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系统及其数据传输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打印系统及其数据传输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05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68656
优先权日:2013-12-03
申请(专利)号:201410021276.8
申请日:2014-01-17
复审请求人:三纬国际立体列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宝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金宝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娟
合议组组长:王效维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G06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1276.8,名称为“打印系统及其数据传输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纬国际立体列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宝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泰金宝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TW200922149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6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15-16是与权利要求1-2、8-9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2、8-9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1-12、15-1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0]段,以及于2018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围单元,用以执行数据打印功能并具有数字数据,其中该数字数据包括该数据打印功能的相关信息;以及
控制器,耦接该外围单元,转换数字控制指令而获取模拟控制信号,并传送该模拟控制信号至该外围单元,其中该控制器利用该数字控制指令而命令该外围单元回报该相关信息,其中该控制器用以监控该外围单元,且该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传输接口直接相互耦接彼此,
其中,当该外围单元接收到该模拟控制信号,该外围单元转换该模拟控制信号为该数字控制指令,且该外围单元依据该数字控制指令将对应的该数字数据转换为模拟信号,以响应于该模拟控制信号而传送该模拟信号至该控制器,使得该控制器依据该模拟信号获取关联于该数据打印功能的该相关信息,该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预先设定的信号传输格式来进行数据的传递与编译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数字控制指令依据信号传输格式而转换为包括多个电压电平的该模拟控制信号,该数字数据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而转换为该模拟信号,其中该信号传输格式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与所述电压电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控制器包括:
第一数字模拟转换器,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将该数字控制指令转换为包括所述电压电平的该模拟控制信号,并传送该模拟控制信号至该外围单元,
其中该第一数字模拟转换器将该数字控制指令编码为多个指令符元,并依据所述指令符元各自对应的所述电压电平来产生该模拟控制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部分或全部所述指令符元包括检查码。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外围单元包括:
第一模拟数字转换器,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将该控制器所传送且包括所述电压电平的该模拟控制信号转换为该数字控制指令,
其中该第一模拟数字转换器分别在连续的该预设时槽期间依据该模拟控制信号的所述电压电平而获取对应的多个指令符元,并译码该指令符元而获 取该数字控制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外围单元包括:
第二数字模拟转换器,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将该数字数据转换为包括所述电压电平的该模拟信号,并传送该模拟信号至该控制器,
其中该第二数字模拟转换器依据该数字控制指令将对应的该数字数据编码为多个数据符元,并依据所述数据符元各自对应的所述电压电平来产生该模拟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部分或全部所述数据符元包括检查码。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控制器包括:
第二模拟数字转换器,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将该外围单元所传送且包括所述电压电平的该模拟信号转换回该数字数据,
其中该第二模拟数字转换器分别在连续的该预设时槽期间依据该模拟信号的所述电压电平而获取对应的多个数据符元,并译码该数据符元而获取该数字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控制器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传送设定信号至该外围单元,而该设定信号的半周期为该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且该设定信号包括最大预设电压与最小预设电压。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外围单元分析该设定信号而获取该信号传输格式,并依据该最大预设电压电平与该最小预设电压电平获取所述电压电平,以通过所述电压电平来获取该数字控制指令并且通过所述电压电平来转换该数字数据。
11.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适用于打印系统,该打印系统包括外围单元以及控制器,所述数据传输方法包括:
由该控制器转换数字控制指令而获取模拟控制信号;
由该控制器传送该模拟控制信号至该外围单元,其中该控制器用以监控该外围单元,且该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传输接口直接相互耦接彼此;
当该外围单元接收到该模拟控制信号,由该外围单元将该模拟控制信号转换回该数字控制指令;以及
由该外围单元依据该数字控制指令将对应的该数字数据转换为模拟信 号,以响应于该模拟控制信号而传送该模拟信号至该控制器,其中该数字数据包括数据打印功能的相关信息;以及
由该控制器依据该模拟信号而获取关联于该数据打印功能的该相关信息,该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预先设定的信号传输格式来进行数据的传递与编译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数字控制指令依据信号传输格式而转换为包括多个电压电平的该模拟控制信号,该数字数据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而转换为该模拟信号,其中该信号传输格式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与所述电压电平。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由该控制器转换该数字控制指令而获取该模拟控制信号的步骤包括:
由该控制器将该数字控制指令编码为多个指令符元,并依据所述指令符元各自对应的所述电压电平来产生该模拟控制信号,其中部分或全部所述指令符元包括检查码。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由该外围单元依据该数字控制指令将对应的该数字数据转换为该模拟信号的步骤包括:
由该外围单元依据该数字控制指令将对应的该数字数据编码为多个数据符元,并依据所述数据符元各自对应的所述电压电平来产生该模拟信号,其中部分或全部所述数据符元包括检查码。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由该控制器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将该外围单元所传送且包括所述电压电平的该模拟信号转换回该数字数据。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由该控制器传送该模拟控制信号至该外围单元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由该控制器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传送设定信号至该外围单元,而该设定信号的半周期为该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且该设定信号包括最大预设电压电平与最小预设电压电平。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由该控制器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传送该设定信号至该外围单元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由该外围单元分析该设定信号而获取该信号传输格式,并通过该最大预 设电压电平与该最小预设电压电平获取所述电压电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1及从属权利要求2、12,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控制器传送设定信号至外围单元告知外围单元信号传输格式的信息,可以避免因线路不良而产生数据判读错乱的问题,而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以第三数据流的信号格式来进行数据传输,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1-12如下:
“1. 一种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围单元,用以执行数据打印功能并具有数字数据,其中该数字数据包括该数据打印功能的相关信息;以及
控制器,耦接该外围单元,转换数字控制指令而获取模拟控制信号,并传送该模拟控制信号以及设定信号至该外围单元,其中该控制器利用该数字控制指令而命令该外围单元回报该相关信息,其中该控制器用以监控该外围单元,且该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传输接口直接相互耦接彼此,
其中,当该外围单元接收到该模拟控制信号以及该设定信号,该外围单元转换该模拟控制信号为该数字控制指令,且该外围单元依据该数字控制指令将对应的该数字数据转换为模拟信号,以响应于该模拟控制信号而传送该模拟信号至该控制器,使得该控制器依据该模拟信号获取关联于该数据打印功能的该相关信息,该外围单元分析该设定信号而获取预先设定的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与多个电压电平的信号传输格式,该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该信号传输格式来进行数据的传递与编译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数字控制指令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而转换为包括多个电压电平的该模拟控制信号,该数字数据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而转换为该模拟信号。
11.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适用于打印系统,该打印系统包括外围单元以及控制器,所述数据传输方法包括:
由该控制器转换数字控制指令而获取模拟控制信号;
由该控制器传送该模拟控制信号以及设定信号至该外围单元,其中该控制器用以监控该外围单元,且该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传输接口直接相互耦接彼此;
当该外围单元接收到该模拟控制信号以及该设定信号,由该外围单元将该模拟控制信号转换回该数字控制指令;以及
由该外围单元依据该数字控制指令将对应的该数字数据转换为模拟信号,以响应于该模拟控制信号而传送该模拟信号至该控制器,其中该数字数据包括数据打印功能的相关信息;以及
由该控制器依据该模拟信号而获取关联于该数据打印功能的该相关信息,该外围单元分析该设定信号而获取预先设定的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与多个电压电平的信号传输格式,该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该信号传输格式来进行数据的传递与编译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数字控制指令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而转换为包括多个电压电平的该模拟控制信号,该数字数据依据该信号传输格式而转换为该模拟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0]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确定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TW200922149A,公开日为2009年5月16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打印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传输资料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7、9页,图1-5):如图1所示,资料传输系统100包括第一装置102及第二装置132,结合图1可以确定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相互耦接。第一装置102中产生了第一资料流D1及第二资料流D2,该两资料需传送到第二装置132。第一装置102利用其中之传输模组104,将第一资料流D1及第二资料流D2转换为一类比信号A,并将类比信号A传送至第二装置132。当第二装置132接收类比信号A之后,由其中接收模组134将类比信号A还原成第一资料流D1’和第二资料流D2’。传输模组104包括编码模组106及数位至类比转换器108,数位至类比转换器108将第三资料流D3自数位格式转换为类比格式,以得到类比信号A。接收模组134包括类比至数位转换器138及解码模组136。类比至数位转换器138首先将类比信号A自类比格式转换为数位格式,已得到第四资料流D3’。接着,解码模组136再解码第四资料流D3’,以分别得到第一资料流D1’和第二资料流D2’。经由两资料流编码而得到的类比信号具有保密性,可防止他人的窃取。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外围单元是具有数字数据并用于执行数据打印功能的单元,且与外围单元相互耦接的是用于监控该外围单元的控制器,并且,本申请中传输的数据为控制器发出的控制指令和外围单元返回的包含打印相关信息的数据,且该打印相关数据的传输是响应于该控制指令而返回的;(2)控制器发送设定信号至外围单元,外围单元接收到设定信号后,分析该设定信号而获取预先设定的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与多个电压电平的信号传输格式,控制器与该外围单元通过该信号传输格式来进行数据的传递与编译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数据传输的主体对象和数据,如何设置信号的传输格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技术方案适用于数据传输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技术方案应用于所有涉及到数据传输的系统中。