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40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724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1347.X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芜湖市滨江4050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A21C9/06(2006.01);A21C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1347.X,名称为“一种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芜湖市滨江4050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232726U,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2500973U,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幅;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
机体;
可转动地安装在所述机体上的主轴(5C),所述主轴(5C)一端伸入机体内,另一端伸出机体;
伸入机体的主轴(5C)的一端固定有凸轮(1C),所述凸轮(1C)外周设有双层螺旋槽;
伸出机体的主轴(5C)的一端设有用于成型的成型盘(6C),所述成型盘(6C)活动套装在所述主轴(5C)上;
可滑动地安装在机体上的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所述第一支架(2C)一端设有卡入所述凸轮(1C)的螺旋槽、并能在螺旋槽内滑动的滑块,另一端伸出机体、与所述成型盘(6C)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支架(3C)一端设有卡入所述凸轮(1C)的螺旋槽、并能在螺旋槽内滑动的滑块,另一端伸出机体、与所述成型盘(6C)固定连接;
驱动所述主轴(5C)转动的驱动机构;
所述机体上设有主轴承和主轴承座(4C),所述主轴(5C)通过主轴承和主轴承座(4C)可转动地安装在所述机体上;
所述机体上还设有遮蔽所述成型盘(6C)的护罩;
所述机体上还设有与所述成型盘(6C)对应的托盘。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轮(1C)为尼龙凸轮,所述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端部的滑块为尼龙滑块。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的端部通过螺栓与所述成型盘(6C)固定连接。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为电机,所述电机与主轴(5C)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是针对面点的切割系统,而对比文件1是针对面块的分切系统;(2)传动方式不同;(3)本申请具体限定了主轴的安装方式及机体上的配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成型何种材料;(2)采用何种传动方式传动;(3)采用何种方式使主轴和机体连接以及设置何种配件。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面团分块机应用到面点的切割中,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芜湖市滨江4050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分别位于凸轮(1C)两侧,凸轮(1C)为尼龙凸轮,尼龙凸轮具有双层螺旋槽”和“由主轴(5C)带动尼龙凸轮旋转,尼龙凸轮有双层螺旋槽,驱动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带动与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连接的成型盘(6C)上下运动,实现剪切成型”,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
机体;
可转动地安装在所述机体上的主轴(5C),所述主轴(5C)一端伸入机体内,另一端伸出机体;
伸入机体的主轴(5C)的一端固定有凸轮(1C),所述凸轮(1C)外周设有双层螺旋槽;
伸出机体的主轴(5C)的一端设有用于成型的成型盘(6C),所述成型盘(6C)活动套装在所述主轴(5C)上;
可滑动地安装在机体上的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所述第一支架(2C)一端设有卡入所述凸轮(1C)的螺旋槽、并能在螺旋槽内滑动的滑块,另一端伸出机体、与所述成型盘(6C)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支架(3C)一端设有卡入所述凸轮(1C)的螺旋槽、并能在螺旋槽内滑动的滑块,另一端伸出机体、与所述成型盘(6C)固定连接;
驱动所述主轴(5C)转动的驱动机构;
所述机体上还设有遮蔽所述成型盘(6C)的护罩;
所述机体上还设有与所述成型盘(6C)对应的托盘;
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分别位于凸轮(1C)的两侧,凸轮(1C)为尼龙凸轮,尼龙凸轮有双层螺旋槽;
