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船舶纤维缆绳防磨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61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9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8228.X
申请日:2015-07-30
复审请求人:王秦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晋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李萌
国际分类号:B63B2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8228.X,名称为“船舶纤维缆绳防磨垫”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秦文。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 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4段(第1页)、说明书附图,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808665U,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本发明是利用不锈钢等耐磨材料做成丝网,利用丝网具有很强韧性,且能随意弯曲的特性,将丝网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缆绳摩擦点处。当受风浪影响系缆产生移动时,船体就只与防磨垫产生摩擦,防磨垫与缆绳同步移动不会再造成摩擦,从而保护了系缆不受磨损。”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缆绳为纤维缆绳,钢丝网采用不锈钢等耐磨材料,钢丝网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缆绳摩擦点处。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防磨护套编制在缆绳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防磨护套加工到缆绳的设计磨损部位,容易想到通过缝制或者绑扎的方式来实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防磨垫是平面的,是钢丝网与扎带相结合的产物,且钢丝是特制的,使用的2mm的钢丝网是0目,是专门设计的,非常规的;(2)对比文件1的防磨护套是空心的圆柱体,是立体的,缆绳的磨损部位是需要事先设计的,导致无法在救助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上广泛应用,而本申请的防磨垫是平面的,无需事先设计缆绳磨损点,能随时随地安装,对比文件1安装防磨护套时需要让缆绳穿过事先编制好的防磨护套,并且还需辅助方式加以固定,而本申请不存在这样的问题;(3)对比文件1只有采用编制的方式才能把防磨护套编制成形,并且固定在缆绳上,而钢丝网是平面的,无法直接将其编制成防磨护套。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防磨护套2可采用钢丝网”,因而有关钢丝网相关特性的描述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2)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推断的“防磨护套是通过套装后编制在缆绳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缝制或者绑扎的方式,同样可以将防磨护套事先设计加工到缆绳的设计磨损部位,将其用于其他船舶并无技术障碍,(3)本申请没有记载钢丝网的具体参数。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缆绳为纤维缆绳,丝网为不锈钢等耐磨材料,丝网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缆绳摩擦点处。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不锈钢丝网的具体成份和厚度、目数,不能体现出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关于钢丝特性的内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记载防磨垫的具体形状,仅记载“防磨垫”用扎带固定,由于用于隔开两侧物体的、有一定柔软性的套管结构也可用扎带固定,因而本申请不能体现出防磨垫是平面的;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如何将防磨护套2固定于救助缆1,说明书附图图1为剖面图,不能确定防磨护套2必然是空心的圆柱体,只能采用缆绳穿过护套的方式安装,而通过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所需处是将防磨垫固定至柱状物体或缆绳外的常用固定方式,其所具有的方便随时随处安装的效果是众所周知的;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要将防磨护套直接与缆绳编制在一起,而且护套是否为编制的,与其能否采用扎带固定在缆绳上并无直接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垫”、“包”、“裹”等字的解释可以判定本申请的防磨垫是平面的片状物,对比文件1的防磨护套是立体的,横截面是封闭的圆,对比文件1中钢丝网是平面的,不是细长的东西,无法编织成套,对比文件1中防磨护套与缆绳编制在一起,本申请采用特制的钢丝网制作成的防磨垫,无需事先设计缆绳磨损点,能随时随地安装,缆绳无需停用,防磨垫通过绑扎与缆绳进行连接,拆装、更换方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4段(第1页)、说明书附图,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船舶纤维缆绳防磨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防磨护套的高强度救助缆,相应公开了用于救助缆的防磨护套(相当于船舶缆绳防磨垫),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8段、附图图1):利用钢丝网(相当于丝网)制作防磨护套2,将其覆盖在救助缆1(相当于缆绳和系缆)磨损部位处(相当于摩擦点处),钢丝网自然具有很强韧性,且能够随意弯曲的特性,由其防磨的目的可知,当受风浪影响救助缆1产生移动时,船体就只与防磨护套2产生摩擦,防磨护套2与救助缆1同步移动不会再造成摩擦,从而保护了救助缆1不受磨损。