用为推荐应用;(2)其中所述向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一应用,包括:向能够与所述服务器交互的用户终端发送第一消息,所述第一消息用于确定所述用户终端是否安装了所述第一应用;接收所述用户终端的反馈信息;当所述反馈信息表明所述用户终端安装有所述第一应用时,确定出所述用户终端安装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版本;判断待推送的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版本是否新于所述第一版本;若所述第二版本新于所述第一版本,确定所述用户终端为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并向所述第二类用户终端推送所述第二版本的所述第一应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向用户推荐活跃度高的应用以及如何推送更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推荐属性为预设时间内的安装次数,同时也提到对比文件1是根据预设时间内的安装次数进行推荐,预设时间是根据安装信息设置,其中安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程序的名称、安装包包名、图标、下载地址、安装时间、最近更新时间等中的一种或多种。根据安装信息得到预定时间间隔内的安装次数或者装机量来推荐应用程序。预设时间范围必然会有个起点和终点,显然应用只有在发布后才能统计其安装数量,发布时间是最原始也是最常见的时间起点。在本领域判断一个应用是否真的受欢迎值得推荐,发布后很短时间内安装量大不大就是最常见的判断标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根据安装信息选取预设时间范围的时候,选取其中最常见的时间起点——最近更新时间(可以是应用程序最新版本的发布时间),以安装时间作为终点来统计这段时间内的安装数量。因此,将预设时间设定为是应用发布后的一段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结合应用发布时间和应用的安装时间来统计预定时间段内的应用安装数从而来确定该应用是否要被推荐也是本领域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设置一个数量阈值来划分出推荐的应用,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变形,计算一定范围内安装应用的比例来选择推荐应用。这是本领域判断安装数量达到推荐标准的常用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向用户推荐应用的时候,首先需要判断用户有没有安装该应用,若安装了显然没有了推荐需求,这样的用户即不在提供推荐该应用的服务范围内;先发送消息给用户终端确定是否安装该消息,得到用户终端反馈,确定没有安装推荐应用时候,再进行推荐,这是本领域确定有推荐需求的用户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已经安装了推荐应用的旧版本的用户,也是有安装推荐的应用的新版本需求的;判断用户安装的应用版本是否新于推荐应用版本,若是版本比推荐应用的版本落后,则会推荐新版本的应用,这是本领域鼓励用户采用新版本软件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向用户推荐应用的时候,首先需要判断用户有没有安装该应用,确定没有安装推荐应用时候,再进行推荐,这是本领域确定有推荐需求的用户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应用于电子设备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的推荐方法和装置,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如下(参见说明书第7至60段):客户端可以是手机、平板电脑等具有各种操作系统的电子硬件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均可以向服务器发送应用程序安装信息,应用程序安装信息包括应用的安装时间(相当于向服务器发送第一数据),也可以获取服务器推荐的应用程序(相当于本申请中接收所述服务器推送的推荐应用),客户端还可通过调用操作系统的内置包管理器获取客户端中所有已安装的应用程序信息,安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程序的名称、安装包包名、图标、下载地址、安装时间、最近更新时间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相当于本申请中记录包含第一应用的安装时间的第一数据)。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多个客户端分别发送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服务器可将客户端上传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进行解析,然后根据推荐属性进行排序,因此上传到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均属于候选推荐程序。另外权利要求1-2的服务器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的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3方法一一对应的相同功能的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描述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两者技术特征部分一一对应,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3的评述意见,基于同样的理由证据,权利要求4-6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第一应用是候选推荐应用,对比文件1是服务器上的所有应用;本申请是通过一定时间间隔内的安装第一应用的客户端的安装数量,与对比文件的一定时间间隔内的安装次数不同。本申请的方案更加合理可靠。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多个客户端分别发送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服务器可将客户端上传的应用程序安装信息进行解析,然后根据推荐属性进行排序,因此上传到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均属于候选推荐程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推荐属性包括装机量和/或预设时间内的安装次数,计算装机量,需要有时间起点和终点,也就是一定时间间隔内统计安装数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定时间间隔内的安装第一应用的客户端的安装数量这一特征。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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