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胸外科手术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37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494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4789.7
申请日:2015-11-13
复审请求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小丽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崔朝利
国际分类号:A61B17/32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出于和本申请相同的目的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4789.7,名称为“一种胸外科手术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金翔凤,后变更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887308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3122552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包括刀头(1)和刀柄(2),所述刀柄(2)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口(3),所述刀头(1)的一端固定在连接口(3)内,并且刀头(1)的连接端与连接口(3)内均设置有相互对应的电极接头(4),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1)的内部设置有加热腔(5),所述加热腔(5)内设置有陶瓷加热块(6),陶瓷加热块(6)的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并且电加热丝的接线端与刀头(1)的连接端内的电极接头(4)电性连接;
所述刀柄(2)的内部设置有电源(7)和电路保护装置(8),所述刀柄(2)的表面上设置有温控开关(9),所述刀柄(2)远离设置刀头(1)的一端设置有充电接口(10),并且刀柄(2)的连接口(3)内的电极接头(4)与温控开关(9)电性连接,温控开关(9)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电源(7)电性连接,电源(7)又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充电接口(10)电性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柄(2)的连接口(3)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隔热保护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保护装置(8)包括过压保护器、过流保护器和过温保护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柄(2)的表面设置有凸起的防滑纹。”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手术刀用于胸外科;刀柄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口,刀头的一端固定在连接口内,并且刀头的连接端与连接口内均设置有相互对应的电极接头,加热腔内设置有陶瓷加热块,陶瓷加热块的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电加热丝的接线端与刀头的连接端内的电极接头电性连接;刀柄的内部设置有电源和电路保护装置,刀柄远离设置刀头的一端设置有充电接口,刀柄的连接口内的电极接头与温控开关电性连接,温控开关通过电路保护装置与电源电性连接,电源又通过电路保护装置与充电接口电性连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特征被出于同样目的的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3,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还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两者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中刀片与刀柄是一体设计的结构,而本申请中刀柄与刀头通过连接口相连,刀柄与刀头是分体式设计,可拆卸连接,本申请采用分体式设计理念,既能保障手术刀的整体连贯性,还可以有效的防止热传递;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隔热方式及连接关系上不具有可比性。(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加热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中采用高分子纳米陶瓷材质的刀片内部为发热芯片(没有发热腔),直接使刀片发热,而本申请刀头的内部设置有加热腔,加热腔内设置有陶瓷加热块,陶瓷加热块的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另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部件组成及结构、加热原理也均不同。(3)对比文件1和2中均未涉及电路保护装置的设置,而在手术刀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出现在手术刀中使用电路保护装置的设置,也并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来设置这样的技术特征。
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包括刀头(1)和刀柄(2),所述刀柄(2)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口(3),所述刀头(1)的一端固定在连接口(3)内,并且刀头(1)的连接端与连接口(3)内均设置有相互对应的电极接头(4),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1)的内部设置有加热腔(5),所述加热腔(5)内设置有陶瓷加热块(6),陶瓷加热块(6)的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并且电加热丝的接线端与刀头(1)的连接端内的电极接头(4)电性连接;
所述刀柄(2)的内部设置有电源(7)和电路保护装置(8),所述刀柄(2)的表面上设置有温控开关(9),所述刀柄(2)远离设置刀头(1)的一端设置有充电接口(10),并且刀柄(2)的连接口(3)内的电极接头(4)与温控开关(9)电性连接,温控开关(9)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电源(7)电性连接,电源(7)又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充电接口(10)电性连接;所述刀柄(2)的连接口(3)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隔热保护套;所述电路保护装置(8)包括过压保护器、过流保护器和过温保护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柄(2)的表面设置有凸起的防滑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手术刀为胸外科手术刀,加热腔5内设置有陶瓷加热块6,陶瓷加热块6的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并且电加热丝的接线端与刀头1的连接端内的电极接头4电性连接,刀柄2的连接口3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隔热保护套;B、刀柄2的内部设置有电源7和电路保护装置8,刀柄2远