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刮水片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76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45399
优先权日:2011-06-28
申请(专利)号:201280032066.8
申请日:2012-05-21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玉兵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陈丽芬
国际分类号:B60S1/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也未给出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2066.8,名称为“刮水片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5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8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3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8/0235896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3:US2010/0064468A1,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刮水片装置,具有至少一根弹簧条(10a-e)、至少一个刮水条支座(12a-e)以及至少一个端部封口单元(14a-e),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e)为了固定所述弹簧条(10a-e)和/或所述刮水条支座(12a-e)而包括至少两个定位元件(16a-e、18a-e、20a;20b)其中,所述弹簧条(10a;10b;10d)和所述刮水条支座(12a;12b;12d)借助于所述定位元件(16a、18a、20a;16b、18b、20b;16d、18d)固定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14b;14d)上,其中所述定位元件(16a-e、18a-e、20a;20b)中的至少一个定位元件构造为定位钩(26a-e、28a-e、30a;30b),其中所述定位钩具有提升斜面(70e)和定位面(74e、76e),其中在将所述弹簧条(10e)安装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e)上时,所述定位钩(26e、28e)通过所述弹簧条(10e)的沿着提升斜面(70e)的运动进行弹性变形。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元件(16a-e、18a-e、20a;20b)成形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e)上。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定位元件(16a-e、18a-e)布置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e)的至少一个侧面区域(22a-e、24a-e)中。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c;14d)为了提高所述定位钩(26c、28c;26d、28d)的灵活性而具有至少一个空隙(32c、34c;32d、34d)。
5.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e)具有用于刮水条(38a-e)的接纳区域(36a-e),所述接纳区域在装配的状态中延续了布置在所述刮水条支座(12a-e)上的用于刮水条(38a-e)的接纳区域(40a-e)。
6.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水条支座(12a-d)具有至少一个用于固定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d)的定位元件(42a-d、44a-d)。
7. 刮水片(46a-e),具有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刮水片装置。”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刮水条支座借助定位元件固定在端部封口单元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固定刮水条支座。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由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具有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刮水片装置的刮水片,因此,当前述权利要求的刮水片装置均不具有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强调“定位钩通过所述弹簧条的沿着提升斜面的运动进行弹性变形”。对比文件1中的单向钩602具有纤细的钩状的形状,在弹性条71(弹簧条)与单向钩嵌合时,单向钩602的尖端部与弹性体71的倾斜面相接触,所以对比文件1的单向钩602的三角形的斜边不等同本申请的“提升斜面”。(2)对比文件1中的单向钩602的尖端易于在移动期间被弹性体71的棱边卡住,或者这种移动会使得弹性体71的棱边被划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单向钩602的三角形的斜边其作用是使得弹簧条更好地插入端帽60中,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条由于斜度问题可能仅仅是接触单向钩602斜边的尖端部或者斜边上某一个点,但是不能否认单向钩602斜边本身就具有提升弹簧条的作用。其次,对比文件1中单向钩602与端帽60的壁之间具有间隙,端帽通常是塑料材质,因而单向钩602的弹性较好,不易卡住弹簧条71;弹簧条是金属材质,其硬度通常高于塑料材质的端帽,因而单向钩602也不会划伤弹簧条71。