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粉末涂料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21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43704
优先权日:2013-10-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58202.X
申请日:2014-10-27
复审请求人:阿克佐 诺贝尔国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闫心齐
参审员:王华
国际分类号:C09D163/00,C08K5/54,C08K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能够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来获得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8202.X,名称为“粉末涂料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申请人为阿克佐 诺贝尔国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4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EP0230145A2,公开日期1987年7月29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3和7-1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2471615A,公开日期2012年5月23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109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腐蚀和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40-75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具有700-1500的EEW;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大于15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增强纤维为玻璃纤维且其中玻璃纤维的量为35-95phr;和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1-5重量%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具有730-840的EEW。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具有1150-1300的EEW。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为具有1000-1300的EEW的环氧/CTBN橡胶加合物。
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包含具有730-840的EEW的第一环氧树脂和具有1150-1300的EEW的第二环氧树脂。
6. 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进一步包含具有1000-1300的EEW的环氧/CTBN橡胶加合物。
7.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为吸附在SiO2上的改性共聚物。
8.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填料,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填料选自碳酸钙、霞石正长岩填料及其组合。
9. 权利要求8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填料碳酸盐基于组合物总重量以1-10重量%的量存在。
10.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酚类固化剂。
11.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蜡。
12. 一种涂覆钢基材的方法,其包括:
-施涂包含抗腐蚀和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的单涂层粉末涂料体系, 所述抗腐蚀和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包含基于组合物总重量40-75重量%的至少一种环氧树脂、基于组合物总重量大于15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增强纤维为玻璃纤维,且其中玻璃纤维的量为35-95phr,以及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1-5重量%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和
-使粉末涂料组合物加热到足以使组合物熔化的有效温度和有效时间。
13.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基材为高强度钢螺旋弹簧。
14. 一种涂覆有单层粉末涂料体系的钢基材,其中所述单层粉末涂料体系包含抗腐蚀和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40-75重量%的至少一种环氧树脂,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环氧树脂具有700-1300的EEW;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大于15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增强纤维为玻璃纤维且其中玻璃纤维的量为35-95phr;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1-5重量%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
15. 权利要求14的基材,其中基材为高强度钢螺旋弹簧。”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12和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环氧树脂基于组合物总重量的百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2和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如何提供一种实现相似技术效果的抗腐蚀和抗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的替代方案、如何提供一种实现相似技术效果的涂覆钢基材的方法的替代方案、以及如何提供一种实现相似技术效果的涂覆有单层粉末涂料体系的钢基材的替代方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涂膜性能等对环氧树脂基于组合物总重量的百分含量进行调节,并经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所述百分含量的合适范围;此外,将组合物中环氧树脂选为多种环氧树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12和1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11、13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7-11、13和1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6,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抗腐蚀和抗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中包含的具有一定EEW的环氧树脂和橡胶加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环氧树脂在涂料组合物中用量的教导或启示,且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给出了背离40-75重量%的环氧树脂的范围的教导。