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位置检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32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60789
优先权日:2012-12-27
申请(专利)号:201310733866.9
申请日:2013-12-26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电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晓林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崔英颖
国际分类号:G01B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由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33866.9,名称为“位置检测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电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10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S63153421A,公开日:1988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2:WO2009/044629A1,公开日:2009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934419A,公开日:2007年03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检测相对于参照部件(82)运动的检测对象(87)的位置的位置检测器(10、60),所述位置检测器包括:
第一磁通传输部件(20、61),设置在参照部件或检测对象中的一个上,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具有第一端(22)和第二端(23);
第二磁通传输部件(25、64),设置成限定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之间的间隙(30、67),第二磁通传输部件具有第一端(27)和第二端(28);
第一磁通产生器(40),位于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一端(22)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一端(27)之间;
第二磁通产生器(45),位于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二端(23)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二端(28)之间;和
磁通密度检测器(54),位于间隙内,设置在参照部件或检测对象中的另一个上,并根据穿过磁通密度检测器的磁通的密度输出信号,其中
所述间隙(30)由第一磁通传输部件(20)的第一内表面(24)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25)的第二内表面(29)限定,和
第一内表面和第二内表面中的每个为具有恒定曲率半径的曲面,所述间隙的间隙宽度被限定为在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相对运动的方向被限定为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运动的方向,
运动的范围被限定为磁通密度检测器在所述间隙内的运动的范围,
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每个端部位置处的间隙宽度(gmax)大于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处的间隙宽度(g0),以及
间隙宽度从磁通密度检测器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到每个端部位置的增大为在所述中心和每个端部位置之间的连续增大,
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包括外弧部分(21),以及
所述位置检测器还包括所述运动范围的轴向中心(96),第一内表面具有第一曲率中心轴线(32),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 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弧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位置检测器,其特征在于,
检测范围(θfs)被限定为间隙的角范围,其中在间隙的角范围内对检测对象的位置进行检测,
点0被限定为这样的点,在该点处穿过磁通密度检测器的磁通的密度等于零,
最大点(pmax)为检测范围(θfs)内输出信号最大的点,和
最小点(pmin)为检测范围(θfs)内输出信号最小的点,
间隙被构造成使得输出信号使直线穿过至少最小点、点0和最大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意一项的位置检测器(10、60),其特征在于,
检测对象(87)相对于参照部件(82)旋转,和
第一磁通传输部件(20、61)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25、64)具有相对于参照部件沿检测对象的相对运动的方向延伸的弧形形状。”
驳回决定具体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磁通传输部件也可设置在参照部件上,相应的,将磁通密度检测器设置在检测对象上;2)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每个端部位置处的间隙宽度大于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处的间隙宽度,间隙宽度从磁通密度检测器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到每个端部位置的增大为在所述中心和每个端部位置之间的连续增大,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包括外弧部分;3)第一内表面和第二内表面中的每个为具有恒定曲率半径的曲面,位置检测器还包括所述运动范围的轴向中心,第一内表面具有第一曲率中心轴线,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轴向中心与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的中心处于不同的位置,通过该设置大大提高了检测准确性。对比文件3教导了弯曲形状的磁体,磁检测元件布置在其间,其没有教导磁通传输部件。