最后,定位钩通过相配合的部件沿着斜面运动进行弹性变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生活中常用的尼龙扎带,其扎带上的槽型部分就具有提升斜面,通过相配合的部分沿着提升斜面运动进行弹性变形;此外,诸多专利文献中也具有上述类似结构,例如专利文献CN101585353A(一通中A类文件),CN101590841A(一通中的对比文件2)、EP2193963A1、KR20100062501A 等,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在对比文件1的图6所示的方案中,当弹性条71沿着单向钩602的尖部运动时,首先是尖部受到挤压而向弹性条运动的方向变形,这种变形会导致斜面的倾斜度更接近于水平方向,所以,当弹性条的端部进一步向前运动挤压时,其会使该斜面的更大面积(而非尖部)与弹性条的端部接触,即起到了提升斜面的作用,所以,如果弹性条71的端面的宽度大于单向钩602的尖部之间的空隙,即就会使尖部甚至包含尖部的斜面变形并且与弹性条71的端面的倾斜面接触,即起到提升斜面的作用;(2)对比文件1中弹性体71的棱边设计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因此不存在被卡住的风险,而且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不能直接唯一得出本申请的定位件具有这种功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4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中的单向钩被设计为“悬臂梁”,因此,当该单向钩602的尖端由一种力向外地沿着与所述端部套圈罩60的罩体的轴线相垂直的方向被施加作用时(当弹性条70移动到所述端部套圈罩60中时),该单向钩602会在所述底部处整体地向外偏转。此时,仅仅是所述单向钩602的尖端的前端点与所述弹性条70的前端部的边缘相接触,而不是所述单向钩602的尖端外表面与上述弹性条70的前端部的边缘相接触。所以,就不会出现合议组所述的“单向钩602斜面的更大面积(而非尖部)与弹性条的端部接触”的那种情况;(2)对比文件1的图6中并没有在端部套圈罩60里发现如本发明原权利要求4的特征“端部封口单元的空隙”那样的空隙,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提及用于所述目的“提高定位钩的灵活性”的空隙或者凹槽。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在对比文件1中,当弹性条70移动到端部箍罩60(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端部套圈罩60)时,由于弹性条70的前端部的宽度是逐渐变大的,所以其作用在两个单向钩602上的力也是逐渐变大的,在最初的时候单向钩602受到的力比较小,所以其尖部抵在弹性条70的端部的斜面的前部向外移动,其根部也随之向外倾斜,当弹性条70继续向端部箍罩60的内部前进时,单向钩602受到的力更大一些,这时候单向钩602与端部箍罩体连接的根部的变形将会达到极限,即其不能再向外倾斜,这时候则必须依靠单向钩尖部的变形来承受力的变化,即单向钩的尖部会在弹性条70向前的力的作用下向内变形即使得除尖部之外的尖端的斜面也与弹性带70的端部斜面相接触,所以起到了“提升斜面的作用”;如复审请求人所理解的那样,尖部并不是易于变形的,所以才会有在最初阶段向外打开的情况,但是由于弹性条70的端部是倾斜的,宽度逐渐变大,所以其作用在单向钩尖部的力是逐渐增大的,直到使尖部发生变形。(2)在图6-1中,单向钩602的旁边具有一个空隙(没有剖面线的部分),该空隙使得单向钩在进行变形时可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在其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刮水条支座(12a-e)具有钩状的突缘(60a、60b),该突缘的端部倾斜于刮水条(38a、38b)的侧面地卡入到该刮水条(38a、38b)的槽中”。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中的在与单向钩602相连接的柱体和端部套圈罩60的内壁之间的自由空间足够大,所以所述柱体的头部连同单向钩602在受到弹簧条70侧面的挤压力的情况下会作为一个整体摆开,直至所述柱体碰触到端部套圈罩60的内壁为止。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在所述与单向钩602相连接的柱体和端部套圈罩60的内壁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所以,单向钩602本身就不需要变形;(2)对比文件1中的自由空间是被设计用来增加所述柱体的弹性的,而非用来增加单向钩602的弹性的;(3)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且该特征使得刮水条支座和刮水条的嵌合更加牢固,使这两个部件不易脱开。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刮水片装置,具有至少一根弹簧条(10a-e)、至少一个刮水条支座(12a-e)以及至少一个端部封口单元(14a-e),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e)为了固定所述弹簧条(10a-e)和/或所述刮水条支座(12a-e)而包括至少两个定位元件(16a-e、18a-e、20a;20b)其中,所述弹簧条(10a;10b;10d)和所述刮水条支座(12a;12b;12d)借助于所述定位元件(16a、18a、20a;16b、18b、20b;16d、18d)固定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14b;14d)上,其中所述定位元件(16a-e、18a-e、20a;20b)中的至少一个定位元件构造为定位钩(26a-e、28a-e、30a;30b),其中所述定位钩具有提升斜面(70e)和定位面(74e、76e),其中在将所述弹簧条(10e)安装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e)上时,所述定位钩(26e、28e)通过所述弹簧条(10e)的沿着提升斜面(70e)的运动进行弹性变形,其中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c;14d)为了提高所述定位钩(26c、28c;26d、28d)的灵活性而在该端部封口单元的侧壁中具有至少一个空隙(32c、34c;32d、34d),其中所述刮水条支座(12a-e)具有钩状的突缘(60a、60b),该突缘的端部倾斜于刮水条(38a、38b)的侧面地卡入到该刮水条(38a、38b)的槽中。