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57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678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80604.1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安徽皖南新维电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李承承
国际分类号:H02K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80604.1,名称为“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皖南新维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对待加工换向器B进行夹紧定位的夹持定位机构,刻槽装置还包括旋转刀片(20),旋转刀片(20)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所述旋转刀片(20)设置在直线移动机构上,直线移动机构拖动旋转刀片(20)沿换向器B的轴向往复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定位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10)上的转动卡盘(11)及顶针(12),待加工换向器B固定在转子A的转轴上,转子A轴向方向水平且一端与转动卡盘(11)固定,所述顶针(12)水平且插置在转子A的转轴另一端定位孔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极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卡盘(11)盘缘的周向方向设置多个凹槽,所述机架(10)上还设置有顶杆(13),所述顶杆(13)竖直移动且与凹槽构成插接及分离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刀片(20)与驱动机构连接,驱动机构驱动旋转刀片(20)旋转,所述驱动机构设置在升降机构上,升降机构驱动旋转刀片(20)上下升降动作,所述升降机构设置在直线移动机构上,直线移动机构拖动旋转刀片(20)水平移动且移动方向与转子的轴向平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为电机(30),电机(30)转轴轴向水平且与转子A的轴向垂直,旋转刀片(20)呈圆片状结构且贴靠在电机(30)转轴端部,旋转刀片(20)通过螺栓(21)与电机(30)转轴紧固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移动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10)的直线导轨,直线导轨与滑块(41)构成水平方向的直线滑动配合,所述升降机构设置在滑块(41)上,位于滑块(41)的滑动路径上设置有接近开关(50),滑块(41) 与接近开关(50)抵靠或分离,接近开关(50)用于控制电机(30)的启动及关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机构包括设置在滑块(41)上的丝杆架(61),所述丝杆架(61)上设置有丝杆(62),所述丝杆(62)上设置有螺母滑块(63),电机(30)与螺母滑块(63)固连,丝杆(62)杆长方向竖直且一端转动式设置在丝杆架(61)上、另一端设置有手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4118978U,公告日为2015年01月21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使用的是刀片,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刷辊,并使得刀片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204544834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由对比文件3(CN201345484Y,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给出了启示,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和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常规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去毛刺机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除毛刺,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也与本申请不同,所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对比文件1的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知,换向器去毛刺机构通过选择旋转刷辊作为打磨工具在刷辊平移驱动装置驱动下沿夹紧定位了的换向器的转子的轴向来回移动以去除换向器的转子表面的毛刺;并且,上述刷辊平移驱动装置可以是任意的结构(只要具备驱动刷辊沿着换向器的转子的轴向来回移动的功能即可)。而使用偏心轴的转动带动刷辊的平移只是对上述刷辊平移驱动装置进行的进一步的结构限定,是所有平移驱动装置的一个特定的实施例,并不是表示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的刷辊平移驱动装置就是指偏心轴和偏心轴固定架。在机械传动中,回转运动变为往复直线运动或往复直线运动变为回转运动,一般都是利用偏心零件来完成的,这是机械传动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刷辊平移驱动装置用于驱动刷辊沿换向器的转子的轴向来回移动,并不是曲线运动。