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来制备乳化液的设备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来制备乳化液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33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4923
优先权日:2010-12-23
申请(专利)号:201510115371.9
申请日:2011-12-22
复审请求人:赢创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晗
合议组组长:李鹏
参审员:崔晖
国际分类号:B01F3/08,B01F5/06,B01J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5371.9,名称为“用来制备乳化液的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3(DE4336983A1,公开日1995年5月4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7、1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US4259186A,公开日1981年3月31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来接纳填充材料以便生产用于微粒生产的乳化液的筒柱,所述筒柱具有纵向轴线和周缘,该周缘限定内部空腔,所述内部空腔具有纵向长度;所述填充材料构造成容许流体沿所述纵向轴线流动通过所述筒柱,所述筒柱包括:
进口,与所述内部空腔流体连通,其中,所述进口构造成用以接纳至少一种流体;
出口,与所述内部空腔流体连通;以及
至少一个分隔器,定位在所述内部空腔内,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中的每个分隔器沿所述内部空腔的纵向长度的至少一部分延伸,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构造成用以分隔所述填充材料和在层流条件下引导通过所述内部空腔的流体流动;
其中,所述筒柱对于流量不敏感;并且
其中,所述筒柱能够在任何压力下被利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包括多个分隔器,所述多个分隔器固定到所述筒柱的周缘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中的每个分隔器从所述筒柱的周缘与所述筒柱的纵向轴线大致正交地向内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中的至少两个分隔器在所述内部空腔内相交。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全部都在所述内部空腔内相交。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沿所述内部空腔的纵向长度大致螺旋地延伸。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包括四个分隔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筒柱的内部空腔具有直径,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包括至少一个圆柱形分隔器,该至少一个圆柱形分隔器具有纵向轴线和直径,其中,每个圆柱形分隔器的直径小于所述筒柱的内部空腔的直径,并且其中,每个圆柱形分隔器固定在所述内部空腔内,从而所述圆柱形分隔器的纵向轴线与所述筒柱的纵向轴线大致对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圆柱形分隔器包括多个圆柱形分隔器,所述多个圆柱形分隔器具有逐步增大的直径,并且其中,所述多个圆柱形分隔器固定在所述内部空腔内,从而所述圆柱形分隔器相对于所述筒柱的纵向轴线彼此径向间隔开。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基本上沿所述内部空腔的整个纵向长度延伸。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与所述筒柱的进口间隔开。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与所述筒柱的出口间隔开。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与所述筒柱的进口和出口都间隔开。
1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包括:
基本上沿所述内部空腔的整个纵向长度延伸的至少一个分隔器;以及
仅沿所述内部空腔的纵向长度的一部分延伸的至少一个分隔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沿所述内部空腔的纵向长度交错。”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5项,所做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用来接纳填充材料以便生产用于微粒生产的乳化液的筒柱”中的“用来接纳”修改为“容纳有”。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做出的修改已克服新颖性问题。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热分离的装置,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凝胶过滤的装置,都不是用于乳化和微粒形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想要制造微粒不会对这些现有技术文献加以参考。各个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相互差异巨大,与本申请之间的差异也巨大,无论分别评价还是相互结合,都未能公开或暗示修改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7、1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一种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且其筒柱的内部空腔内同样设有固定到筒柱周缘上的分隔器,其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在结构上是相同的。虽然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以便生产用于微粒生产的乳化液”的用途技术特征和“分隔器构造成在层流条件下引导通过所述内部空腔的流体流动,所述筒柱对于流量不敏感,所述筒柱能够在任何压力条件下被利用”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公知,容纳有填充材料的装置内部是否能实现流体层流的流动条件受到流体种类和流速的因素影响而决定,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2(公知常识证据1:《劳动保护技术教材 工业防毒技术》,国家劳动总局主编,北京经济学院 江熊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9月第1版,第256页,第五章第二节第二小节;公知常识证据2:《塔器设计手册(上册)》,[美]Fractionation Research INC.