(2)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玻璃纤维量为35-95phr,而这一用量范围表明了玻璃纤维的技术效果。(3)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制备包含所要求保护的量的环氧树脂和要求保护的量的玻璃纤维的涂料组合物的信息,也没有给出改进抗腐蚀性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抗腐蚀和片落性的单涂层粉末涂料组合物”。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的任何底漆涂料配制剂中环氧树脂的量均适合用于含有完全不同的基本成分的不同涂料组合物。(2)由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组合,控制环氧树脂和玻璃纤维量的需求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而该申请通过将组合物中的环氧树脂量与玻璃纤维的量组合控制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内,从而实现改善的抗腐蚀性,甚至当以单层使用时,该申请的涂料组合物也能够提供用于高应力钢如汽车弹簧的足够抗腐蚀和抗片落性。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抗腐蚀和片落性的单涂层粉末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40-75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具有700-1500的EEW;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大于15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增强纤维为玻璃纤维且其中玻璃纤维的量为35-95phr;和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1-5重量%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
合议组于2019年4月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12和14中玻璃纤维的量由35-95phr修改为20-70phr。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组分含量的表达方式可彼此转换,但不能得到对比文件1中环氧树脂的重量百分比,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环氧树脂的含量以及环氧树脂与玻璃纤维比例;同时,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实现改进的抗片落性和改善的抗腐蚀性所需玻璃纤维的量,该申请的实施例证明了当用处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内的环氧树脂和玻璃纤维配制涂料组合物时,所获得涂层具有改善的耐腐蚀性和抗冲击性。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修改的权利要求1、12和14如下:
“1. 一种抗腐蚀和片落性的单涂层粉末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40-75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具有700-1500的EEW;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大于15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增强纤维为玻璃纤维且其中玻璃纤维的量为20-70phr;和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1-5重量%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
12. 一种涂覆钢基材的方法,其包括:
-施涂包含抗腐蚀和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的单涂层粉末涂料体系,所述抗腐蚀和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包含基于组合物总重量40-75重量%的至少一种环氧树脂、基于组合物总重量大于15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增强纤维为玻璃纤维,且其中玻璃纤维的量为20-70phr,以及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1-5重量%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和
-使粉末涂料组合物加热到足以使组合物熔化的有效温度和有效时间。
14. 一种涂覆有单层粉末涂料体系的钢基材,其中所述单层粉末涂料体系包含抗腐蚀和片落性粉末涂料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40-75重量%的至少一种环氧树脂,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环氧树脂具有700-1300的EEW;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大于15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增强纤维为玻璃纤维且其中玻璃纤维的量为20-70phr;