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只是打磨工具的种类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实际不同材质、结构的毛刺选择相应的打磨工具(如刷辊、刀片、砂布轮、砂磨头等)来相应有效去除不同材质、结构的毛刺,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当打磨工具根据实际毛刺材质、结构的要求选择为刀片时,为了有效的打磨掉每次旋转后的换向器上表面最顶端槽处的毛刺,将刀片的旋转面设置成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并不能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旋转刀片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直线移动机构拖动旋转刀片沿换向器轴向往复移动。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下刻机是为了下刻云母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并且为了避免比换向器铜具有更高硬度和耐磨度的云母板随换向片的磨蚀而逐渐突出,破坏正常的电机整流而对云母槽中的云母板垫进行下刻或剔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 06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和2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和确定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加工的对象是布置云母的槽,且是斜槽,其实施的工序为开云母槽工序,之后在开设好的云母槽内填充云母工序,本申请是要将云母槽内填充的云母突出于换向片外圆柱形表面的部分去除,是对比文件3实施工序的后续工序,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是两个不同工序的设备;(2)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记载了“如图1、2、5,当主轴转动,带动换向器转动……”,刻槽过程中夹头16和主轴23是转动的,本申请切削云母的过程中,夹持定位机构是固定不转的,对比文件3中的铣刀是要和刨刀组配一起提供多种选择,本申请只有一把刀具。公知常识证据1中两端均为顶针座2,在周向方向无约束限定,无法进行剔沟,无法与本申请的夹持定位机构对应,也没有记载铣刀的形状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常规铣刀的切削刃位于回转面内,本申请的旋转刀片20的切削刃位于回转周面上且沿刀片的厚度方向布置。
2019 年 06月05 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对待加工换向器B进行夹紧定位的夹持定位机构,刻槽装置还包括旋转刀片(20),旋转刀片(20)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所述旋转刀片(20)设置在直线移动机构上,直线移动机构拖动旋转刀片(20)沿换向器B的轴向往复移动;
所述夹持定位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10)上的转动卡盘(11)及顶针(12),待加工换向器B固定在转子A的转轴上,转子A轴向方向水平且一端与转动卡盘(11)固定,所述顶针(12)水平且插置在转子A的转轴另一端定位孔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卡盘(11)盘缘的周向方向设置多个凹槽,所述机架(10)上还设置有顶杆(13),所述顶杆(13)竖直移动且与凹槽构成插接及分离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刀片(20)与驱动机构连接,驱动机构驱动旋转刀片(20)旋转,所述驱动机构设置在升降机构上,升降机构驱动旋转刀片(20)上下升降动作,所述升降机构设置在直线移动机构上,直线移动机构拖动旋转刀片(20)水平移动且移动方向与转子的轴向平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为电机(30),电机(30)转轴轴向水平且与转子A的轴向垂直,旋转刀片(20)呈圆片状结构且贴靠在电机(30)转轴端部,旋转刀片(20)通过螺栓(21)与电机(30)转轴紧固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移动机构包括设置在机架(10)的直线导轨,直线导轨与滑块(41)构成水平方向的直线滑动配合,所述升降机构设置在滑块(41)上,位于滑块(41)的滑动路径上设置有接近开关(50),滑块(41) 与接近开关(50)抵靠或分离,接近开关(50)用于控制电机(30)的启动及关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机构包括设置在滑块(41)上的丝杆架(61),所述丝杆架(61)上设置有丝杆(62),所述丝杆(62)上设置有螺母滑块(63),电机(30)与螺母滑块(63)固连,丝杆(62)杆长方向竖直且一端转动式设置在丝杆架(61)上、另一端设置有手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计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3:CN201345484Y,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
