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设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列表的位置感知管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设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列表的位置感知管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56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80664
优先权日:2012-12-14
申请(专利)号:201380058259.5
申请日:2013-06-26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欣
合议组组长:张倞
参审员:张宇
国际分类号:H04W88/02(2006.01);H04W64/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8259.5,名称为“移动设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列表的位置感知管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5月0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07/0135135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4日;对比文件2,US2004/0043758A1,公开日为2004年03月04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包括:
位置感知系统,所述位置感知系统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位置;
情境分析器,所述情境分析器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其中所述情境因素是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旅行模式、网站的源于大众的评价、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个人历史、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源于大众的历史、所述确定的位置的类型的标识、或在所述位置处发生的事件的类型的标识;
URL列表管理器,所述URL列表管理器被配置为执行以下操作: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除所确定的位置外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一子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二子集;
响应于判定所选择的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缓存器中,释放存储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的所述缓存器的多个部分;以及
从网站的所述第二子集生成URL列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所述URL列表管理器还被配置为:指定一组网页为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或所述第二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的至少一个的一部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所述移动设备的所确定的位置从由物理位置、地理位置和逻辑位置组成的组中被选择。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所述位置感知系统还被配置为:至少部分地使用从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得的地理位置信息来确定所述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所述位置感知系统还被配置 为:至少部分地使用从一个或多个周围的可标识的无线信号IWS源获得的位置信息来确定所述位置。
6. 一种位置感知移动应用选择和管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移动设备的位置;
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其中所述情境因素是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旅行模式、网站的源于大众的评价、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个人历史、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源于大众的历史、所述确定的位置的类型的标识、或在所述位置处发生的事件的类型的标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不同于所述确定的位置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一子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二子集;
响应于确定所选择的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缓存器中,释放存储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的所述缓存器的多个部分;以及
从网站的所述第二子集生成URL列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指定一组网页为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或所述第二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的至少一个的一部分。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设备的所确定的位置从包括物理位置、地理位置和逻辑位置的组中被选择。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位置的确定至少部分地基于从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得的地理位置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位置的确定至少部分地基于从一个或多个周围的可标识的无线信号IWS源获得的位置信息。
11. 其上存储有处理器可执行的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当所述指令被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引起包括以下各项的操作的性能:
确定移动设备的位置;
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其中所述情境因素是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旅行模式、网站的源于大众的评价、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个人历史、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源于大众的历史、所述确定的位置的类型的标识、或在所述位置处发生的事件的类型的标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不同于所述确定的位置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一子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二子集;
响应于确定所选择的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缓存器中,释放存储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的所述缓存器的多个部分;以及