而在具体的数据传输系统中,数据在何种设备或模块之间传输,传输的数据是什么类型,能够实现什么样的功能,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景或实际需求自行设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当数据在控制器与外围单元之间传输时,控制器可以监控该外围单元,且两者之间的数据传输可根据控制命令进行,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根据预先设定的数据格式进行信号的传输或编译,或者根据实时接收到的信号传输格式进行数据交换,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数据传输方式,该区别特征也不能使本申请的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传输格式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和多个电压电平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页、图3B-3D):传输模组104包括编码模组106及数位至类比转换器108,数位至类比转换器108将第三资料流D3自数位格式转换为类比格式,以得到类比信号A。接收模组134包括类比至数位转换器138及解码模组136。类比至数位转换器138首先将类比信号A自类比格式转换为数位格式,已得到第四资料流D3’。结合图3D可以确定该模拟信号包括多个电压电平,并且传输过程中信号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和电压电平。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页,图3C,3D):第一装置102利用传输模组104将第一资料流D1及第二资料流D2转换为一类比信号A,并将类比信号A传送至第二装置132。传输模组104包括编码模组106及数位至类比转换器108,数位至类比转换器108将第三资料流D3自数位格式转换为类比格式,以得到类比信号A。编码模组106进行第二资料流的处理。假设第二资料流包含两个位元组,分别为0X55及0XAA。接着,编码模组将第二资料流转换为一位元资料流的形式。位元组OX55二进制表示为01010101,位元组0XAA二进制表示为10101010。如图3D所示,第三资料流的振幅反映了第一资料流的值,而第三资料流的正负反映了第二资料流的值,因此第三资料流同时携带有第一资料流及第二资料流的资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2段):编码模组106于步骤216中将一位元的第二资料流中的每个位元组分别加上起始位元0与结束位元1,以界定出位元组的边界。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得到了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11页、图5):方法500大致与第2图的方法200相对应,逆向实施方法200以回复第一资料流及第二资料流。首先,接收模组134于步骤502接收类比信号A。接着,类比至数位转换器138于步骤504将类比信号A由类比格式转换为数位格式,以得到第四资料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待传输的数字数据按照一定的信号格式转换为模拟数据进行传输,提高保密性的技术方案,而外围单元对响应控制指令进行数模转换的过程是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过程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响应控制指令并传输数据的过程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2段):编码模组106于步骤216中将一位元的第二资料流中的每个位元组分别加上起始位元0与结束位元1,以界定出位元组的边界。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得到了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第二装置端对接收到的模拟信号进行逆向实施数据转换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控制端接收到的模拟信号进行模数转化已得到传输的数字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直接或间接的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进行数模或模数转换过程中,必定会设定一定的信号传输格式,如电压的最大值、最小值以及具体的时间周期,依据上述信息来进行数字信号和模拟信号间的转换,而具体的设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预先设定,也可以是在应用过程中实时的设定信号传输格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1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传输方法,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6要求保护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分别是与权利要求2、9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9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页,图3C,3D):第一装置102利用传输模组104将第一资料流D1及第二资料流D2转换为一类比信号A,并将类比信号A传送至第二装置132。传输模组104包括编码模组106及数位至类比转换器108,数位至类比转换器108将第三资料流D3自数位格式转换为类比格式,以得到类比信号A。编码模组106进行第二资料流的处理。假设第二资料流包含两个位元组,分别为0X55及0XAA。接着,编码模组将第二资料流转换为一位元资料流的形式。位元组OX55二进制表示为01010101,位元组0XAA二进制表示为10101010。如图3D所示,第三资料流的振幅反映了第一资料流的值,而第三资料流的正负反映了第二资料流的值,因此第三资料流同时携带有第一资料流及第二资料流的资讯。编码模组106于步骤216中将一位元的第二资料流中的每个位元组分别加上起始位元0与结束位元1,以界定出位元组的边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2段):编码模组106于步骤216中将一位元的第二资料流中的每个位元组分别加上起始位元0与结束位元1,以界定出位元组的边界。并且,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待传输的数字数据按照一定的信号格式转换为模拟数据进行传输,提高保密性的技术方案,而外围单元对响应控制指令进行数模转换的过程是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过程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响应控制指令并传输数据的过程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第二装置端对接收到的模拟信号进行逆向实施数据转换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控制端接收到的模拟信号进行模数转化已得到传输的数字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进行数模或模数转换过程中,必定会设定一定的信号传输格式,如电压的最大值、最小值以及具体的时间周期,依据上述信息来进行数字信号和模拟信号间的转换,而具体的设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预先设定,也可以是在应用过程中实时的设定信号传输格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的记载),合议组认为:技术特征“该外围单元分析该设定信号而获取预先设定的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与多个电压电平的信号传输格式”仅能说明设定信号中包括信号传输格式,具体来讲,包括预定设时槽的时间长度与多个电压电平。控制器向外围单元传送设定信号至外围单元,外围单元分析该设定信号可获取信号传输格式,根据当前权利要求1的记载,并不能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避免因线路表现不良而产生数据判断错误的问题”。
另外,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根据预先设定的数据格式进行信号的传输或编译,或者根据实时接收到的信号传输格式进行数据交换,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数据传输的方式,通过设定信号的预先设置不能使本申请的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传输格式包括预设时槽的时间长度和多个电压电平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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