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针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88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69854
优先权日:2013-02-05
申请(专利)号:201480003967.3
申请日:2014-02-04
复审请求人:威格米德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薇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谢楠
国际分类号:A61M25/06,A61M5/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3967.3、发明名称为“针组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威格米德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7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406640A,公开日为2003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2:US8038654B2,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8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向人体中经皮注入流体和/或从人体中抽出流体的针组件(100),包括:
在靠近远端方向具有一通道(102)的一聚合物主体(101);
固定在该主体(101)上的一翼组件,该翼组件包括从所述主体(101)沿相反方向横向延伸的第一和第二翼(103);以及
布置在所述通道(102)中的一中空针(104),该中空针(104)从所述主体(101)向远端延伸;
其中聚合物主体(101)是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和第二翼(103)是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聚合物主体(101)和翼组件为一个整体式主体的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热塑性材料选自下列物质:聚丙烯,聚乙烯,这些材料的共聚物,或这二者的共聚物。
3. 根据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针组件(100),还包括被附连在聚合物主体(101)上的屏蔽臂(105),使得该屏蔽臂(105)可从打开位置枢转到关闭位置,其中在关闭位置时,针(104)的尖部被屏蔽臂(105)遮掩,而在打开位置时,针尖未被遮掩。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屏蔽臂(105)通过铰链结构(106)被附连在主体(101)上,该铰链结构(106)用于推动所述屏蔽臂(105)进入到所述打开位置或所述关闭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铰链结构(106)具有一死点位置,使得所述屏蔽臂(105)在所述死点位置的对应侧 分别被推动到所述打开位置和所述关闭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铰链构成(106)包括至少一个肘节接头(107)和至少一个张紧部件(108),所述至少一个肘节接头(107)和至少一个张紧部件(108)被连接在所述屏蔽臂(105)和一安装基座(109)上,该安装基座(109)又被连接在主体(101)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安装基座(109)与所述主体(101)形成为整体,或所述安装基座(109)作为单件被布置和保留在所述主体(101)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安装基座(109)是被布置和保留在所述主体(101)上的一单件,且所述主体(101)或安装基座(109)包括用于接收所述安装基座(109)的一配合凹槽,所述配合凹槽包括至少一个用于阻止安装基座(109)在所述主体(101)上做轴向移动的跟部(110)。
9. 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的任一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死点位置是如下一种位置:当所述安装基座(109)被附连在所述主体(101)上或与所述主体(101)成为整体时,在所述针(104)的纵向延长部与所述屏蔽臂(105)的纵向延长部之间的角度在所述死点位置的范围为45°至135°。
10. 根据权利要求5至9中的任一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屏蔽臂(105)具有至少一个沿所述屏蔽臂(105)的横向延伸的针锁定杆(112)。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锁定杆(112)在其外侧包括至少一个狭缝(113)。
12. 根据权利要求4至11中的任一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屏蔽臂被定位在所述翼(103)的远处。”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向人体中经皮注入流体和/或从人体中抽出流体的针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翼是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6,7(安装基座作为单件的技术方案),8,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基于相同目的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7“安装基座与主体形成为整体”的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出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威格米德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第一和第二翼(103)分别具有一纵向凹槽,第一和第二翼(103)在所述纵向凹槽中的厚度小于0.50mm”,在权利要求2中加入特征“且第一和第二翼(103)在所述纵向凹槽中的厚度为0.15-0.35mm”。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用于向人体中经皮注入流体和/或从人体中抽出流体的针组件(100),包括:
