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感应耦合系统中保持连续充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88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79108
优先权日:2014-03-24
申请(专利)号:201510229406.1
申请日:2015-03-24
复审请求人:礼恩派加拿大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长欣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汤玚
国际分类号:H02J17/00,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即该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9406.1,名称为“在感应耦合系统中保持连续充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礼恩派加拿大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5、17-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附图,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存储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当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执行时,执行对从初级线圈提供到次级线圈的感应电力供应进行调节以避免充电中断的操作,包括:
检测被预测将改变所述初级线圈的充电功能的事件,其中所述事件包括电压的改变;以及
响应于所述事件,转变所述初级线圈的电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其中检测所述事件还包括接收报告所述事件的通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其中在至所述初级线圈的电力供应中检测到所述电压的改变。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其中在从所述初级线圈至所述次级线圈的所述感应电力供应中检测到所述电压的改变。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其中所述电压的改变是由无钥匙进入设备、无钥匙点火设备、密钥卡或智能钥匙所触发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其中转变所述初级线圈的电压包括将从所述初级线圈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维持在足以对与所述次级线圈耦合的电力供应进行充电的水平。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其中所述初级线圈的电压的转变持续一预设的时间段。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其中所述初级线圈的电压的转变的持续时间是动态确定的。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介质,其中所述报告事件的通信是来自车辆控制器的通知。
10.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介质,其中所述报告事件的通信是非无线通信。
11. 一种用于调节从第一线圈提供给第二线圈的感应电力供应以限制 感应充电中断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信号,其中所检测到的信号的频率干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
响应于所述信号的检测,改变所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以避免所检测到的信号的频率对所述工作频率的干扰,其中,所述工作频率影响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至第二线圈的电力的量;以及
将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维持在足以对与所述第二线圈耦合的电力供应进行充电的水平。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改变所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包括调节所述工作频率的频率、波长、振幅和脉冲宽度调制(PWM)中的一个或多个。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变回到修改之前的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预设时间段之后执行将所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变回到修改之前的状态。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维持所述水平帮助避免在包含所述第二线圈的设备中的电力丢失指示符的触发。
16. 一种感应耦合设备,用于调节从初级线圈提供给次级线圈的感应电力供应以避免充电中断,所述设备包括:
连接到电源的初级线圈;以及
控制器,其指示初级线圈的工作并且利用处理器来:
接收表明所述初级线圈的充电功能可能会发生改变的指示;以及
响应于所述指示的接收,修改所述初级线圈的一个或多个操作参数。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操作参数包括所述初级线圈的频率和信号强度。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操作参数包括从所述初级线圈供应至所述次级线圈的电压和从所述电源提供给所述初级线圈的电压。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进一步利用所述处理器来维持从所述初级线圈感应供应至所述次级线圈的电力的量,其中所 述电力的量足以对与次级线圈耦合的电力供应进行充电,并且其中所述电力的量足以防止电力丢失功能在包含所述次级线圈的设备中发生。
20. 一种用于防止感应充电中断的方法,包括:
检测被预测将中断第一线圈的感应充电功能的事件;
改变所述第一线圈的信号强度,其中所述信号强度影响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至第二线圈的电力的量;以及
维持所述第一线圈的信号强度的所述改变以促进所述第一线圈的感应充电功能,其中所述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足以对与所述第二线圈耦合的设备进行充电。”