从网站的所述第二子集生成URL列表。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操作还包括:指定一组网页为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或所述第二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的至少一个的一部分。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移动设备的所确定的位置从包括物理位置、地理位置和逻辑位置的组中被选择。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位置的确定至少部分地基于从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得的地理位置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位置的确定至少部分地基于从一个或多个周围的可标识的无线信号IWS源获得的位置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独立权利要求1、6、11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当移动设备离开某一位置时,与该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仅在该位置距移动设备的当前位置的距离超过预定距离阈值的情况下才释放,如果该位置距移动设备的当前位置的距离在预定距离阈值内,则与该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将不会释放。对比文件1中只是公开了与某一位置相关联的内容将在离开该位置时删除,而不管该位置距离当前位置有多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11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包括:
位置感知系统,所述位置感知系统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位置;
情境分析器,所述情境分析器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其中所述情境因素是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旅行模式、网站的源于大众的评价、在所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个人历史、在所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源于大众的历史、所确定的位置的类型的标识、或在所确定的位置处发生的事件的类型的标识;
URL列表管理器,所述URL列表管理器被配置为执行以下操作: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距所确定的位置的距离超过预定距离阈值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一子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二子集;
响应于判定所选择的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缓存器中,释放存储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的所述缓存器的多个部分;以及
从网站的所述第二子集生成URL列表。”
“6. 一种位置感知移动应用选择和管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移动设备的位置;
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其中所述情境因素是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旅行模式、网站的源于大众的评价、在所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个人历史、在所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源于大众的历史、所确定的位置的类型的标识、或在所确定的位置处发生的事件的类型的标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距所确定的位置的距离超过预定距离阈值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一子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二子集;
响应于确定所选择的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缓存器中,释放存储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的所述缓存器的多个部分;以及
从网站的所述第二子集生成URL列表。”
“11. 其上存储有处理器可执行的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当所述指令被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引起包括以下各项的操作的性能:
确定移动设备的位置;
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其中所述情境因素是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旅行模式、网站的源于大众的评价、在所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个人历史、在所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源于大众的历史、所确定的位置的类型的标识、或在所确定的位置处发生的事件的类型的标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距所确定的位置的距离超过预定距离阈值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一子集;
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从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中选择网站的第二子集;
响应于确定所选择的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缓存器中,释放存储所选择的来自网站的所述第一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的所述缓存器的多个部分;以及
从网站的所述第二子集生成URL列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5月0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引用和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为了当移动设备离开某一位置时,删除与该位置相关的内容,而在判断移动设备是否离开该位置时,通常会采用一个准确的数值进行判断,从而增加判断的准确性,而所依据的准则通常会是移动设备当前位置距离该位置的距离是否超过一个预定距离,当超过该预定距离,则会认为移动设备离开该位置,上述判断移动设备的位置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当移动设备离开某一位置时,与该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仅在该位置距移动设备的当前位置的距离超过预定距离阈值的情况下才被释放,也就是说,如果该位置距移动设备的当前位置的距离在预定距离阈值内,则与该位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网站将不会被释放。在对比文件1中与某一位置相关联的内容将在离开该位置时被删除,而不管该位置距当前位置有多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理由想到如果移动设备已经离开了该位置,但不删除与该位置相关联的内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理由想到基于移动设备的当前位置距离该位置是否超过预定距离来判断移动设备是否离开了该位置,只会想到基于地点感测装置42所确定的位置数据直接来判断移动设备是否离开了该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5月0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和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2007/0135135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4日;