在靠近远端方向具有一通道(102)的一聚合物主体(101);
固定在该主体(101)上的一翼组件,该翼组件包括从所述主体(101)沿相反方向横向延伸的第一和第二翼(103);第一和第二翼(103)分别具有一纵向凹槽,第一和第二翼(103)在所述纵向凹槽中的厚度小于0.50mm;以及
布置在所述通道(102)中的一中空针(104),该中空针(104)从所述主体(101)向远端延伸;
其中聚合物主体(101)是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和第二翼(103)是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聚合物主体(101)和翼组件为一个整体式主体的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热塑性材料选自下列物质:聚丙烯,聚乙烯,这些材料的共聚物,或这二者的共聚物;且第一和第二翼(103)在所述纵向凹槽中的厚度为0.15-0.35mm。”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聚合物主体和翼组件作为一个整体式主体,并且聚合物主体和翼组件使用同样的热塑性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并非是一体成型的,其套子和翼片材料可以相同或不同。2)权利要求1中限定,翼103具有一纵向凹槽,翼103在该凹槽中的厚度小于0.50mm,这一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提及,本申请的纵向凹槽使得刚性的翼组件亦可做出类似弹性翼的折叠动作,从而克服了上述的技术难点。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和第二翼是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第一和第二翼分别具有一纵向凹槽,第一和第二翼在所述纵向凹槽中的厚度小于0.50mm,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2基于相同目的公开,权利要求4-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聚合物主体(101)是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和第二翼(103)是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聚合物主体(101)和翼组件为一个整体式主体的结构”修改为“聚合物主体(101)、第一和第二翼(103)是采用同一种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聚合物主体(101)和翼组件一同注塑成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向人体中经皮注入流体和/或从人体中抽出流体的针组件(100),包括:
在靠近远端方向具有一通道(102)的一聚合物主体(101);
固定在该主体(101)上的一翼组件,该翼组件包括从所述主体(101)沿相反方向横向延伸的第一和第二翼(103);第一和第二翼(103)分别具有一纵向凹槽,第一和第二翼(103)在所述纵向凹槽中的厚度小于0.50mm;以及
布置在所述通道(102)中的一中空针(104),该中空针(104)从所述主体(101)向远端延伸;
其中聚合物主体(101)、第一和第二翼(103)是采用同一种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聚合物主体(101)和翼组件一同注塑成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热塑性材料选自下列物质:聚丙烯,聚乙烯,这些材料的共聚物,或这二者的共聚物;且第一和第二翼(103)在所述纵向凹槽中的厚度为0.15-0.35mm。
3. 根据任一在前权利要求所述的针组件(100),还包括被附连在聚合物主体(101)上的屏蔽臂(105),使得该屏蔽臂(105)可从打开位置枢转到关闭位置,其中在关闭位置时,针(104)的尖部被屏蔽臂(105)遮掩,而在打开位置时,针尖未被遮掩。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屏蔽臂(105)通过铰链结构(106)被附连在主体(101)上,该铰链结构(106)用于推动所述屏蔽臂(105)进入到所述打开位置或所述关闭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铰链结构(106)具有一死点位置,使得所述屏蔽臂(105)在所述死点位置的对应侧分别被推动到所述打开位置和所述关闭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铰链构成(106)包括至少一个肘节接头(107)和至少一个张紧部件(108),所述至少一个肘节接头(107)和至少一个张紧部件(108)被连接在所述屏蔽臂(105)和一安装基座(109)上,该安装基座(109)又被连接在主体(101)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安装基座(109)与所述主体(101)形成为整体,或所述安装基座(109)作为单件被布置和保留在所述主体(101)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安装基座(109)是被布置和保留在所述主体(101)上的一单件,且所述主体(101)或安装基座(109)包括用于接收所述安装基座(109)的一配合凹槽,所述配合凹槽包括至少一个用于阻止安装基座(109)在所述主体(101)上做轴向移动的跟部(110)。
9. 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的任一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死点位置是如下一种位置:当所述安装基座(109)被附连在所述主体(101)上或与所述主体(101)成为整体时,在所述针(104)的纵向延长部与所述屏蔽臂(105)的纵向延长部之间的角度在所述死点位置的范围为45°至135°。
