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67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725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68197.X
申请日:2016-09-29
复审请求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士奎
合议组组长:王治华
参审员:王超
国际分类号:G09G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68197.X、名称为“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申请人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71676 A,公开日期为2008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5389144 A,公开日期为2016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目标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
如果是,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
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
在满足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所述显示屏的背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为: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目标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包括:
利用安装在所述目标虚拟现实产品中的微控制单元检测所述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
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屏的屏幕刷新频率为60fps时,所述预设时长为:
所述显示屏的18%屏幕刷新周期。
6. 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目标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所述输出引脚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情况下,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
开启模块,用于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
关闭模块,用于在满足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所述显示屏的背光。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为: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具体用于:
利用安装在所述目标虚拟现实产品中的微控制单元检测所述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
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屏的屏幕刷新频率为60fps时,所述预设时长为:
所述显示屏的18%屏幕刷新周期。”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用于目标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2)检测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如果是,对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背光驱动方法的应用;(2)如何检测帧处于稳定状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的显示屏背光的控制装置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4并修改其后权利要求编号,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的步骤,包括:检测当前时间点距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的时长,并将该时长与一帧时间的刷新时段、等候稳定时段和稳定时段对比,得到该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同时,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申请人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1-8,其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目标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
如果是,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
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
在满足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所述显示屏的背光,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
其中,所述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的步骤,包括:
检测当前时间点距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的时长,并将该时长与一帧时间的刷新时段、等候稳定时段和稳定时段对比,得到该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
5.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目标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所述输出引脚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情况下,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
开启模块,用于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
关闭模块,用于在满足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所述显示屏的背光,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
所述第二检测模块,具体用于:
检测当前时间点距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的时长,并将该时长与一帧时间的刷新时段、等候稳定时段和稳定时段对比,得到该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除了主题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检测帧的具体过程,没有公开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且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构思不同,且解决了运动图像模糊的技术问题;(2)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没有将显示屏划分为多个区域,也没有计算液晶显示面板201的每一区域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于稳态的总时间的中心位置,更没有依据该中心位置提供控制信号来驱动背光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显示屏背光的控制装置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检测目标为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2)检测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如果是,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3)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的步骤,包括:检测当前时间点距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的时长,并将该时长与一帧时间的刷新时段、等候稳定时段和稳定时段对比,得到该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背光驱动方法用于何种对象、何时开始对帧状态进行检测以及如何确定帧的状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本领域常规的判断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相同,二者利用在一帧期间开启和关闭背光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同样的动态残影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检测帧的具体过程,但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帧具有转态和稳态时间,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段):背光模块驱动装置只要是在液晶显示面板的每一区域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在稳态之时,提供控制信号以分别驱动发光二极管背光模块中的每一区背光单元即可(例如将上一实施例所述的中心位置稍作位移)。