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元件(16a-e、18a-e、20a;20b)成形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e)上。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定位元件(16a-e、18a-e)布置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e)的至少一个侧面区域(22a-e、24a-e)中。
4.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e)具有用于刮水条(38a-e)的接纳区域(36a-e),所述接纳区域在装配的状态中延续了布置在所述刮水条支座(12a-e)上的用于刮水条(38a-e)的接纳区域(40a-e)。
5.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刮水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水条支座(12a-d)具有至少一个用于固定所述端部封口单元(14a-d)的定位元件(42a-d、44a-d)。
6. 刮水片(46a-e),具有按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刮水片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进行的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3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刮水片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雨刮片结构,其中包括偏转体40、多个端部箍罩60、弹性带70、700和刮水片元件8,其中偏转体40还包括刚性橡胶条41以及弹性偏转板42,其中刚性橡胶条41利用设置在其底部的插入凹陷412夹住刮水片元件8,其中在各端部箍罩60的内底面依次设置一对圆柱601、一对单向钩602和一个三角形凸起物603用于定位,在弹性带70、700的端部设置一对缺口712,当所述端部箍罩60与弹性带70、700安装到一起时,单向钩602与缺口712接合,端部箍罩60还能向下覆盖偏转体40(参见说明书0024-0027段,图5-7),其中在端部箍罩中60的侧壁中还具有两个空隙,其是为了提高单向钩602的灵活性。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刮水片装置,其中包括弹性带(即弹簧条)、刚性橡胶条(即刮水条支座)以及端部箍罩(即端部封口单元),所述端部箍罩为了固定弹性带而包括两个单向钩(即构造为定位钩的定位件),其用于将弹性带固定到端部箍罩上,从图6可以看出,当单向钩与缺口接合时,其三角形钩部的直面卡在缺口中起到定位作用,而在单向钩沿着弹性带的端部移动时,其斜面的端部会最先接触到弹性带的端面(图6-1右图左侧端面上下均具有的平面部分),并且由于受到该端面的挤压而发生弹性变形进而使斜面的其它部分与端面接触,即通过弹性带沿着钩部前端斜面的移动而使钩部的尖部最先开始变形并使这种变形延伸到斜面的其它表面(具体有哪些表面会受其影响而变形是由钩部受到的挤压力的大小以及钩部的材料特性决定的)从而使单向钩变形,直到单向钩的尖部进入缺口中,其弹性变形消失,而实现定位,同时在端部箍罩的侧壁中具有至少一个空隙以提高单向钩的灵活性。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刮水条支座借助于所述定位件固定在所述端部封口单元;(2)所述刮水条支座具有钩状的突缘,该突缘的端部倾斜于刮水条的侧面地卡入到该刮水条的槽中。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稳定地固定刮水条支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骨雨刷片,其中包括无骨框架30、辅助连接器10、扰流器20和端盖60,其中辅助连接器10具有沿长度方向延伸的通孔12,无骨框架30插入其中,端盖60通过将形成于其内下端部的锁定凸起62与辅助连接器10上的锁定孔16相接合而将两者固定在一起(参见说明书0027-0032段,图1-4),即其已经公开了将刮水条支座(即对比文件3中的辅助连接架)固定到端盖上的方案,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1)。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刮水条支座的钩状突缘的端部垂直于刮水条(40)的侧面地卡入到该刮水条(40)的槽中(见图3)。可见,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3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采用将钩状突缘的端部倾斜于刮水条的侧面地卡入到该刮水条的槽中的方式。并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刮水条支座可以更稳固地与刮水条连接,不易脱离,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3均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无法取得上述技术效果。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具有按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刮水片装置的刮水片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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