离设置刀头1的一端设置有充电接口10,并且刀柄2的连接口3内的电极接头4与温控开关9电性连接,温控开关9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电源7电性连接,电源7又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充电接口10电性连接,电路保护装置8包括过压保护器、过流保护器和过温保护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B中的一部分特征被出于同样目的的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中的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为:针对2018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同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包括刀头(1)和刀柄(2),所述刀柄(2)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口(3),所述刀头(1)的一端固定在连接口(3)内,并且刀头(1)的连接端与连接口(3)内均设置有相互对应的电极接头(4),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1)的内部设置有加热腔(5),所述加热腔(5)内设置有陶瓷加热块(6),陶瓷加热块(6)的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并且电加热丝的接线端与刀头(1)的连接端内的电极接头(4)电性连接;
所述刀柄(2)的内部设置有电源(7)和电路保护装置(8),所述刀柄(2)的表面上设置有温控开关(9),所述刀柄(2)远离设置刀头(1)的一端设置有充电接口(10),并且刀柄(2)的连接口(3)内的电极接头(4)与温控开关(9)电性连接,温控开关(9)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电源(7)电性连接,电源(7)又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充电接口(10)电性连接;所述刀柄(2)的连接口(3)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隔热保护套;所述电路保护装置(8)包括过压保护器、过流保护器和过温保护器;所述刀柄(2)的表面设置有凸起的防滑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出于和本申请相同的目的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胸外科手术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陶瓷型内热式电热手术刀,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0003]-[0010]段、附图1-2):包括刀片1(相当于刀头)和手术刀柄5,刀片1采用高分子纳米陶瓷材质,刀片内部为空腔结构(相当于刀头的内部设置有加热腔),空腔结构内设置有发热芯片2,刀片1的后端为隔热绝缘体3,绝缘体有电源引出端子4(相当于刀头的连接端内设置有电极接头),并且发热芯片2的一端与电源引出端子4电性连接,隔热绝缘体3也是和手术刀柄5的连接装置(相当于刀柄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口,刀头的一端固定在连接口内,刀柄的连接口内必定设置有与电源引出端子4相对应的电极接头),刀柄5内装有温度控制钮6,并由导线7引出,通过接插件8与控制电源9相连,按动刀柄5上的温度控制钮6(相当于刀柄的表面上设置有温控开关)可以调节控制电源的输出,使手术刀片根据需要稳定工作在不同的温度。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手术刀为胸外科手术刀,加热腔5内设置有陶瓷加热块6,陶瓷加热块6的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并且电加热丝的接线端与刀头1的连接端内的电极接头4电性连接,刀柄2的连接口3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隔热保护套;B、刀柄2的内部设置有电源7和电路保护装置8,刀柄2远离设置刀头1的一端设置有充电接口10,并且刀柄2的连接口3内的电极接头4与温控开关9电性连接,温控开关9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电源7电性连接,电源7又通过电路保护装置8与充电接口10电性连接,电路保护装置8包括过压保护器、过流保护器和过温保护器;C、刀柄2的表面设置有凸起的防滑纹。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手术刀用于胸外科手术,选择合适的加热部件,如何设置电源以及如何提高手术刀使用安全性,如何增大刀柄的握持摩擦力以便于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陶瓷型内热式电热手术刀用于开放式手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胸外科手术,这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发热芯片2作为陶瓷型内热式电热手术刀的加热部件,而陶瓷加热块为医疗领域的常用加热部件,其具有电路小型化、结构简单、升温迅速等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的陶瓷加热块作为对比文件1的手术刀的发热芯片,相应地容易想到将电加热丝的接线端与刀头的连接端内的电源引出端子4电性连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刀片1后端的隔热绝缘体3和手术刀柄5连接,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隔热绝缘体的启示,而在刀柄2的连接口3的内表面上设置隔热保护套,这也是为了提高隔热效果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结核内科用防交叉感染手术刀,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附图1):手术刀头的刀背具有空腔5,所述空腔内装有电热丝6,电热丝6连接导线7,导线7连接蓄电池8,蓄电池8装在手柄内(相当于刀柄的内部设置有电源),手柄顶端装有按钮9,按钮9连接蓄电池8,蓄电池8为小型的充电电池。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电源集成在刀柄内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一种电源的设置方式。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陶瓷型内热式电热手术刀的刀柄内设置充电电池作为电源,为了便于给充电电池进行充电,在刀柄远离设置刀头的一端设置充电接口,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电热手术刀的电路中设置包括过压保护器、过流保护器和过温保护器的电路保护装置,这是防止因电压、电流和温度变化而造成电热手术刀的故障,以确保电热手术刀的使用安全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将刀柄的连接口内的电极接头与温度控制钮电性连接,温度控制钮通过电路保护装置与电源电性连接,电源又通过电路保护装置与充电接口电性连接,这是设置温度控制开关、充电电源以及电路保护装置而采用的常规电路连接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在刀柄表面设置有凸起的防滑纹,以增大刀柄的握持摩擦力以便于操作,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的刀柄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口,刀头的一端固定在连接口内,并且刀头的连接端与连接口内均设置有相互对应的电极接头,刀柄的连接口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隔热保护套,刀柄的表面设置有凸起的防滑纹;(2)本申请中的刀头的内部设置有加热腔,加热腔内设置有陶瓷加热块,陶瓷加热块的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3)本申请中的刀柄的内部设置有电源和电路保护装置,电路保护装置包括过压保护器、过流保护器和过温保护器。