基于组合物总重量0.1-5重量%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能够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来获得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抗腐蚀和片落性的单涂层粉末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氧粉末涂料组合物、将该粉末涂料组合物涂覆在钢基材上的方法、以及涂覆有该粉末涂料组合物的钢基材(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行-第16页第26行,第19页第19行-第21行,第25页第2行-第4行)。该粉末涂料组合物包括环氧树脂,至少一种固化剂、填料和助剂,所述填料是30-18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的环氧树脂)的平均长度至少为40μm且纵横比至少为4的针状玻璃粉和至少30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的环氧树脂)的平均粒径为1.0μm以下的粒状无机填料的混合物,助剂为0.1-5重量份(基于100重量份的环氧树脂)的至少一种选自氨基硅烷、环氧硅烷和巯基硅烷的硅烷偶联剂(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粘合促进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行-第3页第10行)。以该具体数量添加的针状玻璃粉与粒状无机填料共同作为环氧树脂粉末涂料中的填料,能够使涂料在室温和低温下都具有良好的柔韧性和抗冲击性(即表明对比文件1的粉末涂料也具有良好的抗片落性);使用如氨基硅烷的硅烷偶联剂,能够防止当使用大量所述填料时出现的涂层抗腐蚀性能的减弱(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第13行)。适合的环氧树脂为缩水甘油醚型环氧树脂,如双酚A型环氧树脂和酚醛环氧树脂,优选双酚A型环氧树脂;当使用双酚A型环氧树脂时,可以加入适量的其它环氧树脂,如双酚F型环氧树脂,以增加涂料组合物的耐热型(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行-第25行)。优选使用分子量为900-3600、环氧当量为450-1800的环氧树脂,如果环氧当量过低,所得到的环氧树脂粉末涂料组合物容易粘连,如果环氧当量过高,涂料组合物的熔融粘度会过量增加不利于形成均匀的涂层(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行-第10行)。实施例1和5中分别记载了使用环氧当量为750或850的双酚A型环氧树脂(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19行-第21行,第25页第2行-第4行)。可以使用常规的适用于环氧树脂粉末涂料的固化剂,例如芳香二胺、脂肪胺等胺固化剂,四氢邻苯二甲酸酐等有机酸酐类固化剂,以及酚基固化剂,如酚醛树脂和双酚A(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8行-第6页第5行)。硅烷偶联剂能够增加填料或钢基材表面与环氧树脂的粘附性(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粘合促进剂”),进而防止了由于水渗透造成的涂层溶胀而引起的钢基材腐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6行-第21行)。硅烷偶联剂的用量为0.1-5.0重量份(基于每100重量份环氧树脂),用量如果过多,涂料在涂覆过程中易发泡并降低涂层强度,用量如果过少,硅烷偶联剂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2行-第7页第4行)。针状玻璃粉末的平均长度至少40μm,优选至少50μm,特别优选为50-350μm,平均直径为1-30μm(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1行-第26行)。优选利用与上述相同类型的硅烷偶联剂对针状玻璃粉进行表面处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0行-第15行)。针状玻璃粉末的用量为30-180重量份(基于每100重量份环氧树脂),如果用量少于30重量份,粉末涂料在低温时的抗冲击能力会下降,如果用量高于180重量份,涂层的平滑度和柔韧性会下降(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2行-第10页第7行)。该环氧树脂粉末涂料组合物能够作为轮船、车辆、大型结构件等的防腐涂层,当该粉末涂料组合物涂布于钢材时,可通过加热的方式固化(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0行-第15页第14行)。对比文件1在涂布粉末涂料组合物后也未再涂布面漆层,因此,对比文件1的环氧粉末涂料组合物也是一种单涂层粉末涂料组合物。
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玻璃纤维,基于该申请说明书第[0039]段中的记载,其是增强纤维平均直径为约3μm-约15μm,或使用直径为0.1-50μm且长为5-1000μm的玻璃纤维,而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是“平均长度至少40μm,优选至少50μm,特别优选为50-350μm,平均直径为1-30μm”针状玻璃粉。可以认定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针状玻璃粉即是权利要求1中的玻璃纤维。
该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基于粉末涂料组合物总重量的各组分的重量百分含量,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是基于100重量份的环氧树脂各组分的重量份,这两种用量的表达的方式都是本领域所常用的,并且这两种方式可以相互换算。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组分百分比,可以换算成每100重量份的粉末涂料组合中含有40-75重量份的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大于15重量份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和0.1-5重量份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并通过倍数关系,进而换算成每200重量份的粉末涂料组合中含有80-150重量份的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大于3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和0.2-1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和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的含量范围与对比文件1中的对应组分的含量范围交叠;并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玻璃纤维的含量(20-70phr)与对比文件1针状玻璃粉含量范围(30-180重量份(phr))部分重叠。因此,经比较,权利要求1中增强纤维的重量百分含量是对比文件1中对应组分的大的含量范围中选择出的相对小的范围。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组合物个别原料的用量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针状玻璃粉末的用量为30-180重量份,优选为50-160重量份,特别优选为60-150重量份(基于每100重量份环氧树脂)(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2行-第10页第7行);同时,基于对比文件1记载的针状玻璃粉对涂料的粘附性、抗冲击能力、柔韧性等影响作用的前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生产涂料的性能需求,选择调整增强纤维的含量。