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63207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计算机可读介质;(2)电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改变所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以避免所检测到的信号的频率对所述工作频率的干扰,其中,所述工作频率影响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至第二线圈的电力的量;将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维持在足以对所述第二线圈耦合的电力供应进行充电的水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15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全部被对比文件1公开,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6、权利要求1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19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维持所述第一线圈的信号强度的所述改变以促进所述第一线圈的感应充电功能,其中所述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足以对所述第二线圈耦合的设备进行充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8、针对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减小电力的方案本质上已经实现了避免充电中断的目的,即,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电池充电站是干扰源,而本申请中的干扰源是外部事件而不是充电装置,具体的可以是充电电压的变化或工作频率的干扰,因此,保持充电功率正常是本申请响应于事件调节初级线圈参数以避免充电中断操作的目的。其次,本申请限定的事件是导致改变初级线圈的充电功能的事件,而不是如对比文件1所述的干扰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的事件。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具备新颖性。
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面对的问题是避免干扰,采用减弱或停止感应充电站的充电功能实现降低干扰的目的,对比文件1并无面对在干扰时仍然保持感应充电正常进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效果是牺牲感应充电换来减少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仅能够想到减弱或停止感应充电功能来避免干扰而不是克服干扰保证感应充电。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启示,这些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自动减少向初级线圈124提供AC电输出电力”,本质上实现了避免充电中断的目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经过充分的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附图,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即该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63207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存储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感应充电站以及操作该感应充电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0027-0029段及附图2、3):感应充电站包括电源122,该电源122输出端耦接到一个或多个初级线圈124;电池供电的装置130具有向整流器和稳压器电路134提供AC电流的次级线圈132,电路134向电池136提供DC充电电流。当将电池供电的装置130适当靠近感应充电站120时,感应充电站120的初级线圈124和电池供电装置130的次级线圈132形成变压器。钥匙200在由用户开启时可以发送信号,被动系统110对接收到的来自钥匙200的信号作出反应以建立通信会话。感应充电站120在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之间通信的同时操作可能导致电磁干扰,该电磁干扰可能恶化或阻碍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之间的通信。为了克服干扰,感应充电站120具有输入121以接收来自被动车辆系统110的启用/禁用信号或命令112。因此,由车辆的被动进入系统110通过直接控制感应充电站120的电源122或通过向感应充电站120发送信号112或传达命令112选择性地中断或减少向初级线圈124的AC电力输出。例如,在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通信时,减少由电源122 向初级线圈124提供的充电电力,相应地,从初级线圈提供到次级线圈的感应电力供应也将减小(即执行对从初级线圈提供到次级线圈的感应电力供应进行调节)。感应充电站120可以包括微处理器126,从被动系统 110向充电器的处理器126发送消息或命令,以便通过经由数据总线发送包括命令的信号或消息而启用/禁用感应充电站120。在智能感应充电站120中提供适当的处理器和编程指令,并且由感应充电站120实现的功能可以以任何适当的硬件、处理器执行的软件、处理器执行的固件、可编程逻辑等或其组合实现,并且同样可以实现被动系统110的功能。并且,可以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为了由处理器执行编程指令,还必然包括存储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当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执行时,实现上述操作方法。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对感应电力供应调整以避免充电中断的操作,包括:检测被预测将改变所述初级线圈的充电功能的事件,其中所述事件包括电压的改变;以及响应于所述事件,转变所述初级线圈的电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感应充电中断。
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感应充电系统干扰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其中被干扰对象是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干扰源是感应充电系统。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通信之前或通信时,停止感应充电或减少感应充电电量。对比文件1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通信之前或通信可以有效进行。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感应充电被干扰而中断,其被干扰对象是感应充电过程,干扰源是可能对感应充电产生干扰的外部事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对感应电力供应调整以避免充电中断的操作,包括:检测被预测将改变所述初级线圈的充电功能的事件,其中所述事件包括电压的改变;以及响应于所述事件,转变所述初级线圈的电压”(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保持感应充电连续、不中断。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获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技术手段去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调节感应电力供应,可以避免感应充电发生中断,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调节从第一线圈提供给第二线圈的感应电力供应以限制感应充电中断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感应充电站以及操作该感应充电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0027-0029段及附图2、3):感应充电站包括电源122,该电源122输出端耦接到一个或多个初级线圈124;电池供电的装置130具有向整流器和稳压器电路134提供AC电流的次级线圈132,电路134向电池136提供DC充电电流。