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切割纤维网片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80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8231
优先权日:2007-01-16
申请(专利)号:201410529072.5
申请日:2008-01-16
复审请求人:LM 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曾秀妮
合议组组长:刘歆洁
参审员:张晓艳
国际分类号:B29C70/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证据中既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能认为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证据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9072.5,名称为“切割纤维网片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08年1月16日、国际申请号为PCT/DK2008/000014、中国申请号为200880008667.9的发明名称为“切割纤维网片的装置”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LM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1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7日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中用机械的自动化工具实施切割,其中这样实施纤维网片的切割使纤维网片上的切割表面相对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从大于零的角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的运动和切割的方向的可变化位置决定切割的角度,
该方法至少包括如下各步:使纤维网片通过第1组固定机构之间向第2组固定机构之间前进,紧邻至少一个切割工具设置固定梁,在固定纤维网片之后起动切割工具,
该方法包括通过起动至少一根加压梁实施纤维网片的进一步定位的步骤,该加压梁相对切割工具成一角度作用在纤维网片上,与一个靠接装置接触,从而使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的位置采取预定的角度。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取自一卷。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主要包含玻璃纤维。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主要包含碳纤维。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主要包含塑料纤维。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主要包含植物纤维。
7. 按照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包含2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纤维。
8. 一种切割纤维网片的装置,其中用机械的自动化工具实施切割,其中该工具是可转动的,纤维网片上的切割表面相对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从大于零的角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适于相对切割工具的运动和切割的方向改变纤维网片的位置从而决定切割的角度,
其中该装置至少有第一组固定机构,并且有二组固定机构用于在切割操作时固定纤维网片,其中在固定机构之间设置定位机构用于在切割前最终定位纤维网片,其中通过张紧纤维网片进行定位。
9.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取自一卷。
10.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由相对纤维网片的宽度横向移动的工具实施切割。
11. 按照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切割工具是金刚石切割盘。
12. 按照权利要求8-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有第1单个切割工具和第2单个切割工具。
13. 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适合用所述两个单个切割工具进行切割的各种组合,其中
a. 相对表面成第1角度实施第1切割和相对表面成对应的第1角度实施第2切割;
b. 相对表面成第1角度实施第1切割和相对表面成第2角度实施第2切割。”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US4954202A,公开日为1990年9月4日)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的运动和切割的方向的可变化位置决定切割的角度;而对比文件1是在片材不动的情况下通过改变锯片的位置实现对片材进行不同角度的切割。2)使纤维网片通过第1组固定机构之间向第2组固定机构之间前进,优选地紧邻至少一个切割工具设置固定梁,且切割工具沿着固定梁移动,在固定纤维网片之后起动切割工具。3)该方法包括通过起动至少一根加压梁实施纤维网片的进一步定位的步骤,该加压梁相对切割工具成一角度作用在纤维网片上,优选地与一个靠接装置接触,从而使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的位置采取预定的角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切割角度获得更大的切割灵活性。然而,上述区别(1)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2)和(3)已被对比文件2(US3121253A,公开日为1964年2月18日)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切割纤维网片的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本申请是改变纤维网片的位置来实现对纤维网片进行不同角度的切割;而对比文件1是在片材不动的情况下通过改变锯片的位置来实现对片材进行不同角度的切割。2)该装置至少有第一组固定机构,并且有二组固定机构用于在切割操作时固定纤维网片,其中在固定机构之间设置定位机构用于在切割前最终定位纤维网片,其中通过张紧纤维网片进行定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切割角度获得更大的切割灵活性。然而,上述区别(1)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和8,其具体修改方式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的下述内容“纤维网片上的切割表面相对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从大于零的角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修改为“纤维网片上的切割表面相对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能够从大于零的角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中用机械的自动化工具实施切割,其中这样实施纤维网片的切割使纤维网片上的切割表面相对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能够从大于零的角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其特征在于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的运动和切割的方向的可变化位置决定切割的角度,
