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缸座、压缩机、制冷系统及冰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气缸座、压缩机、制冷系统及冰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69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844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5346.X
申请日:2015-11-1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青林
合议组组长:裴京礼
参审员:池建军
国际分类号:F04B39/00(2006.01);F04B39/06(2006.01);;F25B31/00(2006.01);F25D1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披露,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5346.X,名称为“气缸座、压缩机、制冷系统及冰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3段(第1-6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2017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765978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2:CN204574495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3635760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冷系统,包括蒸发器(8)和冷凝器(4,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压缩机,所述压缩机包括气缸座,所述气缸座(11)上设有气缸孔(12),所述气缸孔(12)的内壁周围周向地开设冷却槽(13),所述冷却槽(13)内设有冷却装置(2),用于对所述气缸孔(12)的内壁进行降温;所述冷却装置(2)包括冷却盘管(21),所述冷却盘管(21)内的冷媒来源于所述压缩机(1);
所述冷却槽(13)为围绕所述气缸孔(12)的内壁周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沟槽,所述冷却盘管(21)穿设于各个沟槽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冷凝器(4)和第二冷凝器(5),所述冷却盘管(21)的进口连接于所述第一冷凝器(4),所述冷却盘管(21)的出口连接于所述第二冷凝器(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盘管(21)的进口连接于所述压缩机(1)的出口,所述冷却盘管(21)的出口连接于所述冷凝器(4,5)。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盘管(21)的进口连接于所述冷凝器(4,5)的出口,所述冷却盘管(21)的出口连接于所述蒸发器(8)。
5. 一种冰箱,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制冷系统。”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1)所述气缸孔的内壁周围周向地开设冷却槽,所述冷却槽内设有冷却装置,用于对所述气缸孔的内壁进行降温;(2)所述冷却装置包括冷却盘管,所述冷却槽为围绕所述气缸孔的内壁周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沟槽,所述冷却盘管穿设于各个沟槽内。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其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限定的制冷系统,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和本申请的领域一致,在面对如何更加高效地对气缸进行降温的问题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同样使用气缸或类似气缸缸体(水箱)的领域中去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冷却位置,即直接对气缸壁进行冷却,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沟槽更好地实现换热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2与对比文件3结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在压缩机的气缸座中设置冷却装置,能够有效避免气缸过热的问题,使压缩机在更高的环境温度下可靠运行;通过在气缸孔周围设置多个沟槽,既有利于冷却盘管的固定,又能够均匀地为气缸座降温。其次,对比文件3的目的是从压缩机表面直接移除热,而本申请是对气缸孔的内壁进行降温,两者是不同的。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冷式气缸,与本申请领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水冷式气缸的有关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和本申请的领域一致,在面对如何更加高效地对气缸进行降温的问题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同样使用气缸或类似气缸缸体(水箱)的领域中去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冷却位置,即直接对气缸壁进行冷却,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沟槽更好地实现换热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2与对比文件3结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冷却管道为冷却盘管;气缸孔设置在气缸座上,其内壁周围周向地开设冷却槽,冷却槽内设有冷却装置,用于对气缸孔的内壁进行降温;冷却槽为围绕气缸孔的内壁周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沟槽,冷却盘管穿设于各个沟槽内。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其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限定的制冷系统,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中的作为冷却装置的内部热交换器9也是对压缩气缸3(相当于气缸座)进行冷却,以能有效避免气缸过热的问题,使压缩机在更高的环境温度下可靠运行,这与本申请相同。同时,为了固定冷却盘管,在气缸孔周围设置多个沟槽,通过沟槽来固定冷却盘管,这是固定冷却盘管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全国高职高专教材《食品机械与设备》 张军合 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08月第1版,2012年08月第1次印刷,2012年08月31日,第64页第2段指出:“通常采用的水冷却装置的结构有三种:①缠绕冷却盘管,为目前常用结构,在机筒的表面加工有螺旋沟槽,沿沟槽缠绕冷却水管(一般是紫铜管)。”)。其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中,将内部热交换器9连接到压缩气缸3,对压缩气缸3进行降温,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对气缸孔内壁进行降温,这与本申请一样。最后,虽然对比文件1中气缸的应用领域与本申请不同,但都属于气缸;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气缸孔的内壁进行降温,会在整个气缸相关的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能有效降低气缸孔内壁温度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但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答复超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指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未在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视为撤回。