所述机体上设有主轴承和主轴承座(4C),所述主轴(5C)通过主轴承和主轴承座(4C)可转动地安装在所述机体上;由主轴(5C)带动尼龙凸轮旋转,驱动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带动与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连接的成型盘(6C)上下运动,实现剪切成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架 (2C)和第二支架(3C)端部的滑块为尼龙滑块。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的端部通过螺栓与所述成型盘(6C)固定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为电机,所述电机与主轴(5C)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通过驱动机构驱动成型机构上下往复运动,实现对面团、面柱的分割,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实质上在分割面团的同时也具备成型的功能;对比文件1通过伸缩液压缸实现成型机构的上下往复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的驱动机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导程传动机构,其是一种机械领域通用的驱动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变导程传动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相应的调整其结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述文本作为审查基础: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幅;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经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面团分块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1):包括液压系统、刀座和刀片,液压系统包括伸缩缸和液压缸,所述刀片为两组,分别为第一刀片和第二刀片,且第一刀片和第二刀片成横纵方向排列,第一刀片和第二刀片分别由所述伸缩缸控制;本实用新型整个运动机构由伸缩液压缸执行,伸缩液压缸中的第一活塞7,通过第一法兰3、第一刀杆5控制第一刀片1的动作;第二活塞8通过第二法兰4、第二刀杆6控制第二刀片2的动作;两个活塞可以同时工作也可以分开单一运动,实现刀片间的配合工作,从而达到十等份二十等份的切换工作。此外,该全自动面团分块机必然具有用于安装各零部件的机体。
经技术对比,可获知:对比文件1中的面团分块机将大面团分割为小面团也是一种广义的面点成型过程,该面团分块机也是一种面点成型系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中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还包括:
可转动地安装在所述机体上的主轴(5C),所述主轴(5C)一端伸入机体内,另一端伸出机体;
伸入机体的主轴(5C)的一端固定有凸轮(1C),所述凸轮(1C)外周设有双层螺旋槽;
伸出机体的主轴(5C)的一端设有用于成型的成型盘(6C),所述成型盘(6C)活动套装在所述主轴(5C)上;
可滑动地安装在机体上的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所述第一支架(2C)一端设有卡入所述凸轮(1C)的螺旋槽、并能在螺旋槽内滑动的滑块,另一端伸出机体、与所述成型盘(6C)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支架(3C)一端设有卡入所述凸轮(1C)的螺旋槽、并能在螺旋槽内滑动的滑块,另一端伸出机体、与所述成型盘(6C)固定连接;
驱动所述主轴(5C)转动的驱动机构;
所述机体上还设有遮蔽所述成型盘(6C)的护罩;
所述机体上还设有与所述成型盘(6C)对应的托盘;
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分别位于凸轮(1C)两侧,凸轮(1C)为尼龙凸轮,尼龙凸轮有双层螺旋槽;
所述机体上设有主轴承和主轴承座(4C),所述主轴(5C)通过主轴承和主轴承座(4C)可转动地安装在所述机体上;由主轴(5C)带动尼龙凸轮旋转,驱动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带动与第一支架(2C)和第二支架(3C)连接的成型盘(6C)上下运动,实现剪切成型;
对比文件1未公开相应的结构。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了一种可用于切割面团的面点成型系统和机体之外,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知,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零件少、成本低,动作同步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导程传动机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0022]段,附图1-2),其包括变导程槽形圆柱凸轮100、凸轮随动器200、导轨300及与其滚动连接的装载台400。上述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将变导程槽形圆柱凸轮100的转动变为装载台400的直线运动以驱动装载台400沿导轨300运动。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通过带螺旋槽的圆柱凸轮将转动变为直线运动,其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任何特征。
权利要求1中的面点机单轴成型系统具有由驱动机构驱动的主轴,主轴的一端设置用于成型的成型盘,另一端设置具有双层螺旋槽的凸轮,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的一端分别卡入凸轮的螺旋槽,另一端与成型盘固定连接。对比文件1虽然也公开了一种需要成型件(成型盘/刀片)上下运动的面点成型系统,但其具体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完全不同,而对比文件2仅给出了使用带螺旋槽的圆柱凸轮将转动变为直线运动以驱动运动件进行直线运动的技术启示,其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具体结构,并未给出将对比文件1的结构改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所得到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也并不相同。
综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结构简单、零件少,成本低,成型效果好,故障率低,安全加美观”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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