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移X射线射束发射分布图整形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平移X射线射束发射分布图整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06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9356
优先权日:2012-12-03
申请(专利)号:201380063140.7
申请日:2013-11-18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涛
合议组组长:汤利容
参审员:王玥
国际分类号:A61B6/00;A61B6/06;G21K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的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3140.7,发明名称原为“平移X 射线射束发射分布图整形器”、后修改更正为“平移X射线射束发射分布图整形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6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同时,在其他说明中还指出了权利要求2-4、8-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4672648,公开日为1987年06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成像系统(300),包括:
辐射源(308),其被配置为在扫描期间发出在检查区域的方向中穿过的辐射;
探测器阵列(316),其定位为在所述检查区域的对侧与所述辐射源相对,所述探测器阵列被配置为在所述扫描期间探测穿过所述检查区域的辐射并且产生指示所述辐射的信号;
射束整形器(318),其定位于所述辐射源与所述检查区域之间,所述射束整形器被配置为限定穿过所述检查区域的辐射射束的通量强度分布图,
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包括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326),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被配置为对入射于其上的X射线进行衰减,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与多个无材料区域交错,所述多个无材料区域使X射线不被衰减地通过,并且
其中,所述X射线的透射在较接近所述射束整形器的中心区域相对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端部区域更大;以及
射束整形器移动器(328),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将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都平移近似等于X射线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包括:
至少一个移动器,其定位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至少一个端部处并且固定到所述至少一个端部,其中,所述移动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平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包括:
至少一个移动器,其定位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至少一个端部处并且固定到所述射束整形器的至少一个侧面,其中,所述移动器被配置为控制所 述平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包括:
至少一个移动器,其定位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至少一个侧面处,其中,所述移动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平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单个方向中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多于一个方向中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多于一个方向中同时地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以预先确定的频率向后及向前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通过可控地振动所述射束整形器来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将所述衰减跨所述采集间隔展开。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被配置为降低在所述探测器处的通量分布图中的强度波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被配置为减轻遮蔽伪影。
13. 一种方法,包括:
在扫描期间发出在检查区域的方向中的X射线;
利用射束整形器对所发出的射束进行过滤,以限定辐射射束的强度分布图,
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包括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对入射于其上的X射线进行衰减,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与多个无材料区域交错,所述多个无材料区域使X射线不被衰减地通过;
在所述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并且
在所述扫描期间探测穿过所述检查区域的辐射,并且产生指示所述辐射的信号,
其中,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将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都平移近似等于X射线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的透射在较接近所述射束整形器的中心区域相对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端部区域更大。”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成像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包括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其在所述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准直器包括多个独立的薄的辐射吸收元件或者隔板41,可以通过改变多个隔板41在空间上的分布密度,使第二准直器从而不会导致光谱改变也不会产生散射射线,而隔板的空间密度改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例如将隔板的厚度设置成常数,通过将隔板间距离设置成从第二准直器中心区域向外逐渐减小的形式来改变隔板的空间分布密度,隔板的密度从第二准直器中心区域沿着X轴方向远离中心区域方向上改变,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给出了可以通过改变辐射吸收元件在空间上的密度分布来整形X射线束的技术启示,而为了使得光通量更为均匀,通过采集间隔期间平移射束整形器来改变衰减元件之间的间隙宽度,使得平移等于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使没有透射及完全透射的交替区域得到平滑或模糊以减轻条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5-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在其他说明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4、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8-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在所述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准直器40包括彼此间隔开的多个间隔板41,其各自的纵向维度与从焦斑25的中心延伸的半径对齐,其是为了消除离焦辐射的,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获得改进条形伪影的动机;其次,对比文件1实际上教导了不应对第二准直器进行平移,因为间隔板41与焦斑25之间具有相对固定的空间关系;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改变间隔板在空间上的分布密度的方式,一是改变间相邻隔板的间距,二是改变间隔板的厚度,均没有提到通过平移射束整形器对衰减进行平滑或模糊而减轻由于没有透射及完全透射的交替区域而出现的条形,进而得到更均匀的通量分布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4月30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成像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成像系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其被配置为在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射束整形器,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将射束整形器的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都平移近似等于X射线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对于上述区别,在扫描的采集间隔期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比如调节元器件的相对位置,可以相应调节射束整形器的空间位置从而对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进行平移,平移的距离属于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设置射束整形器移动器来平移射束整形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成像系统并相应公开了成像方法,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2-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13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至少沿垂直所述检查区域的所述方向的方向”,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建议了改变隔板的空间密度来消除离焦辐射,为了使得隔板消除离焦辐射,衰减元件的尺寸和角度需要被适当的设定,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元件41不可能沿着与检查区域的方向垂直的方向,即沿着准直器的平面内的方向移动,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至少沿着与检查区域的方向垂直的方向移动射束整形器。
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再次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针对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涉及:(1)将权利要求1、13中“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将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都至少沿垂直所述检查区域的所述方向的方向平移近似等于X射线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修改为“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2)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将所述衰减跨所述采集间隔展开”修改为“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近似等于X射线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增加了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近似等于X射线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同时,适应性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成像系统(300),包括:
辐射源(308),其被配置为在扫描期间发出在检查区域的方向中穿过的辐射;
探测器阵列(316),其定位为在所述检查区域的对侧与所述辐射源相对,所述探测器阵列被配置为在所述扫描期间探测穿过所述检查区域的辐射并且产生指示所述辐射的信号;
射束整形器(318),其定位于所述辐射源与所述检查区域之间,所述射束整形器被配置为限定穿过所述检查区域的辐射射束的通量强度分布图,
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包括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326),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被配置为对入射于其上的X射线进行衰减,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与多个无材料区域交错,所述多个无材料区域使X射线不被衰减地通过,并且
其中,所述X射线的透射在较接近所述射束整形器的中心区域相对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端部区域更大;以及
射束整形器移动器(328),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包括:
至少一个移动器,其定位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至少一个端部处并且固定到所述至少一个端部,其中,所述移动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平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包括:
至少一个移动器,其定位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至少一个端部处并且固定到所述射束整形器的至少一个侧面,其中,所述移动器被配置为控制所 述平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包括:
至少一个移动器,其定位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至少一个侧面处,其中,所述移动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平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单个方向中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多于一个方向中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多于一个方向中同时地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以预先确定的频率向后及向前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通过可控地振动所述射束整形器来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近似等于X射线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被配置为降低在所述探测器处的通量分布图中的强度波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像系统,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被配置为减轻遮蔽伪影。
13. 一种方法,包括:
在扫描期间发出在检查区域的方向中的X射线;
利用射束整形器对所发出的射束进行过滤,以限定辐射射束的强度分布图,
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包括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对入射于其上的X射线进行衰减,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与多个无材料区域交错,所述多个无材料区域使X射线不被衰减地通过;
在所述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并且
在所述扫描期间探测穿过所述检查区域的辐射,并且产生指示所述辐射的信号,
其中,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近似等于X射线衰减元件的宽度的距离。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的透射在较接近所述射束整形器的中心区域相对于所述射束整形器的端部区域更大。”
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没有提出关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创造性缺陷,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新并入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新权利要求1、13及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 2015年06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的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成像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成像系统(参见说明书第4栏17行至第8栏45行、附图1,3A-7),包括:X射线管20(相当于辐射源),其被配置为在扫描期间发出在检查区域的方向中穿过的辐射;探测器阵列12,其定位为在检查区域的对侧与X射线管20相对,探测器阵列12被配置为在扫描期间探测穿过检查区域的辐射并且产生指示所述辐射的信号;第二准直器40(相当于射束整形器),其设置于焦斑25和初级准直器24之间,由于初级准直器24位于焦斑25和检查区域之间,因此第二准直器40定位于X射线管20与检查区域之间,第二准直器40对从X射线管20发射的入射到第二准直器40上的X射线辐射传输分布进行整形(相当于被配置为限定穿过检查区域的辐射射束的通量强度分布图),其中,第二准直器40包括多个辐射吸收元件或隔板41(相当于X射线衰减元件),隔板41间隔布置,被配置为对入射于其上的X射线进行衰减,多个隔板41与多个无材料区域交错,多个无材料区域使X射线不被衰减地通过;隔板41的厚度可以设置为常数,通过将隔板的间距设置成从第二准直器40中心区域向外逐渐减小的形式来改变隔板的空间分布密度(相当于X射线的透射在较接近射束整形器的中心区域相对于射束整形器的端部区域更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其被配置为在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射束整形器;(2)所述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射束整形器进行移动以及如何对衰减进行平滑或模糊而减轻条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扫描的采集间隔期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比如调节元器件的相对位置,可以相应调节射束整形器的空间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阻挡离焦辐射,对比文件1中,第二准直器中的间隔板41与焦斑25在空间上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关系,其被用于允许在焦辐射通过,同时阻挡离焦辐射;驳回决定认为“射束整形器平移将衰减跨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平移过程中基于减轻伪影的需要容易想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在水平方向(相当于衰减元件的采集间隔方向)对间隔板41进行平移,无论这种平移能否减轻条形的产生,因为这将影响对离焦辐射的阻拦,同时,也会影响在焦辐射的通过数量,这种操作与对比文件1其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矛盾。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平移的方向,是“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而并非在任意方向进行平移;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对衰减进行平滑或模糊而减轻条形,没有公开“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的解决手段,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平移射束整形器的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平移射束整形器的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可以对衰减进行平滑或模糊而减轻条形,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成像系统并相应公开了成像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栏17行至第8栏45行、附图1,3A-7),包括:X射线管20在扫描期间发出在检查区域的方向中的X射线;第二准直器40对从X射线管20发射后入射到其上的X射线辐射传输分布进行整形(相当于利用射束整形器对所发出的射束进行过滤,以限定辐射射束的强度分布图);第二准直器40包括多个辐射吸收元件或隔板41(相当于X射线衰减元件),隔板41间隔布置,被配置为对入射于其上的X射线进行衰减,多个隔板41与多个无材料区域交错,多个无材料区域使X射线不被衰减地通过;探测器阵列12在扫描期间探测穿过检查区域的辐射,并且产生指示所述辐射的信号。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利用射束整形器移动器在扫描的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射束整形器;(2)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射束整形器进行移动以及如何对衰减进行平滑或模糊而减轻条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扫描的采集间隔期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比如调节元器件的相对位置,可以相应调节射束整形器的空间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阻挡离焦辐射,对比文件1中,第二准直器中的间隔板41与焦斑25在空间上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关系,其被用于允许在焦辐射通过,同时阻挡离焦辐射;驳回决定认为“射束整形器平移将衰减跨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平移过程中基于减轻伪影的需要容易想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在水平方向(相当于衰减元件的采集间隔方向)对间隔板41进行平移,无论这种平移能否减轻条形的产生,因为这将影响对离焦辐射的阻拦,同时,也会影响在焦辐射的通过数量,这种操作与对比文件1其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矛盾。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平移的方向,是“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而并非在任意方向进行平移;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对衰减进行平滑或模糊而减轻条形,没有公开“射束整形器移动器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期间平移所述射束整形器的所述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所述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的解决手段,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平移射束整形器的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平移射束整形器的多个X射线衰减元件以将衰减跨至少一个采集间隔展开,可以对衰减进行平滑或模糊而减轻条形,使得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2-12、14-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12、14-15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13,因此,在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14-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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