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电线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铝电线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20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8220
优先权日:2013-05-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28763.5
申请日:2014-05-16
复审请求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卫萍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高明月
国际分类号:H01B13/02;C22C21/00;C22F1/00;C22F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8763.5,名称为“铝电线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四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12094258 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800437 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1597707 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4:CN202495298 U,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内层扭绞步骤之后和外层扭绞步骤之后均需进行紧压;(2)通过圆形压辊以旋转压缩的方式对金属线进行压缩,且旋转方向与扭绞方向相同;(3)外层合金单线通过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扭绞。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分别被对比文件2、4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电线的制造方法,该铝电线包括:内层导体,该内层导体具有多个包含铝的内层合金单线;和外层导体,该外层导体具有多个包含铝的外层合金单线并且设置在所述内层导体上,所述方法包括:
扭绞所述内层合金单线的内层扭绞步骤;
压缩在所述内层扭绞步骤中扭绞的所述内层合金单线的内层旋转压缩步骤,所述内层旋转压缩步骤包括在与所述内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内层旋转模具;
在所述内层导体上扭绞设置在所述内层导体上的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外层扭绞步骤,所述外层合金单线通过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扭绞;和
在与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同时压缩在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扭绞的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外层旋转压缩步骤,其中外层旋转模具在与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电线制造方法,其中,所述扭绞步骤中的扭绞节距为13mm至3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铝电线制造方法,在所述扭绞步骤之前,包括:
铸造含有0.5质量%至1.3质量%的铁和0质量%至0.4质量%的镁,剩余物包含铝和杂质的合金的铸造步骤;
在250℃至450℃的温度下对在所述铸造步骤中铸造的合金进行退火的退火步骤;以及
对在所述退火步骤中获得的合金进行拉丝,以提供所述内层合金单线和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拉丝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铝电线制造方法,在所述扭绞步骤 之前,包括:
铸造含有0.2质量%至1.2质量%的镁、0.1质量%至2.0质量%的硅,并且剩余物包含铝和杂质的合金的铸造步骤;
在400℃至630℃的温度下对在所述铸造步骤中铸造的合金进行退火的第一退火步骤;
对在所述第一退火步骤中获得的合金进行拉丝,以提供所述内层合金单线和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拉丝步骤;以及
在100℃至300℃的温度下对在所述拉丝步骤中获得的所述内层合金单线和所述外层合金单线进行退火的第二退火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不仅用于引导电线的牵引方向,还对外层合金单线进行扭绞,“所述外层合金单线通过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扭绞”不是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体绞制紧压工艺的每一层导体在扭绞之后都要进行紧压,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包括扭绞工序,而扭绞工序中必然同时包括对电线的引导。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铝合金电线的结构以及其制造方法,包括在内层导体上扭绞设置在内层导体上的外层合金单线以及对外层合金线进行压缩;对比文件2给出了导体绞制紧压工艺的每一层导体在扭绞之后均进行紧压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旋转压缩的方式对金属线进行压缩且旋转方向与扭绞方向相同,可以减小绞线压缩过程中摩擦力,降低断线可能性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启示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多重组合的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内、外层导体进行压缩时采用的是内、外层旋转模具,且内、外层旋转模块的旋转方向与内、外层导体的绞合方向相同;(2)外层合金单线通过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扭绞。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所起所用相同,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公知的是,利用绞合设备对多根单线进行绞合,而绞合设备工作中包括了对多根单线进行引导和旋转以得到绞合导体的部件,如公知常识性证据“绞线生产”(昆明电缆厂、上海电缆研究所编,第83-8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0年09月)第84页图33公开的分线板2,其对多根单线进行引导并旋转,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对多根单线进行扭绞的引导旋转部。而设置多个旋转引导部是根据绞线节距的需求而进行的,当需要较短的绞线节距,一个绞合设备一次扭绞之后未达到需要的绞线节距时,增加绞合设备再次进行扭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布置为弧形形式,并且,当使弧形旋转一圈时,能够进行两次扭绞”。复审请求人认为:公知证据“绞线生产”仅包含一个分线板,且该分线板2也不能通过同事设置为多个并布置为弧形形式,使得当该弧形旋转一圈时,能够进行两次扭绞。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铝电线的制造方法,该铝电线包括:内层导体,该内层导体具有多个包含铝的内层合金单线;和外层导体,该外层导体具有多个包含铝的外层合金单线并且设置在所述内层导体上,所述方法包括:
扭绞所述内层合金单线的内层扭绞步骤;
压缩在所述内层扭绞步骤中扭绞的所述内层合金单线的内层旋转压缩步骤,所述内层旋转压缩步骤包括在与所述内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内层旋转模具;
在所述内层导体上扭绞设置在所述内层导体上的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外层扭绞步骤,所述外层合金单线通过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扭绞;和
在与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同时压缩在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扭绞的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外层旋转压缩步骤,其中外层旋转模具在与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