10. 根据权利要求5至9中的任一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 屏蔽臂(105)具有至少一个沿所述屏蔽臂(105)的横向延伸的针锁定杆(112)。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所述锁定杆(112)在其外侧包括至少一个狭缝(113)。
12. 根据权利要求4至11中的任一所述的针组件(100),其中屏蔽臂被定位在所述翼(103)的远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向人体中经皮注入流体和/或从人体中抽出流体的针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带隔离罩的静脉输液和/或血液采集的组件(相当于用于向人体中经皮注入流体和/或从人体中抽出流体的针组件),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行-第8页第4行、说明书附图1-4):该组件110包括:一个细长的套子112(相当于主体)、一个细长的针头114(相当于中空针)以及管子116,针头114从套子112的末端112a往外延伸(相当于主体在靠近远端方向具有一通道,布置在该通道中的中空针从主体向远端延伸);套子有一对方向相反的翼片120,122(相当于第一、第二翼,其共同构成固定在主体上的翼组件),翼片120,122从套子112向外伸出(相当于横向延伸)(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12行,第7页第2-5行、图1-4);套子可由多种材料模制,材料包括聚乙烯(相当于主体为聚合物主体,采用热塑性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1-26行);翼片可以是柔性的或刚性的,翼片与套子成形为一个整体结构,各个翼片在与套子的边界处弯曲(参见权利要求2-3、说明书第4页第14-16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聚合物主体、第一和第二翼是采用同一种热塑性材料制成的,聚合物主体和翼组件一同注塑成型,第一和第二翼分别具有一纵向凹槽,第一和第二翼在所述纵向凹槽中的厚度小于0.50mm。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翼片适于大批量制造并且能够弯折。
首先,在医用针制造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注塑模制的方式制造医用针的各部件,如针座、壳体、翼片等,热塑性材料也是本领域中用于注塑模制的常见材料,并且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翼片与套子成形为一个整体结构,在此基础上,为便于大规模工业生产,采用同一种热塑性材料将聚合物主体和翼片一同注塑成型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翼片可以是柔性或刚性,并且各个翼片在与套子的边界处弯曲(参见权利要求2-3、说明书第4页第14-16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当翼片是刚性时需要增加别的结构使翼片弯曲,而在翼片临近边界处形成例如凹槽的厚度减小区域,是医用针制造领域中实现翼片弯曲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凹槽的具体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设置。
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套子可由多种材料模制,材料包括聚乙烯(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1-26行)。对于其他材料,聚丙烯、或聚乙烯与聚丙烯的共聚物也都是模制医用部件的常用热塑性材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的材料选择。此外,翼片凹槽的具体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图1-4):组件110还包括隔离罩组件140(相当于屏蔽臂),该隔离罩组件可从一个远离针头的位置82(相当于打开位置,在该位置针尖未被遮掩)转动到一个遮蔽针头的闭合位置80(相当于关闭位置,在该位置针的尖部被遮掩);隔离罩组件140通过夹子164围绕翼片120,122而安装到组件110上。对于特征“屏蔽臂附连在聚合物主体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针组件(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42行-第5栏第10行,第6栏第33-37行),其包括针屏蔽组件57(相当于屏蔽臂),针屏蔽组件57包括针屏蔽罩61(相当于屏蔽臂),针屏蔽罩61通过铰接组件80和圈58附连到针组件的延长体22的远端29(相当于主体)上。可见,特征“屏蔽臂附连在聚合物主体上”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同为稳固安装屏蔽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5行-第5栏第10行、图3,11)针屏蔽罩61通过铰接组件80及圈58附连到延长体22的远端29(相当于主体)上,用于推动隔离罩组件进入到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铰接组件80具有一位置(相当于死点位置),针屏蔽罩61在该位置的对应侧分别被推到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5行-第5栏第10行,第6栏、图3,11);铰接组件80包括一个活铰81(相当于肘节接头)和一个弹簧部件82(相当于张紧部件),活铰81和一个弹簧部件82连接在针屏蔽罩61和圈58(相当于安装基座)上(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3-57行,图5),圈58连接在延长体22的远端29(相当于主体)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圈58作为单件连接(相当于布置和保留)在延长体22的远端29(相当于主体)上(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5行-第5栏第10行、图1)。