对比文件2,US2004/0043758A1,公开日为2004年03月04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电话,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1段,第4页第50段,第5页第55-56段,图2、4):移动电话10可包括地点感测装置42,在一个实施例中,地点感测装置42是全球定位接收器,其被配置为从全球定位卫星(GPS)接收位置数据,并将位置数据传递到控制电路24。根据这些信息,可以确定移动电话10相对特定地点的位置(相当于位置感知系统,所述位置感知系统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位置);参考图4,移动电话10进入地点52或与地点52足够接近从而被检测为存在于地点52,移动电话10接收与地点52有关的内容(相当于与确定位置相关的内容)。在框62中,存储器18存储接收的内容。然而,移动电话10离开地点52时(相当于所确定的位置外的位置),与地点52有关的内容对从地点52离开之后用途减少或没有用,根据移动电话10的位置,当内容可能对用户用途减少或没有用,则删除效用减少的内容(即移动电话离开位置52时,则删除与地点52有关的内容,而删除内容前必然需要先选择出离开的地点处即与当前确定位置外的位置相关的内容,由此说明隐含公开了选择与除所确定的位置外的位置相关联的内容),以节约存储器18的容量(相当于释放存储所选择的内容的所述缓存器的多个部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URL列表管理器针对的是网站,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内容,未明确记载URL和网站;(2)权利要求1中判定所选择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是否被存储在所述移动设备的缓存器中,响应于判定这样的内容被存储在所述缓存器中;(3)权利要求1中存在情境分析器,所述情境分析器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其中所述情境因素从由下述项组成的组中被选择:所述移动设备的用户的旅行的模式、网站的源于大众的评价、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个人历史、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源于大众的历史、所述确定的位置的类型的标识、以及在所述位置处发生的事件的类型的标识;URL 列表管理器还被配置为至少部分地基于所确定的情境因素进行选择,基于确定的情境因素在已经基于位置选择的网站中选择网站的距所确定的位置的距离超过预定距离阈值的位置相关的第一子集,以及与所确定的位置相关联的网站的第二子集,并且对第一子集的一个或多个网站内容进行释放,从第二子集生成URL列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向移动设备推荐相关网站信息;(2)如何确保释放资源操作的有效性;(3)如何提高推荐的网站URL对用户的可用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将语境感应推荐提供给数字业务的方法,其中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94段):输出可能包括识别一个或多个或每个所推荐业务的(多个)捷径的信息;例如,能够实现捷径的业务的可视输出可能被以图表或其它可视形式(例如URL地址)显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可以实现向移动设备进行网站信息推荐。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选择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进行释放前,先判断选择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是否存储于移动设备的缓存器中,从而避免无用的释放操作,且当接收到选择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内容是存储于移动设备的缓存器中,才执行对存储内容的释放,均是本领域在释放资源时查询和响应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2中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4-87段,第8页91-94段,第15页第194段,第17页第228段,图8、17B):与语境推理引擎884(相当于情境分析器)组合的便携无线设备800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用户的当前语境确定当前语境,而所述用户当前语境可能是通过来自所述设备的传感器(例如位置传感器、速度传感器、光传感器、声音传感器等)、时钟、用户活动等而推理出来的(相当于所述情境分析器被配置为确定所述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由于用户随身携带无线设备800,传感器806-812持续测量设备的地理位置和语境。当所述用户借助设备800请求基于位置的推荐时,图10示出了所述业务历史日志815已累积关于所述设备800用户所使用的过去业务的数据,以及那些过去业务的语境。存储在所述业务历史日志815内的活动可能被分为两类:所述无线设备800和/或网络服务器816的过去推荐,以及包括捷径的业务。与推荐引擎817组合的便携无线设备800基于与用户相关的过滤准则,例如当前语境或其它个人因素(例如业务使用历史——那些用户使用最多的业务等),从多个业务中确定并推荐业务子集(相当于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的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个人历史);所述无线设备800内的推荐算法817可能还考虑每个对应推荐先前已被推荐给其他用户的次数(相当于在所述确定的位置或接近所述确定位置处的网站使用的源于大众的历史)。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分析移动设备的情境因素以用来在推荐业务时提高对用户的可用性。所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上述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用户推荐网站URL列表时,除了考虑位置因素,为了进一步提高对用户的可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还会考虑用户所处的情境因素。即在确定与用户位置相关的内容时,还会进一步基于情境因素从与当前位置相关的内容中选择第二子集,以及进一步基于情境因素从与当前位置以外相关的内容选择第一子集。
其次,上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保留与当前位置相关的内容而删除与当前位置无关的内容(参见图4),而在此基础上,当该内容为网站URL时,选择与当前位置相关的网站URL即第二子集内容生成URL列表以推荐给用户,而删除与当前位置无关的网站URL即第一子集内容,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再次,移动设备的用户的旅行的模式、网站的源于大众的评价、确定的位置的类型的标识以及在位置处发生的事件的类型的标识,均是本领域在对移动设备进行情境因素分析时的惯用手段。
最后,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距所确定的位置外的位置相关联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移动设备离开所确定位置,其位置通常会距所确定的位置一定距离,而为了准确判断移动设备是否离开所确定的位置,通常会设置一个距离阈值,当其位置离所确定的位置超过预定的距离阈值后,删除上述与确定的位置相关的内容,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指定一组网页为所选择的网站中至少一个的一部分,是本领域在选择网站时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3段):由于用户随身携带无线设备800,传感器806-812持续测量设备的地理位置(相当于地理位置)和语境。此外,移动设备的位置还包括物理位置、逻辑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测量移动设备位置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5段):定位传感器806例如可能是集成在所述设备内的GPS接收机(相当于至少部分地使用从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得的地理位置信息来确定所述位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5段):定位传感器还可能是无线电信标三角传感器,其借助无线电信标、基站或接入点的网络确定所述无线设备的位置(相当于至少部分地使用从一个或多个周围的可标识的无线信号IWS源获得的位置信息来确定所述位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方法。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5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类似的理由,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移动设备离开某一位置时,删除与该位置相关的内容,而在判断移动设备是否离开该位置时,为了防止因为移动设备的轻微位移偏差带来的误判,通常会设定一个范围,在该范围内认为移动设备没有离开该位置,超过这个范围时,则认为移动设备离开了该位置,而所述范围在判断时所采用的手段通常是根据移动设备当前位置距离该位置的距离是否超过一个预定距离,当超过该预定距离,则会认为移动设备离开该位置,上述判断移动设备的位置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以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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