其中,所述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布置为弧形形式,并且,当使该弧形旋转一圈时,能够进行两次扭绞。”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鉴于上述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未针对复审请求人基于此技术特征进行的阐述进行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复审请求人删去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布置为弧形形式,并且,当使弧形旋转一圈时,能够进行两次扭绞”;并在各方法步骤前增加“首先”、“其次”、“再次”、“最后”以明确各方法步骤的顺序。针对合议组2019年02月02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在内层旋转压缩步骤中压缩内层合金单线的内层旋转模具,以及在外层旋转压缩步骤中用于压缩外层合金单线的外层旋转模具,即对比文件4并未给出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压缩内层合金单线并且最后压缩外层合金单线的铝电线制造方法。(2)公知证据“绞线生产”并未公开或暗示包括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的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铝电线的制造方法,该铝电线包括:内层导体,该内层导体具有多个包含铝的内层合金单线;和外层导体,该外层导体具有多个包含铝的外层合金单线并且设置在所述内层导体上,所述方法包括:
首先,扭绞所述内层合金单线的内层扭绞步骤;
其次,压缩在所述内层扭绞步骤中扭绞的所述内层合金单线的内层旋转压缩步骤,所述内层旋转压缩步骤包括在与所述内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内层旋转模具;
再次,在所述内层导体上扭绞设置在所述内层导体上的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外层扭绞步骤,所述外层合金单线通过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扭绞;和
最后,在与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同时压缩在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扭绞的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外层旋转压缩步骤,其中外层旋转模具在与所述外层扭绞步骤中的扭绞方向相同的方向上旋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2-94258 A, 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800437 A, 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1597707 A, 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4:CN202495298 U,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铝电线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缆用铝或铝合金导体绞制紧压工艺(说明书第[0013]-[0028]段,图1),包括沿铝或铝合金单丝3的牵引方向,将铝或铝合金单丝3进行绞合的步骤(公开扭绞步骤)和将对绞合后的铝或铝合金单丝3进行压辊紧压的步骤(公开压缩步骤),绞合一次且压辊紧压后形成一层绞合层,后一绞合层是在前一绞合层的基础上绞合形成(公开内外层分别扭绞、压缩),两层绞合层的情况下,两层绞合层的绞向相同;压辊紧压时采用圆形压辊模具1;结合图1可知:通过该绞制紧压工艺形成的电缆导体具有内层导体和外层导体,该内层导体具有多个包含铝的内层合金单线,该外层导体具有多个包含铝的外层合金单线并且设置在内层导体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内、外层导体进行压缩时采用的是内、外层旋转模具,且内、外层旋转模块的旋转方向与内、外层导体的绞合方向相同;(2)外层合金单线通过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扭绞。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降低压缩扭绞线时产生的摩擦力,降低制造期间断线的可能性,提高制造操作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压缩多条金属导线绞合而成的电线的紧压装置,包括设置在旋转模座6上的旋转模4,旋转模4中部设有供金属导体通过的紧压孔;旋转模4的旋转方向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要求进行调整;该紧压装置进行旋转式工作,不会造成导体表面金属的刮伤与生产断线,实现更好效果的压缩效果。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旋转模具对绞合导体进行压缩的技术方案,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而该旋转模具的旋转方向可以依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且基于该旋转模具的作用在于压紧绞合导体,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旋转模具的旋转方向与绞合导体的绞合方向相同,以避免两者方向相反时增大摩擦力,以及避免降低扭绞导体扭绞在一起的程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通过绞合设备对多根单线进行引导和旋转以得到绞合导体属于公知常识(见《绞线生产》,昆明电缆厂、上海电缆研究所编,第83-8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0年09月),绞合设备必然具有旋转引导部;而在绞合设备扭绞一次得到的绞线节距大于所需绞线节距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进行扭绞以获得需要的绞线节距。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确保绞合导体强度的情况下提高其柔韧性。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在兼顾绞合导体强度和柔韧性的情况下,计算和调节扭绞节距至13mm-30mm,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制造铝合金线的铝合金组成按质量计含有:0.1-1.0%的铁(与相关数值范围重叠)、0.03-0.45%的镁(与相关数值范围重叠),剩余物包含铝和杂质(见说明书第[0050]段,[0054]段);将上述铝合金轧制成盘条后进行拉丝,以提供所述内层合金单线和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拉丝步骤;对金属进行退火可以降低材料的硬度、消除残余应力、细化晶粒,是工业中常用的金属热处理方式,在铸造铝合金的过程中,在250℃至450℃的温度下对铝合金进行退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铝合金轧制成盘条后进行拉丝,以提供所述内层合金单线和所述外层合金单线的拉丝步骤,在拉丝中可以进行热处理(退火),以及铸造→轧制→拉丝→热处理(即第一退火步骤)→拉丝→热处理(即第二退火步骤)的步骤(见说明书第[0056]-[0058]段)。
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铝硅镁铜合金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2):所述合金含有:0.4-0.6%的镁(落入相关数值范围内)、0.45-0.6%的硅(落入相关数值范围内),剩余物包含铝和杂质;将上述配料熔炼后浇铸成铸锭并均匀化退火,均匀化温度为560℃(落入相关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3公开的铝合金材料导电性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铝合金用于制造电线。
此外,第二退火步骤中温度的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针对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压缩多条金属导线绞合而成的电线的紧压装置,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旋转模具对绞合导体进行压缩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中对内、外层导体进行压缩时采用的压缩方式和模具相同,且所起作用也相同,避免造成导体表面金属刮伤和生产断线(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2]段),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旋转模具对绞合导体进行压缩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替代其中用于对内、外绞合层进行压缩的圆形压辊模具,即得到在内层旋转压缩步骤中压缩内层合金单线的内层旋转模具,以及在外层旋转压缩步骤中用于压缩外层合金单线的外层旋转模具。
(2)公知证据《绞线生产》(昆明电缆厂、上海电缆研究所编,第83-8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0年09月)公开了通过绞合设备对多根单线进行引导和旋转以得到绞合导体,且绞合设备必然具有旋转引导部;对于设置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产品所要求的绞线节距而容易想到的设置,通过多个外层旋转引导部,可以得到相对更小的绞线节距。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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