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未严格限定控制信号必定在中心位置,其也可以稍作偏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以得知,只要控制信号在稳态时段开启和关闭,就能解决动态残影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根据检测时间点距离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对比,从而判断处于哪个时段,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判断手段。权利要求1不涉及对显示屏是否划分区域的描述,因此关于显示屏是否划分为多个区域,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不予考虑。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没有说服力。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显示屏背光的控制装置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预设时长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亮度有无闪烁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目标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
如果是,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
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
在满足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所述显示屏的背光,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其中,所述预设时长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亮度有无闪烁确定;
其中,所述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的步骤,包括:
检测当前时间点距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的时长,并将该时长与一帧时间的刷新时段、等候稳定时段和稳定时段对比,得到该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
5. 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目标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所述输出引脚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情况下,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
开启模块,用于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
关闭模块,用于在满足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所述显示屏的背光,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其中,所述预设时长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亮度有无闪烁确定;
所述第二检测模块,具体用于:
检测当前时间点距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的时长,并将该时长与一帧时间的刷新时段、等候稳定时段和稳定时段对比,得到该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基于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仅引用了对比文件1,合议组认为,此处应为复审请求人的笔误,应为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在满足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所述显示屏的背光,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其中,所述预设时长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有无闪烁确定。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开启背光的时间点为每一区域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于稳态的总时间的中心位置,因此没有公开“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关闭显示屏的背光时间点是不固定的,且开启时间只要尽量不要延伸到液晶显示面板201的区域201-1以及201-2的像素处在转态之时,也就是说,其背光的开启时间是根据像素处在稳态以及转态的时长确定的,并不是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亮度有无闪烁确定;另外,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背光开启的时间长度越小越好”,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有无闪烁确定的预设时长越小越好,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尽量不要延伸到液晶显示面板的像素处在转态之时,同时,只要尽量不要延伸到液晶显示面板的像素处在转态之时可以理解为只要不超过像素处在转态之时,越长越好。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预设时间越小越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减少LCD在显示运动图像时产生的模糊。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5-8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和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权利要求1-8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及其背光模块驱动装置和方法(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第11页第1段,图3-4),其中背光模块驱动装置205包括计算单元301与驱动单元303,其中计算单元301会计算液晶显示面板201的每一区域201_1~201_n的像素于一帧期间(frame period)处在稳态的总时间,藉以来得知液晶显示面板201的每一区域201_1~201_n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在稳态的总时间的中心位置。驱动单元303会耦接至计算单元301与发光二极管背光模块203,且其会依据液晶显示面板201的每一区域201_1~201_n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在稳态的总时间的中心位置,而提供控制信号BL_CS_1~BL_CS_n以分别驱动发光二极管背光模块203中的每一区背光单元203_1~203_n。其中,控制信号BL_CS_1~BL_CS_5的开启时间的中心位置会分别对齐液晶显示面板201的每一区域201_1~201_5 的像素于一帧期间FR处在稳态的总时间的中心位置,且每一控制信号 BL_CS_1~BL_CS_5皆为具有相同开启时间的脉波宽度调变信号(PWM signal)。为了进一步提升插黑帧的技术功效,本实施例的驱动单元303所提供的控制信号BL_CS_1的开启时间尽量不要延伸至液晶显示面板201的区域 201_1及201_2的像素处在转态之时。由于液晶显示面板201的每一区域201_1~201_5的像素在进行转态之时,皆不会受到其所对应的背光单元以及其邻近背光单元的影响,所以本实施例的液晶显示器200就不会产生具有动态残影的影像帧给使用者观看。