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将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磁体设置为反向弯曲,完全没有动机修改其内圆和外圆的半径,获得“位置检测器还包括所述运动范围的轴向中心,第一内表面具有第一曲率中心轴线,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弧部分”所限定的磁体布置方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磁通传输部件设置在参照部件上,将磁通密度检测器设置在检测对象上;2)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每个端部位置处的间隙宽度大于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处的间隙宽度,间隙宽度从磁通密度检测器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到每个端部位置的增大为在所述中心和每个端部位置之间的连续增大;第一内表面和第二内表面中的每个为具有恒定曲率半径的曲面,第一内表面具有第一曲率中心轴线,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弧部分。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位置传感器的输出线性度。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08月2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删除特征“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包括外弧部分(21)”,在特征“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具有第一端(22)和第二端(23)”后补入特征“并且包括外弧部分(21),所述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由软磁材料制成”,在特征“第二磁通传输部件具有第一端(27)和第二端(28)”后补入特征“并且包括内弧部分(26),所述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由软磁材料制成”,将特征“所述间隙(30)由第一磁通传输部件(20)的第一内表面(24)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25)的第二内表面(29)限定”中的“第一内表面(24)”和“第二内表面(29)”分别修改为“外弧部分(21)”和“内弧部分(26)”,将特征“第一内表面和第二内表面中的每个为具有恒定曲率半径的曲面”中“第一内表面和第二内表面”修改为“所述外弧部分和内弧部分”,将特征“第一内表面具有第一曲率轴线(32)”中的“第一内表面”修改为“所述内弧部分(2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检测相对于参照部件(82)运动的检测对象(87)的位置的位置检测器(10、60),所述位置检测器包括:
第一磁通传输部件(20、61),设置在参照部件或检测对象中的一个上,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具有第一端(22)和第二端(23)并且包括外弧部分(21),所述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由软磁材料制成;
第二磁通传输部件(25、64),设置成限定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之间的间隙(30、67),第二磁通传输部件具有第一端(27)和第二端(28)并且包括内弧部分(26),所述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由软磁材料制成;
第一磁通产生器(40),位于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一端(22)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一端(27)之间;
第二磁通产生器(45),位于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二端(23)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二端(28)之间;和
磁通密度检测器(54),位于间隙内,设置在参照部件或检测对象中的另一个上,并根据穿过磁通密度检测器的磁通的密度输出信号,其中
所述间隙(30)由第一磁通传输部件(20)的外弧部分(21)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25)的内弧部分(26)限定,和
所述外弧部分和内弧部分中的每个为具有恒定曲率半径的曲面,所述间隙的间隙宽度被限定为在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相对运动的方向被限定为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运动的方向,
运动的范围被限定为磁通密度检测器在所述间隙内的运动的范围,
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每个端部位置处的间隙宽度(gmax)大于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处的间隙宽度(g0),以及
间隙宽度从磁通密度检测器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到每个端部位置的增大为在所述中心和每个端部位置之间的连续增大,以及
所述位置检测器还包括所述运动范围的轴向中心(96),所述内弧部分 (26)具有第一曲率中心轴线(32),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弧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位置检测器,其特征在于,
检测范围(θfs)被限定为间隙的角范围,其中在间隙的角范围内对检测对象的位置进行检测,
点0被限定为这样的点,在该点处穿过磁通密度检测器的磁通的密度等于零,
最大点(pmax)为检测范围(θfs)内输出信号最大的点,和
最小点(pmin)为检测范围(θfs)内输出信号最小的点,
间隙被构造成使得输出信号使直线穿过至少最小点、点0和最大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意一项的位置检测器(10、60),其特征在于,
检测对象(87)相对于参照部件(82)旋转,和
第一磁通传输部件(20、61)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25、64)具有相对于参照部件沿检测对象的相对运动的方向延伸的弧形形状。”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中,磁体14和16最好是稀土装置,诸如钕铁硼磁体,具有Br=10000高斯的剩余磁感应值和1的相对导磁率。第一磁体和第二磁体面向内的纵向表面18形成凸弧形或凸拱形的轮廓。由上可知,对比文件3没有披露由软磁材料制成的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其次,对比文件3的两个磁体只是纵向内表面形成对称的凸弧形的轮廓,即,相对的凸弧形的轮廓,也就是说凸弧形轮廓是相对的。而本申请中的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分别包括外弧部分和内弧部分,并且具有特征“内弧部分(26)具有第一曲率中心轴线(32),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弧部分”。