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胸外科手术刀,以解决现有技术在切割过程中,易发生组织粘连,造成手术部位出血、感染等问题。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中刀片与刀柄是一体设计的结构,而本申请中刀柄与刀头通过连接口相连,刀柄与刀头是分体式设计,可拆卸连接,众所周知,医生对手术刀的连贯性要求很高,因此大多数手术刀均采用一体化设计,避免手术过程中掉脱。而本申请采用分体式设计理念,既能保障手术刀的整体连贯性,还可以有效的防止热传递。其二,对比文件1中隔热绝缘体是设置于电热刀片和手术刀柄的外部连接件,本申请中隔热保护套是设置在刀柄的连接口的内表面上,通过接口和隔热保护套阻断热源的传递,两者一个是从内部隔热,一个是从外部隔热,在隔热方式及连接关系上显然不具有可比性,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中也大多是从外部设置隔热部件进行隔热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与对比文件1相比,加热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中采用高分子纳米陶瓷材质的刀片内部为发热芯片(并没有发热腔),直接加热陶瓷刀片,容易导致加热不均,而本申请是电加热丝加热陶瓷加热块使加热腔温度升高,进而加热刀头(并非直接加热刀头),可以使刀头表面的温度均匀。与对比文件2相比,两者的技术领域、部件组成及结构、加热原理均不同。现有技术不是电加热丝直接加热刀片,就是电加热丝加热空气腔体再加热刀片的结构,并且也都能解决其加热刀片的技术问题,然而却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加热模式。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和2中均未涉及电路保护装置的设置,而在手术刀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出现在手术刀中使用电路保护装置的设置,也并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来设置这样的技术特征。电路保护在电学领域的应用可能比较常规,但在本领域尚未应用,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得以完善、性能更加优越。
本申请的三个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完整技术方案一部分,是不可拆分的,三者相互结合才构成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的一整体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9]段公开了:刀片1的后端为隔热绝缘体3,绝缘体有电源引出端子4,隔热绝缘体3也是和手术刀柄5的连接装置,由上述公开的内容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2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本申请的刀头的连接端内设置有电极接头,刀柄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口,刀头的一端固定在连接口内,而刀柄的连接口内也必定设置有与电源引出端子4相对应的电极接头。可见,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未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解决在切割过程中,易发生组织粘连,造成手术部位出血、感染等问题(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7]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依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限定,刀柄与刀头是分体式设计,刀柄与刀头通过连接口相连,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均未记载刀柄与刀头是可拆卸连接的。对比文件1的陶瓷型内热式电热手术刀同样为刀柄与刀片(即刀头)分体设计,刀柄与刀片通过连接口相连。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刀片1后端的隔热绝缘体3和手术刀柄5连接,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隔热绝缘体的启示,而在刀柄2的连接口3的内表面上设置隔热保护套,这也是为了提高隔热效果的常规设置。在刀柄表面设置有凸起的防滑纹,以增大刀柄的握持摩擦力以便于操作,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刀片内部为空腔结构(相当于刀头的内部设置有加热腔),空腔结构内设置有发热芯片2。而陶瓷加热块为医疗领域常用的加热部件,其具有电路小型化、结构简单、升温迅速、加热均匀等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内部嵌入有电加热丝的陶瓷加热块作为对比文件1的手术刀的发热芯片。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一种结核内科用防交叉感染手术刀,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电源集成在刀柄内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具有电加热功能的手术刀提供一种电源设置方式,即引入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评述涉及电源和电路保护装置的区别技术特征B,虽然对比文件2本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加热方式是在空腔内直接装有电热丝来进行加热,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对比文件2给出有关电源设置方式的启示。
针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和2均披露了手术刀可被电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手术刀由于电加热功能的存在,其相应地就存在因电压、电流和温度变化而造成电热手术刀故障这一技术问题,即该技术问题的发现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在此基础上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如在电热手术刀的电路中设置包括过压保护器、过流保护器和过温保护器的电路保护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确保电热手术刀的安全性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胸外科手术刀所具备的刀头与刀柄分体设计、刀头内部设置加热部件的主要结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在切割过程中易发生组织粘连,造成手术部位出血、感染等的技术问题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本申请的基本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披露。至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过程,其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