此外,为方便制造与安装,将圈58与针组件主体形成为整体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圈58作为单件连接(相当于布置和保留)在延长体22的远端29(相当于主体)上,且延长体22的远端29具有用于接收圈58的凹槽33,如图1所示,凹槽33具有限制圈58作轴向移动的止挡部(相当于跟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死点位置处针与屏蔽臂之间纵向夹角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铰接组件80具有一位置(相当于死点位置),针屏蔽罩61在该位置的对应侧分别被推到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5行-第5栏第10行,第6栏、图3,11)。对于该位置处针与针屏蔽罩的纵向夹角的具体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其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针屏蔽罩61具有一由其内表面突出的锁定臂69(相当于针锁定杆),用于将针锁定在针屏蔽罩内,如图8所示,锁定臂69沿针屏蔽罩61的横向延伸。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是从属权利要求,为利于锁定臂转动而在其外侧设置狭缝,是本领域设置枢转连接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6行、图3-4)隔离罩组件140的铰轴位于套子末端或者针头侧112a上(相当于定位在翼的远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主体和翼一同注塑成型,而对比文件1中主体和翼只是“一个整体结构”,虽然对比文件1提出翼片也可以为刚性的,但翼片为刚性的时候与套子也是分别模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主体和翼一同注塑成型,根据翼片的材料而相应改善制备方法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
2)权利要求1中限定,翼103具有一纵向凹槽,翼103在该凹槽中的厚度小于0.50mm,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提及对应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中翼片在与套子的边界处弯曲实现了刚性翼的弯曲,但是边界处弯曲不属于“凹槽”的一种,此外,本申请设置的凹槽不仅仅局限于边界处的弯曲可令翼片弯折更加灵活多变,其技术效果也是从对比文件1中无法预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在医用针制造领域,针组件的部件,例如主体、罩体、翼片等,常常采用热塑性材料进行注塑模制,而这种模制可以是将各部件单独模制再连接,也可以是对部件进行整体模制,一同注塑成型。为适应大规模工业生产,提高制造效率并降低制造成本,,一同注塑成型是制造医用针常用的制造方式。就主体和翼片的材料而言,翼片并非均是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翼片也可以是刚性的。对比文件1恰恰公开了刚性的翼片,并且该翼片能够在其与套子的边界处弯曲,套子可采用聚乙烯材料模制,这样的材料既能提供适当的遮蔽和支承,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翼片和套子均具有刚性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提供有效弯曲的教导。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套子的材料性能也符合翼片对材料性能的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如聚乙烯的热塑性材料注塑翼片,事实上,本领域中也常用聚乙烯注塑翼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如聚乙烯的同一热塑性材料制造翼片和套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一个装置相互连接的两个部件采用同一种热塑性材料(如聚乙烯)制造时,为提高制造效率降低制造成本,采用一同注塑成型的方式注塑所述相互连接的两个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使用如聚乙烯的热塑性材料一同注塑主体和翼片属于医用针制造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翼片可以是柔性的或刚性的,并且,各个翼片在与套子的边界处弯曲(参见权利要求2-3、说明书第4页第14-16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刚性翼片的弯曲。对于片状部件而言,在其上设置诸如凹槽的厚度减小区域,有利于片状部件在所述厚度减小区域进行弯曲,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就医用针组件而言,在其翼片上设置诸如纵向凹槽的厚度减小区域,也属于常规设计,且这样的凹槽通常设置在临近主体边界处,从而在临近所述边界处实现翼片朝向主体的弯折。可见,在翼片上设置凹槽是实现翼片弯曲的常见方式。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凹槽设置的具体位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可以根据需要对凹槽的位置进行常规设置,以使得翼片能够实现期望的弯曲,也即,凹槽实现的使翼片弯曲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样地,对于凹槽的具体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依需要进行常规设置,其亦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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