该方法至少包括如下各步:使纤维网片通过第1组固定机构之间向第2组固定机构之间前进,紧邻至少一个切割工具设置固定梁,在固定纤维网片之后起动切割工具,
该方法包括通过起动至少一根加压梁实施纤维网片的进一步定位的步骤,该加压梁相对切割工具成一角度作用在纤维网片上,与一个靠接装置接触,从而使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的位置采取预定的角度。
8. 一种切割纤维网片的装置,其中用机械的自动化工具实施切割,其中该工具是可转动的,纤维网片上的切割表面相对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能够从大于零的角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适于相对切割工具的运动和切割的方向改变纤维网片的位置从而决定切割的角度,
其中该装置至少有第一组固定机构,并且有二组固定机构用于在切割操作时固定纤维网片,其中在固定机构之间设置定位机构用于在切割前最终定位纤维网片,其中通过张紧纤维网片进行定位。”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能够使得切割表面相对于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从大于零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即,该方法能够实现0至180度整个区间内的任何切割角度,而不是仅取其间的一个随机角度值,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较小的切割角度区间,其并没有公开能够实现从0到180度的整个切割角度区间进行切割的能力。
(2)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要求改变纤维网片的角度位置来决定切割的角度,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通过改变切割工具的角度来实现切割角度变化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通过改变纤维网片来改变切割角度的方法结合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因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采用了带传动,其中的纤维网片的传送角度被传送带确定,使纤维网片离开传送带将极大地增加切割控制的难度,这种改变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会带来没有必要的麻烦,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3)本申请除第1组固定机构和第2组固定机构之外还设置有固定梁和靠接装置,以及加压梁,通过这些部件,本申请实现了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相比大得多的切割角度变化区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增加这些固定梁、靠接装置和加压梁。因为,这些特征的增加将会干涉到传送带对纤维网片的正常输送,即,如果想要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加装这些另外的特征,必然要求取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输送带,这将导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最基本的原料输送都不能实现,更不用说进行切割。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特征“紧邻至少一个切割工具设置固定梁”和“通过起动至少一根加压梁实施纤维网片的进一步定位的步骤,该加压梁相对切割工具成一角度作用在纤维网片上,与一个靠接装置接触”,它们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上述区别特征作用和效果与本申请相同;(2)改变片材的切割角度无非包括三种实现方式,即仅改变切割刀具的角度,同时改变刀具和片材的角度,或者仅改变片材的角度,这几种方式均能达到获得更大切割灵活性的技术效果,因而当面临改变切割角度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且有动机在这几种方式中选择改变纤维网片位置的实现方式来改变切割角度,纤维网片上的切割表面相对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能够从大于零的角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也是容易实现的,而且技术效果能够明显预期。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1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上述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证据中既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能认为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证据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切割片材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4行至第7栏第2行,第9栏第59行至第12栏第51行,附图9、10、11),网片由成卷的衬层11其与绝缘层10接合形成片材12,片材12被传送装置518传送并被切割组件400切割,切割组件400包括切割装置500,其包括用来在片材12上形成切断14或v形槽13的锯组件522和527,锯组件522和527包括锯片520和525,通过调整锯片520和525的高度和角度以在片材12上提供不同种类的切割类型。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玻璃纤维片材的切断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栏第42行至第3栏的第15行,图8),片材12被传送机构13传送,传送机构包括一对间隔设置的辊23和24,一环形皮带设置在辊23、24上并被辊26张紧,片材12被压紧在辊22和位于传送带下的平台28之间并向夹辊30、31方向前进,夹辊30、31与辊22配合保持片材12的被锯片21切割的部分,锯片21位于辊22与夹辊30之间并靠近夹辊30、31设置,锯片21的角度确定了片材被切断的角度。