针对上述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1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同时,针对上述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冷系统,包括蒸发器(8)和冷凝器(4,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压缩机,所述压缩机包括气缸座,所述气缸座(11)上设有气缸孔(12),所述气缸孔(12)的内壁周围周向地开设冷却槽(13),所述冷却槽(13)内设有冷却装置(2),用于对所述气缸孔(12)的内壁进行降温;所述冷却装置(2)包括冷却盘管(21),所述冷却盘管(21)内的冷媒来源于所述压缩机(1);
所述冷却槽(13)为围绕所述气缸孔(12)的内壁周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沟槽,所述冷却盘管(21)穿设于各个沟槽内;
包括第一冷凝器(4)和第二冷凝器(5),所述冷却盘管(21)的进口连接于所述第一冷凝器(4),所述冷却盘管(21)的出口连接于所述第二冷凝器(5)。
2. 一种冰箱,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系统。”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的内部热交换器9连接到压缩气缸3,对压缩气缸3进行降温,虽然其目的之一是对气缸孔内壁进行降温,但是其与本申请直接将冷却盘管设于气缸孔周向,对气缸孔进行降温还是不同的。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冷却盘管的进口连接到第一冷凝器的出口引入低温制冷剂,低温冷媒带走气缸内的部分热量后,从冷却盘管的出口进入到第二冷凝器进行再冷却,从而提高压缩机的容积效率,同时提高制冷量,提升制冷速度,实现节能目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3段(第1-6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
(一).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冷系统,对比文件3(CN103635760A)公开了一种制冷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30]-[0044]段、附图1-6):包括蒸发器和冷凝器;还包括压缩机1,所述压缩机1包括设置压缩气缸3的座(相当于气缸座),压缩气缸3设有气缸孔,压缩气缸3连接有内部热交换器9(相当于冷却装置),其用于对气缸孔的内壁进行降温;所述内部热交换器9包括冷却管道,所述冷却管道内的冷媒来源于压缩机1;还包括两个冷凝器(相当于第一冷凝器和第二冷凝器),其中,内部热交换器9的冷却管道的进口连接于预冷凝器7(相当于第一冷凝器),出口通过排出管6连接于冷凝器(未示出)(相当于第二冷凝器)。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冷却管道为冷却盘管;气缸孔设置在气缸座上,其内壁周围周向地开设冷却槽,冷却槽内设有冷却装置,用于对气缸孔的内壁进行降温;冷却槽为围绕气缸孔的内壁周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沟槽,冷却盘管穿设于各个沟槽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较为有效的对气缸孔的内壁进行降温。
对比文件1(CN203765978U)公开了一种水冷式气缸,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气缸缸体1(相当于气缸座)的加热主体安装孔3的内壁设有冷却水密封套2,冷却水密封套2所形成的孔为气缸孔,在冷却水密封套2的内壁周围周向的形成有封闭的腔体4(相当于冷却槽),在腔体4内注入冷却水,可以高效地对冷却水密封套2的内壁(相当于气缸孔的内壁)进行降温。可见,上述区别特征中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有效地对气缸孔内壁进行降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公开的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而当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气缸孔内壁周围形成冷却槽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在气缸座的孔中设置隔离套,隔离套外壁与孔的内壁形成冷却槽(即对比文件1中冷却槽的形成方式);另一是直接在气缸孔的内壁周围沿周向地开设一冷却槽(即本申请冷却槽的形成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用,比如选用后一种方式,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设置冷却槽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冷却装置放置在冷却槽内;此时,为了便于将冷却管道放入环形的冷却槽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内部热交换器9的冷却管道设置为盘状结构。另外,由于压缩机工作环境存在振动、高温等不利条件,冷却盘管需要可靠地固定,为了能更好的固定冷却盘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冷却槽设置成围绕气缸孔的内壁周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沟槽,冷却盘管穿设于各个沟槽内,以牢靠地固定冷却盘管(参见全国高职高专教材《食品机械与设备》 张军合 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08月第1版,2012年08月第1次印刷,2012年08月31日,第64页第2段指出:“通常采用的水冷却装置的结构有三种:①缠绕冷却盘管,为目前常用结构,在机筒的表面加工有螺旋沟槽,沿沟槽缠绕冷却水管(一般是紫铜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该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冰箱具备制冷系统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来说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2相对于比文件3、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3段指出“当要被冷却的部件是压缩气缸3时,如图6中所示,已被压缩的流体通过管道8离开压缩机1,在预冷凝器或外部热交换器7中释放热,并且通过预冷凝器7的出口管11返回到压缩机1。当再进入压缩机1时,已被冷却的流体通过弹性管10被引导到联接到压缩气缸3的内部热交换器9中”。可见,对比文件3中采用作为冷却装置的内部热交换器9对压缩气缸3(相当于气缸座)进行冷却降温,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压缩汽缸3进行冷却降温,其目的或目的之一必然是要对汽缸孔的内壁进行冷却降温,以能有效避免气缸过热的问题,使压缩机在更高的环境温度下可靠运行,这点与本申请相同。
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汽缸孔周围开设冷却槽,冷却装置设置在冷却槽内,以直接对汽缸孔内壁进行降温,这种冷却结构与对比文件3的确不同,但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合议组已将这种不同列为了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冷却结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需要所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上述冷却结构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最后,对比文件3第35段指出:“内部热交换器9通过连接到预冷凝器7的出口管11的端部的弹性管10从预冷凝器7接收流体,并且通过输出弹性管12将其中的已处理的流体引导到排出管6中”,第38段又指出:“……,排出管道并且最后通过排出管道6进入冷凝器(未示出)”。可见,对比文件3中,内部热交换器9的冷却管道(对应于冷却盘管)的进口连接到预冷凝器7(相当于第一冷凝器)的出口引入低温制冷剂,低温冷媒带走气缸内的部分热量后,从内部热交换器9的出口进入到冷凝器(未示出)(相当于第二冷凝器)进行再冷却。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冷媒流动路线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的冷却结构也具备申请人所说的“提高压缩机的容积效率,同时提高制冷量,提升制冷速度,实现节能目的”等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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