同时,引入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1:《冶金工厂电气设备的修理》,(苏)C·E·班诺夫著,刘砚田译,中国工业出版社,1965.05,ISBN号:15165·3682;公知常识证据2:《电机修理工》,张宪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0,ISBN号:7-5025-5986-8。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6页,图1-4)公开了一种直流电机换向器云母槽三维数控下刻机(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包括由机床尾座的顶针11和机床中部的夹头16组成的换向器夹持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对待加工换向器进行夹紧定位的夹持定位机构)和铣刀12(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刀片),由X轴滑块1a、X轴滑轨1b和X轴滑枕组成了X轴推刀机构、由Z轴滑轨1a、Z轴滑块3b和Z轴立板3C组成了Z轴进刀机构,由Y轴滑块7a、Y轴滑轨7b、Y轴电机8、Y轴丝杆、Y轴螺母和Y轴滑板7C组成了Y轴送刀机构,Y轴滑板7C上固定有“L”形铣头角板10,铣头角板10的下端安装有铣头机构,铣头机构的铣头壳体13的一端安装有铣头主轴14,铣刀12设置在铣头主轴14上,PLC同时控制X轴电机6和Y轴电机8的转向和转速,使铣刀12能准确沿云母槽中心线方向进刀(即铣刀的旋转面与云母槽中心线共面),云母槽中心线的斜率确定铣刀12在X轴和Y轴上的形成速度和距离(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X轴推刀机构和Y轴送刀机构为直线移动机构,铣刀设置在直线移动机构上)。换向器夹持机构由设置机床(相当于本申请的机架)尾座的顶针11和机床中部的夹头16(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动卡盘)组成,待加工的换向器固定在转子的转轴上,转子轴向方向水平且一端与夹头16固定,顶针11水平且与转子轴固定连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旋转刀片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直线移动机构拖动旋转刀片沿换向器轴向往复移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轴向云母槽进行加工。
但是,为了对轴向云母槽进行加工,将铣刀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直线移动机构拖动铣刀沿换向器轴向往复移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冶金工厂电气设备的修理》第56和57页公开了为了避免比换向器铜具有更高硬度和耐磨度的云母板随换向片的磨蚀而逐渐突出,破坏正常的电机整流,将云母板垫切一深度等于1.2-1.5倍宽度的沟,如图30所示,一种换向器剔沟机(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刻槽装置)包括机架1和固定于机架1上的两个顶针座2(相当于本申请的夹持定位机构),刀架7借齿条传动装置8沿导板4移动,齿条传动装置8又有操纵轮9带动,固定于刀架上的圆柱10中有立柱11,立柱11可以借助螺母12在圆柱10内移动,铣刀(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刀片)固定在杆13上,杆13系电动机的伸长轴,装在立柱11上的电动机可以与立柱一起作垂向移动和绕圆柱10的轴线转动,调整螺钉15将导板4调整到使铣刀直线运动与换向片位置精确重合的位置。如图30所示,包括齿条传动装置8、刀架1和导板的直线移动机构拖动铣刀沿换向器的轴向往复移动。公知常识证据2《电机修理工》,第237和238页也公开了一种云母槽下刻机,在小拖板(相当于本申请的直线移动机构)上装一台电动机,电动机主轴上装一把片铣刀,片铣刀的厚度等于云母片的厚度,由电动机带动铣刀高速旋转,当铣刀对准云母片时,由机床溜板箱带动铣刀作纵向移动(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刀片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直线移动机构拖动旋转刀片沿换向器轴向往复移动),进行下刻。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为了防止卡盘转动,在转动卡盘的外周设置多个与止动部件相配合的卡槽,并通过止动部件与卡槽的插接配合来防止卡盘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6页,图1、2和4)公开了铣刀12与变频电机15(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机构)连接,由变频电机15驱动铣刀12旋转,变频电机15设置在Y轴滑板7C上,Y轴滑板7C与Z轴进刀机构连接,Z轴电机4驱动Z轴进刀机构下行到位后,X轴电机6和Y轴电机8同时驱动X轴推刀机构和Y轴送刀机构双轴联动(Z轴进刀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升降机构,其驱动铣刀12上下升降动作),Z轴进刀机构设置在X轴推刀机构上(相当于本申请的升降机构设置在直线移动机构上),X轴推刀机构可以拖动铣刀12水平移动且移动方向与转子的轴线平行,如图1所示,电机15的转轴轴向水平且与转子的轴向垂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冶金工厂电气设备的修理》第56和57页公开了铣刀与电动机(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机构)连接,电动机驱动铣刀(相当于驱动机构驱动选择刀片旋转),电动机可以与立柱11(相当于本申请的升降机构)一起作垂向移动(相当于本申请的升降机构驱动旋转刀片上下升降动作),立柱11设置在刀架7上,刀架7借齿条传动装置8沿导板4移动,调整螺钉15将导板4调整到使铣刀直线运动与换向片位置精确重合的位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升降机构设置在直线移动机构上,直线移动机构拖动旋转刀片水平移动且移动方向与转子轴向平行)。如图30所示,电动机的转轴轴向水平与转子的轴向垂直,铣刀固定在伸长轴的端部。