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F.R.I精馏技术协作组 译,中国石化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205页,第八章第8.3节),在对比文件3的筒柱具有与权利要求1中筒柱相同的设置结构基础上,通过改变流体种类和流速即可实现流体在对比文件3筒柱内部空腔中的层流流动条件,对比文件3的筒柱也同样能对于流量不敏感并在任何压力条件下被利用生产乳化液微粒。可见,上述用途和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并没有隐含权利要求1中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用途和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能给其筒柱本身带来区别于对比文件3中筒柱的结构和/或组成上的任何改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内部空腔中设置有多个所述结构的圆柱形分隔器,且其设置分隔器的作用是使得筒柱内部空腔各部分的流动状况尽可能均匀;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凝胶过滤柱的用途并非是用于制造微粒,但是引入对比文件2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是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筒柱内设置所述圆柱形分隔器可引导流体更好地均匀流动的技术启示,用途不同并不妨碍对比文件2给出的通过在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内部空腔中设置多个所述结构的圆柱形分隔器以引导流体更好地均匀流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启示即可将对比文件2中所述结构和数量的圆柱形分隔器用于对比文件3的筒柱中代替其分隔器进行使用;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具体实际应用中所需的均流要求而对分隔器的其它结构形式、数量和设置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和选择,从而实现筒柱内部空腔中流体的均匀流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4项,所做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容纳有填充材料以便生产用于微粒生产的乳化液的筒柱,所述筒柱具有纵向轴线和周缘,该周缘限定内部空腔,所述内部空腔具有纵向长度;所述填充材料构造成容许流体沿所述纵向轴线流动通过所述筒柱,所述筒柱包括:
进口,与所述内部空腔流体连通,其中,所述进口构造成用以接纳至少一种流体;
出口,与所述内部空腔流体连通;以及
至少一个分隔器,定位在所述内部空腔内,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中的每个分隔器沿所述内部空腔的纵向长度的至少一部分延伸,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构造成用以分隔所述填充材料和在层流条件下引导通过所述内部空腔的流体流动;
其中,所述筒柱对于流量不敏感;
其中,所述筒柱能够在任何压力下被利用,并且
其中,所述筒柱的内部空腔具有直径,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包括至少一个圆柱形分隔器,该至少一个圆柱形分隔器具有纵向轴线和直径,其中,每个圆柱形分隔器的直径小于所述筒柱的内部空腔的直径,并且其中,每个圆柱形分隔器固定在所述内部空腔内,从而所述圆柱形分隔器的纵向轴线与所述筒柱的纵向轴线大致对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包括多个分隔器,所述多个分隔器固定到所述筒柱的周缘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中的每个分隔器从所述筒柱的周缘与所述筒柱的纵向轴线大致正交地向内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中的至少 两个分隔器在所述内部空腔内相交。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全部都在所述内部空腔内相交。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沿所述内部空腔的纵向长度大致螺旋地延伸。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包括四个分隔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圆柱形分隔器包括多个圆柱形分隔器,所述多个圆柱形分隔器具有逐步增大的直径,并且其中,所述多个圆柱形分隔器固定在所述内部空腔内,从而所述圆柱形分隔器相对于所述筒柱的纵向轴线彼此径向间隔开。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基本上沿所述内部空腔的整个纵向长度延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与所述筒柱的进口间隔开。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与所述筒柱的出口间隔开。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分隔器与所述筒柱的进口和出口都间隔开。
1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包括:
基本上沿所述内部空腔的整个纵向长度延伸的至少一个分隔器;以及
仅沿所述内部空腔的纵向长度的一部分延伸的至少一个分隔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柱,其中,所述多个分隔器沿所述内部空腔的纵向长度交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8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容纳有填充材料以便生产用于微粒生产的乳化液的筒柱。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12段,附图1):该筒柱具有垂直圆柱外壁1(即周缘)包围,该垂直圆柱外壁1限定筒柱的内部空腔,该内部空腔被一个中间纵向垂直隔板2(即分隔器)分为两个腔室半部3,所述隔板2通过例如焊接方式固定在所述垂直圆柱外壁1上(即分隔器固定到筒柱的周缘上),其中传质填料4(即填充材料)被布置在两个腔室半部3的内部空间中(即分隔器构造成用以分隔所述填充材料),传质填料4被安排进行热分离和/或化学反应,从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筒柱具有纵向轴线,筒柱的内部空腔具有直径和纵向长度,定位在所述内部空腔内的垂直隔板2沿所述内部空腔的整个纵向长度延伸,该筒柱具有与所述内部空腔流体连通的进口和出口,所述进口构造成用以接纳至少一种流体;在该筒柱的外壁1内沿着轴向流动的液体引导至传质填料4并流过以通过所述筒柱(即填充材料构造成容许流体沿所述纵向轴线流动通过所述筒柱)。