当将电池供电的装置130适当靠近感应充电站120时,感应充电站120的初级线圈124和电池供电装置130的次级线圈132形成变压器。钥匙200在由用户开启时可以发送信号,被动系统110对接收到的来自钥匙200的信号作出反应以建立通信会话。感应充电站120与在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之间的通信的同时操作可能导致电磁干扰,该电磁干扰可能恶化或阻碍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之间的通信。为了克服干扰,感应充电站120具有输入121以接收来自被动车辆系统110的启用/禁用信号或命令112。因此,由车辆的被动进入系统110通过直接控制感应充电站120的电源122或通过向感应充电站120发送信号112或传达命令112选择性地中断或减少向初级线圈124的AC电输出电力的提供。例如,在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通信时,减少由电源122 向初级线圈124提供的充电电力,相应地,从初级线圈124提供到次级线圈132的感应电力供应也将减小(即调节从第一线圈提供给第二线圈的感应电力供应)。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对感应电力供应调整以避免充电中断的操作,包括:调节感应电力供应以限制 感应充电中断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检测信号,其中所检测到的信号的频率干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响应于所述信号的检测,改变所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以避免所检测到的信号的频率对所述工作频率的干扰,其中,所述工作频率影响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至第二线圈的电力的量;以及将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维持在足以对与所述第二线圈耦合的电力供应进行充电的水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感应充电中断。
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感应充电系统干扰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其中被干扰对象是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干扰源是感应充电系统。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通信之前或通信时,停止感应充电或减少感应充电电量。对比文件1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通信之前或通信可以有效进行。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感应充电被干扰而中断,其被干扰对象是感应充电过程,干扰源是可能对感应充电产生干扰的外部事件。本申请权利要求11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调节感应电力供应以限制 感应充电中断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检测信号,其中所检测到的信号的频率干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响应于所述信号的检测,改变所述第一线圈的工作频率以避免所检测到的信号的频率对所述工作频率的干扰,其中,所述工作频率影响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至第二线圈的电力的量;以及将从所述第一线圈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维持在足以对与所述第二线圈耦合的电力供应进行充电的水平”(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1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保持感应充电连续、不中断。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获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技术手段去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1通过调节感应电力供应,可以避免感应充电发生中断,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2-15引用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感应耦合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感应充电站以及操作该感应充电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0027-0029段及附图2、3):感应充电站包括电源122,该电源122输出端耦接到一个或多个初级线圈124(即连接到电源的初级线圈);电池供电的装置130具有向整流器和稳压器电路134提供AC电流的次级线圈132,电路134向电池136提供DC充电电流。当将电池供电的装置130适当靠近感应充电站120时,感应充电站120的初级线圈124和电池供电装置130的次级线圈132形成变压器。钥匙200在由用户开启时可以发送信号,被动系统110对接收到的来自钥匙200的信号作出反应以建立通信会话。感应充电站120与在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之间的通信的同时操作可能导致电磁干扰,该电磁干扰可能恶化或阻碍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之间的通信。为了克服干扰,感应充电站120具有输入121以接收来自被动车辆系统110的启用/禁用信号或命令112。因此,由车辆的被动进入系统110通过直接控制感应充电站120的电源122或通过向感应充电站120发送信号112或传达命令112选择性地中断或减少向初级线圈124的AC电输出电力的提供。例如,在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通信时,减少由电源122 向初级线圈124提供的充电电力,相应地,从初级线圈124提供到次级线圈132的感应电力供应也将减小(即调节从初级线圈提供到次级线圈的感应电力供应,)。感应充电站120可以包括微处理器126(即控制器),从被动系统 110向充电器的处理器126发送消息或命令(即接收指示),以便通过经由数据总线发送包括命令的信号或消息而启用/禁用感应充电站120,处理器126在接收到通信接口128的启用/禁用消息112时,可以中断从电源122向线圈124的电力提供,和/或可以通过经由通信网络180传送的消息基于所接收的启用/禁用命令112选择性地减少由电源122向初级线圈124提供的电力量(即控制器指示初级线圈的工作,并且利用处理器来接收表明改变初级线圈的充电功能的指示,以及响应于所述指示的接收,修改初级线圈的操作参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对感应电力供应调整以避免充电中断,控制器接收表明所述初级线圈的充电功能可能会发生改变的指示。
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该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感应充电中断。