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中环氧树脂的EEW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优选使用环氧当量为450-1800的环氧树脂,如果环氧当量过低,粉末涂料组合物容易粘连,如果环氧当量过高,涂料的熔融粘度会增加不利于形成均匀的涂层(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行-第10行),且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和5中分别记载了使用环氧当量为750(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850的双酚A型环氧树脂(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19行-第21行,第25页第2行-第4行)。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中环氧树脂的EEW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够具有基本不含锌底漆的粉末涂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第[0078]段,第[0082]段-第[0125]段),并公开了抗腐蚀和抗片落的双涂层粉末涂料体系中,环氧热固性底漆主要提供抗腐蚀性且环氧热固性面漆主要提供抗片落性;单层粉末涂料体系中,环氧热固性底漆在无面漆下施加(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环氧热固性底漆包含不具有约860-约930EEW的环氧树脂、HEW为约200至约500的多羟基官能酚类固化剂和片状填料;环氧热固性面漆包含还包含有EEW为约450-约1400的环氧树脂、EEW为约1000-约1600的弹性体改性的环氧树脂、发泡剂和增强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第[0024]段)。底漆可以含有小于20重量%锌,在一些实施方案中不含锌;面漆可以含有锌或可以不含锌(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环氧树脂的选择EEW为约730-约1400,底漆中的环氧树脂不具有约860-约930EEW;环氧树脂可以选自可用于涂料粉末的各种环氧树脂,如通过芳族或脂族多元醇与表氯醇或二氯丙醇在碱存在下醚化反应产生,芳族多元醇可以为双酚A等(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第[0045]段)。底漆中环氧树脂或环氧树脂组合的量相对于添加剂和填料的量可以变化,按照phr(份/100份树脂)配方惯例,将树脂和固化剂的总量设为100份,则配制剂中总环氧树脂的百分数根据添加剂和填料phr水平而变化。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环氧树脂或环氧树脂的组合以可用100份的约35至约95份的量存在(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底漆含有有效量的多羟基酚类固化剂(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第[0048]段)。底漆还包含有效量的片状填料,非限制性地例如复合铝硅酸盐(白云母)、碳酸钙等及其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第[0051]段)。面漆包含有效量的EEW为约520至约1300的环氧树脂,环氧树脂可以非限制性例如为EEW为约730-约820、或约860-约930、或约520-约560、或约730-约840、或约1150-约1300的双酚A环氧树脂;环氧树脂可以选自可用于涂料粉末的各种环氧树脂,非限制性地例如,通过表氯醇或多缩水甘油醚与芳族多元醇(非限制性地例如双酚如双酚 A)反应制备的那些(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第[0056]段)。在面漆中存在有效量的增强纤维以弥补由存在发泡/起泡剂引起的任何强度损失,例如,增强纤维为直径为16 微米且长为150微米,由Fibertec市购的E玻璃硅烷处理的玻璃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面漆可包含有效量的固化剂,该固化剂可为含有2-甲基咪唑的多羟基官能酚类固化剂(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第[0069]段)。涂料组合物尤其适用于金属,如汽车弹簧,也可以将该涂料组合物施用于碳、木材、玻璃、聚合物和其他基材上;在高拉伸合金钢上形成的复合涂层(底漆&面漆)可以含有与预处理钢表面接触的分开的底漆;复合涂层的面漆也可以形成分开的面漆,其与早期的底漆层结合,也可以施用具有底漆而不具有面漆的涂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第[0074]段)。
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抗腐蚀性和抗片落性的环氧树脂粉末涂料体系中底漆也满足汽车工业抗腐蚀性和抗片落性标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涂料产品实际性能要求,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环氧树脂的EEW数值范围,选择调整获得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环氧树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面漆包含有效量的EEW为约1000至约1600的弹性体改性的环氧树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弹性体改性的环氧树脂是双酚A环氧树脂,其与CTBN(羧基封端的丁二烯-丙烯腈)橡胶加合而生成EEW为约 1250g/eq至约1500g/eq或约1100g/eq至约1300g/eq的复合树脂(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第[0058]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具有抗腐蚀和片落性涂层体系中使用约1100-约1300EEW的环氧-CTNB橡胶加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环氧-CTNB橡胶加合物加入到对比文件1的环氧粉末涂料组合物中。因此,在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和6
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环氧树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对权利要求2-4的审查意见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关于环氧树脂和环氧-CTNB橡胶加合物的技术启示,获得权利要求5和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11
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使用硅烷偶联剂能够增加填料或钢基材表面与环氧树脂的粘附性,进而防止了由于水渗透造成的涂层溶胀而引起的钢基材腐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6行-第21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1公开了粒状无机填料为二氧化钛、硫酸钡、碳酸钙等(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8行-第19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填料为碳酸钙、硫酸钡等(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而霞石正长岩填料也是常规的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性能要求选择使用碳酸钙、霞石正长岩及其组合作为填料。