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缆绳为纤维缆绳,丝网为不锈钢等耐磨材料,丝网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缆绳摩擦点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用缆绳和防磨垫的材料,以及固定方式。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将钢丝网置于救助缆外以提高缆绳耐磨性。纤维缆绳是常见的缆绳,不锈钢等耐磨材料做成的丝网是常见具有一定强度的耐磨材料。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丝网状的防磨护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常规的固定方式将其固定于所需部位,而通过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所需处是将防磨垫固定至柱状物体或缆绳外的常用固定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丝网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缆绳摩擦点处,
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垫”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用东西支、铺或衬,使加高,加厚或平正,或起隔离作用”,本申请说明书附图中已经标明防磨护垫是长1200mm/宽600mm/厚2mm,两边带有扎带的片状物,本申请记载“将线网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缆绳摩擦点处”,而“包”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纸、布或其它薄片把东西裹起来”,“裹”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纸、布或其它片状物)缠绕,包扎”,由此可知,本申请的防磨垫是平面的片状物;(2)“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用绳子等结成的环状物”,因而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磨护套是空心的圆柱体,是立体的,横截面是封闭的圆,并且由“防磨护套2和保护性护套可采用尼龙编制的”可知,防磨护套制作方式是“编制”的,钢丝网是平面的,不是细长的东西,无法编织成套,在实际操作中无法使用;(3)如果防磨护套不直接与缆绳编制在一起,那么防磨护套不能固定在缆绳上,防磨护套是编制的,产生了两个效果:能够将细绳编制成套,能通过编制将细绳牢固地固定在缆绳上;(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由于对钢丝网认知的不同,所以采用的技术方案、加工方式、安装方式都不相同,本申请采用特制的钢丝网制作成的防磨垫,无需事先设计缆绳磨损点,适用于任何船舶的纤维缆绳,只要当缆绳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摩擦点,就能随时随地安装,缆绳无需停用,防磨垫通过绑扎与缆绳进行连接,拆装、更换方便。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一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相关限定为“将丝网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缆绳摩擦点处”,“船体就只与防磨垫产生摩擦”,而用于隔开两侧物体的、有一定柔软性的管结构也可用扎带固定,覆盖在另一物体周围,其同样符合“用东西支、铺或衬,使加高,加厚或平正,或起隔离作用”的描述,并且无论是生活领域还是本领域中,对“包裹”的理解首先是指将一物体覆盖在另一物体的大部分表面上,并不必然要求该用于覆盖的物体本身一定为平面形状,因而权利要求1不能体现出“防磨垫”必然是平面的片状物,另一方面,本申请说明书附图仅为一示意图,说明书没有记载防磨垫的具体形状,未清楚记载说明书附图显示的是否为防磨垫的展开图,因而本申请不能体现出“防磨垫”必然是平面的片状物;另外,由于对于覆盖在物体表面用于防磨的部件来说,平面形状是一种常见的形状,无论在本领域、还是在生活领域中,将平面片状的耐磨材料覆盖于物体表面存在摩擦的地方,以保护物体均是常用的手段,因而即使将防磨垫理解为平面的,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中“防磨护套”是对设置于救助缆外周的防磨部件的命名,只要防磨部件固定在救助缆后符合“套”的通常形状即可,并不意味着该防磨部件本身必然为复审请求人强调的空心圆柱体,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防磨护套2可采用钢丝网材料,这与本申请中采用丝网是一致的,由于钢丝网本身为编制而成,因而将由钢丝网形成的部件称为“编制的”,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
对于意见(3),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如何将防磨护套2固定于救助缆1,没有记载要将防磨护套直接与缆绳编制在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常规固定方式将防磨护套固定于救助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只能通过编制才能将防磨护套固定在缆绳上,不论护套是否为编制的,均可采用扎带的方式固定在缆绳。
对于意见(4), 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不锈钢丝网的具体成份和厚度、目数,因而不能体现出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特制的钢丝网”,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能体现出本申请“防磨垫”与对比文件1“防磨护套”在形状上的不同,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用缆绳和防磨垫的材料,以及固定方式,纤维缆绳是常见的缆绳,不锈钢等耐磨材料做成的丝网是常见的具有一定强度的耐磨材料,本领域公知的是,在缆绳与其它物体摩擦的部分处应用旧帆布、麻袋等包垫,以免磨耗。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丝网状的防磨护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常规的固定方式将其固定于所需部位,而通过包裹并用扎带固定在所需处是将防磨垫固定至柱状物体或缆绳外的常用固定方式,其所具有的方便随时随处安装的效果是众所周知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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