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感应充电系统干扰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其中被干扰对象是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干扰源是感应充电系统。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通信之前或通信时,停止感应充电或减少感应充电电量。对比文件1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通信之前或通信可以有效进行。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感应充电被干扰而中断,其被干扰对象是感应充电过程,干扰源是可能对感应充电产生干扰的外部事件。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对感应电力供应调整以避免充电中断,控制器接收表明所述初级线圈的充电功能可能会发生改变的指示”(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6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保持感应充电连续、不中断。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获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技术手段去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6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6通过调节,可以避免感应充电发生中断,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7-19引用权利要求16,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1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感应充电中断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感应充电站以及操作该感应充电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0027-0029段及附图2、3):感应充电站包括电源122,该电源122输出端耦接到一个或多个初级线圈124;电池供电的装置130具有向整流器和稳压器电路134提供AC电流的次级线圈132,电路134向电池136提供DC充电电流。当将电池供电的装置130适当靠近感应充电站120时,感应充电站120的初级线圈124和电池供电装置130的次级线圈132形成变压器。钥匙200在由用户开启时可以发送信号,被动系统110对接收到的来自钥匙200的信号作出反应以建立通信会话。感应充电站120与在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之间的通信的同时操作可能导致电磁干扰,该电磁干扰可能恶化或阻碍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之间的通信。为了克服干扰,感应充电站120具有输入121以接收来自被动车辆系统110的启用/禁用信号或命令112。因此,由车辆的被动进入系统110通过直接控制感应充电站120的电源122或通过向感应充电站120发送信号112或传达命令112选择性地中断或减少向初级线圈124的AC电输出电力的提供。例如,在被动系统110和钥匙200通信时,减少由电源122 向初级线圈124提供的充电电力,相应地,从初级线圈124提供到次级线圈132的感应电力供应也将减小(即改变初级线圈的信号强度,所述信号强度影响从初级线圈感应供应至次级线圈的电力的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检测被预测将中断第一线圈的感应充电功能的事件;维持所述第一线圈的信号强度的所述改变以促进所述第一线圈的感应充电功能,其中所述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足以对与所述第二线圈耦合的设备进行充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感应充电中断。
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感应充电系统干扰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其中被干扰对象是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干扰源是感应充电系统。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通信之前或通信时,停止感应充电或减少感应充电电量。对比文件1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通信之前或通信可以有效进行。而本申请权利要求20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感应充电被干扰而中断,其被干扰对象是感应充电过程,干扰源是可能对感应充电产生干扰的外部事件。本申请权利要求20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检测被预测将中断第一线圈的感应充电功能的事件;维持所述第一线圈的信号强度的所述改变以促进所述第一线圈的感应充电功能,其中所述感应供应的电力的量足以对与所述第二线圈耦合的设备进行充电”(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20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保持感应充电连续、不中断。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20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获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技术手段去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20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20通过调节感应电力供应,可以避免感应充电发生中断,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0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判断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具体到本申请,对比文件1为了避免感应充电系统干扰车辆的被进入/启动系统与外部钥匙或其他外部装置之间的通信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停止或者减少电力供应,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11、16、20都限定了调节感应电力供应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感应充电中断。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为了避免感应充电中断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必然不能是停止或者减少感应电力供应,因此无论本申请如何调节感应电力供应,其采用的技术手段都不能是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也就是说,本申请的调节手段跟对比文件1的调节手段不同,因此二者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通过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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