虽然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以便生产用于微粒生产的乳化液”的用途技术特征和“分隔器构造成在层流条件下引导通过所述内部空腔的流体流动,所述筒柱对于流量不敏感,所述筒柱能够在任何压力条件下被利用”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公知,对于容纳有填充材料的装置(例如填料塔等)内部流体流动的状态,按其流动速度不同,可分为层流(或称滞流)、过渡流与湍流(或称紊流),当两相流体的流速较低时,界面两边层流(滞流)膜层较厚;对于填充材料表面上液体流动形式的不同,当液体雷诺准数较低或液体流率较低时,液体沿填料表面向下的流动为层流(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56页,第五章第二节第二小节;公知常识证据2:第205页,第八章第8.3节);可见,容纳有填充材料的装置内部是否能实现流体层流的流动条件是受到流体种类和流速的因素影响而决定。因此,通过对流体的种类和流动速率进行选择控制就能实现筒柱内部流体的层流流动,进而筒柱对于流量不敏感并能在任何压力条件下被利用来生产出乳化液微粒,流体种类和流速的调整改变并不依赖于筒柱本身的结构也不会给其带来任何结构上的变化。通过改变流体种类和流速即可实现流体在对比文件3筒柱内部空腔中的层流流动条件,其筒柱也同样能对于流量不敏感并在任何压力条件下被利用生产乳化液微粒。即,上述用途和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并没有隐含权利要求1中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两者分隔器的设置结构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包括至少一个固定在筒柱内部空腔内的圆柱形分隔器,每个圆柱形分隔器的直径小于筒柱内部空腔的直径,圆柱形分隔器的纵向轴线与筒柱的纵向轴线大致对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实现筒柱内流体的均匀流动。
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凝胶过滤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6-31行,第2栏第21行至第3栏第7行,附图1-2):包括筒体10(即筒柱),其内部空腔11中设置有凝胶填充材料23,多个分隔墙20(即分隔器)定位在内部空腔11内用以分隔所述填充材料23并通过支撑件21固定在筒体10的内壁上,其中为了使得筒体内各部分流体的流动状况尽可能均匀,分隔墙20之间彼此分隔均匀设置,从图1-2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筒体10的内部空腔11内固定有多个圆柱形分隔墙20,多个圆柱形分隔墙20具有逐步增大的直径并相对于所述筒体10的纵向轴线彼此径向间隔开,每个圆柱形分隔墙20的直径小于所述筒体10的内部空腔11的直径,所述圆柱形分隔墙20的纵向轴线与所述筒体10的纵向轴线大致对准。可见,对比文件2已给出在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内部空腔中设置多个所述结构的圆柱形分隔器以引导流体更好地均匀流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启示即可将对比文件2中多个所述结构的圆柱形分隔器用于对比文件3的筒柱中代替其分隔器进行使用,从而实现筒柱内部空腔中流体的均匀流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筒柱内的分隔器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与对比文件3相比的进一步区别在于:两者分隔器的设置结构和数量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实现筒柱内流体的均匀流动。而在对比文件3已公开其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内部具有分隔器且分隔器固定到筒柱周缘上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需要来对分隔器的数量、结构和设置方式进行合理调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筒柱内的分隔器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分隔器与筒柱的进口和/或出口间隔开,分隔器沿筒柱内部空腔的纵向延伸长度和交错设置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根据应用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确定。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未被任何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暗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得到任何启示以试图将各个现有技术结合而获得新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2 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是“后见之明”或“事后诸葛亮”式的分析方法而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与各个对比文件相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一种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且其筒柱的内部空腔内同样设有固定到筒柱周缘上的分隔器,虽然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以便生产用于微粒生产的乳化液”的用途技术特征和“分隔器构造成在层流条件下引导通过所述内部空腔的流体流动,所述筒柱对于流量不敏感,所述筒柱能够在任何压力条件下被利用”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但是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2以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上述用途和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并没有隐含权利要求1中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就在于分隔器的设置结构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实现筒柱内流体的均匀流动。
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容纳有填充材料的筒柱内部空腔中设置有多个所述结构的圆柱形分隔器,且其设置分隔器的作用是使得筒柱内部空腔各部分的流动状况尽可能均匀;引入对比文件2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是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筒柱内设置所述圆柱形分隔器可引导流体更好地均匀流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启示即可将对比文件2中所述结构和数量的圆柱形分隔器用于对比文件3的筒柱中代替其分隔器进行使用,以实现筒柱内部空腔中流体的均匀流动。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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