对于权利要求4剩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圆片状结构的铣刀以及通过螺栓紧固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4页,图1-2)公开了作为直线移动机构的X轴推刀机构具有设置在机架上的X滑轨1b(相当于本申请的直线导轨)和X轴滑块1a,滑块1a和滑轨1b构成水平方向的直线滑动配合,Z轴进刀机构通过X轴滑枕2与X轴滑块1a连接。Z轴进刀机构包括与Z轴电机4的输出轴连接的Z轴丝杆和Z轴立板3C(相当于本申请的丝杆架),Z轴丝杆设置在Z轴立板3C上,Z轴立板3C通过X轴滑枕2设置在X轴滑块1a上,Z轴丝杆套装有Z轴螺母(相当于本申请的螺母滑块),Z轴丝杆杆长竖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5和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剩余的附加技术特征,通过接近开关控制电机的启动和关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避免滑块越界滑行导致电机控制的铣刀与转子铁芯触碰,在滑块的滑动路径上设置接近开关,通过滑块与接近开关的抵靠或分离来控制电机的启动或关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公知常识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不是斜槽的云母槽,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公知常识证据1《冶金工厂电气设备的修理》和公知常识证据2《电机修理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再需要Y轴送刀机构与X轴推刀机构联动来提供斜率,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变频电机15与Z轴螺母固连。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的提供升降的Z轴进刀机构由Z轴电机4驱动,但是,为了节约成本,采用手柄代替电机采用手动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冶金工厂电气设备的修理》第56页即公开了通过操纵轮9带动齿条传动装置8使得设置有电动机的刀架7沿导板移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1段记载了“在换向器云母槽加工中,换向器转动的角度是由光电传感器所接收到的信号而确定的”、第6页第1段记载了“由于铜的感光率高,而云母的感光率低,当光电感应机构1接收到的一最低感光率信号时,就会发出一相应的电平信号,通过配置的PLC控制机构,给主轴电机一相应信号使其停止转动,Z轴电机4驱动Z轴进刀机构下行到位后,……满足斜向云母槽加工的需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也是为了对已经填充了云母的云母槽进行下刻,也即对比文件3记载的与本申请的是相同工序的设备;(2)对比文件3第6页第1段记载了“如附图1、2、5,当主轴转动,带动换向器转动时,由于铜的感光率高,而云母的感光率低,当光电感应机构1接收到的一最低感光率信号时,就会发出一相应的电平信号,通过配置的PLC控制机构,给主轴电机一相应信号使其停止转动,Z轴电机4驱动Z轴进刀机构下行到位后,X轴电机6和Y电机8同时驱动X轴推刀机构和Y轴送刀机构双轴联动,刨刀9或铣刀12沿云母槽中心线工进,满足斜向云母槽加工的需要”,可见,对比文件3记载的主轴转动并不是在刻槽的过程中,而是为了根据光电感应机构定位云母槽,当光电感应机构接收到最低感光率信号时,即定位到云母槽时,即停止转动,然后进行下刻,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刻槽过程中夹头16和主轴23是转动的。并且,虽然对比文件3给出了刨刀和铣刀的组合,但是,其是为了既能满足刨刀刻槽功能,又能满足铣刀铣槽功能,即给出了两种选择,铣刀和刨刀并不同时下刻。并且,公知常识证据1和2中也都公开了只有一把铣刀,公知常识证据1也公开了电动机电枢固定在顶针座2中,进行剔沟,虽然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的是用顶针进行夹持定位,但其也明确公开了电动机电枢固定在顶针座中,且可以进行剔沟,因此,不能因为公知常识证据1采用的是顶针座,而断定电枢在周向方向无约束限定。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具有切边、凸起、或是截面为多边形的柱形结构都不会引起周向方向的转动。而且,对比文件3也已经公开了向器夹持机构由设置机床尾座的顶针11和机床中部的夹头16组成;关于旋转刀片,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旋转刀片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铣刀12固定于铣刀主轴上,如图4所示,其与本申请的旋转刀片相同,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对斜槽的加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铣刀12的旋转面是与斜槽共面,没有公开“旋转刀片的旋转面与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共面”,而公知常识证据1和2则公开了沿着待加工换向器的轴芯方向使铣刀进行加工,并且,铣刀的连接关系也是设置在电机轴上,且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了铣刀的宽度比沟的宽度小0.1毫米,公知常识证据2中公开了铣刀为片铣刀,铣刀的厚度应等于云母片的厚度,即铣刀的切削刃位于回转周面上且沿刀片的厚度方向布置。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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