对比文件1公开了粒状无机填料的用量为至少30重量份,优选30-150重量份,特别优选为40-140重量份(基于每100重量份环氧树脂),用量过多或过少会分别影响涂层的光滑度和柔韧性(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第21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涂料产品性能要求,选择调整至少一种填料碳酸盐的适量用量。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常规的适用于环氧树脂粉末涂料的固化剂,例如芳香二胺、脂肪胺等胺固化剂,四氢邻苯二甲酸酐等有机酸类固化剂,以及酚基固化剂,如酚醛树脂和双酚A(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8行-第6页第5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
在所属技术领域中,蜡是常用的能够增强粉末涂料流平性、提高耐磨等性能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要求,选择在环氧树脂粉末涂料中使用一种或多种蜡。
因此,在权利要求7-11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涂覆钢基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常规的涂布方式涂覆环氧树脂粉末涂料组合物,如静电喷涂等(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4行-第9行);在实施例中记载了将一块热轧钢板加热到240℃,用静电喷涂的方式涂布环氧树脂粉末涂料,在200℃固化10分钟形成0.3-0.4mm厚的涂层(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10行-第19行);该环氧树脂粉末涂料组合物能够作为轮船、车辆、大型结构件等的防腐涂层,当该粉末涂料组合物涂布于钢材时,可通过加热的方式固化(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0行-第15页第14行)。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2中的单涂层粉末涂料体系不具备创造性,而旋涂的方式以及将粉末涂料组合物加热到足以使其融合的有效温度和时时间,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涂覆粉末涂料的方式。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涂覆有单层粉末涂料体系的钢基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氧粉末涂料组合物、将该粉末涂料组合物涂覆在钢基材上的方法、以及涂覆有该粉末涂料组合物的钢基材(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行-第16页第26行,第19页第19行-第21行,第25页第2行-第4行);且该环氧树脂粉末涂料组合物能够作为轮船、车辆、大型结构件、钢基材等的防腐涂层(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0行-第15页第14行,第22页第10行-第19行)。同时,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4中的单涂层粉末涂料体系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13和15
权利要求13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基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氧树脂粉末涂料组合物能够作为轮船、车辆、大型结构件、钢基材等的防腐涂层(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0行-第15页第14行,第22页第10行-第19行)。对比文件2公开了涂料组合物尤其适用于金属,如汽车弹簧,高拉伸合金钢等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第[0074]段)。由于高强度钢螺旋弹簧具有防腐蚀等性能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将具有防腐蚀性能的环氧粉末涂料涂覆于高强度钢螺旋弹簧表面。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3和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和1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复审请求人是将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范围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的组合物组分含量范围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范围之间存在差别的结论,对于该结论合议组认为不能成立,理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局限于其具体实施例。对比文件1与该申请权利要求的组分含量的表达方式可彼此转换,且通过倍数关系,对权利要求1各组分的用量能够换算成每200重量份的粉末涂料组合中含有80-150重量份的一种或多种环氧树脂,大于3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增强纤维和0.2-1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粘合促进剂。经过换算的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中的环氧树脂和粘合促进剂的含量范围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的对应组分的含量范围(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行-第3页第10行)交叠,增强纤维的含量范围落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的对应组分的含量范围内。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前述审查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抗腐蚀和抗冲击性的环氧粉末涂料组合物,并且公开了针状玻璃粉的用量会对涂料的抗冲击能力、柔韧性等产生影响,即对比文件1也存在控制玻璃纤维量的需求。此外,关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知,对比文件1的涂料也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和抗冲击性,即现有技术已经能够实现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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