对比文件3并不包括外弧部分和内弧部分,更不具有内弧部分所具有的特定第一曲率中心轴线的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退一步讲,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相结合,更容易想到的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弧形部件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具有相对的凸弧轮廓的磁体而不会想到去修改弧形部件的曲率中心,因为与对比文件3中的这种结构相比,修改弧形部件的曲率中心无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制造上的难度都大。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得到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由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相对于参照部件运动的检测对象的位置的位置检测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相对于外壳16(即参照部件)运动的保持部15(即检测对象)的位置的倾斜角度传感器(即位置检测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段至第8栏最后一段,附图1-3):倾斜角度传感器包括:由磁性材料构成的外圆弧10(即本申请中的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包括外弧部分,由附图1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和内圆弧11(即本申请中的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第二磁通传输部件包括内弧部分,由附图1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外圆弧10和内圆弧11由诸如纯铁、硅钢、磁性不锈钢等磁性材料(即软磁材料)制成;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之间具有间隙(即第二磁通传输部件设置成限定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之间的间隙);保持部15(即检测对象)使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的两端的永磁体12和13以恒定间隙保持(即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在检测对象上),保持部15与旋转轴14连接,并在外壳16中摆动;闭合磁路由设置在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的两端的永磁体12和13(即第一磁通产生器和第二磁通产生器,两者分别位于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一端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一端之间以及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二端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的第二端之间)以及附图1箭头所示方向的漏磁场17形成;磁性检测元件18(即磁通密度检测器)感应漏磁通的密度,被固定到外壳16(即参照部件)上,并且磁性检测元件18在保持部15的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之间的间隙中移动(即磁通密度检测器位于间隙内),根据移动量产生电动势(即磁通密度检测器根据穿过磁通密度检测器的磁通的密度输出信号);由附图1-2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间隙由外圆弧10的外弧部分和内圆弧11的内弧部分限定,间隙宽度被限定为在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附图2表示由于倾斜角传感器的摆动引起保持部15和磁性检测元件18的相对位置的变化(即相对运动的方向被限定为磁通密度检测器相对于第一磁通传输部件的运动的方向),附图3表示使用磁阻元件作为磁检测元件时,在-90°至 90°范围内倾斜角和输出电压的相关图(即运动范围被限定为磁通密度检测器在间隙内的运动的范围);且由附图1-2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旋转轴14的中心即运动范围的轴向中心。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磁通传输部件设置在参照部件上,将磁通密度检测器设置在检测对象上;2)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每个端部位置处的间隙宽度大于在磁通密度检测器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处的间隙宽度,间隙宽度从磁通密度检测器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到每个端部位置的增大为在所述中心和每个端部位置之间的连续增大;外弧部分和内弧部分中的每个为具有恒定曲率半径的曲面,内弧部分具有第一曲率中心轴线,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弧部分。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位置传感器的输出线性度。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外圆弧10设置在随旋转轴14运动的保持部15上,磁检测元件18设置在外壳16上(即第一磁通传输部件设置在检测对象上,磁通密度检测器设置在参照部件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磁通传输部件和磁密度检测部件的位置进行调换(即第一磁通传输部件设置在参照部件上,磁通密度检测器设置在检测对象上),以实现相对位置变化的检测,上述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平衡磁线性位移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3页第1段,第4页第9段至第7页第1段,附图1-2):第一磁体14面向内的纵向表面18形成凸形或凸拱形的轮廓,使得在沿着所描绘的霍尔位置线的线性移动范围内,第一磁体14产生的正交磁场分量Bz以线性方式变化,如霍尔元件所检测到的;以相对于第一磁体14彼此纵向相对的方式设置第二磁体16,以便形成边界对称的检测走廊(即间隙),霍尔元件12(即磁通密度检测器)在检测走廊内可移动地定位在沿着所指示的y方向霍尔位置移动线上,所述检测走廊分别由磁体14和16的成形表面18和19定界,且由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霍尔元件12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两个端部位置处的检测走廊的宽度大于在霍尔元件12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处的检测走廊的宽度,检测走廊宽度