夹辊30、31被驱动随后停止张紧片材12,夹辊30以及夹辊31相对锯片成一预定角度作用在片材12上。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切割纤维网片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本申请是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的运动和切割的方向的可变化位置决定切割的角度,通过起动至少一根加压梁实施纤维网片的进一步定位的步骤,该加压梁相对切割工具成一角度作用在纤维网片上,与一个靠接装置接触,从而使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的位置采取预定的角度。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灵活性地改变切割角度。
本申请通过第一组固定机构和第二组固定机构对纤维网片进行定位,以及进一步启动加压梁对纤维网片实施进一步定位,使得纤维网片相对于切割工具运动形成一定角度,从而实现了更加灵活地改变切割角度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是通过改变切割工具的角度来实现切割角度变化的,其与本申请通过使纤维网片运动改变切割角度的方式完全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进一步采用加压梁和靠接装置定位纤维网,使得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采取预定的角度,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片材的传输都是通过传送带进行传输,在该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增加加压梁和靠接装置,因为,加压梁和靠接装置的增加将会干涉到传送带对纤维网片的正常输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本申请独立权利8要求保护一种切割纤维网片的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装置适于相对切割工具的运动和切割的方向改变纤维网片的位置从而决定切割的角度,在固定机构之间设置定位机构用于在切割前最终定位纤维网片,其中通过张紧纤维网片进行定位。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灵活性地改变切割角度。
本申请装置使得纤维网片通过第一组固定机构和第二组固定机构对纤维网片进行定位,在固定机构之间设置定位机构以对纤维网片进行进一步定位,从而实现了更加灵活地改变切割角度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是通过改变切割工具的角度来实现切割角度变化的,其与本申请的装置使纤维网片运动以改变切割角度的设置方式完全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在固定机构之间设置定位机构以对纤维网片进行进一步定位以改变切割角度,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片材的传输都是通过传送带进行传输,在该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对比文件和对比文件2中通过进一步增加定位机构改变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运动以改变切割角度,因为,进一步增加定位机构使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运动将会干涉到传送带对纤维网片的正常输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1)对于特征“紧邻至少一个切割工具设置固定梁”和“通过起动至少一根加压梁实施纤维网片的进一步定位的步骤,该加压梁相对切割工具成一角度作用在纤维网片上,与一个靠接装置接触”,它们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上述区别特征作用和效果与本申请相同;(2)改变片材的切割角度无非包括三种实现方式,即仅改变切割刀具的角度,同时改变刀具和片材的角度,或者仅改变片材的角度,这几种方式均能达到获得更大切割灵活性的技术效果,因而当面临改变切割角度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且有动机在这几种方式中选择改变纤维网片位置的实现方式来改变切割角度,纤维网片上的切割表面相对纤维网片的两个表面能够从大于零的角度到小于180度的角度变化也是容易实现的,而且技术效果能够明显预期。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夹辊30、3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2组固定机构,同时夹棍30相当于本申请的加压梁,夹辊31相当于本申请的靠接装置,然而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限定可知,第2组固定机构、加压梁以及靠接装置,其三者为不同的部件,因此既将夹棍30、31认定为第2组固定机构,又将其分别认定为加压梁和靠接装置,其为事实认定错误。本申请的纤维网片通过第一组固定机构和第二组固定机构的固定,以及进一步启动加压梁实施进一步定位,使得纤维网片相对于切割工具运动形成一定角度,从而实现了更加灵活地改变切割角度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是通过改变切割工具的角度来实现切割角度变化的,其与本申请通过使纤维网片运动改变切割角度的方式完全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进一步采用加压梁和靠接装置定位纤维网,使得纤维网片相对切割工具采取预定的角度,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片材的传输都是通过传送带进行传输,在该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增加加压梁和靠接装置,因为,加压梁和靠接装置的增加将会干涉到传送带对纤维网片的正常输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在第1组固定结构和第2组固定机构之间设置加压梁等定位机构进一步对纤维网片定位,使其相对切割工具运动来决定切割角度,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基于目前的理由和证据,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从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8的从属权利要求2-7和9-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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