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背光模块的驱动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计算单元计算液晶显示面板的每一区域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在稳态的总时间,相当于公开了帧处于稳定状态;驱动单元根据获得每一区域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在稳态的总时间的中心位置,提供控制信号以分别驱动发光二极管背光模块中的每一区背光单元,其中控制信号的作用是用于开启显示屏的背光,这相当于公开了当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显示屏的背光;每一控制信号皆为具有相同开启时间的脉波宽度调变信号,控制信号BL_CS_1的开启时间尽量不要延伸至液晶显示面板201的区域 201_1及201_2的像素处在转态之时,可以看出,必须需要对帧的状态进行检测,脉冲宽度调变信号具有一定的脉冲宽度,开启后的背光单元不会一直发光,而是在一定脉冲持续时间后关闭,相当于满足预定的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显示屏的背光,该脉冲的持续时间,相当于关闭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始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从总体上来看,对比文件1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相同,解决了同样的动态残影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
可以看出,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检测目标为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2)检测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如果是,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3)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的步骤,包括:检测当前时间点距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的时长,并将该时长与一帧时间的刷新时段、等候稳定时段和稳定时段对比,得到该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4)所述预设时长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亮度有无闪烁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背光驱动方法用于何种对象、何时开始对帧状态进行检测、如何确定帧的状态以及如何确定预设时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背光驱动模块用于液晶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7段,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液晶显示装置可应用于多种电子产品上,而虚拟现实(VR)产品是其中常见的一种,因此检测目标为虚拟现实产品的显示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一帧的开始通常以脉冲垂直同步信号为标志,在对一帧信号进行操作时,通常以检测是否出现脉冲垂直同步信号来开始。因此,当需要对帧的状态进行检测时,检测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如果是,则对所述脉冲同步信号对应的帧的状态进行检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计算液晶显示面板的每一区域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在稳态的总时间,来提供控制信号,以分别驱动发光二极管背光模块中的每一区背光单元。在稳态之前,还具有转态期间,其占据一帧期间FR的五分之一(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第8页第1段,图2-4)。其中转态期间相当于刷新时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以得知,只要控制信号在稳态时段开启和关闭,就能解决动态残影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根据检测时间点距离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时间点对比,从而判断处于哪个时段,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判断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脉冲宽度调变信号减少动态残影的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一般知识可以知道,脉冲宽度信号持续时间越短,对解决动态残影效果越好,而无限制缩短脉冲宽度信号,则会导致整体亮度下降并且由于关闭背光的暗态时间过长会导致屏幕产生闪烁,影响整体显示效果,因此,在解决动态残影这一主要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综合考虑屏幕亮度、屏幕有无闪烁等因素而确定脉冲宽度的大小,也即背光开启的时长,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指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当所述帧处于稳定状态时,开启所述显示屏的背光;在满足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所述显示屏的背光,所述预设背光关闭条件为:关闭背光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启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计算单元计算液晶显示面板的每一区域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在稳态的总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帧处于稳定状态;驱动单元根据获得每一区域的像素于一帧期间处在稳态的总时间的中心位置,提供控制信号以分别驱动发光二极管背光模块中的每一区背光单元,稳态的总时间的中心位置必定是帧处于稳定状态时,相当于公开了在帧处于稳定状态时,控制信号用于开启显示屏的背光;每一控制信号皆为具有相同开启时间的脉波宽度调变信号,控制信号BL_CS_1的开启时间尽量不要延伸至液晶显示面板201的区域 201_1及201_2的像素处在转态之时,可以看出,脉冲宽度调变信号具有一定的脉冲宽度,开启后的背光单元不会一直发光,而是在一定脉冲持续时间后关闭,相当于满足预定的背光关闭条件下,关闭显示屏的背光,该脉冲的持续时间,相当于关闭时间点为距背光开始时间点预设时长的时间点。因此,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仅“所述预设时长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亮度有无闪烁确定”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2)对于“所述预设时长根据屏幕亮度以及屏幕亮度有无闪烁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脉冲宽度调变信号减少动态残影的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一般知识可以知道,脉冲宽度信号持续时间越短,对解决动态残影效果越好,而无限制缩短脉冲宽度信号,则会导致亮度下降,影响整体显示效果并且由于关闭背光的暗态时间过长会导致屏幕产生闪烁,影响整体显示效果,因此,在解决动态残影这一主要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综合考虑屏幕亮度、屏幕有无闪烁等因素而确定脉冲宽度的大小,也即背光开启的时长,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脉冲宽度尽量不要延伸到液晶显示面板的像素处在转态之时,该记载只是限定了脉冲宽度的长度不宜过长,根据这一记载不能得出其含义是越长越好,这与本申请希望背光开启时间越小越好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显示屏的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液晶显示面板20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7段,图2)。而选用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屏是常见的液晶显示屏类型,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检测显示屏的输出引脚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的装置。微控制单元是本领域常见的控制和检测装置,利用安装在虚拟目标产品中的微控制单元来检测是否有脉冲同步信号输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具体的预设时长。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图4):控制信号BL_CS为具有一预定开启时间(相当于预设时长)的脉冲宽度调变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开启时间的具体数值进行限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屏背光的控制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显示屏背光的控制方法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权利要求2-4,基于与权利要求2-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