从霍尔元件12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到两个端部位置的增大为在中心和每个端部位置之间的连续增大,且上述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使磁密度传感器输出线性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磁检测元件18在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的间隙中运动(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2段),感应间隙中漏磁通的密度(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段至第4栏最后一段),由附图1-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磁检测元件18的检测走廊由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之间的间隙构成,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之间的间隙宽度以使间隙中的漏磁场17以线性方式变化,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磁检测元件18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每个端部位置处的间隙宽度大于在磁检测元件18沿相对运动的方向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处的间隙宽度,间隙宽度从磁检测元件18的运动范围的中心到每个端部位置的增大为在所述中心和每个端部位置之间的连续增大。至于如何形成内圆弧和外圆弧之间的间隙两端的宽度大于中心的宽度,设置内圆弧的内弧部分和外圆弧的外弧部分均为具有恒定曲率的曲面,或者,内圆弧的内弧部分和外圆弧的外弧部分均为可变曲率的自由面,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当选择内圆弧的内弧部分和外圆弧的外弧部分均为具有恒定曲率的曲面时,内圆弧的内弧部分和外圆弧外弧部分通常有不同的曲率中心且与轴向中心不同心,因此,内圆弧的内弧部分的第一曲率中心与轴向中心不同心,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圆弧的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圆弧的外弧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栏最后一段,附图1-3):附图3表示使用磁阻元件作为磁检测元件时,在-90°至 90°范围内(即角范围)倾斜角和输出电压的相关图,倾斜角与输出电压之间呈线性变化(即检测范围被限定为间隙的角范围,其中在间隙的角范围内对检测对象的位置进行检测),点0被限定为这样的点,在该点处穿过磁通密度检测器的磁通的密度等于零。而当倾斜角与输出电压之间呈线性变化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合理构造间隙,使得检测范围内输出信号中的最小点、点0和最大点位于同一直线,即间隙被构造成使得输出信号使直线穿过至少最小点、点0和最大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段,附图1-2):保持部15(即检测对象)使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的两端的永磁体12、13以恒定间隙保持(即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在检测对象上),保持部15(即检测对象)与旋转轴14连接,并在外壳16(即参照部件)中摆动,由附图1-2可以确定,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具有相对于外壳16沿保持部15的相对运动的方向延伸的弧形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外圆弧10和内圆弧11由诸如纯铁、硅钢、磁性不锈钢等磁性材料(即软磁材料)制成,即公开了由软磁材料制成的第一磁通传输部件和第二磁通传输部件。对比文件3中的磁体14和16是钕铁硼永磁材料,虽然不是软磁材料,但其属于磁性材料的一种,软磁材料和永磁材料在如何改变磁力线分布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的。其次,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检测走廊(即间隙)两端的宽度大于中心的宽度,从而使沿检测走廊长度方向的磁场分量以线性方式变化的启示。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磁检测元件18在漏磁场17中的相对运动方向是沿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之间的间隙的长度的方向,因此,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形成磁场的公知技术,容易想到改变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之间的间隙以使磁检测元件18在漏磁场17中移动方向上的磁场以线性方式变化。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相对于现有技术中永磁体2和3位于环形圈的二等分位置(参见说明书第3栏至第4栏,附图4),内弧11和外弧10之间的间隙窄,漏磁场强度增加,输出线性得到改善,由此可以确定,改变永磁体两端的磁性弧形构件之间的间隙可以改变漏磁场的强度分布,进一步证明了改变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之间的间隙可以改变磁场分布。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圆弧11和外圆弧10的间隙设置成两端的宽度大于中心的宽度,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内弧部分(26)具有第一曲率中心轴线(32),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弧部分相比,第一曲率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弧部分”,仅限定了内弧部分与轴向中心处于不同位置,并没有限定外弧部分与内弧部分的弯曲方向是相对的还是同向的。至于如何形成内圆弧的内弧部分和外圆弧的外弧部分之间的间隙两端的宽度大于中心的宽度,设置内圆弧的内弧部分和外圆弧的外弧部分均为具有恒定曲率的曲面或可变曲率的自由面,二者的弯曲方向为相对的或是同向的,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当内圆弧的内弧部分和外圆弧的外弧部分具有恒定曲率的曲面时,无论二者的弯曲方向为相对的还是同向的,二者通常有不同的曲率中心且与轴向中心不同心,因此,内圆弧的内弧部分的第一曲率中心与轴向中心不同心,其与轴向中心间隔开并且位于轴向中心的一侧,以使得与轴向中心至外圆弧的外弧部分相比,内圆弧的内弧部分中心轴线更远离外圆弧的外弧部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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